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虚拟云盘进行新型网络犯罪的法制进路
【摘要】结合当前我国几起利用虚拟云盘账号和密码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来牟利的案件可以看出,新型网络犯罪呈现出“变”与“不变”的时代特征。在厘清合法与非法的法律界线基础上,我国需要从法律与法治角度加强立法和执法,筑牢网络治理防线和法律惩治“红线”,实现“法治中国”视阈下打击新型网络犯罪的法制进路。
【关键词】虚拟云盘;新型网络犯罪;法律规制;路径
【作者简介】唐霞,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
近年来,中央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一批互联网创新产品和服务纷纷出现,给互联网用户提供了良好的用户体检。与此同时,一些互联网产品固有的缺陷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们伺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与“法治中国”的发展愿景背道而驰。如本文所探讨的虚拟云盘,本应属于互联网新生的创新事物,具有广阔的、良好的应用空间。但虚拟云盘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成为新型互联网犯罪手段,用于大肆传播淫秽色情信息,非法牟利。基于此,本文拟结合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布的几起利用虚拟云盘进行新型网络犯罪的案例,探讨这些新型网络犯罪的法律属性和相关的法律规制路径。
一、利用虚拟云盘进行新型网络犯罪的案例及法律争议要点
2016年3月2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布了六起利用销售云盘(网盘)账号和密码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牟利案件,分别为浙江余姚“3·11”、山东威海“3·05”、江苏无锡“4·17”及吉林桦甸刘玲等销售360云盘账号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牟利案,江苏淮安“7·30”销售115网盘账号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牟利案,黑龙江大庆“6·07”销售乐视网盘账号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牟利案。这六起案件涉案淫秽视频数量高达百万部,具体涉及360云盘、115网盘、乐视网盘等云存储工具。从案件查处情况看,云盘已成为了目前部分不法分子“贩黄传黄”新的重要渠道,违法犯罪分子利用云盘将有害信息反复扩散传播,影响极为恶劣。
仔细研读这六起案件可以看出,违法犯罪分子主要是通过销售云盘账号密码来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牟利,等同于现实生活中邀请他人到自己家中收费看黄碟,理应纳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进行法律惩处。但由于这些案件属于互联网上的一些新生事物,也引起了人们的一些法律争议或思考。第一,通过销售云盘账号密码来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牟利,与现实生活中常见的贩卖黄碟,这两者存在哪些异同点?在具体法律规制上有无不同?第二,如果当事人没有采取收费的形式,仅仅是靠知道他人的云盘账号密码,来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是否构成犯罪?第三,在具体惩处这种新型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牟利罪时,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执行对策如何跟进?我国应对新型网络犯罪的法治思路和发展路径到底在何方?以上这些问题,都有待在互联网经济和社会管理“新常态”视阈下,去探索和求解。
二、利用虚拟云盘进行新型网络犯罪的时代特征
虚拟云盘,又称网络U盘、网络硬盘,是由互联网公司推出的在线存储服务,向用户提供存储、访问、备份、共享等文件管理等功能。目前,我国虚拟云盘应用较为广泛的主要有360云盘、百度云盘,以及上文案例中提到的115网盘、乐视网盘等。纵观这些利用虚拟云盘进行新型网络犯罪的案例可以看出,其主要体现了“变”与“不变”的时代特征。
所谓“变”,指的是犯罪的介质和手段,与当前我国普通的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牟利案件有所不同。在普通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牟利案件中,罪犯大多数采取的是现场兜售或贩卖黄碟的方式;而在利用虚拟云盘进行新型网络犯罪案例中,罪犯不仅将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渠道转到了网络上,而且还利用虚拟云盘这种新型互联网服务,借助个人私密空间受到法律保护的外衣,通过收费的手段,将他人拉入个人私密空间,变相地向社会传播淫秽色情信息。
所谓“不变”,指的是在利用虚拟云盘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牟利过程中其犯罪的基本构成,如犯罪的主体和主观方面,犯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与普通犯罪并没有大的区别,即使其犯罪的手段有差异,但也在“传播”这一法律概念的外延中,因此也理应受到相应法律的严格规制。
同时,由于网络具有共享性和效率性的特点,利用虚拟云盘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危害,相比传统方式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危害更为严重。首先,网络使利用虚拟云盘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简单易行,行为人只需要一台联网计算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整个过程并达到犯罪目的。其次,利用虚拟云盘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涉及面之广,远远超出了传统犯罪的可能半径。再次,由于罪犯的虚拟身份,加之网络世界的无限空间,导致新型网络犯罪行为人实施容易,责任追究却比较困难,这也是当前我国新型网络犯罪层出不穷且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利用虚拟云盘进行新型网络犯罪的法律边界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制定法体系。根据现代法理理念,法律在对社会事物进行管控时,一般都会设置一个边界,这个边界就是我国的制定法,即法律规范内的各种要求,都必须令行禁止,这是社会的底线;而对于法律规范外的一些社会事物,则属于社会道德和核心价值观范畴,可以实行较高标准的社会管理。
