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技术警察出庭作证的对策研究

钟庆旭 侯碧海 何洋 王攀 文道岗
摘 要 刑事技术警察是公安机关的特殊警察,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科学证据,然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要求刑事技术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由于刑事技术警察出庭作证没有固定的模式,本文主要对出庭作证的庭前准备、庭上应对技巧进行探讨,不断提高刑事技术警察出庭作证的能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键词 刑事技术警察 出庭作证 能力
作者简介:钟庆旭,广西警察学院(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医类司法鉴定、技术管理;侯碧海,广西警察学院(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教授,研究方向:法医类司法鉴定、技术管理;何洋,广西警察学院(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讲师,研究方向:法医类司法鉴定;王攀,广西北海市公安局,副主任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类鉴定、刑事科学技术管理;文道岗,广西北海市公安局,痕检工程师,研究方向:痕迹检验、刑事科学技术应用与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052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需要司法各机关从自身的工作实际出发,以工匠般的精神去探讨各项改革措施,精益求精,完善司法各机关、各领域的制度建设,目前各司法机关纷纷出台主办警察责任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司法鉴定人责任制等等。习近平同志于2013年2月23日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的讲话中指出: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司法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实司法责任制是一条主线,而推行司法责任制对防范冤假错案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使得从源头上遏制冤假错案的发生。作为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力量的刑事技术警察应该率先垂范,提高履职能力,首先从提高出庭作证的应对能力做起,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实践中的公平正义。
一、刑事技术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必然性
刑事技术警察为了解决案件调查和诉讼活动中某些专门性问题,需要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成果与技术方法,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它相关物品、物质等进行检验、鉴别、分析、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或检验结果。而鉴定意见或检验结果能否起到证据的作用,常常需要查证属实。而查证属实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刑事技术警察出庭接受质询。
(一)刑事诉讼法的必然性
证据的种类有8种,其中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5种证据需要刑事技术警察收集、整理并形成文字、图片、圖表、视听等资料,并出具鉴定意见或检验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证据查证属实的最有效方法往往需要进行质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刑事技术警察出庭接受质询进而成为必然。
(二)排除非法证据的必然性
2010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实施《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则常常需要刑事技术警察对证据的来源、获取的途径、鉴定的程序、方法等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因此要求刑事技术警察出庭作证也是一种必然。
(三)鉴定程序的必然性
2017年2月20日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对出庭作证专设了一章3条。规定了刑事技术警察出庭作证需要满足二个条件:一是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二是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并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为了保证程序性内容的真实性,解决控辩双方的合理质疑,必然要求刑事技术警察当庭说明鉴定意见或检验结果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二、刑事技术警察出庭作证的前期准备
