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王朝的“四张面孔”:新媒体环境中著作权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刘丽英+陆琳
【摘 要】 2016年年初,《大明王朝的七张面孔》的作者张宏杰在互联网专栏写作服务平台“腾讯大家”上发表了基于该作品著作权纠纷的批评性长文,将著作侵权矛头指向责任编辑吴怀尧、出版方果麦文化及其董事长路金波,引发各方在微博平台上的交锋论战。文章根据四方公开发布的信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条文展开分析,认为在当前的新媒体环境中,出版产业链各方在出现著作权纠纷事件时,更愿意通过自媒体或社交媒体平台来争取舆论支持,由于表述和立场等方面的分歧,很容易出现著作权保护上各方权利和责任不对等的问题。
【关 键 词】大明王朝的七张面孔;著作权法;著作权人;新媒体论战
【作者单位】刘丽英,天津外国语大学滨海外事学院;陆琳,华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解决我国著作权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但在新媒体环境中,由于作者、出版人、出版公司之间存在利益、立场、观念等方面的分歧,导致各方在维权过程中,不得不面对法律、人情、舆论等复杂交错的因素,虽言不齿却又疲于应对。
2016年1月27日,由于不满果麦文化在出版运作《大明王朝的七张面孔》(以下简称《面孔》)过程中对著作权人相关权益的侵犯,著名作家张宏杰在新媒体平台“腾讯大家”上发布了长达七千余字的长文《我与著名出版人L之间的故事》,引发了作品责任编辑、出版方及出版方董事长在自媒体平台上的反驳与回应。文章从作者、责任编辑、出版方、出版方社会性个人四个主体角度出發,探讨在新媒体环境中,基于著作权保护的各方应尽的权利与责任。
一、图书作者的权利与责任
著作权法要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实际上保护的是进行文学、艺术或科学创作的自然人。张宏杰作为《面孔》的作者,其正当权利理由得到保障,同时也要履行相关责任。
1.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
著作权法规定了受法律保护的、与著作权人人身权与财产权相关的17项权利。对果麦版《面孔》而言,作家张宏杰被侵犯的正当权利有以下两项:
其一,作者的署名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作者享有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在“腾讯大家”长文中,张宏杰陈述了自身署名权被侵犯的经过:“接到样书,我发现除书的用纸非常粗劣之外,书上所用的手写签名,也根本不是我写的。”,其原因居然是责任编辑认为“签名拍得不太清楚,就在网上搜了一下,正好百度上有一个帖子,叫‘张宏杰这三个字怎么签名才艺术。这个签名虽然不知道是谁写的,但是比您写得更流利更美观,于是就拿来用了,虽然事先没和您打招呼,不过效果还是不错的啊。”
责任编辑吴怀尧在微博上的回应虽然表述有所不同,但基本印证了张宏杰的说法: “之前编辑将网络搜索到的清晰版‘张宏杰签名放在《面孔》里面,而没有用您发来的签名,此事曾让您极为愤怒,当时我获悉后第一时间电话您并致歉。”[2]可见此侵权事件应该属实。
其二,作者的财产权。
著作权法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面孔》事件中,合同双方(其实是三方,具体策划执行者及责任编辑吴怀尧无签约资格,是由张宏杰与果麦文化签约的)在首印数、付酬方式以及中途更改为上下册等方面的表述有明显分歧。
张宏杰对此事的陈述是:“合同签订的出版条件是起印9万册。”“和GM公司(指果麦公司)的合同签订后,临近出版前,W编辑(指吴怀尧)突然又提出一个建议,他想把这本书拆成上下册两本来出。”而据吴怀尧所言,“在询问作者版权情况和再版条件时”,就已经告知其策划意向,称“若果麦再版,会将此书分成两册出版,确保总首印数不低于5万册,在三年合同期内卖到至少9万册”。由于这是纠纷后双方回忆当时的约定,其实并无法律效力。
果麦文化法务代表在回应此事件时出示了两份合同,给出了法律依据:2012年8月8日的出版合同约定,“吴怀尧作为项目负责人,与张宏杰直接联系;果麦向张宏杰支付许可费,计算公式为定价×发行册数×10%,首印数为5万册,出版后三年内果麦累计支付保底版税9万册”;2013年3月1日签署的补充协议约定,“将图书分为两册出版”“本补充协议中未涉及的原协议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由此可见,三方分歧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一本书变更成上下册的约定是在合同签订之前还是之后达成的?二是给作者的稿酬是按照9万册还是9万套支付?因为作家与责任编辑都未提及合约事宜,此处只能按果麦出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来认定:《面孔》变更为上下册是在正式合同签订后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但并未提及有关稿酬变更的问题,表述仍有歧义,“未涉及的原协议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为其后的纠纷埋下隐患。按著作权法对作者的相关保护性条款“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出版方对著作权人财产权的侵犯是可以确立的。
