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泉汉简所见鼓与鼓令

    牛路军 张俊民

    内容摘要:一般所说的鼓是一种乐器,在古代又有比较独特的用法,近18000枚悬泉汉简简牍文书为我们提供了此类信息。悬泉汉简中与“鼓”相关资料的整理,不仅可以复原汉代的“鼓令”,而且可获得一些未曾知道的信息。在悬泉置的日常生活中鼓用于接待,以敲鼓次数的多少告诉接待单位做相应的准备工作。

    关键词:悬泉汉简;鼓;汉代;鼓令

    中图分类号:K87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106(2009)02-0050-05

    鼓,《说文》“鼓,郭也。春分之音,万物皮甲而出,故日鼓。从壹,从中。又中象赈饰,又象其手击之也。”查《经籍纂诂》涵义甚多,其中为人常道者有:作为乐器,是乐之节。《仪礼·大射》“不鼓不释”注作“鼓亦乐之节教扰之者”;《孟子·梁惠王下》“今王鼓乐于此”注作“鼓乐者,乐以鼓为节也”。兵器之用者,《左传·僖廿二年传》“不鼓不成列”疏作“军法鸣鼓以战,因谓交战为鼓”。后来又有计时功能,所谓“晨钟暮鼓”之鼓也。

    《墨子集解》所记“鼓”义,《经籍纂诂》未记,卷14《备城门》第52原文作:“城上三十步一灶,人擅苣长五尺。寇在城下,闻鼓音,燔苣,复鼓,内苣爵穴中,照外。”卷15《旗帜》第69又作“寇傅攻前池外廉,城上当队鼓三,举一帜;到水中周,鼓四,举二帜;到藩,鼓五,举三帜;到冯垣,鼓六,举四帜;到女垣,鼓七,举五帜;到大城,鼓八,举六帜;乘大城半以上,鼓无休。夜以火,如此数。寇却解,辄部帜如进数,而无鼓。”

    以擅长防御为主的墨子,给鼓赋予了新的涵义。不再仅将鼓声作为音乐和打仗时进兵的信号,又运用到防御中。特别是《旗帜》篇,鼓声作为防御的信号得到很好地运用。以鼓声之数通告来犯敌人进攻的处所,使自己的人更好地防范。

    汉代以前,兵法之保密使一般人难以得知。今人幸得汉代防御之法《烽火品约》,知所用虽不是墨子的“鼓”,但也可以知道敌人进攻地点和数量,即用积薪、蓬、苣火和烟来表示。如:

    匈奴人昼入三十井候远隧以东举一蓬燔一积薪堠上烟一夜入燔一积薪举堠上一苣火毋绝至明甲渠殄北塞上和如品

    匈奴人渡三十井县索关门外道上隧天田失亡举一蓬坞上大表一燔二积薪不失亡毋燔薪它如约

    匈奴人入殄北塞举三蓬后复入甲渠部累举旁河蓬后复入三十井以内部累举堠上直上蓬

    以烽火品约表示来犯敌人数量和进犯的的方法,与墨子所谓以鼓音数量的多少来表示敌人到达的地点,可以说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居延、尹湾汉简中也有关于鼓的记录,如“鼓下卒”和“鼓”、“鼓卓”。

    其中“鼓下”,陈邦怀《居延汉简考略》之20有鼓下条,引《后汉书·岑彭传》章怀太子注:“中将军最尊,自执旗鼓,若置营,则立旗以为军门,并设鼓,戮人必于其下。”认为“鼓下”当指此。“鼓下有卒、徒,则为史所未载。”

    李均明在谈论尹湾汉简的鼓时,认为“单鼓的使用,亦见于屯戍遗简,如《合校》501·1‘鼓一,《居延新简》E.P.F22:331:‘……秦恭到隧视事,隧有鼓一,受助吏时尚。鼓常县坞户内东壁,尉卿使诸吏旦夕击鼓积二岁。尉罢去,候长恭斥免,鼓在隧。知烽隧中鼓为必备用品,旦夕击之,或有报时之类的作用。以鼓指挥协调队伍行动,见《散》329:‘闻鼓音,左部前曲左右官后遂皆左间客。”

