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分析研究
摘 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中国社会零售品消费市场“电商化”趋势比重已经超过10%。但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等方面亟需提高。民商法作为规范交易活动的法律,需要对电子商务加强监管,并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进一步完善,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民商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
1 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是指依托于网络,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的统称。区别于传统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的参与者仅仅基于服务器,不用面对面的就可以进行交易行为。目前,电子商务已经扩展成为集网络购物、网上交易、在线支付等各种交易、金融、服务为一体的新型商业运作模式。
电子商务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人们开始使用电报的形式进行商业信息的传递,随后传真机出现,并且基于其使用更加方便,传输效率更高而取代了电报。到20世纪60年代末,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一种新的电子传输方法-电子数据交换(即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出现并迅速在商业上得到广泛应用,这就是电子商务的雏形。电子商务在我国起步较晚,1995-1998年为我国电子商务的萌芽时期。基于联合国推行的EDI标准UN/EDIFACT),我国在外贸交易中首先使用电子商务。1999年后,随着互联网在全世界范围内掀起新的技术革命浪潮,网络迅速覆盖社会方方面面,使得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活动和网上交易平台呈井喷式涌现,电子商务在我国进入迅速发展期。2000年后,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数量和规模进入高度膨胀期,网络电子交易的交易量、交易额持续高速增长,已经成为人们日常购买物品、进行交易活动的重要方式[1]。
2 电子商务的特点
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有几个突出特点:第一,交易便捷化,由于电子商务借助于互联网,交易活动可在点选的瞬间完成,不需要交易双方会面,因此快捷方便;第二,市场国际化,电子商务不局限于地区、国家,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人都可以通过网络实现与他人的交易;第三,过程虚拟化,交易的双方从发出要约到交易的完成,直接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个体都是虚拟化的[2]。
3 电子商务中民商法的应用
民法中包含的财产法,是由物权法、债法组成,主要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债务问题。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主要约束商业活动中参与者的行为[3]。民法与商法共同调整经济活动,保护参与者的个人利益,维护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在传统商业活动中,民商法作为规范商业行为的重要法律,保证了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并且保障了参与者的个人利益,是保障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全民化和日常化,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性问题日益凸显。买卖双方存在的不誠信现象,交易过程安全指数低,交易售后服务不易实现等问题约束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电子商务活动需要民商法的约束才能保证更加正常有序的进行。在实际的电子商务活动中,民商法可以针对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有效的实施:第一,民事主体方面,加强对于民事主体准入资格的监督。由于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准入门槛较低,且在虚拟网络空间内缺少必要的物理特征,因此给了诈骗、假冒等不法行为以可乘之机。只有加强电子商务活动准入资格的监管,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4]。第二,电子商务商行为方面。传统的交易活动从邀约、承诺到合同的订立,一般借助于纸质的载体,一旦交易双方发生纠纷,可以通过纸质证据的原件来明辨事实。但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邀约、承诺的行为会电子化、数据化,而电子数据易复制,难于区别。因此,电子商务商行为中涉及的关键信息需要准确的保存和提取,民商法可以通过信用等级评估、信用监督等方式,为交易双方提供有效的参考,保障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三,权利救济方面。电子商务活动的范围不局限于一个国家,属于无国界行为。交易过程中侵权等不法行为更容易出现。当出现利益受损情况时,应进行相应救济程序,让交易双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坚决杜绝不法现象。
4 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安全保护中的创新分析
民商法的制定是基于传统的商业交易行为,但是在电子商务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的现代社会,需要更加注重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5]。因此需要对民商法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证电子商务活动安全、高效、有序的进行。
第一,承认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民事法律地位。尽管在交易中,双方的身份是虚拟的,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但是每个虚拟的身份都是现实交易主体的真实体现。因此,应当在法律中确认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且制定相应的确认身份的方法,严格把控身份的确认过程。由于电子商务活动依附于一定的交易平台,因此可以赋予交易平台确认双方身份的权利,并可以督促交易者注册并确认个人身份,如使用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确保参与者的身份信息有效可靠。对于未经确认身份的交易行为,法律对其有效性不承认、不保护。
第二,增加针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应条款。由于现有民商法主要针对的是传统交易活动,在电子商务方面的针对性条款相对缺乏。为更好的保障电子商务活动有条不紊的进行,应当在现有的民商法基础上,针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特点增加新的条款。例如自2013年全国人大财经委起草的《电子商务法》,首次为电子商务活动设立专门的法律。新的《电子商务法》主要解决电子交商务活动中容易出现的信息安全问题、虚拟财产安全问题、支付问题等,杜绝网络欺诈、虚假宣传、信息泄露等现象的出现,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提高电商的准入标准,保障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
第三,对网络交易制度进行完善。由于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在技术上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在电子单据、安全认定等方面。对于我国网络交易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可以参考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使得我国在电子支付规则、税收规则、发票管理规则等方面制度更加完善,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保护,我国电子商务活动更快更好的发展。
5 小结
在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逐渐摆脱传统交易附属的地位,在社会零售品消费市场中占得比重越来越高。但是随之出现的问题也日益显露,网络欺诈、信息虚假宣传、个人信息泄露等现象屡见不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想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必须借助于民商法,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监督管理,从而确保电子商务活动的有序进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活动秩序。
参考文献
[1]卫丹洁.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历程回顾及展望[J].商情,2013(45):118-118.
[2]沈根荣.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进程及特点[J].国际商务研究,2000(2):37-41.
[3]黄清华.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45-54.
[4]周研兵.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J].法制博览,2015(10):106-107.
[5]王妍.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楚天法治,2015(9).
