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经验与启示
张锐智 马海天
[摘要]维系社会进步和安定是每个国家的重要职责。在寻找多元化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办法中,美国率先创建了“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尔后为西方国家所仿效。该机制具有替代性、选择性、便捷性、高效性等特点。客观总结域外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经验,对健全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纠纷解决;司法救济;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9)10-0013-02
实现社会和谐与平安是人类社会自古以来不断追求的理想。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完善我国现有纠纷解决机制,本文试通过研究域外多元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特点和运行的经验,寻找对健全我国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有益的启示。
一、美、德、日ADR机制的建立
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是英文Altertave Dispute Resolution的意译,缩写为ADR(以下简称“ADR”)。ADR起源于美国,原指20世纪六七十年代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已引申为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西方国家是最先走上探索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道路的,随着这些国家经济稳定增长、国内弱势群体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以及经济实体之间竞争激烈,使其原有的社会矛盾和新产生的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人们按照原来形成的司法争端解决方式的惯性思维处理纠纷,这些国家法院便处于居高不下的诉讼浪潮包围之中。为了及时处理纠纷并节约司法资源,各国开始寻找非诉讼解决方式可行之路,西方国家ADR机制便应运而生,其中。美国、德国、日本较为典型。
美国是ADR的发源地。美国是西方有名的“三多”国家(诉讼多、律师多、凶杀多)。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民事诉讼爆炸现象的到来,美国产生了一项致力于发展其他纠纷解决办法并将其与正式的诉讼一起运用的运动。在美国,“代替性纠纷解决”已被定义为“并非由法官主持裁判而是由一个中立的第三人参与协助解决发生争执的纠纷的任何步骤或程序”。美国的ADR分为两种:一是司法ADR,即在法院内附设仲裁、调停等制度,这种ADR也被称之为“诉讼之内的ADP”。但是,由于这种ADR是属于未经判决而解决纠纷的程序,因此,将ADR视为诉讼外解决机制。二是民间ADR,即仲裁和调停。仲裁是当事人双方依据仲裁协议委托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的方式。调停是当事人双方在第三人参与调停下解决纠纷的方式。美国ADR与传统司法解决方式互相配合组成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成功地缓解了司法部门诉讼压力,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使社会矛盾纠纷得以及时化解,因而得到其他国家的学习仿效。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德国统一和经济的发展,德国各种社会矛盾和诉讼数量急剧增加。德国也开始建立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方面,德国出现了形式多样且独具特色的ADR。一类是根据法律设立的ADR,分为两种情况:强制性ADR,这是起诉前的必经阶段,所适用的案件有:发明专利的纠纷、著作权使用费的纠纷、不正当竞争的纠纷、自动车事故补偿的纠纷、职业培训的纠纷、雇主与经营协会的纠纷等;非强制性ADR,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包括仲裁、中介人、汉堡公共情报和解所、工商协会、手工业协会、律师协会调解所。另一类是没有法律规定的ADR。具体有:个体手工业者工会主持的ADR、旧车行业仲裁所、建筑业协会ADR、房产租赁调解所、医师协会内设ADR、仲裁鉴定等。德国的ADR具有程序简单、低廉迅速等特点。
日本是将传统调停制度与现代ADR成功嫁接一体的国家,具有较完整的多元纠纷解决系统。日本的ADR有三个系统:司法ADR,即在法院附设调停制度,日本的调停制度分为民事调停和家事调停;行政性ADR,是各种常设性的纠纷解决机构,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吸收各界代表参加,解决涉及公害、劳动、建筑质量和消费等领域的纠纷;民间ADR,是一种自治性的纠纷解决机构,包括商事仲裁、海事仲裁以及各类产品责任中心等。日本ADR与诉讼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解决纷争网络,该体系被日本学者小岛武司称之为“正义的综合体系”,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了多种选择方案,这对化解日本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美、德、日ADR机制的特点
通过西方三个典型国家ADR的介绍,从中可以看到它们创制ADR具有四个共同特点。
首先,ADR具有替代性。ADR是在传统诉讼之外用来诉讼解决纠纷的一种新的方式,是解决各国在进步发展中所共同遇到的“诉讼爆炸”问题一种最佳替代方式,也是人类理性在自我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一种有益创造。西方ADR的出现和发展表明,建立在法治原则基础上的各种诉讼制度,虽具有能够为各种社会纠纷冲突提供现成的法律救济渠道,但是,司法救济所奉行严格程序主义的精神,使诉讼成为一种“既费钱又花时间”的法律救济“奢侈品”。ADR则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代替诉讼救济。快捷解决纠纷的服务。
