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特权思想须树立正确权力观
马用浩
[摘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首先要理解和认识权力的来源,明白权力既可以被赋予也可以被剥夺。不受限制和约束的权力会异化为特权,从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转变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反对特权思想,必须摒弃把权力和“身份”、“地位”特别是超级福利待遇相联系的观念与认识。
[关键词]特权;权力观;监督;制度
[中图分类号]D6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4)06-0026-03所谓特权是指个人或集团凭借经济势力、政治地位、身份地位等,而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所享受的特殊权利或权力。这些权利或权力都是建立在对权利或权力分配的不公正基础之上。特权现象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团,个人或集团所享有的特权可以是特殊的权利,也可以是特殊的权力,或二者兼而有之。现阶段,特权现象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感。与此同时,特权现象背后的特权思想和特权意识更值得进一步关注:“官本位”思想仍有较大市场,部分执掌权力者有明显的特权思维和特权意识,视手中权力为个人私产,对于特权习以为常、见怪不怪;对权力的追逐、崇拜、敬畏和盲从成为部分社会成员的共有心态,不少人以能否享受特权作为人生成功与否的判断标准。一方面,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某些人享受和滥用特权现象表示不能忍受和强烈反感,另一方面,相当比例的民众和官员表示,“有权好办事”,只要有机会,自己也想搞点特权。特权思想、特权观念,如果演化成一种普遍接受的特权文化,将是更加令人担忧和值得警惕的。特权思想本质上体现的是错误的权力观,反对特权思想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一、明晰权力来源,摆正与人民的“主仆”关系
特权思想的最典型表现是“不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公仆,而把自己看作是人民的主人”[1],此种观点的错误根源在于颠倒了权力所有者与权力使用者的关系,必须牢固树立“权为民所赋”的正确观念。
根据人民主权论这一现代政治科学的基础理论,权力的所有者是全体公民(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于权力的所有者不能直接行使权力,权力所有与权力使用相分离,因此权利所有者赋权给权力使用者。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权力的全体公民是赋权主体,是权力的所有者和委托者。赋权客体,既是权力的行使者也是权力的受托者,赋权主体通过一套由法律规定的授权形式和授权程序将权力赋予具有一定政治素质、理论修养、道德情操和管理能力的国家与社会管理者。“权为民所赋”明确了权力来源,明确了权力的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是一种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是主人与仆人(社会公仆)之间的关系,权力的行使者必须向权力的所有者负责,这是权力合法化、合理化的基础。特权思想在权力观方面的核心错误是从根本上颠倒了权力授受——赋权主体与赋权客体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反客为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理解权力的来源,认识权力行使者的职责,懂得权力行使者应该自觉接受权利所有者的监督,明白权力既可以被赋予也可以被剥夺。如是,特权者的戾气、霸气才能遁形。
二、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关于权力的特性,英国阿克顿勋爵有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2],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则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对于特权的实质,西耶斯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无论何种特权,其目的自然都在于免受法律的管束,或赋予法律所未禁止的某种事物以专属权利。”[4]特权思想又一表现,就是认为权力不受限制,可以随意使用,“有一部分有功劳有职位的党员正是认为,他们的行为是不受约束的,这是他们的‘特权”。[5]
不受限制和约束的权力会异化为特权,从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转变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恩格斯在1890年致康·施米特的信中写道:“从分工的观点来看问题最容易理解。社会产生它不能缺少的某些共同职能。被指定执行这种职能的人,形成社会内部分工的一个新部门。”这部分人就成为从事社会管理的官员,同时“他们也获得了同授权给他们的人相对立的特殊利益”。[6]国家与社会管理权的所有者是全体公民,而被指定执行这些职能的人仅仅是权力使用者,是被授权使用权力的人。但是,他们也有“同授权给他们的人相对立的特殊利益”,这就使得特权的产生有了可能。如何保证权力使用者合理用权,如何保证权力被用于为公众谋利益,而不是为个人谋取特殊利益?
