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代际消费:利己还是利他

    李娜

    [摘 要]住房消费作为家庭内部的一项集体消费,涉及到家庭成员彼此之间的利益权衡问题。针对学界现存的利己与利他的消费取向的争论,笔者以王村的经验研究证明,处在上有老、下有小代际关系中的中年居民,以子女的婚嫁作为首要消费动机,以父辈的养老作为消费参考因素,在住房消费过程中所建构的是一种以利他取向为主,以利己取向为辅的代际消费文化。但是因为研究对象、研究背景、研究范围的不同,化解家庭代际消费关系中利己与利他两种消费取向的争论则需要更多的经验研究。

    [关键词]代际消费;利己主义;利他主义;住房消费;集体消费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4)10-0071-05

    就家庭集体消费而言,不同代际的家庭成员在权衡自身与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权利时,面临着双向的选择,或是以家庭的集体利益与荣誉为前提,践行利他取向的消费实践,或是以利己主义为导向,获取自身的权益。学界对家庭集体消费中利他与利己取向的争论一直存在,如,莫里斯·哈布瓦赫认为,家庭内部的集体消费,诸如住房消费,可以被视为家庭成员彼此相互冲突、沟通与协调,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的利他主义的消费过程。[1]6-8与此不同,阎云翔对中国黑龙江省下岬村的经验研究发现:20世纪80年代之前,缘于子代对家庭集体财产的贡献,下岬村住房消费的财产转移路径为家庭内部的不同代际成员所认可,这有助于子代培养出对个人权益的强调;20世纪80年代之后,孝道的衰落使子代所承袭的是对个人权利的强调与对义务和责任的漠视,这促使家庭财产代际转移的合理性遭致质疑,父辈由此在家庭住房消费中日渐将养老纳入考量范围。这表明:住房作为男方支付给女方的彩礼,日渐成为家庭财产代际转移的载体,住房消费过程中体现着利己主义倾向。[2]157-208与莫里斯·哈布瓦赫和阎云翔两位学者的观点不同,李洪君对中国吉林省河村的经验研究证明,农村家庭集体消费受到“强集体与弱个人”的消费伦理的制约。[3]5

    社会转型与老龄化的社会背景下,家庭内部的老年成员因为年龄与身体原因对家庭经济收入的贡献日渐减少,社会性断乳期[4]170的延迟致使青年成员尚无经济能力支付住房消费的高额开支,由此,处于“上有老、下有小”代际关系中的家庭中年成员,因为其对家庭经济收入的贡献而在住房消费中占有重要的决策权与支配权。依照阎云翔的解释逻辑,相似文化背景下的农村中年居民在住房消费过程中面对父辈的养老问题时应该采取利己性的消费实践。但是依照莫里斯·哈布瓦赫的理解,家庭中年成员应该践行利他倾向的住房消费。利己还是利他,亦或是“强集体与弱个人”[3]5的消费取向?这构成笔者所关注的主要问题。为此,笔者以王村的中年家庭成员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参与观察与个案访谈,解析W村居民在家庭住房消费过程中所建构的代际消费文化,并以此为基础,尝试回应家庭集体消费中存有的利己与利他的两种消费取向的争论。

    一、住房消费的主要动机:子女未来婚嫁的利他考量

    农村住房消费是一种持续性的消费过程,具体包括对原有住房从内至外的翻修、新建住房以及新房后续的装修与维缮。住房消费的持续性,加之近年来住房建筑与装修材料等的价格的上涨,农村居民在住房消费过程中往往耗费多年的经济积累,在消费过程之后也多拖欠一定数额的债务。在王村居民看来,住房消费是一件“操心”的事情。对待这样一件令人“操心”的集体消费,享有家庭集体消费决策权与支配权的中年居民一般不会选择翻修住房。据了解,王村中年居民的住房消费多出于以下两种考虑:其一,原有住房不再具有基本的居住功能,急需修缮或者新建。其二,原有住房虽具有基本的居住功能,但是在住房的外观、内部装修等方面无助于子女的婚嫁,由此需要翻修或者新建住房。在实际的住房消费过程中,中年居民的这两种消费动机常常交织在一起,表现出一种利他取向的消费实践,即家庭成员对住房基本居住功能的需求被中年居民放置于对子女的婚嫁考量之下。