针对本文所探讨的利用虚拟云盘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牟利案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第三百六十三条专门提出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三百六十四条专门提出了“传播淫秽物品罪”,这些法条对传播淫秽物品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其中有几点需要引起注意:一是要明确“传播”的法律概念界定,即通过一定介质向社会进行扩散,这种介质既包括传统的传播方式,也包括当前的互联网新型传播方式;二是具体认定时,必须牢牢把握“传播”的犯罪手段,如有些人在家看黄碟,或将淫秽物品放在自己的虚拟云盘中独自观看,这些不属于传播的法律范畴,自然应在法律的边界以外;三是在界定行为人“牟利”与否时,不影响构成《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但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刑法惩处力度,较第三百六十四法条更为严厉。
另外,在利用虚拟云盘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牟利案件中,还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罪与非罪”的问题,即“合法与非法”的法律边界问题。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法律、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因素。基于此,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网络信息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网络安全法(草案)》也已出台,这对利用虚拟云盘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新型互联网犯罪,给予了更为严厉的法律规范。
目前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对违法犯罪信息的监控和删除义务。由此可见,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利用虚拟云盘进行新型网络犯罪行为的不作为,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但是否构成犯罪,笔者认为还是应当谨慎对待。一般来说,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先不知情,自然不必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先知情,则可能作为共犯处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后知情,并且不积极履行删除义务,那么就可能涉及重叠犯罪问题。
四、利用虚拟云盘进行新型网络犯罪的法律应对策略
在当前的信息网络社会语境下,利用虚拟云盘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已经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和法律问题,因此理应在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框架内,通过法制与法治的手段,有机隔离虚拟云盘与淫秽色情信息,筑牢网络治理防线和法律惩治“红线”,最终实现虚拟云盘应有的互联网创新效能,以及对新型网络犯罪应有的法制规范效能。
第一,加强《网络安全法》建设,呼吁其尽早出台,并使其与《刑法》等法律体系形成联动机制,共同织密新型网络犯罪惩治体系,堵住互联网监管漏洞,并形成对新型网络犯罪分子强大的法律警戒和威慑力。
第二,在互联网信息安全视阈下,努力实现保护公共利益与保障个人隐私的协同发展。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设计,在充分尊重当事人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要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的检查和监管权利,并建立起预警和识别机制,尽早、及时发现一些人利用互联网进行新型网络犯罪的苗头,并进行相应的技术创新、制度跟进和法律规范。
第三,科学界定犯罪主体,明晰新型网络犯罪手段。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只要是通过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不论是否牟利,都应纳入犯罪主体进行相应规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一般情况下,不应将其列为新型网络犯罪主体,但如果其事先知情,并且不积极履行监管义务的,也应进行相应的法律惩处。
第四,持续加大对新型网络犯罪的惩处力度。通过《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科学地界定“较大”“巨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不同情形下的法律规范,真正罪、责、刑相一致。同时,要科学设计《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法治体系,确保新型网络犯罪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法律规制保持一致,努力构建“法治中国”视阈下打击新型网络犯罪的法制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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