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

摘 要 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基于此,本文阐述了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和社会实施,在对经济法私人侵犯和社会侵害的论述基础上,系统分析了经济法私人实施和社会实施的方法。同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经济法实施效果的策略,包括确保立法机构的独立性、建立经济法实施的分工制度、完善经济法实施的流程等,通过论述以上内容,来为立法人员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 经济法 私人实施 社会实施
作者简介:陈中雄,海南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44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关系的整合、系统调节的法律,在现行的法律实施环境中,经济法主要是针对生产关系中的参与组织经济管理,进行经营协调等功能,由此可见,经济法是所有经济活动相关法律的集合,主要针对经济活动来做出调整。因此,通过进一步分析经济法中的不同实施效果,优化法律实施的整个过程,推动经济法建设发展。
一、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
(一)经济法的社会实施
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讲,经济法需要在维护个体、企业的经济权益基础上,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而规范社会的经济活动。在现今阶段,公益诉讼可以作为社会实施的一种体现,它是通过集体公诉方式,来维护合法利益,这个过程中,虽然被告行为是对公共经济利益侵犯,但有可能原告方并不知情后或者没有感受到被告的经济权益侵犯,这种情况下,原告仍旧保留诉讼权利。由此可以看出,经济法社会实施具有缩减原告的权益,但是更加注重侵犯者的法律惩罚,并产生实质性的震慑作用,来维护市场稳定,确保社会和谐发展,因此,经济法的社会实施在维护公众的合法经济利益方面,具有突出效果。
(二)经济法私人实施
经济法私人实施主要是指企业与个人为单位的权益,可以得到有效维护。经济法个体可以参与到法律执行、监督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比如法律诉讼、集体抵制行为等。经济法个体实施法律的动力是利益,只有个体考虑到最大利益的时候,才会实施法律,但受到经济法知识、社会环境的影响,很多个体虽然对自身的利益进行评估,但评估后结果是否能够保障个体的利益,就有待考量。也就是说,很多主观方面的判断,在客觀角度并不成立,因此,为确保个体的合法利益,政府部门需积极引导,使得经济法能够有效实施。主要是通过司法援助、正负激励、引导私人实施等。因此,可以说,经济法的私人实施效果会受到积极性的影响,产生多种效果,需要具体分析。
一般来说,实施会侵犯公众的利益权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又具有独立性,这种特性使得个体成为利益的受益者,同时也使其成为利益侵占的受害者。经济法作为政府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有效干预的一种依据,可以在监管中发挥出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经济法的私人实施策略,对于维护经济个体的合法利益同样具有很好的效果。经济个体参与到市场的供求关系中,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比如高价股买到假冒伪类产品、被非法骗取大量钱财等,经济个体都可以对产品的生产者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一来,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还规范了市场秩序,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具有突出意义 。
此外,经济法规定了经济活动的实施方法,因此,在制定的过程中,会受到法律认知等因素的影响,使其在实施中存在一些不合理问题。针对这个问题,一方面,需要坚持立法先行,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需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出发,突出重点、科学确定立法项目。通过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修改《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另一方面,需要通过经济法私人实施来进一步完善,因此,可以说,经济法私人实施对于法律本身具有监督约束的效果。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的关键法之一,需要彻底实施,除了宣传外,还需要私人参与到经济法实施的过程中来,构建一个经济法长远发展的环境 。
二、经济法的私人侵害与社会侵害
从民法层面来说,私人侵害指的是经济违约及侵权的行为,而社会侵害是指经济违法行为,前者属于指向性侵犯,主要以民事纠纷形式存在;后者属于发散性侵害在,主要以集体纠纷形式出现,在发生经济法违法的时候,依托个人或者社会实施经济法仍旧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一)禁令诉请
民事主体之间具有独立性,针对禁令的使用呼声逐渐出现,在使用的过程中,需要防止禁令滥用的后果,如果禁令在未按照国家规定行使,会对法律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再加上禁令诉请会与公众利益产生冲突,使得私力救济受到束缚,导致禁令中的救济作用被禁止,这样一来,一些涉及到公众利益侵害的权利受害人失去了禁令诉请的权利。
现阶段,禁止诉讼其以非直接受害者追诉,实现对客观法秩序的维护,这使得私人实施属性和社会实施属性的禁令都存在局限性,比如在《反垄断法》中的第50条法令规定其为“民事责任”而不是“民事赔偿责任”,这样一来,权益受害人在诉讼的过程中,会将其视为民事诉请。由于原告的民事权益受到了被告的侵犯是提起诉讼的依据,这和民法规定的权益行为具有一致性,使得经济法在社会实施过程中,会受到民事诉讼的限制。在2010年,王某诉讼和颐酒店案件中,要求被告人公开道歉并赔偿人民币2元,要求被告撤除酒店房间内部镜子上含有的“请勿携带和购买非酒店所售卖的餐点和饮品”的提示。王某认为酒店的提示影响了镜子的美观性,给自己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 同时侵犯了自主选择权利。王某所申请的第二项禁令诉求,从本质来看,是一种社会实施的诉请,可是在现阶段,我国法学界对于社会实施理论的认知具有滞后性,使得社会公益诉讼制度不能够真正的建立并实施。这样一来,王某所提出的禁令诉请,也就无法获得支持,最终败诉。这个案例表明经济法私人实施禁令需要继续优化,才能够促进经济法发展。
