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探析
摘 要 隨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成熟以及劳资关系的不断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有效性日益显现,其既是缩小收入差距,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的重要举措,更是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式。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就开始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具体的事实过程中仍出现劳动法律制度不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流于形式等问题,所以需要在深度分析当前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同时,找出现存问题的原因,并结合国外的成功经验,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提出完善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具体建议,使得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更好的发挥实效。
关键词 工资 集体协商 工会
作者简介:何钰莹,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31
在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企业因工资福利等分配不均引起劳资双方矛盾,导致劳动争议事件频发,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而发生的劳资冲突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也明显增多,这既会影响企业劳动关系更会影响社会和谐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引入并推行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自2000年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正式确立以来,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断的走向成熟和完善,其对于劳动关系的积极作用也日益凸显,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仍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与缺陷,所以本文在研究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则针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然后分析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方法与建议。
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概述
(一)工资集体谈判制度产生的背景
工资集体谈判制度起源于西方社会。它产生于18世纪末,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的大规模生产而产生的。西方工业革命导致了劳资冲突的激化,工会组织从此建立起来。并出现了集体谈判的萌芽。集体谈判的大规模发展发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诺里斯拉瓜迪亚法”(1932)、“国家工业复兴法”(1933)、“社会保障法”(1935)和“公平劳动标准法”(1938)。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标志着工资集体谈判的法律地位已经正式确立,并逐渐成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决策过程的主要形式。彭博社韩佳军。工人的权利及其保护。此后,工资集体谈判制度成为西方国家缓解劳动冲突的重要手段。二战后,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了工资集体谈判制度。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含义、内容和程序
工资集体谈判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张朝霞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集体工资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工资协议的期限;(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3)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范围等)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集体协议的变更和解除程序;(4)工资集体协议的终止条件;(5)工资集体协议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程序
(1)提出要求。(2)提供材料。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协商有关的真实材料。(3)审议并通过。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协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四)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特点
1.集体协商是以利益为导向的
在我国政府提倡并引导劳资双方以合作利益为基础,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制度,努力实现企业和劳动者相互合作,政府还通过对集体协商结果的审查权和监督执行权,缓和劳资双方矛盾。
2.集体协商是由政府主导的
在劳资关系的形成和处理中,政府充当着主导作用,政府既要出面要求企业与职工代表进行工资协商从而确定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还同时拥有着对工资集体协议的最终审查权和强制规定协商过程中双方的对于合作顺利签订所应义务的权利,由此来维持劳资双方和平的关系,减少劳资冲突与矛盾。
3.集体协商的劳资代表具有多元化
我国现行的集体协商制度中规定,除了企业工会有权进行集体协商,职工推选的代表具有同等权利。工会不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唯一劳方主体,也可能是职工推选代表与企业所订立的不属于团体协议,而是由全体职工与企业订立的集体性协议。
4.集体协商中签约类型多样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已不单单是企业一级的集体协商制度。由于非公有制企业的大量增多,这些非公有制企业因规模小,管理不健全等各种原因,无法适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的地方开始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并将其签订的合同在一些地方性的集体合同条例中进行规定。深圳市则是全国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签订的城市,此后,全国各地都开始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二、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一)协商主体力量不均衡
1.企业层面工会职能弱化
工会是劳动者权益的代表,应于雇主处于独立的地位,但是在实践中,工会的职能并没有充分发挥。工会往往是隶属于企业的,工会领导人大多都是身兼数职。这就使得发生争议时,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并且在很多时候,工会更多是通过内部进行协调劳资双方的矛盾与分歧,而并不是发挥自己的职能,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谈判与协商,工会并没有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即便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签订了协议,也大多只是流于形式。
2.行业层面的雇主组织缺失
在实践中,国有企业组织,往往被看做是与政府接触配合的可利用的渠道,而不是劳动关系领域中雇主的代表,无法发挥有效作用。另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的雇主组织活动也更多的是侧重于政治和社会影响,很少作为雇主代表来进行集体协商。这使得工会找不到协商,谈判的对象,从而影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运行效果。
(二)政府主导作用不到位
在整个协商过程中,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协商过程中,政府需要发挥政策引导、行政干预、法律监督等作用,但是在实践中,政府并未充分发挥这一职能。另外很多政府部门缺乏监督,单纯追求效率,对企业的一些违规行为视而不见,忽略劳动者的合理诉求,没有很好的治理企业的违规行为,最后,政府对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不够,在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对有些问题双方都没有清晰的认识,以致企业经营者有法不依,劳动者不按照合法的渠道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运行流于形式
