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闻职业道德实现的“自律”与“他律”

赵琴
【摘要】新闻职业道德是否最终实现,要从主观与客观、动机与效果两方面考虑,达到它们的统一。新闻采编人员只有一方面成为具有“新闻美德”的人,另一方面在具体的采编实践中做出符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才算是真正实现了个体的职业道德。本文探讨了在新媒体环境下,新闻采编人员职业道德实现的“自律”与“他律”。
【关键词】新闻采编人员;职业道德;自律;他律
选择进入新闻行业成为一名职业采编人员,是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开端,同时也是其作为职业道德主体进行道德行为选择的起点。有选择必然会有动机,是什么样的力量推动新闻采编人员不仅在主观上接受职业道德规范的观念,而且能够在行动上践履其准则呢?其背后就是新闻道德实现的动力机制。一般来讲,有需求就会有动力。从新闻采编人员的角度出发,相较于群体而言,由于个体需求的多样性造成差异性是不可避免的。我们要做的是要在特殊性中寻找共同性,求同存异,以促进形成良好的动力机制。
一、自律:从职业个体出发
(一)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需求及角色认知
对于新闻采编人员来讲,新闻媒介组织是其最亲近的活动环境,也是其选择职业时最先考虑的因素。所以,媒介组织一定要根据自身的特点,设定自身的目标及具体规范,要重视组织本身的社会责任意识,让身处其中的新闻采编人员能够在新闻编辑过程中感受到专业上的“成就感”。提及记者的“职业角色”,我们常说“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新闻巨人普利策也曾将记者比作整个社会和国家的“瞭望者”。现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由于价值多元化、技术的易得性以及整个新闻传播环境和社会大系统的复杂化等因素,新闻采编人员容易出现对自身职业角色意识的削弱、混乱以及缺失,从而导致职业道德失去往日的约束力。从这个角度讲,加强职业个体的身份认同是极其重要的。在如今职业新闻和非职业新闻共同繁荣发展的过程中,无论媒介组织,还是新闻行业乃至整个社会,都应在新闻专业素养方面强调职业新闻传播与非职业新闻传播个体的区别,以更高的素质和标准来要求新闻采编人员,从而在专业性方面让职业采编人员得到其身份的认可。
以我国“记者证”的发放和审核为例。在我国,“记者证”是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依法统一印制并核发的,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2009年10月15日,修订后的新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施行。据其规定,其所称新闻机构,是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境内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虽然这次修订更加明确了适用人群,但是近年来,新媒体迅速崛起,媒介融合趋势愈加明显,我们的记者证制度显然需要更具体。只有让从事新闻采编的职业个体能够强烈地感受到自己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担当的角色,找到归属感,他们才能够更好的依照新闻行业的基本职业规范来进行实务操作。
(二)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化
新闻采编人员道德的实现,说到底是依赖于采编人员的行为选择。在具体的采编过程中,如同卢因的“把关人”理论所说,新闻采编人员每时每刻都在做着选择,直接指导其做出选择的即个体的道德观念。新闻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自新闻业独立地作为一种职业起就逐渐形成并发展。“外在”的道德规范需要走向个体职业者的“内部”,即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化。所谓职业道德内化,是指职业道德原则、规范等被职业人员内心接受而转化为自身需要,并升华为一种道德信念和职业良心。达到内化的职业道德,与职业人员的观念、行为融为一体,由此形成一个人特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定式。
新闻职业道德的内容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职业规范及标准,一是实现道德的能力及素质。这同时也是对“道义”和“妙手”的呼应。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化过程就是将这两部分内化于职业个体并指导其把职业道德的“应然”变成“实然”。促进内化进程,一方面要建立切实的道德规范准则及良好的实施氛围;另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新闻职业道德教育体系,让新闻采编人员自觉地培养并形成道德观念。
