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个税改革

    刘听雨

    摘要: 我国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这是自1980年个税立法以来的第七次修改,与上次修改时隔7年,个人所得税是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且个人所得税制度关系到社会公平和广大群众福祉,所以这次修改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重大战略举措,更是顺应民意和民心、中央主张和人民意志有效结合的一次重大改革。就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内容,简要分析本次个税改革的利好效应和尚存在的不足之处及优化个人所得税的对策。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个税改革;利好效应

    Abstract: On August 31, 2018, China passed the newly revised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is is the seventh revision since the 1980 tax legislation. Compared with the last modification,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is the third largest tax in China after VAT and corporate income tax, and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is related to social equity. The masses are well-being, so this revision has aroused widespread concern in the whole society. The revision of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is not only a major strategic measure to implemen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arty Central Committee and the State Council, but also a major reform that is in line with the public opinion and the peoples heart, the central governments ideas and the peoples will. This article briefly analyzes the positive effects of the individual tax reform and the existing shortcomings of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to optimize individual income tax.

    Keywords: Personal Income Tax;Tax Reform;Good Effect

    一、引言

    個人所得税是指国家对本国公民或者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以及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所征收的一个税种,它是调整征税机关与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次个税修改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转变,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切实减轻了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让人民群众真实感受到了税改带来的实惠。

    二、个税改革的四大亮点

    1.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去费用六万元以及去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2.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此次修改,进一步优化调整了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

    3.多项支出可抵税。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4.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将自然人纳税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三、个税改革的利好效应

    1.有助于减轻居民税负。1980年我国将个税起征点确定为800元/月,之后曾先后三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调整个税起征点,其中2006年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提高到2000元/月,2011年提高到3500元/月。7年间,随着平均工资的不断提高,现有的个税起征点已经不再适用当前的状况,只有继续上调,才能减少中低收入者的压力,增加这部分人到手的实际收入。将个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不仅意味着将有更多人不必再缴个税,减轻居民税负,特别是中等收入以下群体的税负,增强居民的收入和消费能力,刺激消费的增长。且5000元的标准也不至于让一些地区的财政收入缩水太多,给中央增加过多转移支付的压力,是刚好能兼顾中央地方之间利益的平衡点。

    2.有助于调节收入分配。新的个税法将之前适用10%税率的部分所得降为3%,适用20%税率的全部所得降为10%,适用25%税率的部分所得也降低为10%,很大程度上扩大了10%税率的适用范围。低税率适用范围的扩大意味着增加了中低等收入的纳税主体,之前适用较高税率的群体将变为低税率,将会有效减缓中低收入纳税主体的税负。

    3.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专项附加扣除的实施,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在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等方面支出的费用负担,加大了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力度,个性化的费用扣除,让税前扣除标准更加符合纳税人的切实需求。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中,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优化调整税率结构会起到减税作用,在此基础上实施专项附加扣除,将加大个人所得税减税力度。不仅能让纳税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还有利于刺激内需,对经济产生调节作用。

    4.有助于实现税收的正向调节。由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变。这次个税修改将以前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按照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在仅使用分类计征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下的11类收入来源按各自的比例计征应纳税额,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实行7级累进税率征税,最高税率45%。这就导致一个问题:两个收入总额都一样的人,收入多元化人的所缴纳的税款就低于所有收入都来自工资薪金的人。而现实的情况为,越是高管高收入,收入来源就越多,中下层人群,反而主要靠工资薪金,这就造成税收的逆向调节。由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变能大大缓解这种现象造成的影响: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个人所得税的量能征税,还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国家税款的流失。

    5.有助于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实行这项措施,纳税人需要将全年纳入综合所得的各项收入汇总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这会大大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相比之前由收入的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项税制让纳税人更有参与感,纳税人将更多地直接参与税收管理,同时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将自然人纳税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纳税人需要主动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申请退税等方面的内容资料,需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四、个税尚存在的不足之处

