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利困境与突破
岳爱娴
[摘 要]生产经营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服务,但同时也期待着能从合作社的经营收益中分得一定的盈余。目前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效益达不到预期,虽然能够为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但是盈余不足,农民合作社的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盈利困境;突破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4)03-0054-03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者在合作社规范的组织运营中能够获得较大的收益。一方面可以从合作社购买低价格的农业生产资料,享受良好的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合作社的经营从中获取盈余收益。如果说生产经营者从合作社享有各种服务是为了满足其最基本的需求的话,那么能够从合作社经营过程中获取一份额外的盈余收益则是美不胜收的事情。因此,生产经营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就是“获取服务”与“分配盈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不要盈利
经济组织的性质决定其发展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经济组织,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界定。有的学者认为它是非营利性组织[1],它能有效地弥补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满足农民对公共产品多元化需求。农民可以通过合作社表达他们的利益需求,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缺陷,使农民产生对各种中介服务的需求。这一观点从利益表达和服务需求的角度来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也有的学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2],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加入的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对成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还有的学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是开展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并按照成员出资额和交易量分配盈余,属于典型的营利性组织。
这些观点从不同的角度阐释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不要、能不能盈利的问题应该综合来看待。一方面,生产经营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首先是为了从中获得各种生产经营服务,其次是在此基础上能够从合作社的经营中获取盈余收益。这就是说,获取服务与分享收益是并行不悖的,没有成员会反对这样做。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内部成员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合作社的内在特征决定的,但并不代表合作社作为一个参与市场竞争的整体都不可以盈利。合作社对内部成员主要是提供各种生产经营服务,但对外部而言则是参与市场竞争的经济组织形式之一,既然要参与市场竞争,那么毫无疑问,为合作社及其全体成员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就是它的根本目的,最大的经济利益的直接体现就是能够实现盈利,能够实现盈余分配,只有实现盈利的经济组织才能够得到发展壮大。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在很好地为成员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同时,通过对外经营,尽可能地产生盈余,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生产经营者加入合作社。
二、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利困境
1.对内部成员非营利性原则的误解。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生产经营者主要是通过劳动联合的形式加入合作社,以便在生产经营中能够获取合作社提供的帮助和服务,而不是为了通过缴纳非常有限的资本加入合作社来牟取利润。这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属于参与市场竞争的经济组织,但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这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但是,从现实来看,大多数人把这一问题给扩大化了,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能盈利的,是非营利组织,是公益性的社团组织,这明显是以偏概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整体上都不能够盈利,那么注定它是难以发展壮大的,即使能够维持下去,规模也是较小的,难以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2.生产经营的农产品附加值偏低。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上能为成员提供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各项服务,与以往农民单干的情形相比,确确实实有了很大的转变,但从生产经营的实质上看,仍属于初级的农产品市场行为。受其经济实力、经营能力、管理水平、市场风险等因素的影响,农业生产经营者对致力于发展深加工、高附加值农产品,以期能挤进高端农产品市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是少之又少。这将导致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市场竞争力不强,在参与市场竞争中举步维艰,难以创造较高的经济价值,只能从中分得微薄的收益,合作社的盈利能力可想而知。
3.资金匮乏限制其规模化经营。资金短缺已经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大多来自成员入社时缴纳的资金,成员缴纳的资金相比于合作社的规模化经营而言远远不够。况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该项原则的运用极易造成合作社有限的资金经常处于变动状态,难以实现融资功能。从外部而言,由于金融机构大多不愿意给合作社放贷,即使愿意放贷也把门槛定得很高,无形中增加了合作社外部融资的难度。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穴额?雪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合作社把生产经营盈余的绝大部分都分配给了成员,真正留存合作社的盈余非常有限。这种利益分配机制对于营销大户和投资大户等合作社核心成员而言,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受到影响,也阻碍了合作社经营资本的来源和规模。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积累不足,外部融资又很困难,造成资金严重短缺,导致合作社难以向深加工、规模化方向发展,也就谈不上由规模化经营带来的好处。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已经制度化,也初步形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利益联结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但并不健全。代表成员入社利益的股金制度或份额制度不健全,合作社与成员之间、成员与成员之间缺乏紧密的生产经营的联系纽带。目前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方式以松散型为主,合作社的功能还仅仅是停留在为成员提供服务的层次上,能够实现盈余的不多,即使有盈余,也不一定完全会按照法律规定实行盈余返还,成员也还不能通过合作社的盈余返还机制获得市场利益,增加收入。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利突破口
