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分析

摘 要 民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维护我国的正常商品经济关系,保障我国的商品经济发展来说,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意义。就我国目前的民商法建设与实践情况来看,其已经较为完善,相关的条文健全而细化,不过需要一提的是,当前我国民商法对于连带责任还没有给出明确的法律划分,这就容易给实践造成很多的难题,为此我们必须要加强相关的研究、分析与探讨,尽快明确、完善民商法的连带责任法律制度,从而更好的解决现实中的相关问题。本文基于作者自身的学习经验,首先分析了连带责任的历史发展和当今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概念,然后剖析了当前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主要就如何完善我国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制度提出了部分探讨性建议。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问题
作者简介:谭峰艺,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20
在依法治国的建设进程之下,我国的法律结构体系越来越健全,各项法律条例也越来越完善。以民商法为例,其含括了多种多样的法律条文,能够在实践当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有效的规范、保障我国的商品经济发展,不过民商法在涉及到连带责任这一方面,却还缺少明确的划分和条例,这就容易给其应用实践造成难题。法律需要不断的健全、不断的完善,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部法律可以一开始就做到尽善尽美,完全符合社会现实情况需求。所以,针对当前我国民商法在连带责任这一方面当中的不足,我们必须要对其加以重视,尽快的予以健全、完善,更有效的预防、惩治债务人合谋推诿彼此的法律责任,更好的保障与促进我国的商品经济发展。
一、连带责任的历史发展和当今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概念
其实,“连带责任”的概念在我国可以说是古来有之,我国古代的很多法律,都存在与连带责任有关的法律条例,在国外的很多国家当中也是如此。如我国古时候的商鞅变法,其便实现了“连坐制度”,这是很多人都熟知的,同时这也是连带责任的一种具体形式表现,虽然用今天的观点来看,连坐制度不是非常合理,存在各种各样的不合理问题,过于残忍,但这确实是对连带责任概念的一种应用,该制度主要涉及到了财产纠纷和刑事案件的处理。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法律也在不断的进化和改善,逐渐的一些不尽合理或是过于残忍,与现代人文理念、思想意识、价值观念不符的法律被淘汰,但连带责任这一概念却依然具有高度的适用性 。按当前的社会情况来说,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商品经济活动当中,很多时候都可能会出现各种侵权和纠纷行为,这是难以避免的,有时候侵权和纠纷的发生是无心的,然而还有些情况则是有意为之,但不论其是无心还是有意,最终都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有的债务人具有较高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能够按照约定返还债务,但还有的人则可能会因为不具有能力或是主观上不愿偿还,而逃避责任,最终使得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损,针对这样的情形,我们就必须要有一种限制条件,来对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进行有力的保护,并约束、惩治、规范债务人的行为,连带责任则便是这种我们所需的限制条件,即如果在经济活动当中,某一方为了获取利益,或是满足利益需求,而对另一方的侵权责任进行包庇,便也需要连带的承担起相关的法律责任。就我国现目前的民商法建设、实践而言,其仍需要在连带责任方面进行大力的健全、完善。
二、當前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连带责任的构成要素
连带责任是具有其几点构成要素的,是否具备这几点要素,对于连带责任的认定是相当关键的。构成要素之一,是要满足侵权条件,即在具体的事件当中,作为债务人其行为属于违法,且造成的损害已经成为了事实,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因为此事件而形成了一种因果关系,而且是因某一方所做出的,存在明显过错的行为,而造成损失。再者,还需要具有至少两个或更多的债务人,这是连带关系形成的前提,并且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他们相互之间要存在一种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案件涉及到的种类物应是客观存在的客体物,连带责任的承担形式,需要在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的许可下实现 。
(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
1.共同侵权责任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责任认定问题
从现目前的民商法建设、实践情况来说,如果债权人要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那么法律规定下的所有侵权人,便都应当承担对应的责任,不过从实际的情况来讲,法院在进行案件审理的时候,难以对全部侵权人的责任进行准确的损害判定,显然这就会影响到民商法的实践、应用,可能会引起各种问题。 原因非常简单,如果侵权人同时存在数位,但是债权人在起诉的时候,又不能完完全全的提供相关材料和涉案证据,这样一来法院方面就难以断定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而在现目前的民商法当中,又没有详细的对相关共同侵权问题进行规定,因此就缺少对应的法律条文依据,在审理当中对于类似的情况不易处理,难以保证共同侵权人之间承担责任分配的公平性。
2.共同侵权责任人承担责任大小问题
在前面已经提到,连带责任主要是指存在至少两个或更多的侵权责任人,就其对债权人造成的利益损失进行共同的责任承担,但是至于责任划分的轻重,在现目前的民商法当中却并没有明确,只是明确了所有的侵权责任人,需要对责任进行部分承担或全部承担,显然在实践当中,这样的情况也是有失公平性、公正性的 。
