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助养老模式的问题与对策

    【摘 要】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深,家庭少子化、空心化现象也越来越突出,解决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成为我国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的重中之重。近年来,作为新型养老模式的互助养老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其问题也随之凸显,如老年人思想固化、参与热情不高,服务内容较单一、服务资源有限,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面对这些问题,应该扩大宣传、提高老人参与热情,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健全互助养老政策体系。

    【关键词】 人口老龄化 养老模式 互助养老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龄化程度也日益加深。截止到 2016 年底,我国 65 岁以上老年人为 1.5亿人,占我国总人口的 10.8%,老年抚养比达到15%。[1]预计到 2020 年,我国 60 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 2.55亿人左右,占总人口的比重提升到 17.8%左右。届时,用于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支出将进一步增长。伴随着老龄化的是家庭少子化、空心化,使得越来越多的“空巢老人”出现,如何解决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成为我国民生关注的重点。除家庭养老外,我国还有机构养老与社区居家养老的传统养老模式,但这两种模式普遍存在养老设施不健全、养老服务质量低下及无法保障老年人的精神慰藉等问题,且社区居家养老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在此背景下,互助养老应运而生。本文从目前互助养老的几种发展模式出发,分析我国互助养老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完善我国的互助养老模式,更好地解决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

    二、我国互助养老的主要模式

    互助养老在发达国家的发展已较为成熟,在我国最早可追溯到 90 年代初进入老龄社會之时,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积极借鉴国外经验,历经发展使互助养老模式在我国逐渐建立。其中在我国应用最为普遍的是“互助幸福院”模式、“时间银行”模式以及“合租互助”模式。

    (一)互助幸福院模式

    互助幸福院模式多用于农村,其特点是集体建院、集中居住、互助服务。该模式坚持自治、自愿、自保、自助原则,对解决农村空巢老人养老问题具有普遍意义,内蒙古、天津、山东、四川、湖北等地均实施了互助幸福院模式。其中内蒙古乌兰察布经过多年的实践,互助幸福院模式已发展较为成熟,下面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为例具体说明互助幸福院模式。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互助幸福院是由政府出资,在中心村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老年人集中养老服务场所。[2]互助幸福院坚持政府主导、民主管理、互助服务、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采取“集中居住、分户生活、自我保障、互助服务”的运行模式。入院对象为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有入住意愿的农村牧区老年人,院内老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障。总的来看,互助幸福院模式以政府为主导,既有养老机构的特征,又符合农村老人的居家养老习惯;既给老年人提供了集中居住、互相照顾、快乐生活的自由空间,又为子女赡养老人提供了平台;既解除了老年人孤独、寂寞的烦恼,又解除了外出务工经商子女的后顾之忧。对解决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3]

    (二)时间银行模式

    20 世纪 80—90 年代,失业浪潮席卷美国,在此背景下,美国的“时间银行”实现了较快发展。所谓的“时间银行”,是一种可以把公益服务时间存入的银行,当人们以后遇到生活难题时可支取相应的被服务时间,实质上是一种“期货”性质的公益服务模式。我国的“时间银行”模式始于上海。1998年,上海成立了国内首家以养老为中心的“时间银行”——“老年生活护理互助会”。此后20年,该模式得到广泛推广,推广主体是社区老年服务机构及大学生志愿者,提供的服务聚焦于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帮扶等。[4]“时间银行”模式使人们彼此之间互助共济,得到了民众的认可与广泛参与。

    (三)合租互助模式

    合租互助模式在很多地方又称为“抱团养老”,具体是指若干位老年人合租在同一套私人公寓中养老,公寓租赁、人员雇佣、医疗卫生、饮食起居等日常公共费用按照一定比例分摊,老人们互帮互助地度过晚年生活。[4]这种模式的核心优势是老人与同龄人相处,不用改变自己几十年来形成的爱好和生活方式,大家住一起既不显得陌生冷淡,又让他们拥有自立、自主相对有所依靠的环境。合租互助模式相较于传统的养老方式,更注重于老年人精神层面的问题,能够有效的消除了空巢老人的孤独感。

