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机构大龄孤儿安置问题的探讨

摘 要 我国福利机构收容收养了近三分之一的弃婴和孤儿,在2000年前收容的大部分为身体健全或轻微残疾的儿童,至今大多年满18岁,在近年来,大批儿童成年后进行安置,各地政府和机构都尝试为儿童提供更有利的安置出路,但探索阶段安置后的问题也比较频繁,本文就安置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 弃婴 弃儿 福利机构 社会安置
作者简介:朱思宇,昆明市儿童福利院。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304
一、当前大龄孤儿安置的背景和现状
(一)背景
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孤儿46.0万人,其中集中供养孤儿8.8万人,社会散居孤儿37.3万人。2016年全国办理家庭收养登记1.9万件,有近5万孤儿在16岁以上,很多在义务教育完成(或辍学)后就进入社会。 昆明市儿童福利院在十多年来安置了近500名大龄儿童,其中正常儿童约占20%,那么在国家照顾的情况下,这些孤儿离开福利机构如何可以融入社会,开展和其他有家庭孩子那样的正常生活呢?
我国在近年来对社会福利的投入越来越多,虽然残疾儿童数量不断增多以使得社会救助的方向和方式变得更需要适应社会,如何从普惠性机构向补缺服务机构进行转变,同时弥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是当前最需要的事情。
昆明市是云南的省会城市,大龄孤儿也比较集中,多年来约300余名孤残儿童成年并进入社会,从机构养育的背景上来看,三类儿童成年后进行不同类型的安置。其一为重度肢体残疾或者智力残疾,因为身体原因,生活无法自理,故而仍在机构内安置。其二为轻度残疾或轻度智障儿童,生活能自理但学习工作能力薄弱,这部分儿童有回原父母社区安置的,有进入公益工作岗位的,但大部分还是由残联及民政给予经费和生活上的补贴照顾。其三为有完全劳动能力的,在社会上能独立生活的大龄儿童,多数安置在西郊安置所,这也是本文的重点阐述对象。
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这个政策重点关注了孤儿生活学习的各项权益,同时提出要妥善处理大龄孤儿的社会融合。从2010年开始,昆明市也开始分层次地提出利用立法和行政来保障每个儿童成年后的所需和问题,同时充分培养社会工作者的队伍职业化、服务专业化。
但是在多年实践中发现,民政机构在救助的大小事务都由机构直接负责,形成了主体单一,管理粗犷的模式,融入社会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机构,同时社会参与度低,儿童福利层次不明显、国家提供的资源浪费、对未来发展的指向性也不足,从而影响了机构的正常发展。
本文的定性研究从10年来安置后,能联系上的百余名儿童入手,利用访谈,电话、机构调研等方式获得了相关的资料,主要对其中35名大龄孤儿进行了调研,他们年龄在20岁到40岁之间,其中学历包括本以上2名、中专技校18名、初中及以下14名,这些对象有良好的表达意识,同时各个年龄及生存状况都有涉及,近60名无劳动能力或者有智力障碍的大龄孤儿没有进行统计。
(二)安置后的政策现状和生活现状
1.政策现状
我国主要以《收养法》为依托关注儿童的收养问题,每年通过民政部也有大量的儿童被外国家庭收养,欧美国家在家庭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方面有明确的法律保护措施,同时在儿童成长后也有较好的安置渠道,但滞留在机构内的儿童与部分代管的儿童却缺少明确有效的安置规定,普遍情况为年满18岁后,由来源地进行安置,其他则由其他民政机构负责安置。安置不等于融入社会,大龄孤儿能否建立独立的生活经济基础是判断其是否正常融入社会的重要标识,其中包括收入能达到全市的平均工资,有正常的社会交往,稳定的住处,以及最终能够成家和抚养子女。
我国很多地区都要求,如果社会上的孤儿年满18岁,没有在接受教育的情况下,将终止发放生活保障金,2010年起,国家也为散居孤儿发放生活保障金。在昆明地区,机构内的孤儿保障金要高于散居孤儿,普遍到“断奶”时刻,国家就断绝了供养关系,对其的保障金支持、福利待遇等也进行了停止,转变为“安置”模式,这种模式没有清晰的政策支持,对其进入社会福利院、安置所或是直接进入社会都比较模糊,在资金落实和实施方面有很多问题,所以很多大龄孤儿到了就业时刻却仍然依赖福利机构,继续靠福利生活,实现不了经济生活的独立。