2.作者应尽的责任
当前,社交媒体在受众中的影响力逐渐上升,作者发表在自媒体平台上的意见肯定会影响到图书产品的销售与口碑。因此,作者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在合约期内要主动配合出版方,至少应控制使用负面言辞。
其一,作者有责任谨慎发表意见,克制情绪化表达。
张宏杰在长文中充分表达了对《面孔》“所托非人”的懊恼甚至愤怒,不仅罗列了责任编辑吴怀尧的各种不当行为,还连带性地评价了只见过一面的果麦文化董事长路金波。如果说陈述事实还算克制的话,那么以道听途说的信息评价当事人则显得有些“任性”,如称责任编辑“他是一个经历也相当传奇的人,只有高中文凭……我猜想他也许经历过很长时间的成功的传销式的培训,因为他在电话中表现出的不达目的绝不罢休的执着是令人相当绝望的”。对路金波,张宏杰的表述也不克制。由于自己的正当权益被侵犯,作者发表这些言论看来似乎情有可原,但由于他的表达缺乏事实依据,很有可能陷入被动境地。
其二,作者有配合出版方宣传推广图书的责任。
作者希望自己的著作热销,一般情况下都会积极主动地配合出版方开展营销与推广,包括在作者的自媒体平台上发布与图书推广有关的销售及活动信息。但如果双方在图书运作上意见不统一,作者是否就有不配合甚至“拆台”的权利呢?笔者认为不可,至少在合同期内不应该如此,因为市场业绩要依靠出版产业链各环节的协同作战,“内耗”肯定会对图书销售产生负面影响。
在张宏杰与果麦文化签署的2012年8月8日至2015年12月31日《面孔》出版合同期间,作者在拥有135047名关注者的新浪微博@张宏杰(统计截至2016年8月24日)上“无视”甚至“负面评价”出版方。在其微博上搜索“大明王朝的七张面孔”,发现除2条转发@果麦文化、@吴怀尧工作室有关图书销售业绩的微博外,其他大都是批评出版方的,如“腰封上印的增量50%,實际上只有25%”“后记末尾的签名不是我写的”“朱元璋不是成功学的典范”“李亚平没推荐过这本书吧”“果麦直接把这本书做成了地摊货”等,由于@张宏杰的新浪微博关注者明显多于@果麦文化和@吴怀尧,因此他带动的负面意见显然会影响图书销路。这些发表于作者自媒体端口的、打出版方“耳光”的意见无疑对果麦文化在图书营销上有负面影响。
二、图书责任编辑的权利与责任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申请责任编辑注册的人员应具备与责任编辑岗位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对责任编辑岗位提出了基本的要求,也从制度上保障了责任编辑应有的权利。”
1.保障图书责任编辑的正当权利
责任编辑享有图书生产销售过程中选题策划、组稿、审稿、校对、装帧设计、营销、推广、发行等各个环节的话语权与掌控权,拥有调动出版发行各部门协同运作的权力,并享有与之相匹配的利益。
作为果麦文化全权负责《面孔》再版事宜的责任编辑吴怀尧,提及自己的工作时有以下表述:在飞机上读到此书后希望倾力将这本书推荐给更市场化的专业出版机构再版推广(选题思路);向果麦机构推荐作品,作者希望支付版税时当即与果麦高层沟通(沟通联络工作);符合市场化操作手段的“七常委封面设计”(图书设计);首印数不低于万册(市场预估);开卷数据第1名,当当五星推荐1253条、好评率99.1%(发行成绩)等。虽然存在作者极不满意的情况,但从图书运营角度来看,他作为一名责任编辑,还是得到了作者与出版方的授权,行使了运营图书的权利。
2.担负与权利相匹配的责任
责任编辑的权利是与责任相对的,是在享有图书出版应有权益的同时,也应在业务、政治和经济等不同层面负有相应的责任。由于《面孔》并不涉及政治观点、表述等方面的把关与核查问题,此处只谈其在业务与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其一,业务责任。
图书编辑的业务责任主要体现在编辑环节,即从技术细节上开展对图书内容与形式的审核,包括选题初审、稿件编辑、加工整理、校对文稿、联系作者、沟通全局、设计排版、装帧印刷、营销推广等,最终使稿件内容完善,体例严谨,材料准确,文字通达,逻辑严密,消除文稿上的技术性差错,杜绝原则性错误,团结一切出版力量来提高图书质量,以取得良好的销售业绩。
吴怀尧作为《面孔》的责任编辑,在图书再版运作上存在一定的失误,导致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在变动出版合约时未明晰相应条款的表述、因沟通不畅导致作者对图书装帧设计的不满等,这些不仅影响到果麦版《面孔》的销量,而且对自身品牌、果麦文化品牌甚至对果麦董事长路金波的品牌带来了负面影响。
其二,经济责任。