无论是在就业前的专业培养阶段,还是在就业之后,我国的新闻职业道德教育体系似乎是更倾向于对“妙手”的培养,新闻职业道德意识的培养确实有待加强。
二、他律:激励与惩罚
(一)外在激励
所有的道德活动都是以人为主体的,而道德之所以存在,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使社会能够有序发展,是为了人类的整体利益。这也决定了道德规范与个体利益不可能是永远重合的,必然存在某些分歧。在道德活动中,如果出现其规范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理性的选择应该是为了全体的共同利益而适度放弃个人利益。因而个体在做出道德选择及行为时,是会抱有一定的“回报预期”的,或许是物质上的,或许是精神上的。如果说某种行为所产生的“回报预期”不存在或者不明显、不明确,那么个体在实施的过程中至少会存有疑虑。新闻采编人员的道德实现也同样如此。
就新闻采编人员来讲,在采编过程中,他们所受到的各种诱惑较多,比如“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虽然说职业个体的内在道德素养才是决定其道德实现的根本所在,但是外在激励的设置也是一个强大的驱动力。特别是如果能够在媒介组织、新闻行业以及整个社会中实现一种长效的激励机制,那么将对职业个体道德的实现起到强大的推动作用。
目前,几乎每个媒介组织都有奖励机制,多半会按照一定的规则评选出一定数量的好新闻并进行等级划分,每个级别分别对应一定数额的奖金。另外,各类新闻奖也是一种激励机制,全国性的如“中国新闻奖”、“韬奋新闻奖”、“范长江新闻奖”、“全国百佳新闻工作者”等。但是具体查看这些奖励的设置,有的是按照新闻产品类别划分,有的是根据记者的精神以及职业技能水平划分,无论是从物质上,还是从精神上,都对“职业道德”关注不够。新闻采编人员道德实现程度的难以量化或许是其极少获得关注的重要原因。媒介组织以及新闻行业都应当寻找途径,从激励的角度,鼓励行业形成遵守并执行职业道德规范的氛围。
(二)外在惩罚
既然个体利益与道德规范可能会存在冲突和矛盾,那么道德规范被破坏的情形就是极可能发生的。社会转型期中,采编人员的行为受到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道德失范的行为时有发生。其间自有这样那样的原因,但从外在动力上来讲,“失范”的成本过于低廉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即对于各种“失范”行为,处罚力度较弱,或者没有一定的规范对违背新闻道德的行为和个体进行处罚。
从新闻采编人员的角度,适度严厉的惩罚措施将会对其形成外在压力,促使职业个体在进行行为选择时,能够提前预期到假如违背职业道德规范可能会付出的代价。这将对新闻采编人员道德的实现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道德选择是具体地发生在媒介组织之中的,每个媒介组织首先要制定详细而可行的惩罚规定,在这方面我国众多媒体做得都不太充分。
2003年《纽约时报》自创刊以来爆出最大丑闻。当年5月11日《纽约时报》在头版显著位置刊登长达7500字的文章,自揭该报27岁的记者布莱尔大肆编造独家新闻,文章详细报道了布莱尔在36篇新闻稿中捏造、抄袭以及报道与事实有出入的行为。布莱尔本人5月1日辞职。6月5日,该报执行总编豪威尔·瑞恩斯因受到该报年轻记者编造及剽窃他人作品这一丑闻的影响,宣布辞职。与此同时,该报总编辑杰拉尔德·博伊德也宣布辞职。由此可见,在美国新闻界已经形成一套成熟的对违反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个体和行为进行处罚的机制。在这种机制的运行下,个体甚至其所在的媒介单位都可以预见不道德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这种震慑力对职业个体新闻道德的实现是一种十分有效的驱动力,值得我国媒体借鉴。
另外,整个新闻行业也应该存在一套体系来应对不道德职业行为,在媒介组织对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及个体进行处罚之后,整个新闻行业内部的信息通报是极为重要的。即要将不道德行为暴露于新闻行业内部以及整个社会大环境中,让职业个体引以为戒。
动力机制是新闻采编人员道德实现的引擎,职业个体内部的“自律”和存在于外部的“他律”都对个体职业道德的实现产生推动作用。在整个动机机制作用的过程中,我们要整合“内在”和“外在”的力量,让它们形成合力,引导职业个体去实现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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