在就业政策方面:社区对回归社区的大龄孤儿提供一部分的就业支持,包括社区公益岗位、附近企业优先录取等,对残疾的纳入残联就业保障里面,但是這些岗位工资待遇低,大龄孤儿也不能享受企业关于残疾人就业比例数的福利,自主创业也没有政策支持,所以帮扶效果不明显。
如今社会福利院接收了大部分残障大龄儿童,很多年龄已经超过了40岁,并且没有外出渠道,滞留人员越来越多,安置所接收了轻度残疾和正常孤儿,大部分关系仍然没有脱离,形成过度的保护措施,使得安置变成从一个机构转到另一个机构,融入社会也成为了空谈。
所以说,改进当前政策,推动安置良好制度的出台是让大龄孤儿脱离“安置”转向“社会融合”,让其有独立的生活能力才是未来发展的方向。
2.生活现状
从调研中发现,35名对象中有5名离开了福利机构,他们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和住房,其中有1人独立买房,全部已经结婚,和福利机构脱离了关系,达成了融入社会的状态。二名孩子是学校毕业后,通过学习到的知识和技能找到了正式工作,实现了经济的独立;三名女孩因为结婚,到男方居住地居住后办理了脱离手续。这些孩子无论通过就业还是婚姻,都脱离了机构供养的方式,他们也是机构在宣传中的重点。
A1:男,28岁,初中毕业,在寄养家庭长大,在18岁以后在做销售工作,后因为销售业绩较好,获得了地区代理的资格,在多年的奋斗下成立了公司,已结婚买房,同时带动了部分大龄孤儿的就业。他也是较少的能够通过努力获得成功的个案。
半独立的对象13人,他们的关系(户口、医疗保险等)还留在机构内,按政策每月获得300元的生活补贴,但他们基本不居住在机构内,全年都在社会上工作,有独立的经济能力,住在单位宿舍或者合租房内,没有结婚能力和多余的存款。这部分儿童主要原因在于学到了一些职业培训技能,在社会上可以找到工作,但收入水平不高,无力应对意外伤害、生病、购房等需要,所以不愿和福利机构脱离关系,在遇到困难时以获得机构的支持。
A7:男,24岁,大学毕业,从事机械工作,毕业后有正式工作,工资约3000余元,平常住在工地,休假期间才回机构。总体而言,该儿童在教育和工作方面是比较成功的,但是他还对未来结婚、买房等存在深深的担忧。
A9:女,21岁,中专毕业,从事美容工作,因为所学和工作专业不相符合,而且行业平均工资较低,支出又比较高,所以她长期处于欠债的状态中,有时还不停的找人借钱度日。
所以说,半独立的儿童大都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但社会资源缺乏,而且长期福利机构照顾过多导致吃苦心理较差,所以很多都是从事临时性,低收入的工作,特别是因为某种个人原因放弃工作的特别多,他们通常抱怨被老板骗、工资低、工作辛苦等,但都无心或无力改变当前的生活状态。
完全依赖福利机构的有15人,有些轻度残疾,有的害怕接触社会,常年在机构内生活,没有经济能力,很难在社会上独立生活。
A23:女,初中毕业,因为脑部受伤会发癫痫,所以在社会福利院生活,她认为自己还是有能力在外面生活的,但是因为需要长期服药,政策上也不允许有精神问题的大龄孤儿在外面找工作,所以她一直在机构内生活,福利院也给予她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做,但基本没有工资,她多次表达出要外出工作的意愿。
A33:女,25岁,聋哑人,以前在社会上乞讨,进入机构后就每天做点扫地等家务,剩下时间就看看电视或者晒下太阳,没有明确的生活目标和工作状态。
所以说,完全依靠机构生活的人员因为个人或者机构原因无法在社会上获得工作机会,机构也必须要照顾好他们的衣食住行,导致他们缺少工作动力、欠缺和人交流的方式、而且没有足够的社会资源来帮助他们进入社会,所以成为了安置中的大难题。
此外还有2名对象在社会上工作多年后,通过公安、宝贝回家公益组织等和亲生父母获得联系后回到家庭,从而与福利机构脱离了关系。
二、造成大龄孤儿安置问题的原因
(一)断奶政策不合理
我国的大龄孤儿安置政策不明确,很多地方有其他安置机构帮助解决安置问题,有的地方又要求社区或村委会自行解决。在不同的安置机构中,有国家财政支持的福利机构,儿童保护中心,也有非政府组织的儿童村、儿童社区等,而没有政策规定大龄孤儿需到哪个机构,也没有配套的安置评估系统,更多的是凭上级安排进行安置。
