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

    林建华+于诗琪

    [摘 要]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关于国家起源的理论学说,主要说明了人类是如何由自然状态进入到社会状态的。在西方政治思想中,社会契约论为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政权的巩固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了理论基础。马克思和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出发,对社会契约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批判。

    [关键词]国家起源;自然状态;公共权威;社会契约论

    [中图分类号]A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4)09-0023-03

    社会契约论是一种用市场交易关系来解释政府的起源及其体制合法性的理论,也是西方国家学说的基石。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社会契约论的深入分析与批判,揭示了社会契约理论与西方民主政治的本质。

    一、作为社会历史观的不真实性

    西方社会契约思想就世俗源头而言可追溯到古希腊,古希腊的哲学家伊壁鸠鲁认为,“城邦”就是个人为了自卫而相互订立契约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也指出:“国家起源与人们相互的契约,……这一观点就是伊壁鸠鲁最先提出来的。”[1]在欧洲中世纪,整个西方社会就是建立在这种契约关系的基础之上,“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国王和封臣的关系、领主和农奴的关系,城市的地位和权利都是一种契约关系。“特许状”是最典型的成文契约。“在某种意义上,特许状是一种社会契约;实际上,他是近代政府契约理论产生的主要历史渊源之一。”[2]

    16世纪,随着新兴市民阶层的兴起,社会契约思想在西欧以及英伦三岛开始流行起来,法国思想家布丹指出,虽然武力和暴行是国家行为的来源和开始,但是武力不能证明权力的合法性,它需要建立在人们“契约同意”的基础上。从这一历史时期起,人们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明确地引入了社会契约观念,“契约生活稳定地得到了承认,逐渐成为政治辩论和斗争的平常话题。”许多思想家以社会契约论为思想武器猛烈地抨击、谴责封建专制制度,到了17世纪上半叶这个“法学和政治学的‘论证体系的时代,”[3]近代社会契约理论最终得以形成。尼德兰革命后,荷兰思想家格劳秀斯强调契约的价值,淡化暴力的作用,认为人们订立契约的目的之一是运用公众的力量,保证每个人的安全与财产。洛克依据英国的经验指出,社会契约论对结束专制统治的作用,国家即政府权力的性质“不是,也不可能是专断的”。[4]到了18世纪,社会契约论在欧洲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逐渐成为了一种主流社会思潮。

    贯穿社会契约论中最主要的思想是:国家并不是由上帝创造的,而是应该依据人们的智慧、知识来创造、以理性作为构造国家的原则。这些思想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诉求,并进而探讨最佳的国家形式究竟是君主制,还是贵族制或主权在民的民主制问题。毫无疑问,当代所有的西方民主政体都是建立在自由契约的观念之上。如果说社会契约理论是一种经济法学理论的话,那么,作为说明政府的起源与合法性的古典社会契约论便是这种政治学理论。严格地说,这是一种政治契约论,而不是社会契约论。之所以名为社会契约论是由于其原本是为了说明如何由自然状态进入到社会状态的。

    社会契约论能解释国家是如何产生的吗?马克思恩格斯的回答显然是否定的。他认为,国家作为一种政治共同体,无论是无产阶级国家还是资产阶级国家,都是通过一些条件的必然联合才形成,这“决不像‘社会契约论中所描绘的那样是任意的,而是关于这样一些条件的必然的联合。”[5]不能从历史实际出发,不作具体分析,单单凭借“社会契约论”这一简单地按照主观设定的假说作为理论依据虽然方便、省事,但是据此是根本不可能对客观现实做出科学的说明。马克思指出,“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6]也就是反映商品交换关系的一种意志关系。在马克思看来,解释国家的产生、存在与消亡这类现象的原因,不能像社会契约论那样,从人的固有权利出发,从理性与人性出发。事实上,人根本没有什么固有的权利,以“社会契约论”来解释国家的起源是不科学的、不真实的。马克思认为只能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出发,探究其国家起源的具体原因。

    毫无疑问,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契约论的评价是客观的、中肯的,对于社会契约论中所阐述的民主内容是肯定的。但作为民主政体的理论解说,马克思则认为,社会契约论关于自然状态的论述不过是一种理论假定而已,是没有历史依据的,因此作为一种历史观是不科学的。

    二、社会进步作用的局限性

    17世纪初到18世纪末,社会契约思想得到更多人的关注,传播也更加广泛,但即使在这一历史时期内,社会契约论的历史作用也并非像某些资产阶级理论家所说的那样大,而且在资产阶级思想家内部也有不同的认识。英国著名经验主义哲学家休谟明确指出,社会契约论是以“自然状态”为起点的这种理论建构是毫无实际意义的,没有以事实为依托,是凭空虚构的。权力的产生不是篡窃便是征服,并非由于个人的同意。英国思想家斯宾塞也认为契约论是适用于经济生活的,人与人之间通过订立契约、履行契约开展合作;但是并不代表契约理论可以同样拓展于政治生活中。他认为,“不论是霍布斯,还是卢梭,他们所设定的模式下的社会契约的假设,是没有什么根据的。”他基于自由主义理念发问道,“这一契约是全体一致同意签订的,还是按大多数人的意志订立的?如果是后者,有什么理由来证明大多数人就拥有绝对的权力?”[7]政治哲学家施密特则从“全体一致”规则的角度批评“社会契约论”,指出当“全体一致”不存在时,契约不会使它产生出来;而当它确实存在时,也就无需契约了。[8]

