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平等与中庸之道: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的实现之维

    陈霞

    [摘要]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最早系统论述分配正义的思想家之一。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是一种相对平等,分配正义的实现基于比例平等标准,而中庸之道是实现分配正义的途径。中道依托中产阶层的力量,通过优良政体的构建促进分配正义的实现,通过法律之治的推崇保障分配正义的实现。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思想中蕴含的平等观念、中道思想和法治理念为当代中国的分配制度怎样兼顾公平提供了有意义的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比例平等;分配正义;中庸之道;法治

    [中图分类号]D6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4)07-0022-04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理论阐释与实践路径研究”(12&ZD058)阶段性研究成果。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古今中外的思想家从来没有停止对于正义的思考和追求。亚里士多德作为西方政治学思想的开山鼻祖和集大成者,他在《政治学》开篇就讲“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1]亚里士多德把正义作为政治学追求的终极价值。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有着非常丰富的内容,其中关于分配正义的研究是其正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那么,亚里士多德追求怎样的分配正义?亚里士多德诉诸于什么途径实现城邦的分配正义?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理论给当代中国有哪些启示?以上是需要我们进行探讨和追问的问题。

    一、比例平等: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的标准

    理解分配正义首先就应当明确什么样的分配是正义的,也就是分配正义的标准。总的来说,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是一种平等主义的。“世上一切学问(知识)和技术,其终极(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1]正义包含着两个因素,一是要分配的事物,二是应当接受事物的人。亚里士多德的分配理论主要体现在对于城邦职位和财富的分配上,对于相等的人应该配给相等的事物,关系到两个平等原则:数量平等原则和比例平等原则。“所谓平等有两类,一类为其数相等,另一类为比值相等。‘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的相同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个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1]其中与他人所得者相等的含义我们可以理解为平等的人之间的平等。例如在平民政体下,官职向城邦中的全体公民平等开放,官职不设或很少设财产的限制,目的是使城邦中的所有公民都有机会参与政权。比值平等指根据公民的价值也就是天赋、出身和贡献的不同,按比例来分配城邦的要素,可以解释为不平等人之间的不平等,是一种相对的平等。

    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的标准是比例平等,是一种相对平等和合适比例。“政治的公正是自足的共同生活,通过比例达到平等或者在数量上平等的人们之间的公正。在不自足的以及在比例上、数量上都不平等的人们之间,不存在政治的公正,只存在着某种类比意义上的公正。”[2]城邦需要遵循比例平等原则对公物进行分配,“人们都承认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正义(公道)的,在任何方面要求一律地按绝对平等的观念构成的政体,实际上不是良好的政体”。[1]利益分配应该遵循比例平等的基本原则,“每个人在城邦中所获得的利益,应该以其为城邦贡献的‘美善行为的多少为依据,如果一个人为城邦贡献的美善行为最多,他就应该比其他任何门第高贵或饶于财富的人们获得更多的利益”。[3]从亚里士多德对于数量平等和比例平等的论述上来看,他反对那种机械的数量上的绝对平等而推崇按照城邦公民的天赋、出身等自身条件的差别来分配社会财富的比例平等。绝对的数量平等就好比大锅饭制度,虽然实现了社会财富的绝对平等分配,但是也抹杀了很多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没有体现差别原则,不利于社会的发展。比例平等的原则反对数量上的绝对平等,准许公民根据自身条件的差别来分配社会财富,一定程度准许差别的存在,但是同样也会造成社会贫富差距的过大。应该说亚里士多德是最早认识到绝对平等的缺陷,进而主张一种相对主义的平等的西方学者之一。但是理解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思想首先应当明确一个前提,那就是亚里士多德主张的参与城邦公职分配的公民是不包括婴儿和奴隶在内的,对于他们来说是没有正义可言的,实际上亚里士多德排除了一部分人的公民资格。

    二、中庸之道: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的实现途径

    那么怎样实现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分配上的正义呢?换句话说,城邦公物的分配怎样实现比例上的平等呢?亚里士多德并没有详细叙述怎样实现正义的分配,但通过他对中道的论证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庸之道对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实现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一)中道通过优良政体的构建促进分配正义的实现

    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上推崇中庸的美德。他认为人“有三种品质,两种恶(其中一种是过度,一种是不及)和一种作为它们的中间的适度德性。”[2]中道美德是最好的适度的,亚里士多德对中庸美德的推崇映射到政治学上就是用中庸之道治理城邦。“正义的(合法的)分配是以应该付出恰当价值的事物授予相应收受的人”。[1]分配上的中庸之道就要求对公物的分配遵循比例平等原则,“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各要素的贡献的大小为依据”[1]。