此外,我国主要法律和政策都强调了保障儿童的权益,福利机构的养育标准也在逐步提高,从硬件设施还是教育资源方面都比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这种现状也导致了机构孤儿对未来的盲目和无奋斗的动力。在成年后,同样可以依靠政府,享受有保障的生活,即使自己不努力也可以衣食无忧,反而如果融入社会则需和机构脱离关系,以后将面临着失业、生病等各种情况,将会处在非常困难的田地。调查外有一名大龄孤儿因结婚离开福利机构,但是在婚姻破裂后独自带孩子,又身患重病,生活特别困难,多次向民政要求回到福利机构,但因为关系解除后不能再恢复,所以她的要求没有被同意。所以在外出独立和安全庇护的双重选择下,很多孩子都希望能得到安全的依靠。
(二)社會接纳程度低
按照儿童融入社会的理想状态,儿童应该在成年后进入工作岗位,逐渐成为社会人,但我国就业形势较差,社会上很多单位排斥孤儿身份,特别是有轻微残疾的孤儿就业更是困难。
调研中A22是有轻微智力障碍的儿童,小学未毕业,在其17岁后机构就多次联系多个单位为其提供实习岗位,在经过仓管员、服务员等多个岗位的实习后,这些企业还是将儿童退回给了福利院。在调查中发现,企业在职工管理上如果将孤儿和其他员工执行一样的管理规定时,他经常会有意无意思的违反单位制度,那么处罚标准很难控制。而作为特殊人群对待时,又将对企业管理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他在不同岗位上很难进行长期的工作。
大龄孤儿在找工作的时候,大都选择隐瞒自己福利院成长的背景,很多选择寄养父母为自己的联系人或者担保人,一方面是社会上对三无人员的歧视,包括贷款、招工等都无形中增加了障碍,另一方面是担心如果透露是福利院出来的会被其他同事看不起,所以在社会现状和自卑感驱使下他们会用虚假信息来提供用工调查情况,这又给用工单位感觉到不诚实或者编造履历。
残疾儿童的社会处境更加艰难,离开机构后,盲童通常选择按摩店工作,按摩则只能按提成获得收入,一旦离开按摩行业则没有其他就业渠道。聋哑儿童则会从事一些手工制作方面的工作,这些工作强度大,待遇低,而且未来没有发展前途。轻度智障或者脑瘫儿童则根本无法进入到工作单位,对比欧美香港、智障人士可以从事一些公园、绿化等公益性岗位,而且由政府强制安排,相对来说比国内就业形势好的多。
(三)住房问题
房子是横在社会安置前的一座大山,在当今房价下,没有父母补贴的大龄孤儿即使通过努力也无法购买一套住房,几乎所有成年儿童在选择工作时首先问的就是是否包吃住。昆明没有对孤儿的住房补贴政策,而且在没结婚、一个人生活的情况下公租房也不一定能申请到,所以选择留在机构的孤儿占了绝大多数。
令人吃惊的是调查中大学毕业的孤儿与初中毕业的孤儿在几年后的处境居然差不多,他们首先都表示工资只能保证生活,无力承担房子的首付和后续还款。这一定程度上也对还在机构内学习的小龄孤儿产生了影响,他们认为学习不能改变自己未来的生活,从而对学习失去了兴趣。
(四)依靠问题
福利院成长儿童一个特点就是对未来的恐惧和不确定性,从内心深处缺乏安全感,他们认为福利院只管自己几年,就像宾馆一样只是生命中暂时的落脚点。于是在社会融合的过渡时间内,除了经济问题外他们很少向福利院求助,但又时常遇到在进入社会时产生问题,这时候的依靠就比较重要。如遇到生病住院、意外伤害等事件发生时,没有照顾者、甚至连倾听对象都没有,使得才进入社会的儿童发现如果离开机构那么他们可能生活很困难。
婚姻问题也随着可依靠对象缺乏而产生,在统计中,男生居然只有一人结婚,而女生结婚则更多的是随男方回老家。按照相应的规定,一旦结婚他们户口就离开了机构,从而失去了享受国家给予的各项福利,很多男生都有女朋友,但他们都不敢结婚,他们对带孩子感到惧怕,也过高的估计了婚后抚养家庭的困难。
所以说,国家希望养育大的孤儿能在成年后能够独立,但在基础上的需求都不能满足,也没有对他们做一定的政策倾斜,
(五)其他情况
长期以来,家庭的缺失,公共部门(公安、住建、卫生等)不作为,社会和社区关系复杂,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等都不同程度的为大龄儿童成年进入社会造成了障碍。在面对如同疾病问题,婚育问题时儿童会下意识的认为自己没有依靠,也产生了一些非法的行为。其他例如心理疏导、行为干预等也没有做到位。
三、解决大龄孤儿安置问题的探讨
(一)解决安置问题是不是只应该由政府来做
