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霸凌的域外治理经验及启示

    王梓同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转型,校园霸凌问题也日益突显和严重。我国在霸凌治理方面存在一些不足,突出表现为制度和法律方面的不健全。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多年来在治理霸凌方面形成了教育、保护、强制等多方面成熟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当前我国尤其要在加强霸凌专门立法、完善司法执法措施,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方面积极探索改进。

    关键词:霸凌;域外;法治;未成年

    参考文献

    [1]余扬.医学类报考“防”什么[J].高校招生,2010(8):23.

    [2]陈少敏,任川,陈宝霞,冯新恒,曾辉,高炜.暴力伤医事件对高中生报考医学类专业意向的影响[J].中国知网,2014.[3]土豆.数说暴力伤医 生命不能承受之重[N].丁香园,2015-06-12.

    [4]黄娇娇,欧阳静,李斌.暴力袭医事件对医学生职业价值观影响的调查[J].新疆医科大学学报,2014(2):227-230.

    [5]何可慧.解读医学专业[J].考试(高考理科),2012(1):11-12.

    [6]谭嘉. 医学院校招生真的遇冷了吗?[N].健康报,2016-05-28.

    一、霸凌概述

    (一)霸凌概念。“霸凌” “bullying”一词的音译,从字面意思看,有称霸、欺凌的意思。美国则将“bullying”一词定义为:“学龄儿童在实际或可预测的力量不平衡的情況下、意料之外的攻击性行为,这种行为是重复性的,或随着时间的推移有重复的可能性。霸凌者与被霸凌者都可能产生持续的严重问题。”挪威学者Dan · Olweus认为,霸凌是一名学生长时间并且重复地暴露于一个或多个学生主导的负面行为之下。两个定义最大的差别是,美国定义中霸凌者不仅限于学生,凡是做出上述攻击行为的都属于霸凌者。不过更为重要的是它们的相同点,即两者都强调霸凌的长期性、重复性。可见霸凌不是一次简单的校园暴力,更不是所谓“小孩子打架闹别扭”,而是一种危害深远的持续行为,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从定义上看,霸凌与校园暴力有交叉,但也有明显差别。霸凌可以体现但不局限于校园暴力,霸凌比校园暴力有更丰富的内涵,包括:言语上的嘲笑辱骂等、社交上的敌对孤立等、肢体上的骚扰殴打等。霸凌行为可能通过肢体、语言、文字、电话、网络等媒介,对被霸凌者造成身体或者心理上的伤害。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人们社交习惯的变化,网络霸凌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二)我国霸凌问题现状。我国校园霸凌问题十分突出,不容乐观。据21世纪教育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6)》显示:校园霸凌现象在中国发生的地域范围十分广泛,覆盖了绝大多数省份,且城市农村均在其内,频次十分密集,绝对数量巨大,涵盖中小学各个年龄段,且霸凌实施者的年龄有低龄化趋势。2015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对10个省市的5864名中小学生的调查显示,有32.5%的受访者表示自己在校时会“偶尔被欺负”,另有61%的受访者表示,在校会“经常被高年级同学欺负”。由此可见校园霸凌的严重态势。

    二、霸凌的域外治理经验

    我国过去并未过多关注校园霸凌问题,随着霸凌问题的愈演愈烈和网络曝光引起的群情激愤,霸凌问题才逐渐被重视起来。相比于欧美等国家地区,其则较早关注这一问题,并且在长期的治理实践中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具体措施大体可分为教育型治理、保护型治理、强制型治理:

    (一)教育型治理。教育型治理是指通过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和守法意识,来避免学生成为霸凌者。其中较为典型的是澳大利亚出台的《全国德育教育框架》,指导学校培养学生爱心、同情心以及宽容心和理解的品质,为学校的德育工作提供了支持和保障。德国则积极开展“善良教育”,即从幼儿园和小学开始就着重培养学生的同情心,引导学生保护和帮助弱者。从2005年起,英国即每年11月举行反欺凌周活动,期间集中开展各种宣传工作。并且英国和美国教育当局高度重视教师在解决校园霸凌问题上的地位和作用,拨付专款经费来培训教师,帮助教师掌握识别校园霸凌和矫正教育的方式方法。一般来说,教育型治理是基础和畅销的治理,成本相对较低。但其见效慢,且效用有限,无法完全防止校园霸凌事件的发生,因此仍需必要的法律手段。教育型治理可以作为霸凌治理体系中基础长效一环,成为其他手段的重要补充。

    (二)保护型治理。保护型治理是指通过运用安保力量,来阻止潜在的霸凌行为发生,保护可能受到霸凌的学生。其中较为典型的是韩国的“免费警卫服务”。韩国教育部决定为申请特殊保护的学生安排警卫到达学校或者特定地点进行保护,以防止可能发生的霸凌行为,让申请人免受校园霸凌的侵害。美国的某些州也规定向一些学校派驻警察,以防范危及校园安全的事件。日本则由文部科学省成立专门的检查小组,监督教育无视甚至纵容校园霸凌的教师,并向学生调查校园安全情况,以进行必要保护。保护型治理相对直接,只要加大投入人力物力,可以产生立竿见影效果。但是,运用安保力量进行直接保护成本较高,尤其是在人口基数和学生人数极高的我国。因此,保护型治理应该作为一种补充和应急手段,在一些如城乡结合部学校等校园霸凌“重灾区”施行,可缓解特殊地区的校园霸凌问题。