    亚里士多德把比例平等和分配正义的实现寄托于中等阶层执政的优良政体。中等阶层是中庸的化身和载体,亚里士多德是中等阶级的代言人,中等阶级是一个国家中最安稳的阶层。“就一个城邦各种成分的自然配合说,唯有以中产阶级为基础才能组成最好的政体。中产阶级(小康之家)比任何其他阶级都较为稳定。”[1]中道对于城邦具有重要意义,他认为最好的政体是以中产阶层为主体的共和政体,“亚里士多德关于如何分配一个城邦政治权力的主张是实现共和政体和中产阶层的统治。”[4]因此,亚里士多德把治理城邦的希望寄托于中等阶层。要实现他说的比值上的平等,在一个变态的整体中显然是不能实现的,这就要求构建一个符合中道德性的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优良政体,这种政体的社会结构是橄榄形的,中间大,两头小,这样的话社会最稳定。亚里士多德将其对于中道的推崇扩展到了社会阶层的论断上,他认为基于中道对于正义的重要作用,社会阶层中如果财富处于中间状态(介于极贫和极富阶层之间)的中产阶层处于主体地位,那么最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最有利于城邦正义的实现。“凡邦内中产阶层强大,足以抗衡其他两个部分有余,或至少要比任何其他单独一个部分强大——那么中产阶层在城邦内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他两个相对的部分就谁都不能主治政权—这就可能组成优良的政体,最好的政治团体必须由中产阶层掌握政权”[1]。

    (二)中道通过法律之治的推崇保障分配正义的实现

    亚里士多德对法律十分的推崇,这一点是与他的老师柏拉图最大的不同点之一,柏拉图认为法治是“第二等好”的统治,人治是最好的统治,而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最好的统治,法律是一种没有感情的智慧,它具备人治所不具备的公正特质。人治中的人存在感情,所以政治腐化就成为可能,感情是不公正、不公道产生的根源,“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1],用法律治理城邦就可以避免感情因素带来的流弊,所以用法律治理城邦要优于由人治理城邦,也只有通过法治才能保障一个城邦的稳定发展和维护城邦公民的长远利益。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包含两层意思,“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3]但是怎样来判断法律是否良好呢?亚里士多德认为这个标准就是“正义”,正义是判定法律好坏的标准,这里的正义应该怎样理解呢?亚里士多德并没有系统论述,但符合中道的正义法律的一个特征,有助于保障实体上的正义的一种法律就可以说是体现了中道,这种符合正义的法律反过来又可以促进城邦的正义。

    法治是实现分配正义的保障。“正义的实现要求避免暴政并且以法律作为其保障。”[6]亚里士多德对法律的推崇在他的正义观中尤为明显。“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1]亚里士多德把优良的法律作为中道的一种表现,认为优良的法律本身就是符合中道的,作为政治正义,法律调整的是社会成员与整个社会的相互关系,“若城邦的公民能遵循法律并通过法律进行管理,那么这个城邦能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法治是一个体面政治生活的必要条件。”[4]分配正义的实现要求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都必须合乎法律。一个违法的人被认为是不正义的,而守法的人则被认为是正义的,因此,只有符合法律的才是正义的,要想实现分配正义就必须实行法治。

    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理论已经被后世奉为经典,他主张正义的本质在于平等,这成为近代正义理论的源泉和基础。但任何理论都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其本身是存在着一定的局限的。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理论的局限性一方面体现在排除了一部分人的公民身份,在他看来,奴隶、妇女和小孩是没有正义可言的;另一方面体现在其分配正义理论的实际操作性不强,显得模糊和抽象,“尽管亚里士多德能够证明正义是什么,但是亚里士多德引导我们把哲学和政治转变成对完美正义追求的尝试很可能是徒劳无益的。”[7]虽然他认为正义的本质在于实现比例上的平等,但是怎样实现这种比例上的平等,并没有充分论证,因此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三、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思想对中国的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贫富差距也逐渐拉大,还有相当一部分人生活在贫困之中。怎样缩小这种贫富差距、实现社会财富的公正分配,就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2013年2月5日,国务院转批《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可见改革现行收入分配制度、缩小贫富差距,进一步做到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迫在眉睫。虽然其分配正义理论本身存在着诸多局限,但是在今天看来,尤其是对于急需进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我国来说,仍然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1.扩大劳动收入在社会分配中的比重,相同行业的劳动者的收入应当基本一致,即实现相同行业内部收入分配的基本一致。“分配正义不同于其他形式的正义就在于当判断一个人获得公物是否公正时,它会考虑这个人的价值。”[8]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因此人民群众都是平等的,如果相同行业的劳动者其收入差距非常大,那么就违背了“平等的人平等分配”的正义原则。对于自身条件相差不大的公民,其收入和获得的报酬应当差别不大,而对于努力程度更高,天赋也更高的公民则应当准许其获得更好的收入及报酬,但是这种差别是建立在公民自身天赋条件有所差别的基础之上的,应当准许适度的差距的存在,但这种差距不应过大。国家或许可以参考每一年度的行业平均职工工资来确定各个行业的收入水平,对于从事相同行业的人员,其收入应当与其行业水平基本一致。