在实践中,很多集体合同协商程序简单,更没有真正的谈判,工会与企业只是走走形式,协商合同缺少实质性内容,大多是照搬法律。很多都是统一的格式化的文本,根本没有结合企业实际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重视合同的签订,忽视实际履行,很多企业只管签订,不管履行。
(四)劳动法律制度不健全
虽然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提到了集体合同,但是都只规定了原则性问题,而对具体操作方面的规定却很少,其只确认了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可为的而不是应为的,缺少法律上的制约性和强制力。另外《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这两部部门规章虽然规定较细,但是都只是部门规章,其法律地位不高,并且对于具体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具体的处罚条款,无法对企业的进行限制。
三、我国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的对策或建议
(一)增强工会组织的力量和作用,提高劳方在工资协商中的地位
增强工会的力量,要让工会真正成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加大工会的组建力度,鼓励劳动者积极组织起来成立工会,使得工会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独立性,同时实行工会主席由工会成员来直接选举,保障工会成员的参与程度,并且保障工会不会因为工作问题而受到雇主的打击报复。其次,减少工会行政化倾向。最后,大力培养从事工资协商的专业型人才,使谈判具有更好的效果。
(二)强化政府在工资协商集体制度中的主导作用
在当前,我国还是一个政府主导型的国家,政府在调控市场和劳资双方关系中仍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应努力完善工资协商的制度环境,第一,对工资集体审查制度进行详细审查,对于严重背离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予以纠正。第二,培育劳动力市场,从而更好的解决下岗人员的就业问题。第三,促进谈判,并努力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解决矛盾和冲突的问题。第四,促进工资相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三)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信息化的真实、透明的要求,构建协商诚信机制
加强工资集体协商的信息平等共享,并将其规定为法律规范的范围内,从而构建集体协商诚信机制,以保障制度的更好的实施。
(四)培育高素质的工资集体协商主体,加强双方队伍素质的建设
加强工资集体协商队伍的建设应当将逐步将工资协商队伍专业化,还可以建立相应的中介结构,并建立关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管理制度和资格认证制度和相关的考核制度,提高工资集体协商队伍的综合素质的水平。
(五)完善详细的法律法规
我国应在现有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完善和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职工代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比重,并尽快研究和制定一部法律效力更高的工资集体协商法律法规,与此同时完善其相应配套措施及法规条例。
四、总结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于我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化解劳资双方的矛盾、保障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伴随着国家的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已经在我国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因为各方面原因,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施行的还未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因此,应当尽快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培养专业性更强的协商主体,并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职能,并在实践中,努力加强工会的职能建设,使工会保持其独立性,并不断推进行业、区域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中小企業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注释:
徐智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231.
张留禄.完善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研究.上海经济研究.2009(12).68-76.
吴宏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中国实践及其讨论.中国劳动.2011(3).26-28.
胡乐明、王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施状况调查.管理学刊.2013,26(5).23-27.
参考文献:
[1]韩佳君、彭博.劳动者权利及其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2]张朝霞.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
关键词 工资 集体协商 工会
作者简介:何钰莹,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31
在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企业因工资福利等分配不均引起劳资双方矛盾,导致劳动争议事件频发,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而发生的劳资冲突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也明显增多,这既会影响企业劳动关系更会影响社会和谐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引入并推行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自2000年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正式确立以来,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断的走向成熟和完善,其对于劳动关系的积极作用也日益凸显,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仍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与缺陷,所以本文在研究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则针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然后分析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方法与建议。
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概述
(一)工资集体谈判制度产生的背景
工资集体谈判制度起源于西方社会。它产生于18世纪末,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的大规模生产而产生的。西方工业革命导致了劳资冲突的激化,工会组织从此建立起来。并出现了集体谈判的萌芽。集体谈判的大规模发展发生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诺里斯拉瓜迪亚法”(1932)、“国家工业复兴法”(1933)、“社会保障法”(1935)和“公平劳动标准法”(1938)。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标志着工资集体谈判的法律地位已经正式确立,并逐渐成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决策过程的主要形式。彭博社韩佳军。工人的权利及其保护。此后,工资集体谈判制度成为西方国家缓解劳动冲突的重要手段。二战后,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了工资集体谈判制度。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含义、内容和程序
工资集体谈判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张朝霞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集体工资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工资协议的期限;(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3)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范围等)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集体协议的变更和解除程序;(4)工资集体协议的终止条件;(5)工资集体协议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程序
(1)提出要求。(2)提供材料。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协商有关的真实材料。(3)审议并通过。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协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四)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特点