    受访者周某因原有住房在多次修葺后仍无法充分满足家庭成员的基本居住功能(原有住房漏雨),于2001年新建住房。周某在2001年新建住房时,其子11岁,周某考虑到儿子未来定亲以及结婚后一家人的生活,在住房的装修、布局等各个方面均以儿子的需求作为首要考量因素,其房屋建成后花费大致6万元。就王村居民2001年的经济水平而言,周某的住房花费已经超出王村住房消费的平均水平(笔者在对其他居民的住房消费的访谈中了解到,2005年王村居民的住房消费的平均水平约为6万元)。周某家庭住址处于王村主道的一侧,交通条件的便利无形中增加了房屋的价值,正是基于此,周某认为,虽然住房建造时间较早,但是房屋的质量、房屋内部装修与布局以及房屋所处的地理位置在现今也足可以作为其子结婚时付给女方的彩礼。2008年,周某的儿子中考失利外出读技校,之后留在城市工作。周某夫妇在了解儿子的城市生活意向后,于2013年在儿子工作的城市为儿子贷款购置了47万元房价的楼房,帮助儿子支付房屋首付10万元。在笔者调查期间,周某已经外出务工,通过对其妻子的访谈得知,王村子女婚嫁时,住房只是彩礼的一部分。周某夫妇认为,现在儿子在城市工作,未来的结婚对象不一定来自王村,彩礼费用可能会有所增加,其子的月工资仅为3000元,每月除偿还房贷外尚无法满足自己的日常生活花消,积攒婚姻资本不大可能,由此,作为父母应该为儿子的婚姻考虑,“尽量给他多攒点儿钱”。

    在王村,如果某一居民被公认为“能干”,如周某夫妇,则表示其家庭经济条件“不错”,即其家庭经济条件处于村平均经济水平之上。周某的经济条件允许其建房时为儿子的婚姻多做考量,可以在房屋装修等方面花费甚大,在儿子离开农村决定在城市生活时,有能力为儿子在城市添置住房。周某对儿子的利他取向消费还表现在其外出务工继续为儿子积累婚姻资本。相较于周某等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王村经济基础较弱的家庭,家庭中年成员在儿子即将步入结婚年龄时则会采取不同的方式筹划儿子的婚姻资本,如对原有住房翻修。苏某于2011年其子结婚之前翻修原有住房,尽管其原有住房尚具有居住功能,但是苏某考虑到儿子已经将女朋友带回家,且二人已有结婚打算,于是决定翻修住房。苏某原有住房分为东西屋,在住房翻修时,苏某侧重翻修西屋,预打算让儿子结婚之后住西屋(较之于东屋,西屋空间较大,采光较好)。就笔者的参与观察来看,东西屋虽然在翻修项目上表现出共同性,如地板、墙面、屋顶、门窗等,但是在诸如地板材质、房屋涂料等的质量与价格上,西屋则明显优于东屋。

    周某的住房消费动机虽包含实用主义成分,但是在实际消费过程中却以儿子的婚嫁作为主要消费动机,苏某的住房消费动机则直接表现为对儿子的婚嫁考量。经济条件的不同促使周某和苏某在对儿子未来婚姻的考量过程中采取不同的住房消费实践,虽有不同,但在其对儿子的利他消费倾向上却表现出一致性。除周某和苏某两位受访者外,对王村其他中年居民的访谈也发现相同的结论。对王村居民来说,子女的婚嫁与住房消费是勾连在一起的,“人过一辈子,过啥呢,就过孩子,过房子,……盖房子,那你没有遮风挡雨地方,人不就说你找个归宿,那你这个归宿最起码有这三口人了,这人有个地方呆着,不能一辈子租房子住吧。”据了解,王村家庭中青年成员为女孩的家庭,如果住房已经无法保障基本的居住功能,中年家庭成员会选择重建住房;如果住房尚可居住,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中年家庭成员会选择翻修住房以作为女儿未来出嫁时的外显资本,即王村居民所说的“门面子”。家庭中青年成员为男孩的家庭,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中年家庭成员多选择重建住房,而不考虑原有住房的居住功能如何,或者在原有住址的附近(多购买东西院或者前后院的邻居的院落)为儿子新建住房;家庭经济条件有限的男孩家庭,中年家庭成员多选择翻修住房或者就近购置住房作为儿子的婚姻资本(在王村,购置普通住房的花费要小于新建住房的花费)。住房消费虽然受经济条件的限制以及家庭中子代的性别的影响,但中年居民表现在住房消费过程中的子女婚嫁的优先考量,其利他性的消费取向表露无遗。

