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行为的学理分析
修瑞添
摘要:我們把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称之为事实认识错误。对盗窃行为而言,常出现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属不同构成要件的情形。可以看出,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与盗窃行为联系密切。本文着重以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为视角,并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结合,对盗窃行为进行学理思考。
关键词:事实认识错误;盗窃罪;法定符合说
一、概述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构成要件:(1)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2)行为是窃取,即违反被害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3)故意;(4)非法占有为目的。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不符合实际情况。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与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抽象符合说等相关理论都交织于事实认识错误中。其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处理涉及盗窃行为的疑难案件时屡见不鲜,例如行为人认为所占有的他人财物是遗忘物进而占为己有。因此,确有必要分析盗窃行为中的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不论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抑或抽象符合说,均含相对合理之成分,而不同学说之消长、对立、碰撞,则不断促进事实认识错误理论之深化。由于盗窃行为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相关,本文先论述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构成要件的情形,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只有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两种情况。对象错误指行为人把a对象错认为b对象进行侵害,但是两者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例如,行为人原计划偷盗普通财物,但误把枪支盗窃。打击错误指行为本身的差误造成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不符合实际受害的对象,而且两者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例如,行为人计划射击目标人,未有瞄准错把旁侧价值近万元的宠物打死。
二.分类
在实际应用中,根据故意不法内容与实际不法内容所占比例,可以将存在的错误分成两种类型:1)故意内容轻而不法内容重;2)故意内容重而不法内容轻。可以采用如下案例解释两者:行为人打算毁坏财物但误杀人即是指第一类;而计划杀人误杀死宠物即指第二类。
抽象符合说认为当行为人所认识的构成要件事实符合现实发生的构成要件事实时,承认故意犯的既遂。由于这样的客观解释大多违反责任主义的原理,鲜为采用。
法定符合说指只要行为人的认识和客观发生的事实在法定构成范围内互相一致,承认故意,而不要求主观认识和客观发生的事实相一致。关键在于它认为故意的内容不必与客观情形完全相符。按照法定符合说,对于杀人犯罪,承认故意仅需行为人对抽象的“人”犯罪。所谓的行为人对抽象地“人”的犯罪即是指行为人计划杀人,具有客观杀人的事实,而最终造成死亡的人和行为人主观想杀的人是否相同与之无关,仅需要事实上导致“人”的死亡,对他人权益造成侵犯,即可承认故意。可以用张三欲意偷盗普通财务误偷盗毒品案例来理解法定符合说。在这则案例中张三所盗窃毒品有物品价值,可评价为普通财物,那么认定张三有盗窃普通财物罪的既遂。反之,如果张三欲意盗窃毒品但盗窃普通物品,那么承认盗窃普通物品的既遂和盗窃毒品的未遂。综上,虽主客观不一致,但是当罪质相同时,成立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
三.析因
本文赞成法定符合说,有以下三点原因。
首先,符合罪刑法定的精神。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由两个基本方面组成:对于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对于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可以理解第一条为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第二条为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两者统一,运用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权与约束刑罚权,防止滥用,保障人权的统一,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全面的正确的含义。运用法定符合说判定法律案例,有利于促进犯罪的法定化与刑罚的法定化两者有机统一,切实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采取法定符合说,有利于平等地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害,法益保护是刑法将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和科处刑罚的基本根据。法益必须与利益相关联。“利益是法所规律的目的,而正义则是法所规律的最高标准。”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十大类犯罪,正是以不同的法益侵害为根据加以确立的。每个都包含了具体的意图和保护重点。刑事立法也不例外,需通过刑事司法的罪名判决来实现。运用法定符合说判定法律案例,既有利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结论以法条的保护法益作为指导,或是当侵犯法益的行为同时保护了另一法益时,通过法益的比较衡量,达到救济另一同等或者更高价值的法益的目的;也同样有利于通过具体法条的具体法益是否受到侵害为标准判断出犯罪的既遂与未遂。
第三、采取法定符合说体现了责任主义原则,符合责任的本质,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责任的本质是就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对行为人的非难。责任主义原则是指某种行为虽然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且也给法益造成了侵害,但是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科处其刑罚,还必须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和责任能力。即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是有意识的(指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时,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我认为,责任主义最为重要的一点,在于它是以“无责任就无刑罚”这一近代刑法基本原则为基础。责任主义原则涉及故意、过失、责任能力、违法性的认识和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以及结果加重犯等诸多的刑法理论问题。遵循责任主义原则的意义就在于:其一,只有当行为人处于正常的有意识的活动时,才可能对其进行法律的追诉并可能对其适用刑罚。其二,法律上的追诉在影响行为人心理的同时,也影响其他公民,其能够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运用法定符合说判定法律案例,有利于减少司法机关为了处罚行为人,而将没有故意、过失的行为认定为有故意、过失的行为,将没有责任能力的人认定为有责任能力的人,从而防止司法的恣意,提高司法结果对行为人意愿表达的真实性,切实地保障人权。
此外,法定符合说在盗窃罪发生犯罪竟合时对于罪行认定和刑罚也具有相当的积极作用。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当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适用于同一犯罪事实,发生评价范围上的部分重合关系而形成的一种复杂的犯罪形态,即犯罪竟合时,遵照法定符合说的原则进行司法认定有利于帮助准确定罪及合理量刑。
四.总结
由于事实认识错误会影响行为人的定罪量刑,为实现罪责刑相统一的结果,必须正确处理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体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刑法目的。贝卡利亚曾说,“刑罚是一种痛苦,一种由国家施加的痛苦,一种既折磨人的精神又折磨人的肉体的痛苦。这种痛苦如果使用得正确、得当,可以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有效地遏止住人们犯罪的意念。然而,如果它使用得不得当或者被滥用,就可能伤害无辜者,造成社会的恐惧和动乱,成为同犯罪一样的对社会自身安全的侵害。”
通过分析法定符合学说,对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分类研究,可以丰富事实认识错误的相关理论,对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处理提供理论借鉴。法定符合说不仅对于出现事实认识错误的案件内的限制处罚和规范量刑具有积极作用,而且在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中,也具有重要作用。但任何学说都是对现有和以往案例的归纳、研讨和整理,都无法完全预见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新问题,也不会永远具有绝对的合理性。对于刑法的解释和阐述本就是一个无限反复、不断更新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当中最为重要的是法律学说的不断丰富和完善、法律领域学者与学子的不断探寻、追求真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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