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遗产继承及其保护探究

摘 要 数字遗产包括互联网上的文字、声音、图片、账号密码、虚拟货币等,涵盖了极大的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从许多有关数字遗产继承的案例来看,信息化时代下数字遗产的规制尚有很大空间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人们的重视保护。本文提出相应具体的继承规则与保护方式,希望这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能在理论和实践上得到妥善的处理。
关键词 数字遗产 继承 保护
作者简介:郭鑫瑞,西藏民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12
一、有关数字遗产的判例与问题
(一)相关案例
2003年,一名叫李宏晨的网络游戏玩家在登录流行的“红月”系游戏时发现自己在游戏中所有的虚拟装备丢失。在与游戏运营商和公安机关交涉无果之后,他将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令游戏运营商恢复游戏玩家已经丢失的虚拟装备。这数字财产保护第一例迅速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
2010年,长沙市市民王先生遭遇车祸不幸去世,其女友夏小姐向腾讯公司索要其QQ密码以便整理二人交往的信件、照片作以纪念,腾讯公司拒绝了她的要求。
2011年发生“7·23 动车事故”之时,一位母亲不幸遇难,为了让孩子留住成长的记忆(其母生前一直用微博记录了孩子的成长历程),其亲属向新浪提交了申请。新浪经过核实同意了该亲属的请求。
2015年黑龙江省出现首例网络店铺继承案。该案讲述了哈市市民李美的丈夫遭遇车祸不幸去世,其生前开办的网店经营多年、信誉极高,但却由于其银行账户作废致使店铺无法进行交易而被冻结。李美经过咨询网络电商平台的管理者后得知必须要办理店铺继承,后李美来到该市北方公证处求助,公证处参考实体财产继承程序,在李美出示了个人相关证明及网店相关信息等文件的情况下,同意其办理网络店铺遗产继承公证。
(二)立法现状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則》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条新增的规定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上的空白,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从而为开展虚拟财产的保护工作、后续的立法及法律规则的完善做了铺垫。虽然我国民法总则对虚拟财产有所提及,但在解决具体争议时,还不能够将这一规定作为直接依据。我们仍没有相关条款具体规定虚拟财产和数据信息的具体范围,也未规定有关数字遗产的继承范围、方式等。
二、数字遗产的定性分析
(一)数字遗产范围界定
“数字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网络权益和财产,包括个人网络相册、文件、信函和视频等形式” 。其总体可分为四类:文件信息,如聊天记录、邮件发送记录;账号密码,如微博账号密码;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虚拟货币如比特币等。而根据其内容性质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具有财产性的数字遗产和涉及人格利益的数字遗产。
(二)数字遗产性质分析
数字遗产性质为何?传统的继承法上并未有数字遗产的内容,但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个人财产范围应不再局限于我们所认知的动产、不动产,继承的财产范围也应该有所扩大。
1.具有财产性的数字遗产问题
有些法律专家认为数字遗产由数字财产转化而来,其应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的兜底条款——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在“李宏晨诉北极冰案”案件中,当时审理案件的法官认为,网络游戏装备系虚拟无形且其所在环境较为特殊,玩家为此支付了费用,所以理应将虚拟装备看作无形财产的一种而受法律保护。这个说法得到了很多学者的认同。而在另一起有关虚拟财产的案件中,法院也认为游戏玩家对虚拟装备除使用权之外,还具有所有权的其他三项权能,即占有、收益、处分,因此虚拟装备应属玩家所有的私人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其在本质上与有形财产并无不同。在2015的网络店铺继承案中,据北方公证处公证人员介绍, Q币、游戏装备、网店等的继承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淘宝店铺虽然是虚拟店铺,无法定义其属于财产权还是经营权,但在网络店铺注册及经营过程中其产生的名称、信用级别等却涉及了财产利益,而这些财产利益受法律保护。虽然法律对此尚未有明确定性,但在目前司法实务中,大多已将这些虚拟网络价值确定为个人财产,使之受到法律的保护。可见,我国一些司法判例对于游戏中的这些虚拟物品也是予以保护的。我国司法实践已经承认了部分网络遗产的现实经济价值。
数字遗产具有财产的属性和价值,在对纯具财产性的数字遗产的继承方面,应确定其财产属性。我国法律仍需在此类数字遗产继承的范围、方式上作以细化规定。
2.具有精神内容的数字遗产问题
在具有精神内容及人格利益的数字遗产上,我们是否同样赋予其财产属性?还是将其纳入知识产权或个人信息的保护?