    1.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过高,不利于人才引进。我国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其中45%的税率覆盖的是每年96万元以上的应税所得,然而此税率过高,不利于调动高收入群体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留住、吸引高端人才。对于高科技型企业而言,它们要以高薪高待遇才能在全球竞争环境中“留住人才团队”。本来这些企业营改增后,由于“人才支出”的“无进项抵扣”,已颇感到实际税负方面压力,加上个税的这种高收入高税率的效应,会进一步使之“留住人才”的成本增加。中国计划在海南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2018年,海南先后出台了《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等多项人才政策。然而当前,高端人才不足仍然是海南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面临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过高的个人所得税可能会把各行业高素质人才“吓跑”。

    2.税收标准一刀切,没有考虑纳税人家庭的整体收入环境。在工薪阶层负担了全国65%个税的情况下,税收公平,仅仅“提高起征点”是不能实现的。只有把个人所得税按照家庭为单位征收,才能让富裕者多缴纳税款,贫困者少缴纳税款,香港的个税就是以家庭单位征收的,且发达国家个税多实行家庭课税,比如在德国征税的类别根据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加以区分,如已婚家庭子女未满18岁、子女在27岁以下但仍在上学的、由于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如生病)造成高额开支等情形,可以少缴纳税款。法国则是将家庭人数作为纳税的参数,每个成年人家庭参数为1,每个孩子家庭参数为0.5,一对夫妇加一个孩子的家庭,参数就是2.5,依此类推,家庭人数及经济状况不同,其所缴纳的所得税也不同。而日本实施“所得税控除制度”,对于纳税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费用、抚养家属所需的最低费用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等,免征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的最大优点在于,能够充分考虑到一个家庭的实际支出状况,更符合现代社会个人所得来源广泛的特点,使得税后的结构尽量保证公平。

    3.公民纳税意识薄弱,违法成本较低。由于个人所得税直接由公民个人缴纳,缴纳税金的结果是个人收入的减少。现阶段,由于居民收入来源有限,中小城市工薪阶层收入实际上非常低微,甚至入不敷出,工作压力、教育投资压力、还贷压力等导致他们生活艰难,所以缺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意识。大部分公民纳税意识较薄弱,受经济能力与经济利益影响,一部分人处于可缴可不缴的临界点,因此,不进行申报纳税的公民较多,而社会对于这部分人没有进行严格追究。

    五、优化个人所得税的对策

    1.降低我国的最高边际税率。当前,世界各国普遍降低最高税率,我国45% 的最高边际税率较高,这样不利于吸引和集聚高素质人才,同时也导致企业家等部分高收入人群产生强烈的避税冲动。将边际税率适当下调,不仅可以引进大量人才,从国际税收竞争的角度来说也是十分必要的。

    2.将征税对象由按照个人征收改为按照家庭征收。税收范围是城市收入人口,而这数字的背后,紧密相连的是城市收入人口的家庭,包含着供养人口,进而又囊括相关的教育住房医疗投资,所以税收不应以单独的个体为出发点,而应以家庭平均收入为基点,所以要界定一个家庭的概念,即什么样的家庭成员合并在一起作为一个报税的基点,比如与父母合住与否,合住多长时间,要抚养几个孩子等;采用以家庭为单位的纳税方式更能客观地反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能有效地避免因家庭人口数量的不同,获得收入的人数不同以及家庭必要的生活費用不同等因素而税收负担上的差异,充分体现税收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3.加强个人所得税法宣传,优化纳税环境。应针对全体公民进行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让他们了解个人所得税法,遵守个人所得税法。特别是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申报工作的宣传,让公民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纳税义务。增强公民的纳税观念,形成纳税意识,进而能够主动申报,主动纳税。税务征管部门要做好个人所得税纳税典型宣传,起到正面导向作用。同时,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公民能够进行有效监管,甚至是考虑将其列入失信档案。

    六、结语

    此次个税改革,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转变,有效地降低了居民的税收负担,实现从普惠制改革到定点减负的转变。调整完善了税率结构,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扩大了低档税率的级距,把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与群众生活紧密相连的支出作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让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更趋向合理化,促进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向现代税制的转换,增强了公民的纳税意识。虽然还存在一些问题,今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我坚信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定能建立一个更加规范、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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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顾晓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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