    2.准许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存在,但是国家应当进行宏观调控,使差距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之内。在不同行业之间,不可能实现绝对的收入一致,甚至收入差距会非常大,例如,在现代社会中金融行业的收入可能要远远高于农业的收入,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如果每一个行业的收入水平都一样,那么就会严重挫伤人们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的发展。但是差距如果过大的话,就显得不够公平,这时国家应当通过合理的税收制度和法律来缩小这种收入的差距。国家绝对不能通过国家政策来人为的造成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现象,例如现阶段的垄断问题,对于一些牵扯到国家经济命脉的行业,国家可以实现垄断经营,但是对于其他一些行业,不应当保护这种垄断,因为这会造成垄断行业的工作人员收入过高。亚里士多德主张城邦中的公职应当在平等的公民之间平等的分配,亚里士多德主张的城邦中的职位在今天可以理解为国家资源,既然国家资源需要在平等的公民之间平等的分配,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群众具有平等的公民资格,每个公民在法律意义上都是平等的,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当平等的参与到国家资源的分配之中,这就要求国家打破垄断,不能通过国家强制力排除一部分公民进入一些特殊的领域,例如石化、电力等由国家专营的行业,而应当逐渐打破垄断,让公民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3.扩大中产阶层在社会中所占的比重,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的社会结构。亚里士多德认为中产阶层是最能体现中道精神的群体,这一群体既不是极端富有也不贫困,因而最有利于城邦的稳定,亚里士多德的这一观点在现阶段也是非常有价值的。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各阶层所占比重之中,中产阶层的人数都占绝大部分,贫穷者和富豪都是少数,而目前中国的中产阶层的人数所占的比重偏低,并且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往往不利于培养中产阶层,因为就算有的社会成员已经是中产阶层了,但是很可能因为一场大病或者是由于意外而由中产阶层变为贫困阶层,所以要想实现社会的分配正义,不但要下大力气培养中产阶级,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数量,提高部分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使其加入到中产阶层的群体中来,而且还要制定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防止中产阶层人群的流失,这样才能不断巩固并扩大中产阶层的数量。

    4.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完善税收和价格法律制度,为实现分配正义提供法律保障。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实现分配正义的保障,对于违反分配正义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律来实现纠正。分配正义要发挥作用需要一些制度为前提,一是健全的法治面前人人平等,二是人们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平等的权利。[9]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是法律体系只是形成了一个轮廓,远远不够精细。实现分配正义要求有精密的税收和价格法律制度来支撑,完善的税法可以使高收入者承担更重的税收,低收入者不用纳税,进而达到缩小不同行业和不同个体之间的收入差距的目的,是国家宏观调控居民收入的一个重要的手段,而完善的价格法律制度能够保障日常生活用品的价格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不会造成某一类商品在短期内价格迅速上涨的情况。现阶段我国的税收制度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价格法律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这直接造成了公民个体之间收入差距过大、房地产价格暴涨等等现象的发生,因此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和价格制度,完善合理的房产税、遗产税、个人所得税和价格法等法律制度,缩小现阶段的贫富差距,实现商品价格的自然回落非常有必要。

    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思想,虽然打上了鲜明的时代烙印,具有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但是直到二千年后的今天仍然闪耀着智慧的光芒,其理论中的比例平等原则是一种间接意义上的平等,亚里士多德能够看到绝对的平等的缺陷,主张实现一种有差别的、能够体现每个人贡献大小的平等,是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的。而现阶段的中国收入分配领域面临的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在追求效率的前提下怎样兼顾公平。里士多德分配正义思想中蕴含的平等观念、中道思想和法治理念为当代中国怎样兼顾公平提供了有意义的借鉴。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9.

    [2]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48.

    [3]王彩波.西方政治思想史——从柏拉图到约翰·密尔[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59-60.

    [4]Bernard Yack.Problems of a Political Animal?押Community?熏Justice?熏and Conflict in Aristotelian Political Thought[M].Berkeley?鸦Los Angeles?鸦London?押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3?押166.

    [5]Robert Cathal Woods.The Virtuous polity?押Aristotle on Justice?熏Self-interest and citizenship[D].The Ohio State University?熏2004?押95.

    [6]F.Rosen.The Political Context of Aristotle's Categories of Justice[J].Phronesis?熏Vol.20?熏No.3?穴1975?雪?熏 pp.240.

    [7]Delba Winthrop.Aristotle and Theories of Justice[J].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熏Vol.72?熏No.4(Dec.?熏1978)?熏pp.1215.

    [8]Ronald L.Weed?熏Aristotle On Stasis?押A Moral Psychology of Political Skepticism[D].Saint Louis University.2005?押22.

    [9]姚大志.分配正义:从弱势群体的观点看[J].哲学研究,2011,(3):112.

    责任编辑宋桂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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