    (三)强制型治理。强制型治理指的是通过制定校园霸凌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霸凌者和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并惩治校园霸凌行为。其中较为典型的是挪威的“零容忍方案”和美国的《反霸凌法》。挪威以社会心理学为依据,在146所小学开展反校园霸凌实验,进而依据实验结果制定了“零容忍方案”。该方案强化了学校和教师对霸凌行为的干预态度,对出现的霸凌行为立即惩戒,以实现其防治的目的。 美国也对校园霸凌持“零容忍”态度,到2015年4月,美国50个州已经全部通过《反霸凌法》。此外美国严加打击校园霸凌,仅联邦层面就制定细化了《校园枪支法案》、《改善校园环境法案》、《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午餐法》、《校车法》等事无巨细的法案,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设置了少年执法、司法体系。一些州如纽约,还专门强化了州立法,对校园持枪、故意伤害、猥亵等严重霸凌行为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且严格规定了最低执行年限,杜绝判而不罚。强制型治理是校园霸凌治理体系的核心手段,可以在短时间内通过强力手段制止霸凌侵害行为的发生,并能够形成长期的制度保证。但要注意打击的宽严相济,注意区分行为失范和违法犯罪的区别,注意打击犯罪和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相结合。

    三、我国霸凌治理的难点

    霸凌治理在我国之所以效果不佳,重要原因是有原则价值矛盾与制度法律缺陷交织。出现了针对校园霸凌打击无门,保护不力的困境,霸凌问题自然就得不到根治。 原则价值矛盾,具体说来就是霸凌治理面临未成年人既是法律保护对象,又是失范或违法行为的实施对象时存在法律适用的困境。根据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往往难以权衡惩处、保护、教育三者的力度,加之缺乏切实可依的法律标准,就更加难以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致受害人权益没有得到应有保障,施暴者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和教育,还会给社会造成“纵容未成年人犯罪”错觉。制度法律缺陷,具体指对未成年人行为失范、轻微犯罪的法律规制又存在诸多不完善。首先法律中并无霸凌的专门表述,立法关注不够。这就导致法律根本无法对一些侮辱、孤立、轻微欺凌等霸凌问题作出有效调节。对于霸凌中的暴力行为,则散见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适用分歧较大。其次法律中關于霸凌问题的规定操作性不强、权责不明确,落实困难。校园霸凌问题的相关法律,包括许多替他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原则性规定、道德性号召较多,而缺少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如规定学校对学生的行为有教育指导责任、对学生有看管保护义务,而一旦出现霸凌问题,学校往往以学生之间矛盾冲突为由免除自身责任,使得上述规定完全流于形式。四、我国霸凌治理的启示

    近年来我国对校园霸凌已经有所注意,并且以及开始积极采取措施,发生在中小学生之间的欺凌和暴力事件得到遏制。但由于在健全制度措施、落实主体责任、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工作合力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少数地方学生之间欺凌和暴力问题仍有发生,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结合当前我国治理霸凌的问题不足,参考域外的成熟经验,应该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专门立法建设。这对我国当前反霸凌立法的匮乏,应抓紧研究和完善相关立法。首先是顶层立法,应该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体现霸凌条款,并且从概念到责任,应该和暴力伤害、侮辱诽谤等行为进行明确区分。其次是有必要针对霸凌问题进行细化的专门立法,针对上下学安全,教室、宿舍、食堂、校车等安全校园环境营造等进行立法规范,使责任细化,安全环境营造无死角。再次要对学校、教师、家长、政府主管部门、社会机构、营业组织在学生人生安全、心理健康保障方面的责任进行明确,进一步法制化制度化,避免出现责任盲区和推诿纠纷。最后针对网络信息泄露、谣言、诽谤、淫秽色情等导致的网络霸凌泛滥现象,要加紧研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二)完善执法、司法措施。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依法治理霸凌问题,实现矫治失范行为、打击违法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平衡,关键要建立切实可行的执法、司法措施。首先要建立切实可行的裁量基准。即依照立法者意图及比例原则要求并结合执法经验总结,按照裁量涉及的事实情节,将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裁量范围加以细化,并设以相对固定的具体判断标准。尤其是针对涉及违法犯罪的霸凌行为,建议参考霸凌的情节性质、损害程度、实施者的行为能力等指标,结合当前的法律规定,设计一个惩处的合理梯度标准,避免同案不同罚和宽严失当。此外对校园霸凌问题要设计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特殊制度。如法院可以针对霸凌受害者出具保护令;针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霸凌实施者,建立包含档案封存、监督听证相结合,既保护未成年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具有信服力的少年执法、司法制度。

    (三)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治理。霸凌的产生有其深刻的

    社会经济背景。如城乡差距、社区管理空洞问题、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教育问题、留守儿童问题、家庭教育、家庭关系、暴力色情犯罪亚文化影响等都是滋生或加剧霸凌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因此根治霸凌问题,是一项社会工程,要把制度和法律、教育和引导、保护和关心相结合,要把学校、家庭、政府、社会力量相结合,坚持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才能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解决好霸凌问题。

    参考文献

    [1]Dan·Olweus. Bullying at School[M]. Blackshell Publishing. 199:2

    [2]这个国家对校园欺凌说不[N].法治周末.2016.05.20

    [3]谢银迪.美国:“霸凌零容忍” [J].上海教育.2015.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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