在图书产品日益市场化的当下,责任编辑必须从专业主义角度来考虑,负有图书销售及利润创收的责任,尤其要在全面深度掌握图书市场发展现状与趋势的前提之下,平衡作者、出版机构及自身的利益关系,达到三方共赢。而果麦版《面孔》则导致各方利益受损:作者认为自己的正当财产权受损,提前结束合约,甚至在“腾讯大家”发表长文批判出版方;出版机构认为自己的正当权益受损,即使提出“大度”解决方案也未得到作者的谅解,以至法务代表发文称作者为“出尔反尔”的“碰瓷犯”;出版公司董事长“意外躺枪”,仅与作者礼仪性地见过一面,居然被张宏杰写在长文标题中广为传播,品牌受损严重;责任编辑的品牌及利益受损严重。
三、出版方的权利与责任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出版单位的设立采用的是审批制,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和资产,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从事出版市场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面孔》的出版方——杭州果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3日,是致力于为城市新兴中产阶级打造优质、多媒体形式文化产品的文化出版公司,主要运营文学、历史、科学、宗教四大类图书品种。从品牌角度来考虑,《面孔》与之契合度颇高,但不能否认,此事件中果麦存在一定的失误与漏洞。
在视觉时代,版式与装帧设计对于图书营销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对装帧设计进行了保护[1]。属于著作邻接权的这两项权利表明,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的形式和投资享有专有权利,即出版主体支付给作者相应稿酬后,在出版市场上享有排他性专属经济权利,这是由出版合同签署后法律赋予出版主体的正当权利。
在《面孔》事件中,作者显然极不满意果麦版“七常委”封面设计稿,但是,“接下来就是无穷无尽的‘W式电话轰炸……我最后说,我不同意用这个封面,我也明确地判断如果用这个封面,这本书肯定会归于失败。但是我实在没有精力和你辩论,随你吧。W编辑不再打电话了。后来,果然就用了这个封面”。可见作者最终还是同意授权了,因此,出版方享有出版专有权,向其支付合同期内的稿酬后,即使作者对“七常委”封面设计高度不满,也无权否定其推广,因为这是基于出版合同产生的、以被许可人的身份而取得的著作权人的授权。
出版方应尽的责任:
《面孔》著作权纠纷的主要原因在于合同约定不明,按照法律条文,虽然对被许可人的权利有所保护,但前提仍然是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因此,@果麦文化以《果麦法务致@张宏杰:碰瓷诈骗犯,咱们法院见!(附三份协议原条款)》这样的标题来回应作者,虽从感情上来说可以理解,但从法律上来说是于事无补的,甚至对其品牌和公司形象极为不利。
@果麦文化发布的长微博中,既有经过截图的合同、协议、电子邮件、银行转账凭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内容,也有大量的私人信息披露,甚至有因为“校友”情谊,放弃“原则”的表述——“因您个人自我介绍为清华大学博士后,而我2008年本科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律系,出于对清华‘君子以厚德载物校训的信仰,我放弃了作为企业法务应有的谨慎,秉承着对人基本的信任,向公司总裁瞿总请求最终签署了以下终止协议……”
@果麦文化将合同签署过程中带有私人协商的信息公布出来,说明他们的确承受了一些“委屈”,但是这种披露是否有利于公司企业形象的建构,此文并未考虑。作为法务人员,其表述应该是严谨细致、有理有据、滴水不漏的,但此帖却有大量情绪化的表述,尤其是最后一部分,以连续三个“个人认为”起头,将作者描述为“对利益贪得无厌的人” “恶意埋下欺诈陷阱” “完全没有契约精神的小人”,似乎说这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其实有违其“果麦法务代表”的身份,在打版权官司的这个节点上行为不妥。
四、出版方社会性个人的权利与责任
所谓社会性个人,实际上包括国家和社会组织这样的宏观与中观主体的个体化呈现,也包括本身就是微观主体的个人。因其具有鲜活的个人色彩,对普通民众与舆论界而言,更容易产生感性的吸引作用,容易打造公关主体的形象与品牌[2]。就出版业而言,能称其为社会性个人的人实际被市场与舆论验证是“金字招牌”了,是非常宝贵的出版软实力资源。
《面孔》事件中,张宏杰的长文标题将矛头对准了“著名出版人L”(指路金波),其实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路金波的个人品牌远比吴怀尧和果麦文化更能引起輿论关注。