    二、住房消费的参考因素:上有老、下有小的代际考量

    因对家庭财产的贡献而在家庭集体消费中占有主要地位与享有决策权的中年居民,在住房消费过程中的空间配置与使用等方面本可以表现出利己行为,但是王村的经验调查显示,在对住房内部空间的格局设计与分配上,上有老与下有小的代际关系作为中年居民的主要消费参考因素,促使中年居民在住房消费过程中建构出一种利他取向的代际消费文化。

    张某与李某二人均于2013年建房,李某稍早,二人在房屋内部空间格局等的设计与分配方面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二人均为主干家庭,张某在结婚两年后与父母分家,分住不同的院落,当时其父仍健在,后其父亲去世,分家也随之名存实亡。建房之前张某与母亲分开居住,张某因为农忙无暇顾及儿子,其子多与老人一起居住、吃饭,张某夫妇有时农忙结束后也会到母亲家吃饭(其母多会为张某夫妻留置饭菜)。李某父母均健在,李某新建房屋之前与其父母分东西屋居住在同一住房内,李某在婚后即与父母分家,但是与父母分住同一住房内的东西屋的居住模式使这种分家具有模糊性,李某夫妇无暇照顾女儿时,其女儿多与其父母一起吃饭,其父母在李某农忙时也会为其帮忙。在住房消费过程中,张某与李某二人家庭内部的不同的代际关系使他们在住房内部的空间设计与分配上呈现出差异性。

    张某的主要建房动机在于儿子的婚姻,建房过程中母亲的养老以及儿子的未来生活构成主要的消费参考因素。据了解,建房时,张某所居住的住房仍具有居住功能,为此,在房屋内部空间的布局与安排上,张某未将自己与妻子的居住需求纳入考量范围,张某与妻子打算仍居住在现有住房内。在新建房屋内部的空间格局设计与安排上,张某欲将东屋留给母亲做卧房,将西屋与中屋留给儿子,西屋与中屋之间借助壁柜隔开,在张某看来,这样的设计比较新潮,且中屋铺设地热与安置双人床,适合年轻人,“将来他(张某的儿子)领着同学、对象回来,怎么住都行”。在中屋与东屋之间用走廊隔开,这样既有通向后厨的通道,又可以隔开其母亲与其子的日常生活空间,“我妈老说他(张某的儿子)闹腾,领着一帮孩子乒乒乓乓的……”。张某原只设计一个厨房,用于日常做饭和西屋的取暖,但是其母亲要求为自己搭建厨房,原因在于老人担心与张某一家三口“吃不到一起”。遵从老人的建议,张某在东屋后边留出空间用作母亲的厨房。

    李某父母均健在,李某对新房内部空间格局的原初设计与张某家现有居住格局极为相似,但是其父母要求分开居住,原因与张某母亲的顾虑相同,即担心与李某”吃不到一起“。为满足父母的要求,李某在住房消费过程中更改了格局设计,新建房屋将原本中间屋子与东屋之间的走廊用水泥墙壁代替,将整个新建房屋分隔成两个各自独立的生活空间,将东屋及其后边的厨房作为父母的日常活动场所,自己则与妻子和女儿居住在左边的空间内。在住房内部的西屋与中屋的空间分配上,李某不同于张某,李某是在拆掉原有住房之后在原址上搭建新房,因此新房建成后李某夫妻也居住在新房内。对于西屋与中屋的安排,李某夫妻居住在西屋,女儿居住在中间屋子,理由与张某的考量相同,中间屋子的设计比较新潮,适合年轻人,“她(李某的女儿)平时也会和我们一起住在西屋,夏天嫌热,就住她自己那屋,盖房子的时候就想,平时住哪都行,那将来她要是把同学、对象带家来,不得有地方住嘛,不能和我们住一起啊……”

    对比张某与李某二人的住房空间设计与安排,因为家庭代际成员的不同,住房消费所承受的代际压力也并不相同,由此在格局设计与空间分配上略显差异,但是从二人在住房消费过程中的参考因素来看,二人均在“上有老,下有小”的代际关系中将自身的需求放置于次要位置,并在住房消费过程中考虑到父辈的养老需求以及父辈与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日常生活,如设置两个厨房,借助走廊或者水泥砖墙分隔彼此的生活空间,借助安装拉门、铺设地热等为子女营造个人空间。这样的利他型消费倾向在W村的其他家庭中亦可发现。就W村的主干家庭的居住情况而言,家庭日常生活中老人多与子女共同居住在同一院落内(同一住房的东西屋或者同一院落的上下屋),但是吃饭等日常生活活动有所区分。当中年居民决定新建住房时,均会将父母(有些家庭只有一位老人)的养老问题与子女的成长一起作为住房消费过程的主要参考因素,突出表现在住房消费过程中住房内部空间布局与安排上,如王村内,父母均健在的中年居民在住房消费过程中多会沿袭新建住房消费之前的居住模式与生活习惯,只有一位老人健在的中年居民在住房消费过程中多将老人接入新房居住,并在新房空间设计与分配上将老人的要求纳入消费考量,同时亦参考家庭其他成员的需求,如对子女的私人空间的设计。下岬村的不赡养老人、虐待老人的情况并未在王村出现,不同的乡村文化背景下,父辈与子辈的代际关系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王村中年居民在住房消费过程中的代际考量构建着的是一种利他取向的消费文化。