对于广大生产经营者而言,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采购生产资料、统一生产技术、统一运输、统一销售等服务,可降低生产经营及运输、销售的成本与风险,获得规模效益。加入合作社的成员通过合作社进行交易获得的收益一定要比自己直接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的收益大。对于合作社自身而言,由于合作社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运营过程中必然要耗费一定的经营成本和相关费用。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身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获得的收益,一方面能够很好地补偿各项经营耗费,不至于将耗费直接转嫁到内部成员身上,另一方面,补偿各项经营耗费后还有一定的盈余,以便将来能够进行盈余分配,扩大合作社的公共积累,发展壮大合作社。这才是合作社具有吸引力的关键所在。
1.努力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益。一是合作社为成员提供的各项服务是有偿的,这种有偿服务的代价应低于从市场直接获取服务所付出的代价,这种有偿服务取得的收益是合作社经营收入的基本来源。二是合作社可以利用收购来自成员的初级农产品进行再加工、再销售。众所周知,再加工的农产品与初级农产品相比有较高的附加值,能够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这可以作为合作社重要的经营收益之一。三是合作社以市场价格或略低于市场价格对非合作社成员提供优质的专业生产经营服务,获取相应的经营收益,也是合作社经营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合作社需要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从有偿服务于内部成员、农产品深加工、对外提供服务等方面挖掘潜力,努力增加合作社的经营收益。同时,如果合作社有多余的资产资源,又有好的合作项目,也可以对外投资,获取相应的投资收益。
2.合理控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支出与管理费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运行中产生的经营支出与管理费用是必不可少的。但并不是所有的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都是必须的。经营支出与管理费用构成了合作社经营总的支出成本,降低成本也就是增加收益。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增强业务经营能力,提高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提升知名度,直接与市场对接,从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销售等方面进行整合,减少中间环节。这样做不但能有效降低农产品的流通成本,还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与价格竞争,引导和规范市场行为,也有利于促进合作社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扩展销售渠道,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品附加值,使合作社及其成员都能够获得更大的收益,实现双赢。
3.充分利用国家的财政、税收、金融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的生产经营者有效地组织起来,统一提供系列化服务,合力参与市场竞争,大大提高了生产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因此,大力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国家长期的重要惠农政策,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财政、税收、金融等扶持政策。一方面,对国家而言,各级政府应进一步落实完善财政、金融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又好又快地发展。另一方面,对合作社而言,合作社应结合自身的情况,发挥优势,创出特色,提升凝聚力。充分利用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资金的补贴,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充分利用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强农产品的市场价格竞争优势。充分利用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扶持政策,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运营资金,以保证合作社正常运营的需要。
4.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结构与经营模式。传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受经营方式、经营结构、经营规模的限制,市场化经营能力不强,不能通过有效合作创造市场收益。这就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上,应当进一步加强购销服务和产品的保鲜、加工、贮藏、运输服务,促进合作社向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向产前、产中和产后多环节、多渠道的综合性服务转变,以增强对内部成员增加收入的带动力。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技术指导服务水平及科学化管理水平,促进成员掌握较为先进的生产技术及管理知识,提高农产品质量,获得较高的市场竞争优势。从劳动要素、土地要素、资本要素灵活配置入手,创新规模化经营机制,大力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龙头企业带动模式”,“产销一体化模式”、“品牌开发模式”、“土地流转模式”等经营模式,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深层次、多元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金文莉.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政府关系的探讨——基于非营利组织理论的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09,(27).
[2]曾天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比较研究[J].社团管理研究,2009,(09).
[3]孙亚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益机制及影响因素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8,(09).
[4]刘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2.
[5]赵慧峰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研究[J].中国农业会计,2008,(01).
责任编辑 宫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