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突破当前我国律师制度的局限性

魏正浩 魏平
摘 要 在我国律师制度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地向前推进,律师制度也在不断朝着规范化、职业化、法律化的路径和方向发展着。对于律师制度的局限性问题的探讨,我们得探究法律的缘起和本质。法律是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和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其本质在于反映和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时至今日,法律虽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但在我国其律师制度仍然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本文就是基于我国律师制度的现状基础上,以杭州保姆纵火案为切入点,较为深入地分析律师制度的局限性,并把握其具体表现特征。同时又适时的探讨如何解决律师制度的局限性。围绕律师制度局限性问题理论探讨和研究,对于深入开展“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律师退庭 职业困境 局限性
作者简介:魏正浩、魏平,南昌大学共青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29
一、我国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律师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跨越历史时期的社会现象。由司法部开始起草的《律师法》于1996年5月15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正式通过。《律师法》共53条,对律师的执业条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法律责任等均作了规定。该法的颁布是我国律师法律制度逐渐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律师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首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确实对律师这个群体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社会希望律师能解决更多棘手的难题。但是市场经济却让律师事务所更加商业化了,更加追求经济利益了,从而使律师的水平相较与以前比有所下降了,从而与社会对律师的要求发生了冲突。
其次,国家对律师行业高标准严要求的管理模式,确保了司法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法庭审判中律师应做到程序合法,在遵守职业道德的前提下,按程序办事,不做违反程序的事。
最后,广大人民群众对律师寄予厚望。他们希望律师能够做到不偏不倚、公平公正,帮助自己解决问题。律师也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因此律师在法庭辩论中的一言一行对于最终的审判结果影响非常大。
二、杭州保姆纵火案的回顾与反思
(一)关于杭州保姆纵火案的回顾
2017年6月22日清晨5点,杭州城东高档小区蓝色钱江18楼一住户家中大火,女主人和三个孩子不幸殒命。保姆莫某某用打火机点燃了客厅内物品,事情的起因是女主发现莫焕晶偷表偷钱,想要解雇她。莫焕晶怀恨在心,遂又想一个妙计,用“放火”的方式,掩盖偷盗的行为,但是没想到火情太大控制不住,保姆坐電梯逃跑了,但是林家女主和三个孩子却因此离开了这个世界。保姆莫焕晶的做法令人发指,因此杭州市、区两级公安机关迅速组成强有力的专案组,经缜密侦查。2017年6月28日,杭州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莫某晶涉嫌放火罪、盗窃罪两项罪名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2017年7月1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蓝色钱江放火案”犯罪嫌疑人莫焕晶,以涉嫌放火罪、盗窃罪依法批准逮捕。
2017年7月,警方调查发现,6月22日凌晨2时至4时许,莫某晶频繁用手机查询“打火机自爆”、“沙发着火”、“窗帘着火”等与放火有关的关键词信息。该案仍在侦查之中。
2017年8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放火罪、盗窃罪,依法对“蓝色钱江放火案”被告人莫焕晶提起公诉。
原定于2017年11月21日前开庭审判纵火保姆莫焕晶,因案情复杂重大,经浙江省高院批准,该案被延期三个月。
2017年12月21日,杭州6·22保姆纵火案在杭州中院开庭审理。
2018年1月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告称,被告人莫焕晶向法院书面提出由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并同意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两位律师为其辩护。
这本是一个清晰的刑事案件,但就在案件审理的现场,被告莫焕晶的辩护律师党琳山因提出停止开庭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而擅自退庭,党琳山这种不遵守审判程序的做法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有人认为这是一种辩护策略,有人认为党琳山的这一做法是为了使自己出名。他这种不遵守程序的做法是否可取呢,是否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呢?这一焦点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二)杭州保姆纵火案引发的争议与思考