    19世纪,西方功利主义思潮兴起,人们对社会契约论的关注度降低,其影响力也被极大地削弱了。因为资本主义制度已经确立,紧要的问题已不再是对其制度的合理性一般的哲理的辩护,而是要求关注政治制度、经济管理并作出与之相适应的具体的功利的辩护。这样,依据自然权利立论的社会契约被认为是无用的东西,取而代之的是法律权利论和功利主义。为此,边沁毫不隐讳地指出:“翻开史书,看哪一页记载了签订重要契约的隆重仪式?”“所有这些不过是个虚构”。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分析“关于原始契约和其他的虚构,也许在过去有过一段时期,它们有它们的用途。……但是虚构的理由现在已经过时了。”“这个怪物已经被休谟先生彻底摧毁了。”而且从法理上讲,社会契约论在许多地方无法自圆其说。政治生活的基础是现实的利益。“人类不可毁约的特权不需要建立在幻想的不稳固的基础之上。”“只有用功利原则才能解释国家的产生和存在。”[9]

    马克思恩格斯认可了社会契约论在历史上起过一定积极作用的事实,但这种积极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社会契约论作为反对封建特权的理论支柱之一是曾经起过一定积极意义的,因为“从前国家法的哲学家是根据本能,甚至是根据理性,但不是公共的而是个人的理性来看国家的。”[10]129它否定了君权神授的观念,也为否定专制主义提供了思想武器和理论基础,对人们摆脱人身依附关系、获得独立人格起到了积极作用,从此人们“已经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了,他们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神学中引申出国家的自然规律”。[10]128但随着资产阶级革命任务的完成,社会契约论的进步性也逐步走到了尽头。

    三、为资产阶级自由民主理论的辩护性

    随着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各阶层矛盾的加剧,差异和对抗使一度兴盛的追求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思潮受到极大冲击,西方社会又出现了重新回到契约主义传统上的思想,许多倡导民主的思想家、政治家再次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契约论予以肯定和支持,例如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他指出社会契约仅仅是一种方便的理论解说,“因此,政府是由契约设立的这个学说,几乎在所有反对王权者的人当中都得人心。”[11]

    从历史与现实的逻辑分析可以发现,社会契约论强调的个人自由是代表资产阶级的狭隘自由观。社会契约论提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拥有完全的自由,即使强调需要公共权威的介入来调节人们彼此之间的争斗,但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对此马克思是不赞成的,他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自由只是属于资产阶级内部的自由,而对于无产阶级来说,能够称得上自由的不过是“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1]172资产者“使劳动人民处于被奴役的地位”,[12]639无产阶级为了生存,只能出卖自己廉价的劳动力来换取“面包”。无产阶级的自由仅仅是用法律表达出来的形式自由,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人格自由,社会契约论阐述的自由观实际上掩盖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真实的不自由和不平等。而且,社会契约论规定了人们有惩罚侵犯自己权益的罪犯的权利,但前提是,人们必须要拥有自己的私有财产,也就是说这种观点是以拥有一定经济条件为基础的。而作为无产阶级,他们并没有任何个人的财产,他们唯一拥有就是廉价劳动力。事实上,资产阶级也并非拥有完全的个人自由,他们总是受到物质利益的诱惑,所有的行为都是为了追逐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所以,在资本主义社会,从根本上看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一样都没有实现完全的个人自由,只是资产阶级实现了相对的自由。

    从表面现象看,资本主义国家还有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干预全社会经济事务和社会生活的职能,这一现象似乎表明资本主义国家已经超越了阶级的局限,代表了社会全民利益。事实上,这不过是以社会契约论来掩盖阶级剥削事实的理论辩解而已,这也正是在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建立以后社会契约论说流行的原因。从本质上来看,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实质上是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不论社会契约论如何论争都无法否认,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只有拥有一定资本的人即资产者,才有选举权。这些资产者选民选出议员,而这些资产者议员可以运用拒绝纳税的权利,选出资产者政府。”[5]235选举实质上是金钱游戏,各种压力集团在立法中发挥着巨大作用。这种政权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一些下层群众的要求,但主要是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正如恩格斯所说:“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1]356

    在资产阶级社会里,商品交换的自由平等互利原则并不能任意推广到社会政治生活之中。因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产生一开始就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占有相联系,所以必然同阶级压迫相联系,而不是同广泛的民主、自由、平等相联系。这种压迫关系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是自然而然的。所以,在阶级社会中,经济关系的基础可以自由协议,政治关系的基础则是暴力强制。先前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实质都是阶级压迫的工具,而不是什么民主、自由、平等的联合。因此,作为资本主义国家或政府起源理论的“社会契约论”只不过是为资本主义民主自由辩护的理论而已。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47.

    [2]伯尔曼.法律与文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76.

    [3]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483.

    [4]洛克.政府论(下).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83.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21-122.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02.

    [7]斯宾塞.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88.

    [8]墨菲.政治的回归[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14.

    [9]边沁.政府片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57.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1]罗素.西方哲学史(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62.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 张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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