一般来说,国家将负责制定对大龄孤儿成年安置的政策和供养规定,一些地方性法规(如上海)规定大龄孤儿成年后将获得政府支持的就业、住房分配等机会,北京等地也从财政拨款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在政府层面,从宏观上提供政策依据,协调各部门共同协助是当前解决问题的关键,政府可以通过政府服务等方式提供支持。但是在实际中,提供就业岗位、未来职业发展等方面则是交给社会,而社会帮助往往很难做好,在全国各地也很少有社工组织或者责任机构介入到其中。
(二)住房
调研中的儿童提到最多的就是离开机构后的住房问题,在发达地区,财政会拨付一部分补助金给予儿童成年后的住房和生活补贴,但这部分补助金金额不大不足以购买住房,而且存在用完后的后续问题,一些地区则按当地生活标准给予生活补贴,符合残疾、低保等条件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提供部分供养支持。在昆明地区儿童则没有相应的政策支持,社区孤儿通常通过合租廉租房的形式获得住房,机构或救助站的儿童则由大龄安置机构给予一个床位支持。孤儿在外租房或者买房没有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在保障性用房上,也需要多人申请一套,遇到大龄儿童结婚则取消机构床位,甚至影响到保障性住房。
(三)户口
应该说,大部分成年安置儿童都有户口,他们能享受国家给予的公共服务,在现行政策下,所有儿童都安排在机构内集体户中,遇到结婚或买房则他们本人过来办理迁戶手续,在户籍统一的情况下,有些福利的争取则比较难办理,而且集体户也使得儿童产生很严重的依赖,而单独户口则可以促使儿童尽快从心理上独立。
(四)终止供养的可行性研究
在欧美国家,社区中孤儿能以收养家庭和个人共同参与社会活动,在社区建设中也能积极的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和发展路径,同时,社区和志愿者也多方面介入帮助个人缓解压力,很多慈善基金会也致力于帮扶,使其较好的走入社会。有的国家为大龄孤儿成年后提供福利卷能够用于上学学费、生活用品购买等,也有公共援助计划对困难群体提供医疗、康复等方面的服务。所以以政府为主导,以社会为依托,以广泛参与为途径的供给服务是发达国家为大龄孤儿终止供养的有效手段。
我国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里对政府部门进行了一些要求,但在成年后如何帮扶走入社会没有提及。所以当前政府各职能部门各行其事,很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儿童发展权保护方面还比较滞后。如果将来福利机构社会化程度提高,那么就更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支持,一旦政府投入缺失,社会效应差,那么大龄孤儿成年安置将进入更难的境地。所以社会困难群体的帮扶不能只由政府单独承担,而应该发挥各方面的力量,在面对多种诉求和困难时,也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来参与。
当前,非政府组织介入大龄孤儿发展越来越多,但社会工作和社会力量还比较薄弱,只能改善某个案条件,不能起到覆盖性的作用。
注释:
民政部.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mca.gov.cn/article/sj/tjgb/20170 8/20170800005382.shtml.
参考文献:
[1]郭剑平.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理论与实证分析.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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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苏学愚.民政事业单位转型为社会工作机构的对策探讨.湘潮.2012(15).
[4]马冉冉.大龄孤儿就业促进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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