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遏制刑讯逼供

    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

    长期以来,刑讯逼供行为的屡禁不止,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严重危害。能否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行为,成为影响我国刑事司法文明的重要因素。基于以上认识,结合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就如何遏制刑讯逼供提出粗浅的看法。

    一、刑讯逼供的概念与特征

    (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其供认犯罪的行为。其中,“追诉者”是在侦查中承办案件的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中狱侦科的侦查人员和军队保卫部门办案的侦查员;“被追诉者”,是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肉刑”,是指对被追诉者的肉体进行摧残或伤害,如殴打、夹指、捆绑、吊起、用警棍电击等;“变相肉刑”,是指罚站、罚跑、罚冻、罚晒、罚饿等;“精神折磨”,是指用药剂催眠、不让睡眠、搞车轮战等;“逼取”,是指逼迫和获取;“供认”,是指供述和承认。

    (二)刑讯逼供的特征

    1.刑讯逼供主体的特殊性,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2.刑讯逼供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刑讯逼供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迫供认犯罪的行为。

    4.刑讯逼供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迫供认犯罪的行为。

    5.刑讯逼供的对象是司法者认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

    (一)思想原因

    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入为主的推定为有罪,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在刑讯逼供中,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产生先入为主的认识。而当办案人员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真相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符合自己已判断的供述。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地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

    (二)制度原因

    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询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一“如实回答”的法定义务,就使犯罪嫌疑人丧失了沉默的权利,同时也给了侦查人员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权力。痛恨犯罪人是人们的普遍心理,不打不招是犯罪嫌疑人的普遍做法,只要有一线希望,绝大数的犯罪分子都不会主动放弃逃避法律制裁的希望。这样,当犯罪嫌疑人不回答或回答的内容不符合侦查人员心目中的标准时,就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抵赖,于是为获取口供侦查人员难免会动手或者动用具械,刑讯逼供就这样发生了。

    (三)现实原因

    1.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偏低。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决定着办案的质量。司法人员素质较低是目前刑讯逼供存在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个别侦查人员欠缺基本的法律素养,在办案时,重口供、轻证据,重结果、轻程序。某些侦查人员过于偏爱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这种口供情结,助长了刑讯逼供行为的实施。司法工作人员对口供的偏爱显然不能提高办案的质量,并且会导致自身的懒惰。

    2.刑讯逼供处罚不力。虽然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为犯罪加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的查处却很少,即使不得不进行查处,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许多单位的领导往往会认为刑讯逼供是因为工作上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谋取个人的私利,处罚太严会挫伤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等等。

    三、刑讯逼供的危害

    刑讯逼供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公众都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危害,具体表现如下。

    (一)刑讯逼供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往往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损伤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

    (二)刑讯逼供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

    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都被侵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

    (三)刑讯逼供损害正当程序的价值目标

    司法公正不仅要通过结果实现,更要通过诉讼本身实现,一个根据刑讯逼供而获得的证据所作出的裁判结果,以违法治违法,即使结果符合客观真实,社会公众也会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J怀疑。

    (四)刑讯逼供直接违反了我国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因为在刑讯之下,最终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不是事实和法律,而是被刑讯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

    (五)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

    这是因为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

    三、刑讯逼供行为的应对措施

    如何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各级司法机关必须多策并举,实行综合治理。

    (一)转变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消除实践中对刑讯逼供的错误认识

    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端正执法态度、更新执法理念,革除错误的执法思想。要使司法工作人员认识到,从查清案件实体真实情况来看,刑讯逼供并不是促使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罪行的最佳手段,反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会引起被追诉者的对抗心理,从而拒绝如实交代。因此,司法工作人员要转变思想观念,消除对刑讯逼供的错误认识。

    (二)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办案人员特别是侦查机关的负责人应切实转变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念,正确理解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充分认识到办案的高效率应以公正为首要前提。同时,要牢固树立程序法治观念和无罪推定思想,充分认识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在侦查中特别是讯问中应注意保护他们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

    (三)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沉默权的确立必将大大地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讯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能强迫他说话,因此就没有理由再采取逼供的方式。

    (四)建立健全对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追究制度

    对于被控涉嫌刑讯逼供的案件,应依法审判,从而形成一种刑罚威慑;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被刑讯逼供的,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落实对刑讯逼供人的行政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刑讯逼供的赔偿制度,并由国家负责对行为责任人的追偿制度,并由国家负责对行为责任人的追究。通过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以收到良好的威慑作用。

    综上所述,严禁刑讯逼供,任重道远。为了遏制刑讯逼供,笔者对这一现象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必须转变司法工作人员思想,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素质,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加强对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来遏制刑讯逼供。我们坚信,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通过各级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共同努力,做好上述四个方面的工作,刑讯逼供这一顽疾必将根除。参考文献

    [1]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318—319

    [2]周国均着.侦查程序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52-53.

    [3][意]贝卡利亚着,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33.

    [4]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231.

    [5][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36.

    [6]陈光中主编.沉默权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6:320.

    [7][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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