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新规之后,你的银行账户要做哪些调整

    陈悦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详细规定了七方面总计20项措施,意在通过加强支付结算管理,达到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的目的。

    那么,央行的这项新规中,有哪些与我们密切相关呢?

    银行账户:一家银行一个I类账户

    根据《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同时强化个人对本人账户的管理、减少“僵尸账户”的存在,并建立个人账户的保护机制。

    以上Ⅰ类、Ⅱ类和Ⅲ类账户的分类,涉及到个人账户分类管理的相关概念,这里的“账户”所指的仅是个人的银行结算账户,而非支付宝、微信支付等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账户。

    银行账户的分类管理机制,早在2015年年底就已经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中提出,并于2016年4月1日在银行系统中实现了对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的区分。

    需要注意的是,Ⅰ类银行账户与Ⅱ、Ⅲ类银行账户的关系就像是“钱箱”与“钱包”的关系。个人大额资金可以存储在Ⅰ类户中并通过Ⅰ类户办理业务,而个人日常网上支付、移动支付以及其他小额、高频支付,则尽量通过Ⅱ、Ⅲ类户办理。

    此外,由于后两类账户实际上为储蓄卡下的虚拟电子账户,而并不是真正的银行账户,因此也免收年费及小额账户管理费,不必担心账户分类会增加银行卡的年费负担。

    支付账户:一家机构一个Ⅲ类账户

    《通知》还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支付机构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支付账户清理工作。

    此处,支付账户所指的是非银支付机构,虽然Ⅰ、Ⅱ、Ⅲ类账户的说法看上去与银行账户分类很相似,但实际上是两个概念。2016年7月1日,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提出了个人支付账户分类的管理机制。

    与银行账户分类不同的是,支付机构的Ⅰ类、Ⅱ类、Ⅲ类账户在使用权限上依次递增。

    关于转账的三个新规定

    除了加强账户分类管理以外,此次《通知》还对于异地取现、转账等具体事宜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以下三大规定将对用户的使用产生较大影响。

    同行异地转账免手续费:鉴于个人在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为方便个人异地生产生活需要,《通知》要求银行应当自2016年9月30日起3个月内实现免费,以降低个人支付成本。因此,在今年年底前,各行的异地转账、取现手续费就有望全部取消了。

    ATM转账他人24小时后到账:由于在电信诈骗案件中,受害者在不法分子的诱骗下通过ATM转账的案例较多,因此《通知》还规定,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ATM机转账的,发卡行将在24小时后办理。这段时间内,个人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此处需特别注意的是,“24小时内可撤销”也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转账撤销实施新的诈骗,因此用户务必审慎确认。

    非柜面转账需协议约定限额:《通知》还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到银行柜面办理。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应采用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个人单日累计金额超30万元,银行应对其进行大额交易提醒。

    同时,非银行支付机构也应与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之间、或与银行账户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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