    三、互助养老模式存在的问题

    上述互助养老模式在各地都得到了广泛的实践,在解决空巢老人的养老问题上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互助养老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并不完善,因此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老年人思想固化,参与热情不高

    传统家庭文化对老年人养老方式的选择有着重要影响,许多老年人更期望与子女共同居住,并从子女那里得到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因此,由于这样的固化思想,许多老年人更倾向于选择居家养老,对互助养老模式的参与热情不高。除此之外,许多老年人认为自己有子女却选择了互助养老方式,会成为别人的笑柄。这些传统思想对老年人的影响成为了互助养老在实际发展中的阻碍,即使互助养老模式有诸多好处,可能是老年人的最好选择,他们也仍然视这种选择为错误。在老年人参与意愿不够强、参与热情较低的情况下,互助养老模式无法得到可持续发展。[5]

    (二)服务内容较单一,服务资源有限

    互助养老虽然已经形成好几种运作模式,但有些涉及的领域较窄,只局限于聊天与娱乐,并未达到互助养老模式的预期效果。长此以往,互助养老的可持续性将受到挑战。同时由于服务资源的有限性,在实行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问题。一是床位少,服务接纳能力有限,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孤寡空巢老人的需求。二是服务内容与项目不全面,如乌兰察布市农村互助幸福院在医疗护理与其他养老服务提供上严重不足。三是在互助养老机构中,专业老年社会工作缺位,缺乏对入住老年人适应过程、精神和集体生活方面专业的指导。[6]服务质量的高低是直接影响互助式养老工作开展的主要因素,因此整合服务资源、确保服务内容与形式多样化是当前最主要的工作。

    (三)参与主体单一,资金来源不足

    在互助养老建设的过程中,多数是由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来牵头举办,以自主治理为特点,其资金来源过度依赖于政府拨款。在准入方面,由于缺乏相关的制度保障,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资本往往望而却步,导致互助养老建设过程中资金来源不足,影响了互助养老的在我国的进一步推广。在治理方面,单纯的依靠居委会和村委会与老年群体的协同治理,提供的养老服务比较单一,缺乏层次性和专业性。许多问题仍然无法解决。由于政策不完善,社会资本无法预料稳定的收益,参与积极性也不高。

    (四)法律法规不健全

    尽管互助养老在全国不同地区得到了实践和推广,但是对于互助养老的管理和规范始终缺乏明确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在2013 年民政部下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也仅仅对传统养老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许可范围、服务内容、内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缺乏针对自治自助的互助养老机构的具体规范。[7]互助养老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部分互助养老模式带有一定的经济活动,一旦产生经济纠纷,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容易引发新的经济矛盾冲突。老年群体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健康状况不稳定,在自治互助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意外安全事故,由于制度的缺位,将面临无人问责的尴尬局面。

    四、国外互助养老的经验借鉴

    (一)美国新型养老模式

    美国的老年志愿者服务银行,主要由老年志愿者(低龄)为高龄老人提供服务,每次服务时间不超过 6 小时,服务结束后,可以在时间银行储存相应的时间积分。大多数时间银行都使用卡恩设计的时间银行系统,通过电脑把每个人的服务或接受服务的时间记录下来。在波士顿,“比肯山村庄”由一群中产阶级老年人成立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组织运行靠缴纳的会费,会员不仅管理组织还充当志愿者,他们之间互助以满足养老需求。

    (二)德国“多代屋”模式

    “多代屋”模式是德国社区养老的典型。它敢于创新,破开传统代际界限,儿童、年轻人和老人在互通的功能区内相处,在同一屋檐下完成孩童照看和老人照料,为青年志愿者提供大量义工机会。在这里,“祖孙式”关系使他们互动更加亲近,年长的老人由志愿者或低龄老人照顾,年轻人教老人使用智能设备,还有专业人员提供服务,老人日常生活和孩子都有人照顾,这恰恰是传统多代同堂家庭具有的功能。