    在悬泉汉简中,除了上述类似的“鼓”之外,还有一些汉代使用鼓的资料。这些资料不仅可以补充上述有关鼓的介绍,而且也更好地补充史书所未载,特别是其中的鼓令。

    一鼓车

    1口六月余大将军衡鼓车宣带二完

    本简红柳木,上残,长11.7、宽0.8、厚0.2厘米。属于器物出入簿的一部分,类似财会统计中“四柱法”的旧管承余部分。“大将军衡鼓车”之“大将军”,是汉代的职官名,按照文书格式,“衡”当是人名,但是汉代的大将军中没有名“衡”者。“鼓车”,《汉书》三见,前二见所载鼓车均与“大逆不道”有关。其一是《汉书》卷63《武五子列传》记燕刺王旦谋反状,“招来郡国奸人,赋敛铜铁作甲兵,数阅其车骑材官卒,建旌旗鼓车,旄头先驱,郎中侍从者著貂羽,黄金附蝉,皆号侍中”。另一是萧望之治韩延寿狱,罗列其“上僭不道”的罪状之一就有“鼓车歌车”。第三见在《汉书·匈奴传下》,王莽时招抚匈奴单于“使驿出塞诱呼右犁汗王咸、咸子登、助三人,至则胁拜咸为孝单于,赐安车、鼓车各一”。

    由《汉书》三见“鼓车”而言,“鼓车”不是一般人所能拥有的东西。本简所记物品是鼓车的零部件“直带”而已。悬泉汉简中所出现的鼓车,可能与《汉书》所言鼓车有一定的区别。

    2.传马一匹骊牝齿十一岁高六尺

    名曰温骊十月庚午送大鼓车口口口口病

    中不能饮食使口口口……

    ⅡT0216①:13

    本简红柳木,下残,长22.5、宽1、厚O.2厘米。从释文状况来看,本简下端残泐比较严重。这是关于名叫“温骊”传马的疾病爰书,记录马匹特征(颜色、性别、年龄、身高)和生病原因,就是送“大鼓车”生病的。“大鼓车”可能与前面所言大将军衡的“鼓车”性质相类。

    二鼓下

    3.口县泉佐赏受鼓下赵子春

    ⅡT0114②:43

    本简红柳木,上残,残长9.8、宽0.8、厚O.15厘米。较之一般完整长度的23厘米,残余部分不及原简的二分之一。从残余文字“受”来看属于出入簿类文书。从悬泉置的角度来看是“人”,悬泉佐赏从鼓下赵子春收到了某种东西。并且这个东西应该是“邮书”。悬泉佐赏的具体时间大致在元始四、五年(AD4、5年)。②“鼓下”是赵子春的身份。

    4.以食鼓下官奴假凤等十五人迎

    护羌使者口

    I T0116②:7

    本简红柳木,上下残,残长12.5、宽O.9、厚O.1厘米。从“以食”可知本简属于粮食出入簿类文书,记录悬泉置用多少粮食招待了官奴假风等15人,只是简牍残断,前面没有具体数字,粮食多少石、斗、升,后面也没有这些人在悬泉置吃了几顿“几食食几升”的记录。假凤等人的身份除了官奴之外,还有“鼓下”的界定,他们的任务是迎接护羌使者。

    以上二简所见“鼓下”的含义应该就是前述陈邦怀所言的“鼓下”。由是延伸出“鼓下”的身份界定,官奴也可以充当鼓下,如假凤等;鼓下之人,不仅可以传递邮书,而且还可以迎送使者,其工作性质有一些超出专司击鼓之职的了。这样的话,在汉简中我们就可以看到“鼓下卒”、“鼓下徒”、“鼓下官奴”和“鼓下”等多种身份。

    三鼓

    5出上米二石口三斗

    三尺

    五寸案二小盘十二尺几二姜八斗

    口口口口口清酱二石二尺五寸

    案二情比廿口口口口盐口口A

    雨衣二鼓三行书丝橐三

    二绩二B

    I T0114①:218AB

    本简松木,完整,长24、宽1、厚0.2厘米。木

    简形制属于汉代所谓的“札”,实际上书写的内容属于“牍”,文字在简牍的正面没有写完,又在背面写了一行。内容属于器物簿,记录所见或所存的物品。所记物品3行6栏共17个类别。除3种物品因简牍残泐不明外,有食物、食器和日常用品。明记“鼓三”,可见较多。是不是悬泉置备用物或使用物,这一点可以不论,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它是悬泉置的必备物品,也没有否定它不是悬泉置的物品。暂作悬泉置有“鼓三”。悬泉置的鼓的用途明确记录的就是下面所要介绍的“鼓令”。