在英美法系中,警察出庭作证是一种常态,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少之又少,虽然警察出庭作证是一种义务,也越来越多的呼声期盼警察出庭作证,使鉴定程序、鉴定材料、鉴定过程以及鉴定意见等等的合法性、真实性得以核查判断,有利于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因此,作为出具鉴定意见或检验报告的刑事技术警察必须充分做好出庭作证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沟通、分析、推敲,找准存疑问题
存疑问题是庭审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刑事技术警察庭上的回答说明或解释的内容常常是证实案件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因此,刑事技术警察在接到法院出庭通知书后,首要的任务就是与负责公诉的检察官沟通,与主审法官沟通,了解存疑的问题所在。若不能获取控辩双方当事人庭审时质疑的问题,应分析、推敲存疑问题的触发点,找准存疑问题的切入点,对存疑问题做好充分、合理的解释以及回答的详细内容,必要时写出提纲,使存疑的问题在法庭上得以澄清,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二)梳理鉴定程序,评估鉴定流程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模式,甚至存在漠视鉴定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而鉴定程序往往是控辩双方当事人最挑剔、最易找茬的问题之一,这就要求刑事技术警察必须重新梳理、审核案件的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有效,是否符合《公安机关鉴定规则》,使用的仪器设备、设施环境是否完备,鉴定方法是否现行有效,精准度是否通过校准或检定,所获结果是否稳定、准确,鉴定流程是否存在瑕疵,在梳理鉴定程序和评估鉴定流程中若发现鉴定程序不妥之处,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正、补救措施,并作出更正的说明和合理性的解释。
(三)复阅熟悉鉴定案卷,保持鉴定的完整性
刑事技术警察不仅仅从事刑事技术工作,往往受到来自其他警务值勤工作的干扰,同时有些案件因反复补充侦查,庭审与鉴定相距时日久远,记忆以被繁杂的工作所冲淡,因此,需要刑事技术警察重新查阅案卷,熟悉相关的鉴定材料,理清鉴定流程,以保持鉴定的完整性,在庭审质询过程中控辩双方当事人往往提及“分析说明”中的支撑观点的材料出处,作为刑事技术警察应避免庭审现场的“冷场”,应及时查到鉴定材料所在案卷的位置,准确阐述论点、论据的依据来源,这就取决于刑事技术警察的知识、经验以及对案件的熟悉掌握程度,以确保鉴定过程的完整性、客观性。
(四)复印相关证件、书籍,方便法官、控辩双方当事人查验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或检验报告时,一般附有《鉴定机构资质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的复印件,而《资质认定证书》(部分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仍未通过质量监督部门的资质认定)没有附注于鉴定文书的附件中,基于法庭常常需要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法定资质、鉴定业务范围、鉴定人的审查与认定,这需要复印《资质认定证书》以及出庭人的身份证,并将《鉴定机构资质证书》、《资质认定证书》的副本,《公安机关鉴定人资格证》、身份证的原件携带到法庭,以备法官、控辩双方当事人核对查验。另外鉴定中引述书籍中的内容,必须准备复印件,包括书籍封面、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引述内容所在页码,并将相关内容用红笔清晰抅画标注,方便出庭作证时查找以及书记员清晰记录。
(五)鉴定参照的标准、规范和方法
鉴定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鉴定标准、技术规范以及鉴定方法,不同的鉴定标准有各自的适用范围,鉴定标准直接影响和决定着鉴定意见或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当事人往往对鉴定意见或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可靠性提出质疑。刑事技术警察出庭时常常需要回答鉴定标准、技术规范以及鉴定方法等技术性問题,尤其是庭审时与专家辅助人的碰撞,倒逼刑事技术警察必须增强鉴定的科学性、准确性。鉴定依据的标准、规范和方法表述必须准确无误,这就要求刑事技术警察出庭时携带相关“标准”到庭,一是避免回答不全面、不完整而产生歧义,二是方便法官查验核对,三是方便书记员摘抄记录,保证庭审记录的准确性。
三、刑事技术警察出庭作证的对策
刑事技术警察出庭作证的对策研究,是当今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之一,刑事技术警察出庭作证的对策得当往往是鉴定意见和检验结果发挥证据效能获得法庭采信的重要手段,并能体现刑事技术警察的鉴定能力与水平、职业道德与素养,笔者多年来出庭作证的经历与感悟,认为主要采取以下的方法与技巧予以应对,常常获得法官对鉴定意见或检验结果的认同与肯定,进而得以采信。
(一)遵守法庭规则
出庭作证必须明确遵守法庭庭审的流程与规则,开庭前5分钟到达法庭,向书记员提交身份证、执业证等证件原件,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服从法庭的安排,到庭接受质询应将手机调至静音或关机,庭审结束后在庭审笔录上签名,若有需要修改的应在修改处加印指纹。
(二)衣着得体、举止端庄
