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共产党九十年的价值追求

    周建伟 赵兰郁

    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已经走过90年的风雨历程。这90年来,中国共产党所做的事情都是围绕着人民群众的需要,并努力设法提供人民所期盼的秩序、富裕、正义,这三种基本目标正是中国共产党的价值追求。

    一、中国共产党为构建社会新秩序付出了巨大而艰辛的努力

    自鸦片战争以来的近代中国历史,中华民族多次、反复遭受外族的入侵,使近代中国始终处于社会秩序不稳定状态,人民的生命、财产始终处于受威胁的不安全之中。于是,中华民族对社会生活秩序的向往和要求,首先必然是抗击和抵御外敌的要求。近代中国历史上,满清政府昏庸腐败,面对外敌的入侵束手无策,签订一个又一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外敌的入侵和大量的不平等条约使中国人民遭受深重的奴役和灾难。满清政府不能给中国人民提供构建社会秩序的基本条件,只能在辛亥革命的枪炮声中垮台。北洋政府对外不能争国权,对内不能建秩序,理所当然被人民所唾弃,在北伐战争中作鸟兽散。国民党政府同样表现了抵御日寇入侵的无能,其虽然仰仗盟军的胜利而取胜,终因腐败,无力构建内部秩序,最终丧失民心、丧失政权。

    自今上溯170年,只有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新中国建立后,成功地抵御了外敌。新中国建立之初,抗美援朝一战打出了新中国的国威军威,使敌视中国的好战分子从此不敢轻视新中国,为中国人民在1 00多年中所向往的安定、有序的生活赢得了外部和平环境条件。此后,中印边界反击战,援越抗美战争,珍宝岛战斗,西沙海战,中越边境反击战,历次被迫对外用兵自卫,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都处于不败之地,成功地捍卫了国家的领土、领海安全。中国共产党向世人证明,自己有能力率领中国人民抗御外敌,为建立国内安定、有序的社会生活创造外部和平环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政府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首创性地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努力在此基础上谋求同世界各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同时,坚定地反对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捍卫国家的独立、主权和尊严,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创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

    在中国共产党执政之前,近现代中国处于一盘散沙状态。军阀混战、封建式地方割据,民族分裂,乡村中豪强劣绅和城市中富豪权贵以及有组织的黑恶社会势力剥削欺压平民百姓,人民群众在强权主导的动荡混乱的社会中蒙受生命的不安和财产的损失。中国共产党为构建新中国的社会新秩序付出了巨大而艰辛的努力。解放战争的胜利,在摧毁国民党反动政权的同时,也消灭了大大小小的军阀和地方割据势力。新中国建立之初,与抗美援朝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国内进行了土地改革运动,发动镇压反革命运动,这一斗争的胜利,为新生的共和国社会秩序的建构奠定了基础。此外,中国共产党在城市和农村建立起由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级政权机构,在城市中打击、摧毁了黑恶势力,没收了官僚资本主义的财产,控制了国家经济命脉,抑制了民族资产阶级工商企业主对工人的剥削,保证了工人的就业;在农村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的农民,在中国初步建立起以人与人经济地位大体平等为基础的、不允许人欺侮人、人侵害人的社会生活新秩序。

    同时,中国共产党采取了尊重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少数民族的宗教、文化、习惯的政策,创造了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国家地方政权的新形式,在依靠少数民族的上层爱国人士管理民族区域自治政府的同时,对在外国势力煽动下的为数不多的、顽固的民族分裂主义势力给予了坚决的打击,有效地抑制了民族分裂行为,保证了国家的统一和秩序。可以说,中国共产党率领中国人民成功地抗击外敌、建立内部社会生活秩序的能力和实绩是获得中国人民拥护和支持、从而执掌国家政权的最基本条件。

    二、中国共产党为实现人民富裕做出了长期而不懈的奋斗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鸦片战争后,中国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中华民族面对着两大历史任务:一个是求得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一个是实现国家繁荣和人民共同富裕。前一任务是为后一任务扫清障碍,创造必要的前提。”从新中国建立到国民经济恢复,经济建设的成就,社会面貌的变化,使绝大部分中国人从新旧社会的对比中,真诚地拥护中国共产党,更加坚定了跟着中国共产党建设社会主义的信心。中华民族在政治上获得独立和解放,这只是走了第一步,如果没有经济上的独立和发展,政治上的独立是不巩固的,更谈不上国家的繁荣和人民的共同富裕了。中国人以空前的热情,用三年时间恢复了遭受战争重创破坏的国民经济,开始投身到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中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祖国的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建立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奠定了物质技术的初步基础,成为继续前进的出发点。这其中虽然经历了以“左”为指导思想,想把社会主义建设成为高速度、高指标、“一大二公三纯”为特征的社会。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了社会主义实践经验和教训,在认识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上有了新的觉醒。邓小平指出,经济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总不能叫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如果是穷的,它就站不住。邓小平多次强调,社会主义的两个根本原则,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二是共同富裕。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提出了“两个大局”,实行了东部优先发展的战略。2000年,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又做出了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大战略决策;2003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提上日程。中国的四大经济板块勾画出区域发展的完整蓝图。并宣布从2006年起,在全国全部免除农业税。全部免除农业税,取消农民各种负担,彻底改变二千多年来农民缴纳“皇粮国税”的历史,是开天辟地以来载入史册的大事。取消农业税体现了中国共产党让富于民的坚强决心,有利于调动种粮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农民家庭财产增加,生活更加富裕。

    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自1978年以来,中国经济保持了年均9.8的增长速度,属于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中国经济跃居世界第二位,一些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居世界第一,吸引外资总额和外汇储备均居世界第一;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居民生活已由贫困至温饱步入小康,贫困人口已从2,5亿减少到4000万。在此基础上,中国人民的政治权益、文化权益和社会权益得到进一步发展和保障。2005年以来,中国共产党结合新时期的社会特点,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重要任务提出来,并领导中国人民开展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和谐社会建设,大力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i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的收入;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建立起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社会保障制度,公共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扶贫开发,整村推進,全面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些都为老百姓的富裕生活提供了发展平台。

    三、中国共产党为维护社会运行的公平、正义所构筑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系统而全面形成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举凡强国必然是制度大国,当今世界的强国无不以其完备的法律制度作后盾。新中国成立后,从宣布废除国民党的旧法统,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开始起步。1954年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此后一段时期我国制定了100多部法律、法令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但是,从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受国家工作指导思想上“左”的倾向影响,立法工作停滞不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遭受严重挫折。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作出实现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深刻总结了我国长期忽视民主法制建设的严重后果和惨痛历史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任务,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方针。从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蓬勃发展的历史新时期。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伴随着经济社会的急剧转型和快速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一个较短时期内迅速构建起来。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适应恢复重建国家法制、实行改革开放的需要,确立国家和社会关系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制度,为推动和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提供法制保障。从20世纪90年代初到20世纪末,适应和完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确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制度,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律支撑。20世纪末,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到党的十六大以来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开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新局面,法律体系的形成非一日之功,而是彰显着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等几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韬略,凝聚着几代立法工作者的智慧,寄托着几代中国人的期望。进入21世纪以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完善促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门类齐全、结构严谨、上下衔接、内部协调、体例科学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内容全面覆盖和体现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领域,使我国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以及^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在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从程序正义到实体正义,有效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培养和弘扬法治精神、法律意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不断丰富和发展的过程中日益走向成熟和完善。

    (作者单位:青海大学政策法规办公室、青海省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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