(二)小额赔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学者需要为利益受害者提供诉讼便利,这样的方法不仅有利于提升司法效率,还能够推动诉讼内在发展。在《民事诉讼法》修订中,明确提出了诉讼的程序,但从某些角度来讲,限制了小额赔偿的诉讼程序,使其的法律关系无法从经济法和民法角度进行分析,导致小额权益出现冲突,分别从小额权益冲突出发,比如李某要求张某偿还欠款5000元,这种小额的权益冲突中,原告受到被告垄断的侵害,要求获得全部赔偿。如果被告的权益冲突仍旧以小额赔偿程序进行,会导致判决变得复杂,由此可以看出小额赔偿诉讼具有一定局限性。此外,惩罚性赔偿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部分坚持私人实施理论认为如果不由利益施害者承担赔偿责任,利益受害人提起诉讼动力也很小,开展小额赔偿的实际意义也不大,其主要的价值是鼓励受害人进行起诉,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计算集体成员的损失,形成的较大数额赔偿,而小额受害者的权益也会有明显的提升,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侵权行为产生震慑作用。但是在实际实施中,即使是确保诉讼成功,小额利益受害者领取小额赔偿的积极性也并不高,而剩余的资金如何处理就成为重要的难题。现阶段,我国的经济法中虽认识到惩罚性赔偿,但仍旧将惩罚性赔偿同单独诉讼和公共诉讼捆绑应用,因为缺少集团性公共诉讼程序,使得其保护社会权益的作用也就进一步丧失。
(三)个体-集体
个体-集体实施主要是通过单独诉讼同公共诉讼的融合形式,来使得私人实施救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损害权益现象。现阶段,我国经济法保护的主体并不以集团形式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是以个体受害者为单位和集体民事权益的个体利益,比如在《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中,明确消费者维护民事权益的合法性,并为其提供法律条文支持,但这种立法是以个体向集体角度过渡而进行的立法,忽视了集团化的作用,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缺陷,比如个体利益和集体公益中分离问题缺乏准确性的依据,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
三、进一步完善经济法实施效果的策略
(一)确保立法机构的独立性
作为经济法实施的关键,是实现法治的根本,只有足够的权威才能够进行合理的约束,经济法实施的过程预算需要具有独立性,经济法也能够对立进行实施;确保经济实施机构的机关,能够确保经济法机构可以负责经济法的实施效果。比如经济法实施机关的反垄断法机构,这个机构是市场经济背景开展公平自由竞争的代表,为进一步确保反垄断法可以执行,来确保独立地位,禁止其和社会利益相结合,来确保经济法的独立性。在确保经济法下隶属行政機关实施机构的独立性,能够不断强调相关的行政机关具有差别性,确保其独立性。
(二)建立经济法实施的分工制度
我国经济法实施的机构主要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这些机关的内部具有科学分工,能够有效提高行政的效率,就机构之间的分工,可以进行以下分工内容:行政管理通过管理经济实施经济法;行政机关是通过依法管理实施经济法,司法机关是通过对违法经济案件进行立案实施经济法,就内部分工来说,行政机关内部各部门负责实施经济法,比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计划法实施工作;财政部门及税务部门需要负责财政税法的实施。
(三)完善经济法实施的流程
经济法是国家与政府用来实施社会经济的法律,其实施的效果好坏会直接关系到经济情况,经济法实施严禁的程序,使得国家的经济法实施有法可依,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进而实现经济治理。
(四)切实提高经济法实施人员素养
经济法实施需要借助主体来推动经济法实施。同时这些主体的地位是否独立,主体的构成分工具有合理性,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经济法实施的具体效果。实施法律的人员素养的好坏是决定实施的结果,才能够更好的实施法律 。
四、结论
综上所述,经济法主要依赖于私人实施和社会实施,才能够确保经济法的实施效果。在此基础上,要实施严禁经济法的程序,使得国家的经济法实施有法可依,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进而实现经济治理;同时,为进一步确保反垄断法可以执行,来确保独立地位,禁止其和社会利益相结合,来确保经济法的独立性。因此,通过提升法律实施人员的素质,确保法律的独立性,能够进一步完善经济法实施效果。
注释:
李滕飞.探讨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法制博览.2018(9).187.
姚广.浅谈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法制与社会.2017(32).147-148.
马慧慧.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问题探析.法制与社会.2016(14).91-92.
刘乃梁.私人在经济法实施中的作用——理论逻辑与发展路径.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4(4).62-71.
相关文章!
  • 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双向互

    贾绍俊[摘要]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统一于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之中。党员主体地位是实行党内民主的前提和基础,是发

  • 新中国70年公民政治参与的历史

    蒋国宏摘 要:政治参与有助于减少决策失误,节约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政府规范运作,减少和预防权力腐败,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新

  • 2016年1月国际形势大事述评

    一、多方因素促成韩日“慰安妇协议”,分歧众多矛盾难弥合2015年12月28日,韩国外长尹炳世与日本外相岸田文雄在首尔进行“慰安妇问题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