创作家和白日梦
创作家和白日梦〔奥地利〕 弗洛伊德 (1856—1939) 著,成于1908年。是据他的精神分析学说来解释艺术的重要篇章。比较集中地反映了作者的文艺观点。作者认为文艺是潜意识的象征表现,是受压抑的“里比多”的升华,是梦幻中求得满足愿望的曲折方式之一。“白日梦”与夜间梦一样,是欲望的实现。每个人都因欲望的驱力而产生幻想,也都在内心深处“创作”,只是一般人羞于披露,创作家则用一种技巧把他内心深处的秘密表现出来,即“通过改变和伪装来减弱他利己主义的白日梦的性质,并且在表达他的幻想时提供我们以纯粹形式的、也就是美的享受或乐趣”。创作家通常将“自我”分成若干“部分的自我”、或将“自我”置于旁观者的地位来求得自我心理上的平衡和满足。又指出:“作品本身包含两种成分: 最近的诱发性的事件和旧事的回忆”。即把“目前的强烈经验”与“早期经验的回忆”相联系,看成是产生作品的“公式”。他的文艺观点主要体现在对创作动机的发掘方面,用以解释文艺作品,不免有时十分牵强,有时却也可以提供某些有益的启示。他的学说对西方现代文艺有极广泛的影响。有林骧华译文,见 《现代西方文论选》,上海译文出版社198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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