具有精神内容的数字遗产的界定存在困难。首先,由于这类数字遗产形式各异,且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其价值对于不同的主体来说是不同的。其次,与隐私权存在的潜在冲突。诚然,数字遗产中可能会含有大量的隐私信息,而这些信息的所有者不一定会希望这些信息都为继承人所见,那么如果在没有所有者的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继承者通过继承获得了所有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这是与民法的自治精神有所矛盾的,是数字遗产继承的一个难题所在。 同时此类数字遗产的继承有一定的操作性。在传统继承法的客体判定上,除经济价值的考量外也会适当考量一定精神价值。这些如结婚照片、录像等物品也许经济价值不高,但往往有着远超经济价值之上的精神价值。有学者称这种物为“人格物——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 。这种物上一般寄托了人们的特殊情感,四川就有一起由于唯一存留的老照片而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这种人格物的继承注重的是精神的传承,某种意义上说,远超了原物本身的价值所在。2005年美国雅虎公司发生一起类似案件,一位父亲想收集战死儿子的电子邮件并制作成册来表达心意,遂向雅虎公司提出请求。雅虎公司以协议中规定的账户持有人死亡之时账号即予终止的隐私条款拒绝了其父的请求,但最终在法庭的命令下同意解开账户。2010年11月,美国俄亥俄州通过了一项法律,该法律明文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权,并将其纳入死者遗嘱执行范围当中,给予我们很大启发。
“继承的本质是生者对死者社会的延续” 。因此,继承并非只是简单的财产利益的继承,精神价值的继承十分必要。我国可以从保护公民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来制定相应法律对具有人身属性的账号密码、文字、相册等数字遗产进行规制和保护。
三、数字遗产继承与保护的具体路径研究
(一)继承方式和继承人的确定,坚持自愿与效率原则
一方面要坚持尊重被继承者遗愿。“与传统可继承的财产相比,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应该更加注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进行遗产继承时应首先依照“被继承人自己确定为主”的原则,在数字遗产继承的范围、份额上应以被继承人生前意愿为主。只有当被继承人没有订立数字遗产继承遗嘱,订立的遗嘱无效或是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再依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 另一方面,遗嘱继承人的确定应具有一定开放性 。被继承人在订立此遗嘱时可以考虑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外的人选,如多年照顾自己的邻居等。此外,在具有精神价值的数字遗产继承上,可以在不违背被继承人意愿的基础上,将遗产信息通过备分等方式留给多个继承人,将其价值发挥到最大。
(二)排除网络服务协议限制,增添网络运营商义务条款
数字遗产依拖于网络服务平台而实现,而当前大多网络服务协议都是格式合同,合同中限制了网络用户对其财产权利的转移,并且都没有规定运营商有任何此类义务。在之前的QQ号码继承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要求继承账号密码,网络运营商往往以协议中的规定而统予以回绝。因此,要使数字遗产能够被顺利的继承,出于平衡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考虑,应在网络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网络运营商有协助继 承人继承数字遗产的义务,保障被继承人的权益。
(三)明确继承人的证明责任,规定一定的除斥期间
在传统继承中,遗产一般为实物形式,被继承人也能够清晰确定。但在数字遗产继承中,网络用户也许不会用真实信息注册账号,甚至有的用户会使用虚假信息进行注册。这就牵涉到是否实名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只要有正确的账号密码就可直接予以继承,可若继承人不知道相应的帐号和密码,就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向网络运营商提交协助继承的申请,并提交相应身份关系证明、被继承人账号使用和归属证明等等。同时在具体程序的设置上,兼顾数字遗产的隐蔽性特性,法律应规定一定的除斥期间,即继承人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向网络运营商提交申请,那么即视为自己放弃继承,这样也有利于人们积极行使权利,并且促进数字信息资源的更新与利用。
(四)加强数字遗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
在汶川大地震两周年纪念日之时,就曾有一家技术开发公司设立了网络遗嘱继承的网站。在这之后,南京也有科技公司开发出一款监控程序,若用户连续多天未登录账号信息,该公司将会依照用户与其签订的协议直接联系指定的联系人,让其继承相应的数字遗产。
这些网站的设立和业务的开展为我们实现网络遗产的继承提供了便捷的渠道,但是其安全性、合法性方面还有所欠缺。所以仍需要依靠技术手段来强化信息的安全防御,提高管理服务,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应建立完备的信息收集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及安全监测和反馈制度,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辅以公证业务以更好的保护数字遗产的继承。
(五)重视个人数字遗产继承,提高数字遗产保护意识
网民群体要强化个人网络权益的保护意识,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网络账号及密码;重视对数字遗产的继承,并有确立遗嘱、妥善分配好自己的数字遗产的意识。今后,有关数字遗产保护机构的设立、人们继承数字遗产的意识培养方面仍需进一步发展。
注释:
数字遗产“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2326868.htm.2017年10月13號访问.
商昌国.网络遗产的继承.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9)(总第153期).
肖莹莹.网络信息财产继承问题研究.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论文.2013.12.
陈自然.数字财产继承问题探讨.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
冷传莉.民法上人格物的确立及其保护.法学.2007(7).
李宏.遗嘱继承的法理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2.
马一德.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探析.法商研究.2013(5).
美国俄克拉荷马州众议员说:“比如上传的数码相片、往来的电子邮件这些重要的私人信息都需要得到处理,我们鼓励人们在世时就将自己的虚拟财产也做出处置交待方面的必要说明。如果死者在生前没有就去世后的虚拟财产做出明确的处置说明,法院将根据情况决定它的合法继承人。”
李岩.虚拟财产继承立法问题.法学.2013(4).
参考文献:
[1]张胜杰.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河南:河南大学.2013.
[2]杨瑞雪.我国数字遗产继承制度研究.山东:山东大学.2016.
[3]王国强、耿伟杰.网络环境下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研究.大学图书馆学报.2012-05- 21.
[4]顾逸.构建中国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研究.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6.
[5]付冠男.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保护.甘肃:兰州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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