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分析
王珏
摘要:随着我国法制文明建设的持续推进,近年来未成年人权利虽然受到了更多的尊重与重视,但在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上,却仍然存在着比较明显的缺陷,这些对相关法律援助工作的落实开展造成了不小阻碍。基于此,本文对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同时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能够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所帮助。
关键词: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立法
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不仅在思维能力、道德推理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各方面能力素养上相对薄弱,同时还很容易受到消极事物的影响,即便相关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予以了充分保护,也很容易在诉讼中出现无法行使合法权利的情况,而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则正是解决这方面问题的有效途径,能够为未成年人在诉讼中理解、行使合法权利提供重要帮助。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相关研究,也同样是十分具有现实意义的。一、我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规定过于分散
《法律援助条例》的施行虽然使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得以确立起来,但由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生理、心理、权益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异,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也有所不同,而《法律援助条例》及其他法律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等)中有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内容又过于分散,并不能够形成统一、成熟的法律援助体系,因此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一直都存在着内容不完善、缺乏针对性的问题,而这也给相关司法活动中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例如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四条中规定“对需要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但并未对具体的法律援助服务要求做出说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的具体实施,仍然需要按照《法律援助条例》中面向所有公民的规定执行,根本不能体现出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更无法在法律援助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优先保护、特殊保护。
(二)法律位阶相对较低
《法律援助条例》作为我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法律依据,不仅未能在内容上凸显出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同时还存在着法律位阶过低的问题,在一些刑事诉讼活动中,仅能够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为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机关提供指导,却无法起到强制性的约束作用。也就是说,在未成年人需要法律援助时,即便上述机关未能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也同样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对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显然是非常不利的。另外,在《法律援助条例》位阶较低、约束力不足的情况下,还很容易出现法律援助机构服务或援助律师不愿履行义务的问题,或是在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时采取消极应对的态度,而这则会给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落实带来困难。
(三)援助经费有所不足
法律援助制度的落实执行必须要以相关援助经费作为基础支撑,但由于当前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的筹集途径相对单一,仅限于国家拨款及少数的社会捐助(捐助主体包括企业、个人、公益组织等),而在法律援助制度得到推广后,人们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又大大增加,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经常会出现经费不足的问题,无法为相关法律援助律师提供足够补贴,这不仅会严重打击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会让法律援助工作的落实执行变得更为困难。另外,与常规法律援助服务相比,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服务往往会对援助律师提出较高要求(如了解未成年人性格等),如果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不足,那么对相关专业律师人才的引入与培训同样很难进行下去,长期下来还会导致援助律师过少或素质不足的问题。
(四)援助介入范围较小
《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中有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规定适用范围相对有限,主要是面向未成年人犯罪、抚养费追索等相关案件,而对未成年人身为被害人的其他类型案件中,法律援助则通常并未受到重视,相关制度内容也存在不少缺陷,而这也使得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介入范围受到了很大限制。例如在《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中规定“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同时规定“经济困难”的标准,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与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而定。这样的法律援助制度不仅缺乏明确的执行标准,同时也未能考虑到未成年人在缺乏经济来源等方面的特殊性,一旦未成年人以被害人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就很容易出现法律援助无法介入的情况。
(五)监管评价机制缺失
在我国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中,还存在着监督评价机制缺失的问题,即便《法律援助条例》中对援助律师监督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但却缺乏相关的具体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在按规定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后,援助律师的具体工作行为并不会受到监督,对于援助效果也缺乏合理的评价标准。这样一来,只要法律援助机构及援助律师按规定实施了援助行为,那么即便援助效果较差,也同样可以视为援助工作结束,援助律师基本不会受到任何处罚,这显然是无法真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路径
(一)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法律规定是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施行的重要依据,要想对当前我国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加以完善,首先就必须要加快推进相关立法工作,构建起针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完善法律体系,同时在参考《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援助条例》等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将有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法律条文综合起来,制定出一部内容健全的专门法律,已解决当前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针对性不足、内容不完善、法律要求不具体等问题。同时,在专门法律出臺后,公安、法院等部门机关也可以展开更为有效的普法宣传工作,帮助未成年人明确认识到自身可享受法律援助服务的权利,或是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展开针对性学习,具备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能力,以免因专业援助律师不足而影响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落实。
(二)细化法律援助责任
为解决《法律援助条例》等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文件位阶过低的问题,一方面应从立法工作入手,由立法部门在制定专门法律的过程中提升其法律位阶,保证相关法律规定能够对公安、法院、检查院等机关部门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做出强制性约束,另一方面则需要在具体法律条文中将未成年人案件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审理程序等内容明确下来,同时针对各部门机关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方面所能够发挥的作用,对其提出具体、严格的法律援助工作要求,使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责任能够得到明确,以免出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未能依法介入的情况。
(三)重视援助经费筹集
对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不能仅局限于法律规定层面,对于法律援助经费的筹集也同样十分重要。从目前来看,我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经费之所以会存在较大缺口,主要还是由于法律援助机构所需要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不断增多,而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又相对单一,而要想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自然也同样需要从经费来源、经费应用等方面入手,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例如从经费来源来看,未来国家应继续坚持以政府拨款为主、社会捐助为辅的法律援助经费筹集方式,同时提高对法律援助的重视程度,进一步加大政府补款额度、扩大社会捐助范围,以公开表彰、政策优惠等方式来吸引更多的社会捐助,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提供充足资金支持。而在经费应用方面,则需要明确认识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特殊性,同时建立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由政府财政部门专门进行拨款,并将相应的社会捐助单独列支,实行专户管理制度,使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经费能够从常规法律援助经费中独立出来,专门用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救济,这同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的问题。
(四)扩大援助介入范围
为实现对所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未来我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还需在援助介入范围方面进一步拓展,针对各种未成年人身为被害人的案件做出专门规定,明确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及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机关部门应在必要时对未成年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并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相关介入条件做出明确规定,将这类隐性案件同样纳入到法律法规的保护范围中来。另外,对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介入还需坚持“全程化”原则,要求公安机关从侦查起诉阶段开始,既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以免出现未成年人在诉讼的起诉环节即遭遇困难的情况,使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能够为未成年人提供更为全面的合法权益保护。
(五)建立完善监管机制
为保证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有效接入与落实到位,政府部门不仅要对公安、法院、检查院等部门机关提出严格要求,同时也要建立专业化法律援助队伍以及配套监督机制,由法律援助机构及相关部门共同对案件全程进行跟踪记录,同时与案件公诉人、主审法官保持密切沟通,实现全过程的法律援助监督,并根据监督记录情况作出准确、合理的援助质量评价,一旦发现有援助律师存在援助过程不积极、援助质量过低等情况,应立即对其做出相应处罚,以实现对援助律师行为的有效约束。而对于法律援助过程中表现良好、法律援助質量较高的援助律师,则可以予以公开表彰与奖励,以提高其法律援助工作积极性。
结束语:总而言之,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虽然仍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但只要能够提高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重视,同时在法律体系构建、援助经费筹集、法律援助过程监管评价等方面采取合适的应对措施,就必然能够使未成年人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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