    五、完善互助养老模式的对策

    (一)扩大宣传,提高老人参与热情

    互助养老的完善首先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老人对互助养老的认同度,需要营造良好的互助养老氛围。从政府方面来讲,应该完善养老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养老硬件设施质量,营造良好的互助养老氛围。从社会方面来讲,应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提高群体间的互助意识,与此同时,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广泛宣传互助养老模式的优势,提高老年群体对互助养老的认识和理解,让老人真切体会到互助养老的优越性。最后,要转变老年人的观念,可以通过开展互助养老体验活动,让老人参与到自我养老的过程之中,消除其顾虑。比如让老人子女深入幸福院、互助养老群体之中,零距离观察体验,让他们真切感受到互助养老的好处,提高老人的参与热情。

    (二)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促进服务内容多元化

    目前,许多互助型养老机构所提供的养老服务只局限于生活照料,服务内容的单一与服务质量的低下将无法满足越来越多样化的养老需求。因此,要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促进服务内容多元化。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建设多种老年活动场所,如老年文化活动中心、老年大学、老年社区等,切实改善老年群体的居住条件和活动条件;在老人日常生活中,除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外,还要关心老年人的心理健康,积极组织老人开展琴、棋、书、画、舞、太极等各种健康、向上的文体娱乐活动,满足老人实现老有所乐的愿望,提高老年群体的精神健康水平。

    (三)扩大养老参与主体,实现多元互助养老

    政府与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探索共同参与、多元治理的新型互助养老模式。在主体准入多元方面,要吸纳不同的机构参与进来,如志愿机构、社会团体等,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在投资多元方面,可通过财政和税收手段加以引导和支持,在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使用、养老资金捐赠、养老住房建设和医疗卫生建设方面予以适当的财政和税收减免,从政策落实上促进养老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在治理主体多元方面,充分发挥不同参与主体的优势,集思广益,在界定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避免单一主体由于认知局限而出现的能力不胜任现象。

    (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健全互助养老政策体系

    在互助养老的实践过程中,应该着重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并健全互助养老政策体系,确保互助养老运行过程中有法可依,避免实践初期的乱象和法律缺位问题。除此以外还要明确互助養老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责任问题,建立健全切实有效的多元主体问责和纠错机制,避免“人人参与”带来的“无人问责”困境。与此同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志愿机构、专业化医疗队伍积极参与互助养老事业之中,承担各自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 杨静慧. 互助式养老:转型中的理性选择[J]. 兰州学刊, 2014(9):137-141.

    [2] 兰继华. 创新内蒙古农村牧区养老模式 --化德县互助幸福院调研报告[J]. 实践:思想理论版, 2015(3):28-30.

    [3] 冯呼和. 内蒙古:着力构建农村养老幸福工程[J]. 社会福利, 2013(6):11-12.

    [4] 欧旭理, 胡文根. 中国互助养老典型模式及创新探讨[J]. 求索, 2017(11):126-132.

    [5] 牛思涵. 互助式养老实施过程中的现实问题与对策研究[J].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8, 26(05):40-42.

    [6] 王伟进. 互助养老的模式类型与现实困境[J]. 行政管理改革, 2015(10):63-68.

    [7] 王玉坤. 我国互助养老的现实困境及其优化路径[J]. 经济师, No.363(05):16-18.

    [8] 景军, 赵芮. 互助养老:来自“爱心时间银行”的启示[J]. 思想战线, 2015, 41(4):72-77.

    作者简介:马慧芳(1994—),女,汉,内蒙古商都人,硕士,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研究方向:社会保障制度与基金管理,610000

    基金项目:西南民族大学2019年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硕士一般项目;项目编号:CX2019SP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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