出庭作证不宜穿着警服,忌佩戴炫目的首饰,穿裙子、运动短裤,着凉鞋(包括高跟鞋),目光飘忽,左顾右盼。衣着得体、整齐简洁,最好穿浅色或深色上衣、深色长裤、黑色皮鞋。行为举止端庄,不宜搓手抖腿,眼睛余光注视审判长,避免与审判长目光对视,在回答问题应面对审判长,不宜将脸部转向提问方回答,因为庭审的目的就是让法官清楚、明白你所阐述的观点与论据,一方面体现对法庭、法官的尊敬,另一方面也容易赢得法官、陪审员的尊重。
(三)从容坦诚、实事求是
从容坦诚、实事求是是刑事技术警察应有的素养与品质,也是出庭作证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能充分展示刑事技术警察公平正义、实事求是的本质特性,也是出庭作证立法的意图,公正诉讼的追求,也是提高庭审质量的具体体现。刑事技术警察直接参与案件的侦破与鉴定工作,对整个流程非常清楚,对存疑问题的回答或解释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容坦诚应对提问,应避免夸大其词、扩展回答、表述模糊、引述不清。
(四)沉着冷静、语速适中
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或检验结果不可能完全满足控辩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往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都提出异议,这需要刑事技术警察出庭作证对存疑问题进行科学性、合理性的解释。而鉴定意见对不利一方,为了达到其诉讼目的,往往故意使用挑衅的激烈言辞、偷换概念,对同一问题反复纠缠,甚至罗列大量材料,更甚者还会对刑事技术警察的鉴定资格、能力、职业道德予以攻击,打断话题进行插话,扰乱、打断刑事技术警察的思维。此时必须沉着冷静,保持情绪稳定,不予辩驳,更不能针锋相对,力戒使用肢体语言,并以沉稳清晰的语言、适中的语速明确表述自己的观点,一是方便书记员的记录,二是让法官感受到刑事技术警察遇事不惊、沉着冷静、排除干扰、耿直公正的历练修行。
(五)回答切入主题,警惕诱导式发问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五十五条“鉴定人出庭时,应当依法接受法庭质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因此,出庭作证回答问题应限于与鉴定相关联的问题,如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材料是否遵循法定的程序,以合法的手段收集,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鉴定材料是否充足、可靠,满足鉴定要求;流转环节是否保证唯一性和不受污染;鉴定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技术规范与要求;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意见书的日期等内容;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回答鉴定事项;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鉴定意见与相关材料、照片是否存在矛盾等等。合理怀疑是所有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心态,其所提出的问题一定有明确答案的,常常把相关条文清楚地读念,进而采取追加发问:你不懂(或不清楚)该条文?对吗?或者是吗?或者故意设置“陷阱”,其目的是对刑事技术警察的鉴定资格、鉴定水平提出怀疑;抛出不同学术观点进行讨论或争辩,目的是弱化鉴定意见,进而怀疑刑事技术警察的鉴定能力;甚至采取诱导式的发问,让刑事技术警察以“是”或“不是”、“对”或“不对”进行回答。刑事技术警察应高度警惕律师这种诱导式发问的“陷阱”,切忌使用“不知道”、“不清楚”、“拒绝回答”、“无可奉告”等否定言辞,更不得使用违背公众利益的言辞。因为许多鉴定问题不是以“是”或“不是”、“对”或“不对”就可说明清楚的,针对这类问题,必须经过自己的深思熟虑,对不持异议、非常熟知的问题,要善于使用“是的,但是除了你说的情况,还有……”、“清楚(或明白)你所引用的观点,但是……”等过渡语,进而回到自己回答的主题。回答问题应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对假设(如果)问题的提问,应采取巧妙的回答,如:该案件的事实并没有出现假设的情形;假设的情形在该案件并没有发生;该问题不属于鉴定的有关问题,不需回答。
(六)通俗易懂、言简意赅
出庭作证最好使用普通话,不宜使用方言。语言要通俗易懂,结合相关内容可举些与生活密切的例子,或展示直观的照片或画图。回答每个问题言简意赅,词语不宜冗长,最好控制在150字以内,如确需引述较多内容时,先讲明内容的出处,如书名、版本、第几页、第几段(或第几行),目的让书记员记录清楚,然后再表述相关内容,转而将记载该内容的资料递交书记员补记,有利于保证庭审内容的完整性。每回答完成一个问题,以“回答完毕”作为该问题的结束语,以方便审判长更好控制、把握庭审进程。
刑事技术警察出庭作证应对问题的方式、方法千变万化,没有固定的模式,主要依靠刑事技术警察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证据意识的树立,沉稳的心态修为,实事求是、坦诚的人格魅力,庭审的灵活应对,以及充分的庭前准备,便能不断提高刑事技术警察出庭作证的履职能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2]钟庆旭、吴献雪.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医学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探讨.管理学家.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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