    四鼓令

    悬泉汉简中可以看到的“鼓令”(权且如此称),既是用于烽火信号传递的鼓令,又是接待人员时使用的鼓令。前者是:

    6举烽烟击鼓举烽烟旦屠口口

    I T0309③:283

    本简胡杨木,下残,残长5.8、宽0.9、厚0.15厘米。残断,文字意思不完整,但从“举烽烟击鼓”可以看出,“烽、烟”是烽火品约中与情报传递相关的字眼。“鼓”后面的文字也是与烽火传递相关的,信息仅此而已。究竟击多少下鼓表示什么意思,现有简牍文书中还没见记载。也许《墨子》关于鼓与烽烟混合使用的规定,可以旁证悬泉汉简中鼓的这种含义。除前述《旗帜》外,在《杂守》第71又作:“亭一鼓。寇烽、警烽、乱烽,传火以次应之,至主国止……烽火以举,辄五鼓传,又以火属之,言寇所从来者少多,毋弁建。去来属,次烽勿罢。望见寇,举一烽一鼓;入境,举二烽二鼓;射妻,举三烽三鼓;郭会,举四烽四鼓;城会,举五烽五鼓;夜以火,如此数。”

    用于接待人员的鼓令,悬泉汉简有五例,按照击鼓数量的多少由多到少排列是:

    7使者持节击廿五鼓口

    本简红柳木,右、下残。残长9.6、宽0.5、厚0.2厘米。从文字看,是接待持节使者击鼓的规定,击鼓二十五下。“节”是身份标志。《说文解字注》:“节,竹约也,从竹即声。假借为符节字。”《汉书》卷1《高祖纪上》,颜师古注:“节以毛为之,上下相重,取象竹节,因以为名,将命者持之以为信。”《史记》卷6《始皇本纪》韦昭注:“节者,山国用人节,泽国用龙节,皆以金为之。道路以旌节,门关用符节,都鄙用管节,皆用竹为之。”张守节《正义》又称:“《汉书》云‘苏武执节在匈奴牧羊,节毛尽落是也。”

    8使者不持节击十五鼓

    本简红柳木,完整,长23.5、宽1、厚0.3厘米。规定不持节的使者击鼓十五下。由本简与前简可知,当时的使者有持节与不持节两种。对此悬泉汉简一般记作使者,或某某使者,对个别使者用“持节”二字界定。

    9长史到击八鼓数之

    本简红柳木,完整,长23.3、宽1、厚0.3厘米。意为长史到某处,击鼓八下,重复数次。

    10守丞到击六鼓数之

    本简红柳木,完整,长23.7、宽1、厚0.2厘米。与上简文意类同,守丞到某处,击鼓六下,重复数次。

    11候丞县丞尉秩三百击三鼓口

    本简红柳木,下残,残长11.5、宽1、厚0.2厘米。文意是候丞、县丞和尉三职官的品秩是三百石,这些人来到类似悬泉置的地方,当地就击鼓三下。

    综合上述五简,简牍中提到的这些官员到类似悬泉置时,要有专人负责击鼓,按照官员的职位高低敲不同下数的鼓。不同下数的鼓可能不是出于对官员的尊重,而是告诉悬泉置内的人员知道,某一品秩的官员到了,应该按照什么样的规格去接待。

    简11明确记录三百石的官员敲鼓三下。敲鼓,有的规定需要重复数次,有的不重复。按照这一规定,守丞到悬泉置后,悬泉置应该重复敲六下鼓,即一次敲六下,重复几次。

    按照简7,持节使者到,敲鼓二十五下;不持节使者到,敲鼓十五下。这样就有区别了。

    西汉的长史丞相府“有两长史,秩千石”;大司马“有长史,秩千石”;前后将军“有长史,秩千石”;“边郡又有长史,掌兵马,秩皆六百石”。《汉书》所记长史品秩一是千石、一是六百石,与简牍所见长史击八鼓相当于八百石有一定的差异。《二年律令》为长史品秩八百石提供了证据即:“丞相长史正、监,卫将军长史,秩各八百石。”长史品秩八百石在西汉是确实存在的,只是《汉书》没有记录这一点。也许是《二年律令》的时间比较早,一般说是高后二年(B.C.186年)以前,《汉书》记载的史实比较晚而已。《二年律令》所记长史的品秩与《汉书》有区别,恰恰为悬泉汉简所旁证。