被告辩护律师据称,他之所以选择退庭在于他认为此案件证据不充分,主张应当先进一步调查而后再审判才更为稳妥。此行为是否扰乱了司法程序?我们不禁要问,律师的作用到底是啥?司法程序该如何落实和维护呢?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律师作为被告人的代理人,在代理人聘请律师之后,律师就应当承担起辩护的责任。依据法律常识,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隐私是他们权力的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律师一般不能出卖自己的委托人,委托人也不该出卖自己的律师。因此,笔者认为律师的真正作用在于忠于自己的委托人的同时,去寻求正义,通过自己在法庭上的辩论,使法官作出公正的裁决,从而增强人们对律师这种产品的信服。
我们再来看第二个问题:司法审判程序由谁来维护呢?不单单是律师一方。除了律师这一种角色,还存在法官,检查官,证据员等角色。这些角色是相互配合的,是这些角色共同维护了司法审判程序。但是在这些角色产生作用之前还要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通常意义上所讲的法的运行是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监督这么几个方面的,而当前立法、执法和司法对于司法审判程序具有最主要的影响。
三、突破我国律师制度局限性的途径
(一)有效地减弱律师行业的产业化发展趋向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律师行业的产业化规模越来越大了,律师行业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为了生存,律师们以律师事务所为依托,以致律师必须紧紧地依赖律师事务所。这就导致在聘请代理律师之时,关注的是哪家事务所有名气,行业能力更强,而非注重律师专业能力、经验和解决问题的水平。这种行业的产业化发展,不利于律师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在市场经济中需求决定供给,针对人们对事务所提出有关行业实力和服务态度的相关要求,事务所往往会不断进行这些方面的提升,但却易忽略了对事务所中律师能力的培养和素质的提高。现在的事务所大部分都是企业性质的,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的存在就是为了创造更大的产出,为了创造产出就必须把企业产业化,使其形成产业链条从而更好地营利。过度的产业化其弊端明显,就在于律师不能全方位的提升自己,不能更好的为当事人辩护服务。律师行业的发展必须确保专业化,弱化其产业化。减弱律师行业的产业化但难以根除产业化。律师行业的产业化是律师制度发展中必然会出现的现象,是律师制度发展的副产品。举一个不是很恰当的比喻,产业化的发展和律师制度的发展,就好像汽车和尾气一样,有汽车就必然有尾气,如果要根除尾气就要根除汽车,那肯定是不可能的事情,至少在现阶段是不可能的,律师行业的产业化也一样。
如何减弱其产业化呢?笔者认为,首先是要转变事务所管理人员的观念,聚焦律师行业能力的培养,提升每一位律师专业能力。行业内部做到自律,应该建立和落实明确的律师培训制度,定期对律师开展培训,建立和规范考核机制;其次应该引入竞争机制,使每一位律师都有危机感,使每一位律师都把提升行业能力做为必修的事情;最后应该建立更严厉的奖惩机制,奖励行业能力强的律师,惩罚行业能力弱也不思进取的律师。国家也应该尽到其应尽的义务,首先应该加强相关立法,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引导律师行业,使其有法可依;其次应该加大律师行业的补贴,增强其公益性,使其更好地服务社会,为社会主义法治做贡献;最后国家应该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督,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制定统一的标准,让市场和人们去决定优胜劣汰,从而打造一支专业户的强大队伍。
(二)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和律师各自的职权
新时期我们司法改革重点之一就是做到程序合法,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法庭审判也不例外,要想审好一个案件,需要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力量的平衡,因此需要明确司法机关和律师各自的职权。首先公安机关是作为司法和行政机关的双重身份存在的,公安机关应该明确并行使好自己的侦查权,做好案件的调查工作,力求做到案件事实清晰明了,力求做到案件不再存疑,为今后案件的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同时,我们必须坚持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国家公务人员履行职务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工作进行监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分享。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在案件事实清楚,人民检查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也就开始正式审判案件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独立的,是不受其他机关所干涉的。
律师作为法庭中极其重要的角色,也要明确自己的职权。律师作为被告人的委托人,首先应该忠于被告人,时刻为被告人着想,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只有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各自的职权以后,才能让案件顺利审理,才能维护公平正义。
可见,新时期我们必须以习近平同志有关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开启我国律师制度行业发展的新征程,确保律师行业朝着规范化、专业化的道路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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