1.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权力要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运行。1945年毛泽东与黄炎培先生的“窑洞谈话”里讲到“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李克强在担任总理后的中外记者见面会上说:“要让权力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运行,使人民能够更为充分和有效地进行监督,这也是把权力涂上防腐剂,只能为公,不能私用。”权力在公开透明环境中运行,才能避免特权隐性化。所谓特权隐性化,也可称“隐性特权”,主要指公共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基于自身掌握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在法定利益之外享受的特殊利益和权利。这些特殊利益绝大多数并不合法合规,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仅限于“内部人”知晓和享受,以便当事人既能享受好处,又不必有公众监督之虞。
2.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纪委二次会议上强调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必须从制度层面认识特权产生的深层原因。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指出:“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是“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之一,“搞特权,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治传统比较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7]必须从法治和制度层面为遏制和根除特权开药方,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我们今天所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党的十八大强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提出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体现了对权力运行过程的重视和规范。从应然的角度看,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是社会价值和社会资源的分配过程,是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过程,是为民众谋利益的过程。特权的产生过程实际上是权力和权利的私有化过程,该过程通过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公共资源的非公共占有、公共利益的非公共获得三种基本形式完成。公共权力一旦不服务于公共利益而是用之于谋取私利,就转化为特权;公共资源一旦被非共同占有(私人占有),这种公共资源占有也转化为特权;公共利益一旦被个人获得(即非公共获得),这种非公共获得的利益就是特权。[8]相对于权力归属,长期以来我们对于权力运行过程的关注是非常不够的,对权力运行的环节和程序缺乏足够清晰地、严密的、具有科学性和规范性的安排和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权力清单不具体,权力运行流程不清晰,缺乏清晰、严密的程序性规定,或者虽然规定了权力运行程序,却不遵守程序或者随意减免程序、改变程序,甚至权力运行不透明,以至产生腐败机会。要消除这种现象,就要使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在时间和功能上相互衔接、环环相扣。权力运行过程中存在上述问题与漏洞,使得权力滥用、特权现象得以产生,不受制度约束也成为特权思想的一个突出表现。从理论层面分析,只有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遏制与消除特权。从经验层面来看,世界上一些廉洁程度位于前列的国家,都成功地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完备的约束权力的制度,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严格的公务员选拔与考核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完备的廉政法律制度、完备和严格的执法程序、建立专门的反贪机构等等。正是通过制定和严格执行这些规约权力的制度,有的国家从贪腐肆虐的国家成为清廉指数处于世界前列的国家。这些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三、反对“官本主义”,当官不能为发财
反对特权思想,必须摒弃把权力和“身份”、“地位”特别是超级福利待遇相联系的观念与认识,反对“把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把自己的地位、影响和工作条件,看作是自己所谓既得利益,……甚至把这些东西看出谁也碰不得、动不得的私有财产,想方设法地要去维护和扩大这种所谓既得利益。”[9]上述观点实际是传统社会“官本主义”在现代的体现。传统中国,整个社会等级体系建立在权力本位之上,权力是衡量人的社会价值的基本标准,也是影响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属性的决定性因素,支配着包括物质资源和文化资源在内的所有社会资源的配置。官阶、权力和等级紧密联系,“官”意味着一种地位,一种身份,“当官“与“发财”密不可分,“当官”即为发财,“当官”即可发财。在现代社会,国家与社会管理者,与经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农民一样,是一种社会分工或职业,而不是一种固定不变的“身份”,不存在身份孰贵孰贱、地位高低不同的问题。并且由于承担着社会管理与服务的职能,较之其他公民需要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责任越重。
当官不能为发财,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规则。在多数国家,国家公务员的收入在工薪阶层中是属于中等和偏上,薪俸和补贴是其任职期间经济收入的唯一来源。在这方面,有必要重申巴黎公社的“廉价政府”原则。巴黎公社时期,“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从前国家的高官显宦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公务津贴,都随着这些人物本身的消失而消失了。”[10]也正是在这个意义是,李克强总理在就任后的中外记者见面会上说,既然担任了公职为公众服务,就要断掉发财的念想。
当然,当官不能为发财,并不是说国家与社会管理人员不能有自己的合理合法的利益与权利,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是合理的合法的,需要得到承认和保护。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革命是在物质利益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11]“共产党人不是清教徒,也有正常的家庭生活,也有正常的社会交往,党员和干部要开展工作,也需要赋予一定的职权。……这些在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是正当的。”[12]其准确含义是,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外,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西耶斯指出:“按照事物性质来说,所有特权都是不公正的,令人憎恶的,与整个政治社会的最高目的背道而驰。”[13]在关注和治理特权现象的同时,我们也要高度警惕特权思想与特权思维,如是,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与消除特权。
参考文献:
[1][7][11]邓小平文选(2)[M].人民出版社,1994:332,333,146.
[2][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阿克顿勋爵论说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342.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穴上?雪[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4][13][英]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1,3.
[5]邓小平文选(1)[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43.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4)[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00-701.
[8]虞崇胜.澄清对特权认识的某些误区[J].探索与争鸣,2013,(5).
[9][12]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G].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1558-1559,1556.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5.
责任编辑宋桂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