3.关于连带责任人对债权人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问题
在我国现目前的民商法当中,连带责任这一概念的涉及面是较广的,在很多条件当中都有连带责任的概念和应用渗透,不过在具体权利责任和义务划分方面,却又还较为模糊。故而,在司法认定当中,需要引入实体法。否则的话,如果安全只参考和依照民商法,那么审判连带责任的话,就会显得非常的形式化,欠缺司法审判内涵。
4.关于债权人对共同连带责任人诉讼选择的问题
通常,在审理有关连带责任人的案件中,起诉几位债务人,是由债权人所决定的,这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即连带的债务人有两位或更多,但债权人在起诉的时候,可以随意选择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债务人进行起诉 。不过,在实际的审理过程当中,进入了诉讼程序之后,债权人才可以开始选择共同侵权责任人,显然这是有些本末倒置的,甚至可以说不太负责,没有能够完全保障和实现债权人的法律权利。
三、如何完善我国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制度
(一)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引入民商法中连带
在认定、划分连带责任的过程当中,只是依据和参照民商法的话,是较难准确、客观、全面判断共同侵权责任的。对此,应当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引入程序法、实体法,综合性的依据、参照这些法律,从而更合理的认定、划分连带责任。实体法的引入,其主要的作用是更好的明确责任人的权利和义务,程序法的引入,作用是为实体法的作用发挥提供保障 。比如在下面的这个案例当中,付某与罗某以找朋友为理由,翻看酒店的入住登记表,但实际上却是在登记表当中选择抢劫对象,他们从登记表当中选择了何某,并伺机对何某进行了威胁、抢劫。案件发生之后,何某报警并入院治疗,最终付某、罗某均被判处入狱。但何某却进一步对宾馆提起了诉讼,其认为酒店将登记表交由付某、罗某查看,导致了他被威胁、抢劫,所以应当赔偿其精神损失费。我国的实体法对这类的情况给予了相当明确的规定,可以有效的辅助民商法的实践,其指出安全保障义务人(酒店)在没有履行好自身相关责任、义务的情况下,造成了被害人(何某)受害的情况,应当做出赔偿,当然这种赔偿是在一定范围之内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将共同侵权人责任进行分类认定
在民商法的应用实践过程当中,如果是因为共同侵权人的数量过多,而导致了相关难题的出现,可以通过健全、完善相关责任认定标准来解决问题。合理划分部分诉讼和共同诉讼的情况,如果案件性质、情况严重,或是涉案人数达到了一定的数量标准,就必须要进行共同诉讼,不能部分诉讼,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不过,在一些其他较为特殊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提出部分诉讼,在划分这种情况的时候,需要对债务人的受牵连程度进行考虑,部分起诉的对象,必须要是牵连最终、较重的人員,或者单一的责任人。在这个案例当中,尹某被小区住宿楼掉落下的异物砸中,并受到了身体伤害,需要进行手术治疗。这时他的家人就可以追究投掷异物人的法律责任,若是整栋楼都没有人承认,那么这幢楼中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投掷异物行为的所有人员都应承担该危险行为所产生的连带责任。在这项案件中若是可以对异物抛出范围进行限定,则只需对部分住户进行起诉,若是无法限定异物的抛出范围则尹某的家人需对整栋楼的住户提出诉讼。
(三)将共同侵权人责任轻重进行认定
如前面提到的,在我国现有的民商法当中,只是对共同侵权人需对相应责任进行承担做出了规定,但这样的规定是较为模糊的,容易在实践当中出现各种问题,有损公平性,为此我们应当在民商法当中,依据具体的案情,来认定责任轻重。例如这个案例,付某和罗某两人在日常的关系较好,同时又是同乡,付某因为其他原因辞去工作后,一直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没有固定的工作和经济来源,一天付某对罗某说有赚钱的好事,并向罗某承诺了较大的经济利益报酬,邀请罗某一起合伙,面对丰厚的经济利益罗某便同意了下来。其实付某做的是枪支买卖,这是严重违法的,将罗某拉入伙后,付某便利用罗某处作为周转,而此时罗某的另一位好友唐某又有一间私人仓库,罗某便将仓库借用了过来,付某向罗某定时付款,并且还签订了合同,一开始付某都能够准时的付款给罗某,但后来付某一直拖款不付,罗某便拿着合同将付某上告到了法庭,可经调查发现付某、罗某私藏违禁物品,便驳回了诉讼,并且还对他们进行了私藏违禁物品审判,认定唐某也有连带责任。这个时候,罗某认为自己只是帮助付某储藏了枪支,并没有参加任何的买卖,而唐某则更是认为自己对此事情况全然不知,所以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此理由罗某、唐某进行了上诉,但法院予以驳回 。依照法律三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不过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说,付某、罗某的责任要偏重,承担主要的责任,唐某由于确实不清楚情况,所以从轻处置即可,这样的认定其实更为合理、更为公平。
四、结语
在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下,我们必须要对民商法的连带责任进行完善,如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引入民商法中连带、将共同侵权人责任进行分类认定、将共同侵权人责任轻重进行认定等等,从而使其更加的科学、合理、严谨,更好的发挥出民商法的应有作用。
注释:
田慧先.对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分析和探讨.法制博览.2017(35).209-210.
王明锁.中国民商法典编纂的重大疑难问题——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通则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晋阳学刊.2016(3).118-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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