作者简介
邓志婧(1988-),女,汉族,广东深圳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技术文
关键词:民商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
1 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是指依托于网络,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的统称。区别于传统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的参与者仅仅基于服务器,不用面对面的就可以进行交易行为。目前,电子商务已经扩展成为集网络购物、网上交易、在线支付等各种交易、金融、服务为一体的新型商业运作模式。
电子商务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人们开始使用电报的形式进行商业信息的传递,随后传真机出现,并且基于其使用更加方便,传输效率更高而取代了电报。到20世纪60年代末,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一种新的电子传输方法-电子数据交换(即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出现并迅速在商业上得到广泛应用,这就是电子商务的雏形。电子商务在我国起步较晚,1995-1998年为我国电子商务的萌芽时期。基于联合国推行的EDI标准UN/EDIFACT),我国在外贸交易中首先使用电子商务。1999年后,随着互联网在全世界范围内掀起新的技术革命浪潮,网络迅速覆盖社会方方面面,使得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活动和网上交易平台呈井喷式涌现,电子商务在我国进入迅速发展期。2000年后,我国电子商务活动的数量和规模进入高度膨胀期,网络电子交易的交易量、交易额持续高速增长,已经成为人们日常购买物品、进行交易活动的重要方式[1]。
2 电子商务的特点
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有几个突出特点:第一,交易便捷化,由于电子商务借助于互联网,交易活动可在点选的瞬间完成,不需要交易双方会面,因此快捷方便;第二,市场国际化,电子商务不局限于地区、国家,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人都可以通过网络实现与他人的交易;第三,过程虚拟化,交易的双方从发出要约到交易的完成,直接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个体都是虚拟化的[2]。
3 电子商务中民商法的应用
民法中包含的财产法,是由物权法、债法组成,主要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债务问题。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主要约束商业活动中参与者的行为[3]。民法与商法共同调整经济活动,保护参与者的个人利益,维护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在传统商业活动中,民商法作为规范商业行为的重要法律,保证了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并且保障了参与者的个人利益,是保障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全民化和日常化,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性问题日益凸显。买卖双方存在的不誠信现象,交易过程安全指数低,交易售后服务不易实现等问题约束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电子商务活动需要民商法的约束才能保证更加正常有序的进行。在实际的电子商务活动中,民商法可以针对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有效的实施:第一,民事主体方面,加强对于民事主体准入资格的监督。由于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准入门槛较低,且在虚拟网络空间内缺少必要的物理特征,因此给了诈骗、假冒等不法行为以可乘之机。只有加强电子商务活动准入资格的监管,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4]。第二,电子商务商行为方面。传统的交易活动从邀约、承诺到合同的订立,一般借助于纸质的载体,一旦交易双方发生纠纷,可以通过纸质证据的原件来明辨事实。但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邀约、承诺的行为会电子化、数据化,而电子数据易复制,难于区别。因此,电子商务商行为中涉及的关键信息需要准确的保存和提取,民商法可以通过信用等级评估、信用监督等方式,为交易双方提供有效的参考,保障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三,权利救济方面。电子商务活动的范围不局限于一个国家,属于无国界行为。交易过程中侵权等不法行为更容易出现。当出现利益受损情况时,应进行相应救济程序,让交易双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坚决杜绝不法现象。
4 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安全保护中的创新分析
民商法的制定是基于传统的商业交易行为,但是在电子商务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的现代社会,需要更加注重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5]。因此需要对民商法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证电子商务活动安全、高效、有序的进行。
第一,承认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民事法律地位。尽管在交易中,双方的身份是虚拟的,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但是每个虚拟的身份都是现实交易主体的真实体现。因此,应当在法律中确认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且制定相应的确认身份的方法,严格把控身份的确认过程。由于电子商务活动依附于一定的交易平台,因此可以赋予交易平台确认双方身份的权利,并可以督促交易者注册并确认个人身份,如使用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确保参与者的身份信息有效可靠。对于未经确认身份的交易行为,法律对其有效性不承认、不保护。
第二,增加针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应条款。由于现有民商法主要针对的是传统交易活动,在电子商务方面的针对性条款相对缺乏。为更好的保障电子商务活动有条不紊的进行,应当在现有的民商法基础上,针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特点增加新的条款。例如自2013年全国人大财经委起草的《电子商务法》,首次为电子商务活动设立专门的法律。新的《电子商务法》主要解决电子交商务活动中容易出现的信息安全问题、虚拟财产安全问题、支付问题等,杜绝网络欺诈、虚假宣传、信息泄露等现象的出现,维护交易双方的利益、提高电商的准入标准,保障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
第三,对网络交易制度进行完善。由于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在技术上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在电子单据、安全认定等方面。对于我国网络交易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可以参考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则,使得我国在电子支付规则、税收规则、发票管理规则等方面制度更加完善,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保护,我国电子商务活动更快更好的发展。
5 小结
在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逐渐摆脱传统交易附属的地位,在社会零售品消费市场中占得比重越来越高。但是随之出现的问题也日益显露,网络欺诈、信息虚假宣传、个人信息泄露等现象屡见不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想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必须借助于民商法,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监督管理,从而确保电子商务活动的有序进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活动秩序。
参考文献
[1]卫丹洁.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历程回顾及展望[J].商情,2013(45):118-118.
[2]沈根荣.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进程及特点[J].国际商务研究,2000(2):37-41.
[3]黄清华.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45-54.
[4]周研兵.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J].法制博览,2015(10):106-107.
[5]王妍.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楚天法治,2015(9).
作者简介
邓志婧(1988-),女,汉族,广东深圳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技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