    三、住房消费:利他倾向下的利己表现

    尽管王村中年居民的住房消费动机、住房消费参考因素中都折射出其对父辈与子代的利他消费倾向,但是“担心吃不到一起”、同一院落内的分家居住形式等一定程度上表现出王村居民代际关系的紧张,这使得王村中年居民在住房消费过程中也并不全然表现为利他倾向,其住房消费过程中亦有对自己未来养老的初步规划。不过中年居民的这种利己取向常常被置于代际关系的利他取向之下,常将对自身的养老考量置于对子女的考量之下。这主要表现在房屋产权的心理转让以及中年居民居住空间的质量与装修等方面。住房产权的心理转让是指,法律意义上房屋产权仍为中年居民所享有,但是中年居民在心理上却将新建房屋的产权转让给子代,即使自己负担了房屋的主要花费甚至是全部花费,如李某将新建住房的中屋归为女儿,言谈中对女儿的使用权都有所提及“……就住她自己那屋……”。就居住房屋的质量与装修等方面而言,王村中年居民虽具有利己性的消费取向,住房消费过程中会为未来的养老作初步打算,但是其为养老备置的房屋在质量、空间内部的装修设计以及消费数额等方面均劣于其为子女准备的住房。

    如,林某在为儿子建完新房后,与妻子居住在新房院落的东侧的下屋(在王村,下屋多用来放置农具与储存粮食)内。据了解,林某经济条件有限,将原有住房以及院落出售后,在大棚(林某谋生的途径)附近的空地上新建房屋,在新建房屋过程中临时搭建一砖房(即现在居住的下屋)用于一家人在新建房屋过程中的临时居所。新房建成后,儿子由于常年外出务工较少在家居住,林某夫妇也并未搬进新房。问其原因,林某说“别扭”。据林某的妻子描述,“……家里来qiě(即客人)了,这屋(其现居住的下屋)没地方住,他玩去(打麻将)回来晚了,到上屋(新房)住的,第二天讲话了,以后给我留地方啊,我不上那屋住去,半宿没睡着觉……”。

    林某并未透露“半宿没睡着觉”的原因,但是其新建房屋后并不居住的情况也出现在张某身上。张某在为儿子和母亲新建住房后,与妻子仍居住在老房子内。据了解,张某夫妻打算在偿还新建住房的负债后,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将母亲原来居住的房屋(即新建房屋的下屋)加以修缮,之后用于夫妻二人的养老。张某的儿子即将于2014年9月份离家外出求学,在新房内居住的时间将日益减少,问及张某是否有住进新房的打算时,张某说“不想……他现在上学,将来可能也不住这,不在这住的情况下,跟你说这么个话吧,明个他(指张某的儿子)娶媳妇的话,他娶了媳妇领着媳妇回来的话,不多呆,呆个半个月、一个月,你给留个地方不,有个地方住没,一年不多回来,回来三趟,你算算多长时间,现实不?那是现实的事。俩月,你这俩月让他上哪住去。他不管在家不在家,这个房这个屋必须给他留出来……就在这房住着,没办法,你不有顾虑嘛,没办法没顾虑了,这边这么好房子,将来他(张某的儿子)领个媳妇上哪住去,你把这屋住完了,人家回来你还得给人腾出来,你不还是得住回去(指住下屋或者现在居住的住房),反正早也住,晚也住,咱就一直住着呗……”。张某的“顾虑”的内容,在对林某妻子的访谈中得到解答,“我非要住‘大屋(指她和林某现居住的下屋)嘛,这屋多好啊,愿意咋整咋整、咋造咋造……”,在林某与张某二人来看,新建房屋的原初动机在于儿子,“房子是为儿子建的”,这种心理上的房屋产权归属促使二人在居住新房时会感觉“别扭”、“有顾虑”,认为房屋不是自己的、使用起来不方便使林某居住新房时会“半宿没睡着觉”,尽管房屋实际上产权归属并不在其儿子,尽管其儿子常年不在家居住。在对二人的访谈中,笔者发现,林某与张某虽曾有房屋花费过高、耗费多年积累、建房后有负债等抱怨之词,但是在实际的住房消费实践中,他们却忘记了这些抱怨,忽视掉他们自身对新建房屋的经济与心理贡献。