1.保障社会性个人的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称,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全称,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也称为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3]。
张宏杰的长文表述,如果要追究的话,已经侵犯了路金波的人格权,尤其是隐私权与名誉权。比如在“腾讯大家”的长文中,他不仅在“可能”与“据说”的前提下称路金波“这哥们经常这样,可能现在手头又比较紧了……他负债破产(据说不止一次)然后成立新公司”,而且还提及了路金波的私人生活,称“引起轰动的是他与前妻离婚,娶了一个漂亮女演员,由此还引发了诸如‘净身出户 ‘卖宝马还债等种种狗血八卦”,更不可思议的是,他还做出了这样的“人品总结”:“我发现他们都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既才华横溢,又蔑视道德,同时又几乎都是心理疾病患者。他们如同儿童一样自大、霸道、天真、自私,又出人意料的粗俗、直接、野蛮、信口开河。他们背信弃义,说过的话转身就忘,用过的人随手就扔。但是奇怪的是,他们似乎正是因此而成功。”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将宪法有关“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解释为“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而且规定隐私和其他人格利益遭受非法侵害的受害人,可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示赔偿精神损害,由此确认了一般人格权[3]。
其中,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3]。虽然法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有一定的限制,但对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拥有的与政治生活或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仍然受到保护。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侮辱、诽谤,以及新闻报道、批评文章内容失实等形式。其中,侮辱是指故意以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包括以书面形式辱骂、嘲笑他人,贬损他人人格,如在网上发布辱骂他人文章,其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为故意或有意。诽谤指故意或过失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其中,文字诽谤就专指以书面形式如网络等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人格。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是名誉受到损害,即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度降低,精神和财产利益损害[3]。
就上述法律条文所列,如果当事人严格追究,张宏杰的长文已经降低了社会成员对路金波的评价,甚至也影响到了他的利益,因此,此长文至少已侵犯了路金波的隐私权与名誉权。
2.社会性个人的责任
社会性个人由于拥有极强的社会影响力,在成为出版品牌的同时,也应肩负起一定的社会责任,尤其当他还兼任出版方高层领导职务。当然,此处所说的责任主要限于宏观方向的把握,而不包括具体业务的跟进,否则很容易让其陷入事务性工作中,更容易导致品牌受损。
就《面孔》事件而言,路金波还是比较超脱和隐忍的,并未从法律上追究张宏杰长文对自己相关权利的侵犯,甚至并未重点关注此事,表现出微博大V应有的处变不惊的大度,采用了“请大家来评理”的方式获得舆论的支持。例如,在转发果麦文化法务代表的长篇帖子时,加上了以下的表述“把果麦三年多历史来第一起和作者的、价值十万多元的合同纠纷‘案来龙去脉说清楚了。小姑娘后面情绪化语言不大好,大家可以只看前面三份协议,如果您是法官会怎么评理?”此帖共获得了287次转发、192条评论、277个点赞,将此事扩大到普通关注者的层面。当然,在回复者中,不乏支持者,也不乏批评者,在社会评价层面还是有对自身品牌形象的影响。
截至本文投稿时,《面孔》事件已经基本平息,目前没有双方对簿公堂的消息。张宏杰将此书的版权另投他家,南方出版传媒、广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大明王朝的七张面孔》已经上市,可见,此事应该已经基本平息,但其在著作权纠纷方面的影响还在,值得我们去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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