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三位一体”乡村治理新格局
张光勇
建立健全基层治理中的乡村治理机制,既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精神的实践探索,也是巩固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重要内容,对于完善治理体系建设,实现农村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重庆市乡村治理面临的三大障碍
现阶段,重庆市乡村治理面临诸多障碍:一方面,群众有些不满;另一方面,干部颇有怨言。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大障碍:
(一)乡镇政府管理越位。一些基层政府习惯于按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手段主导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农民始终处于“被领导”和“被发展”状态。一是对农民管得过细。长期以来,农村实行行政命令、家长式的管理方法,干部咋说,群众咋干,农民一直是听吆喝的。农民参与管理的机会太少,使农民逐步形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依赖性,认为政府应该为他们解决一切困难,满足一切需要;二是对村级组织管得过多。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乡镇党委、政府习惯于把村委会当作下属部门随意下达行政任务,肆意干涉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比如给村委会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指标,下达农业产业化、土地流转任务,建设“小产权”房等,损害了农民的正当利益,破坏了村民自治的落实、农村民主政治的建设。三是对产业发展管得过宽。一些乡镇党委、政府不顾市场规律、农业产业化规律和村里实际、村民意愿,为了满足一时的喜好用“拍脑袋”式作决策,强行用行政手段对产业规划、招商引资、土地流转等进行“大包大揽”,有的甚至直接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行为,对“种植品种、发展规模、市场开拓”等一竿子插到底,导致企业经营亏损、群众土地租金和工资无法兑现,引发大规模群众集访和群体性事件。
(二)农民群众参与错位。当前,在我市乡村治理实践中,群众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一是群众缺乏参与乡村治理的意愿。随着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广大群众关注更多的是与自己有关的直接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对政治权利不以为然。甚至对村里少数人肆意践踏民主管理的行为熟视无睹,对村委会、村民小组等集体组织的需求感逐渐下降,形成了“日子好了不靠你、遇到问题才找你”的现象。二是群众缺少参与乡村治理的能力。由于长期生活在浓厚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群众普遍缺少竞争和冒险精神,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组织观念;在狭小的生活范围中形成的较为封闭、保守、僵化、平均主义、红眼病和权力崇拜等的思维习惯,使农民缺乏参与乡村治理的意识和能力;大量的有文化和能力的年轻人外出务工,而留守农村的人员在思维观念、文化素质方面都存在能力不足的问题。三是群众缺乏有效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村里的大小事务,基本上都是由村支书、村主任等少数人决定,比如村上的钱该怎么用、谁该享受农村低保、产业该如何发展等,这就形成了乡村治理中权力的垄断现象。由于受几千年形成的“民不与官斗,穷不与富斗”的思想,村民一般只关心与自己直接相关的权利和利益,对公共权利和利益漠不关心,助长了基层干部权力寻租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剧了农民与基层政府的对立。
(三)社会组织作用发挥缺位。社会组织是相对独立于政府“公权”和群众“私权”以外的非营利性组织,也是农民自我调节和管理的重要社会基础。在我市广大农村,社会组织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市农村实行家庭经营体制以后,农村横向联系的组织化程度逐渐降低,呈现“分散型社会”特征,劳动力大量外出,留在本乡本土的农民急剧减少,农民种地没有积极性,大量土地等资源流失。二是在分散型社会里,农民是孤立的、软弱的,他们容易以极端的方式表达诉求。比如,在利益面前,人们有时不顾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后果;封建迷信思想比较严重;信访不信法。对一些本应通过司法程序才能解决的问题,不走司法程序,而是到上级政府闹访。三是仅仅依靠上级对下级要求严格化和责任无限化,基层也很难将所有社会事务都管理好,始终存在许多“空白点”、“薄弱点”和“无人管”的现象,比如安全、稳定、环境保护等。四是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尚处于低水平的初级阶段,政府不可能充分满足农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福利、社会地位等方面的要求。这就需要建立各种新型的经济和社会组织,加强横向联系,吸纳更多社会成员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并在这一过程中提高乡村社会的组织化程度。
二、构建“三位一体”乡村治理新格局
现阶段,我们必须坚持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主导、群众主体和社会组织参与的“三位一体”工作方法,切实推动乡村治理向“多中心共治”转变,努力构建我市乡村治理的新格局。
(一)坚持政府主导地位,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当前,推进我市乡村治理的核心是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一是由抓大农业向抓大市场转变。随着我市农村多种经济形态的出现和市场功能的日益显现,农村经济已由生产领域延伸到经营领域,这就要求乡镇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农民进入市场,为农民搭建产品变为商品的桥梁,提高技术、信息和资金等服务。二是由行政推动向优质服务转变。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放开搞活,农民生产经营活动的自主程度和范围远远超出了原有的空间,这就迫切需要乡镇政府从农村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和全方位着眼,以群众“是否需要”和“需要什么”作为乡镇工作的出发点,彻底从过去“管、批、收”的干预型政府向“扶、帮、助”服务型政府转变,加强政策、信息、科技和法律服务。三是由具体管理向间接调控转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乡镇政府应当从直接经营管理中退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把发展经济的职能交给社会,交给群众。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农业生产,引导农民形成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四是提高基层干部治理的能力和水平。要健全“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推动农村干部横向、纵向合理流动,保障乡村干部工资待遇,建立健全在职村干部工资补贴最低基数保障制度、退职村干部养老金保障制度,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二)保障农民主体地位.调动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农民是“多中心”治理中最核心的主体,必须依法保障农民积极参与乡村治理。一是充分保障农民行使民主权利。要着力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决策,都先由村党支部提议,再交村两委商议,然后交村党员大会审议,最后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作决议。决议形成后,还要公示并征求群众意见,实施结果也要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二是不断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由市、区两级财政大力支持,通过乡镇党校、成人技术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定期对广大农民开展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在思想上、政治上、文化上的综合素质。采取措施努力提高农民的致富能力,让农民能干事、干成事,把农民从麻将桌上拉回来,从封建迷信中解放出来,参与公共事务,参与民主决策。三是依法保障农民平等享受改革成果。重点是改革现行财政体制,大力向农村倾斜,要把农业发展、农民增收以及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综合考虑,合理安排公共财政的分配,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综合发展。比如,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二为一,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逐步实现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为实现真正意义的全民医保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构建我市乡村治理新格局。按照“私人事务由家庭、个人负责,社区公共事务由社区、社会组织负责,社会公共事务由基层政府负责”的社会事务管理原则,在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发挥政府、群众和社区、社会组织“三位一体”的作用。一是创新思路,强化乡村社会组织的发展措施。把农村社会组织发展作为基层政府乡村治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成立专门的办事机构,将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和细化,明确责任,建立包村包社制度,确保农村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二是创新方式,努力优化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通过民主选举社会组织负责人,优化农村社会组织治理结构,依法行使自治组织的职能。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激发农村社区群众参与村(居)事务的热情,让广大群众深刻意识到“自己的事情自己办、自己的家园自己建”。三是创新内容,发挥社会组织的治理作用。坚持把加快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作为社会组织的重要内容,带领广大群众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深入开展“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等活动,提高农民的思想、文化和法制意识,营造健康、和谐的文明新风,促进我市乡村治理持续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胡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