    长史到击八鼓是根据长史品秩八百石来确定的,那么上引悬泉汉简鼓令,应该是比较早的文献资料,为鼓令产生或制定的时间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从长史、守丞、候丞、县丞、尉等职官来看,这些官员应该是郡、县机构中的官员,长史应该是边郡之长史,守丞应该是太守府之丞。太守之下的丞是汉代沿袭秦制而来,严耕望称:“《百官表》,郡守有丞,秩六百石,秦制也。”可见郡丞品秩恰是六百石,与鼓令守丞相符。

    以上五简,从文字内容分析,他们理应属于同一册书。如果把简牍放在一起,虽然简体颜色有些区别,但是字体风格是出自一人之手。从其记录的击鼓次数来看,册书内容是不完整的,只是一册“鼓令册”的五枚散简。

    12官到鼓不趋鼓适二百里不受

    教白有所办除适事百里ⅡT0114④:314

    本简红柳木,完整,长23.3、宽0.9、厚0.3厘米。从文字来看,是对办事不认真的处罚规定。“适”在汉代是一种惩罚性劳役。此种制度,居延汉简中常见,如:

    蓬为解毋状当教以新除故请财适三

    百里以戒后

    坐劳边使者过郡饮适盐州石输官

    第十候长傅育坐发省卒部五人会

    月十三失期毋状今适载三泉茭二十石

    致城北隧给驿马会月二十五日毕

    E.P.T59:59

    俱南隧长范谭留出入檄适为驿马

    运姘庭茭廿石致止害隧E.P.T59:72

    姘庭候长王护坐隧长薛隆误和受

    一苣火适载转一两到口口E.P.T65:228

    以上数简是在不同情况下,对某人劳役性的处罚。首简是某人新近任命,暂作“适三百里”的处罚以戒后;次简是与经过本郡的劳边使者“饮”,罚从某地运送岫石盐到候官所在地;第3简是第十候长傅育没有按时发派省卒,对其劳役性处罚是在二十五日前将三泉隧的二十石茭运到城北隧给驿马吃;第5简是候长王护下属隧长薛隆错误地“和”受(传递)苣火,罚运一车东西到某处。

    前引悬泉第12简,是关于击鼓的规定,可以看作是对上述鼓令册书规定的补充。应当击鼓而不迅速击鼓者,罚役二百里。本简的后半部分则是关于其他犯事的适令。不服从指示、办事不力者则适事百里。

    对于犯错、办事不力而又没有达到犯法治罪的,是用劳役惩罚的。又如悬泉汉简:

    13侍府都吏不谨有谴适二百里

    私自便利适二百里

    ⅡT0114③:482

    14侍使者丞相御史长史守丞及具

    布谴适千里当所办不办适口百里

    ⅡT0216③:133

    15高显守亭长李贤友坐去署私归

    壹宿适五百里十一月壬申功曹史尊举

    VTl310③:76

    简13、简14与简15类似,是具体的适令条文。三简的前半部分,都是对侍官不力被“谴”的具体处罚规定,后半部分,比较宽泛。从文字内容来看,三简应该是一册书的散简,此书可以称为“适令册”。

    简15是对高显守亭长李贤友的处罚,罪名是擅自离岗,回家住了一晚上,在某年的十一月壬申日被功曹史“尊”检劾,处罚五百里的劳役。

    小结

    以上,就悬泉汉简中的“鼓”简文,并从四个方面作了简单介绍,其中“鼓下”和“鼓令”对于认识汉代社会生活有一定的参考价值。“鼓下”人的身份比较复杂,这种身份的人并不仅仅是专司击鼓,还会从事其他工作,如迎送人员、传递文书等。

    “鼓令册”散简,反映出类似汉代悬泉置的驿站机构接待官员的成文规定,既反映了对官员的重视,也规格了接待方式,因为“置”本身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迎来送往,用击鼓的方式告诉置中所有勤务人员某一级别的官员来了,并做好接待工作。由“鼓令册”引出的另一个“逋令册”,则反映出汉代社会生活中,除法律、法规之外,对于不及犯法而违反规定的人员,采用一种类似体罚的“适”,令他们运送某种物品到某处,以劳役处罚。“适令册”散简,对汉代社会法律制度的认识无疑是一定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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