    这种将新建房屋归为儿子的做法在对张某的访谈中也可发现,张某在2001年初建房屋时,考虑到未来与儿子、媳妇不和的可能性,在设计房屋布局时搭建两个灶台、两个厨房,并将东西屋卧房的房门的分隔两侧。后张某在经济条件恢复的情况下,与张某和林某类似,在心理上也将新建房屋归为儿子,另在新建房屋旁边搭建下屋,虽然质量以及内外装修上优于王村其他家庭的下屋,但是与其原新建住房相比,则逊色许多。

    王村家庭代际关系中,诸如“担心吃不到一起”的轻微的代际不和促成了中年居民在住房消费过程中的利己考量,主要表现为对养老住房与空间的规划,但是林某、张某等人的个案显示,在其住房消费过程中,均将儿子的未来婚姻作为首要考量因素,其消费过程中表现出强烈的利他主义倾向。正是这种利他消费倾向,促使其在心理上将房屋产权主动归于儿子,并自动忽略掉他们对“儿子住房”的贡献,自己主动与甘愿居住在质量、装修、花费等均劣于“儿子住房”的下屋内,养老的利己考量由此也被搁置于对子女和老人的利他性的消费倾向之下。

    四、结论与讨论

    住房消费,作为一项家庭集体消费,在建房与装修的花费、住房格局的设计、住房空间的分配与使用等方面,关涉到每位家庭成员的利益。因经济贡献而享有住房消费决策权与支配权的中年居民,在对待这样一件“操心”的事情时,本可表现出利己主义的消费倾向。但是王村的经验研究证明,中年居民在住房消费过程中所建构的是一种以利他取向为主,以利己主义取向为辅的代际消费文化。具体来说,从王村中年居民的住房消费动机来看,虽有出于基本居住需求的实用考量,但是掺杂于其中的对子女的婚嫁考量的消费动机却占据主导地位;从其住房消费的参考因素来看,王村中年居民对父辈养老的考量与对子女的社交与婚嫁的考量形成一种代际压力,置于“上有老、下有小”这一代际关系中的中年居民在住房内部空间的布局与安排上建构出利他取向的代际消费文化。父辈的“吃不到一起”的担心以及家庭内部的代际居住模式促使中年居民在利己主义消费倾向的支配下规划了自己的未来养老,但是这种利己主义的消费实践常常屈置于对子女的优先考量下,中年居民不但在心理上将新建房屋的产权归为儿子,主动忽略自身对新建房屋的贡献,而且主动选择居住在质量、装修、花费等均劣于新建房屋之下的下屋。

    作为一项集体消费,住房消费中蕴含着个体对个人权利与其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的权衡与抉择。利己还是利他的消费逻辑支配着家庭成员在住房消费过程中的不同消费实践。笔者对王村的经验研究得出了与李洪君的河村研究相似的结论,即在住房消费过程这一家庭集体消费中,中年居民所建构的是一种利他消费取向为主、利己消费取向为辅的代际消费文化,整个住房消费过程受到“强集体与弱个人”的消费伦理的制约。

    虽然笔者对王村的经验研究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学界对家庭集体消费中的利他与利己取向的争论,但是因为研究背景、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的差异,笔者的研究却无助于解开利他与利己的争论,亦无法证明莫里斯·哈布瓦赫、阎云翔、李洪君等学者的观点孰是孰非,而也正是因为研究背景、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的不同,对住房消费过程中乃至家庭集体消费中的利他取向与利己取向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扩展,如,可以将研究范围由家庭的住房消费扩至家庭内部的日常生活饮食、服装、交通、社交、医疗、赡养老人、子女的教育等消费项目,解析农村中年居民在对养老以及子女的教育及职业发展的代际消费过程中所建构的代际消费文化,在此基础上化解利他与利己的消费取向的争论。

    参考文献:

    [1][法]莫尼古拉·埃尔潘.孙沛东译.消费社会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美]阎云翔.龚小夏译.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

    [3]李洪君.当代乡村消费文化及其变革:一个东北村庄的物质、规范与表达[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

    [4]费孝通.生育制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责任编辑 张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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