1.集体协商是以利益为导向的
在我国政府提倡并引导劳资双方以合作利益为基础,积极推行集体协商制度,努力实现企业和劳动者相互合作,政府还通过对集体协商结果的审查权和监督执行权,缓和劳资双方矛盾。
2.集体协商是由政府主导的
在劳资关系的形成和处理中,政府充当着主导作用,政府既要出面要求企业与职工代表进行工资协商从而确定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还同时拥有着对工资集体协议的最终审查权和强制规定协商过程中双方的对于合作顺利签订所应义务的权利,由此来维持劳资双方和平的关系,减少劳资冲突与矛盾。
3.集体协商的劳资代表具有多元化
我国现行的集体协商制度中规定,除了企业工会有权进行集体协商,职工推选的代表具有同等权利。工会不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唯一劳方主体,也可能是职工推选代表与企业所订立的不属于团体协议,而是由全体职工与企业订立的集体性协议。
4.集体协商中签约类型多样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已不单单是企业一级的集体协商制度。由于非公有制企业的大量增多,这些非公有制企业因规模小,管理不健全等各种原因,无法适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的地方开始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并将其签订的合同在一些地方性的集体合同条例中进行规定。深圳市则是全国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签订的城市,此后,全国各地都开始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二、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一)协商主体力量不均衡
1.企业层面工会职能弱化
工会是劳动者权益的代表,应于雇主处于独立的地位,但是在实践中,工会的职能并没有充分发挥。工会往往是隶属于企业的,工会领导人大多都是身兼数职。这就使得发生争议时,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并且在很多时候,工会更多是通过内部进行协调劳资双方的矛盾与分歧,而并不是发挥自己的职能,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谈判与协商,工会并没有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即便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签订了协议,也大多只是流于形式。
2.行业层面的雇主组织缺失
在实践中,国有企业组织,往往被看做是与政府接触配合的可利用的渠道,而不是劳动关系领域中雇主的代表,无法发挥有效作用。另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的雇主组织活动也更多的是侧重于政治和社会影响,很少作为雇主代表来进行集体协商。这使得工会找不到协商,谈判的对象,从而影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运行效果。
(二)政府主导作用不到位
在整个协商过程中,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协商过程中,政府需要发挥政策引导、行政干预、法律监督等作用,但是在实践中,政府并未充分发挥这一职能。另外很多政府部门缺乏监督,单纯追求效率,对企业的一些违规行为视而不见,忽略劳动者的合理诉求,没有很好的治理企业的违规行为,最后,政府对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不够,在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对有些问题双方都没有清晰的认识,以致企业经营者有法不依,劳动者不按照合法的渠道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运行流于形式
在实践中,很多集体合同协商程序简单,更没有真正的谈判,工会与企业只是走走形式,协商合同缺少实质性内容,大多是照搬法律。很多都是统一的格式化的文本,根本没有结合企业实际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重视合同的签订,忽视实际履行,很多企业只管签订,不管履行。
(四)劳动法律制度不健全
虽然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提到了集体合同,但是都只规定了原则性问题,而对具体操作方面的规定却很少,其只确认了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可为的而不是应为的,缺少法律上的制约性和强制力。另外《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这两部部门规章虽然规定较细,但是都只是部门规章,其法律地位不高,并且对于具体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具体的处罚条款,无法对企业的进行限制。
三、我国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的对策或建议
(一)增强工会组织的力量和作用,提高劳方在工资协商中的地位
增强工会的力量,要让工会真正成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加大工会的组建力度,鼓励劳动者积极组织起来成立工会,使得工会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独立性,同时实行工会主席由工会成员来直接选举,保障工会成员的参与程度,并且保障工会不会因为工作问题而受到雇主的打击报复。其次,减少工会行政化倾向。最后,大力培养从事工资协商的专业型人才,使谈判具有更好的效果。
(二)强化政府在工资协商集体制度中的主导作用
在当前,我国还是一个政府主导型的国家,政府在调控市场和劳资双方关系中仍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应努力完善工资协商的制度环境,第一,对工资集体审查制度进行详细审查,对于严重背离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予以纠正。第二,培育劳动力市场,从而更好的解决下岗人员的就业问题。第三,促进谈判,并努力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解决矛盾和冲突的问题。第四,促进工资相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三)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信息化的真实、透明的要求,构建协商诚信机制
加强工资集体协商的信息平等共享,并将其规定为法律规范的范围内,从而构建集体协商诚信机制,以保障制度的更好的实施。
(四)培育高素质的工资集体协商主体,加强双方队伍素质的建设
加强工资集体协商队伍的建设应当将逐步将工资协商队伍专业化,还可以建立相应的中介结构,并建立关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管理制度和资格认证制度和相关的考核制度,提高工资集体协商队伍的综合素质的水平。
(五)完善详细的法律法规
我国应在现有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完善和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职工代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比重,并尽快研究和制定一部法律效力更高的工资集体协商法律法规,与此同时完善其相应配套措施及法规条例。
四、总结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于我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化解劳资双方的矛盾、保障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伴随着国家的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已经在我国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因为各方面原因,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施行的还未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因此,应当尽快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培养专业性更强的协商主体,并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职能,并在实践中,努力加强工会的职能建设,使工会保持其独立性,并不断推进行业、区域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中小企業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注释:
徐智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231.
张留禄.完善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研究.上海经济研究.2009(12).68-76.
吴宏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中国实践及其讨论.中国劳动.2011(3).26-28.
胡乐明、王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施状况调查.管理学刊.2013,26(5).23-27.
参考文献:
[1]韩佳君、彭博.劳动者权利及其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2]张朝霞.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