其次,ADR具有选择性。各国在探索多元争端解决机制的过程中,产生了各种类型的ADR,经过实践检验,成熟的ADR已经被民众解决争端普遍接受和采用。ADR作为民众自发创制的解决纷争各种办法,对解决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提供了广泛的选择余地。同时,每一种ADR的采纳也是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的结果,自主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对于解决彼此矛盾纠纷更具有道德和行为的约束力。
再次,ADR具有便捷性,ADR与诉讼制度相比最大的优点之一是方便快捷,它没有严格诉讼程式和周期,当事人可以通过自愿选择ADR方式解决各种争端。在当代西方司法改革的趋势中,“司法便民”已成为各国完善司法制度的一个检测标准。与司法救济便民性改革相比,ADR自产生就有天然亲民性,形式多样的ADR,本身就是各国民众自发探索的成果,因此,通过当事人自愿选择ADR,可以快捷地解决纠纷。ADR所具有的便捷性也符合现代社会一切方便公民的价值取向,能够为民众所接受。
最后,ADR具有高效性。ADR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西方发达诉讼制度与口益增长的民众法律诉求不相适应。司法救济制度有着完整严格程序规则,当事人若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就必须有足够的耐心等待漫长诉讼运行周期,事实上一个案件从法院受理到终审裁决再到执行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ADR是西方各国在解决司法资源有限和民商纠纷与日俱增的矛盾中,创造出来的能迅速,有效、公正解决各种轻微或简易纠纷的制度。ADR所具有的高
效性符合现代社会追求“公正与效率”的需要,它为人们及时解决纠纷、避开诉讼提供了方便。
三、西方ADR机制的经验与启示
西方ADR经验对我国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四点启示:
1,积极应对社会矛盾,寻找多元化解决争端的办法。人类社会的进步就是在不断克服或解决矛盾和困顿中实现的西方国家是最先走上资本主义道路的,其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民主政治的残酷拼杀、社会成员民族、利益、诉求多元化的格局、人们对法律制度的信赖、为权利而斗争理念的指引,使得西方社会既充满活力也充满矛盾。以美国为例,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黑人不满长期存在种族歧视制度,开始旷日持久的“民权运动”,并由最初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演化为激烈暴力冲突。与此同时,美国民众对经济持续发展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也日益不满,罢工、抗议、集会、诉讼此起彼伏。面对社会不断动荡,美国政府开始寻找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办法。它们除了继续发挥各种公力救济手段作用外,还积极挖掘私力救济的潜力,ADR就是美国在探索多元化解决纠纷中的重要成果。ADR不仅为解决社会各种纷争提供了现成方式,更主要的是它为美国社会自我克服危机、修复社会裂痕、实现社会安定找到了可行之路:这样的经验对世界各国解决本国矛盾都具有示范的作用。
2,正视法治社会弊端,打破诉讼迷信观念。西方国家自建国立宪之始就将“法治”作为治国方略,西方拥有极发达的法治理论和实践。人类国家治理的历史经验表明,法治确实优于人治。但是,法治也有其不足之处,西方国家探索ADR的初衷就是看到了法治社会弊端——过于迷信司法解决争端手段,结果在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漫跃马拉松式诉讼等待中,人们得到的或者是“迟到的正义”或者是“看不到尽头的正义”。在人们反思法治的代价和不足中,各国找到了低廉、高效、便捷的ADR。ADR的出现不仅明显地缓解了西方司法部门难以应付“诉讼爆炸”“诉讼洪峰”的困扰和包围,而且为社会各主体提供了解决纠纷切实可行的方式和渠道。
3,充分利用本土资源,构建符合本国国情的ADR。各国在探索ADR机制时,既注意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又不完全照搬,而是根据本国的国情进行构建。例如,美国的法治资源比较丰富,美国在构建ADR,时创造了司法ADR的形式。美国从联邦法院到州法院都程度不同地建立了“法院附设型的ADR”,以至ADR被称之为“美国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日本保留的儒家和谐文化比较多,其在构建ADR时,注意了ADR与传统法律文化和原有制度之间的衔接。日本的调停制度是先于美国而产生“法院附型设的ADR”,它在日本社会解决纠纷争端中一直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
4,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将ADR纳入法治轨道。社会发展虽有规律可循,但是人们对事物和规律的认识并非一次能够完成。西方ADR的产生直接原因是在原有的司法解决争端机制不足的情况下而进行探索的产物。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要求对各种社会规则进行价值、效能的正确评估,尽量将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规则纳入法治的轨道。ADR作为体现民众自我解决纠纷的智慧结晶,因其在社会具有化解矛盾的特殊功能也应该将其赋予其法律的效力。西方国家在创造ADR,的同时,也将其纳入国家法治生活秩序之中。例如,美国各州鉴于法院自行创造各种形式ADR的实际,通过立法推动ADR的发展和利用。1989年,美国各州以立法形式通过了34个与ADR有关的法案,1990年,美国联邦国会通过了《民事司法改革法》,旨在以立法形式推广ADR,此立法被誉为美国ADR发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1998年,美国又通过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法》,该法强制每个地区法院设置并实施根据地方规则确定的替代性纠纷解决项目,并且鼓励和促进使用这样的项目。虽然,ADR是一种带有自愿选择性的解决争端手段,但是,ADR在实际运作中始终在“法律投影”下进行。
综上所述,西方国家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面对社会进步或转型所带来各种矛盾纠纷,在原有司法救济体制之外,积极寻找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各种争端的有效手段,创造了形式多样的ADR,形成了能够满足人们快捷解决争端需求化解社会纠纷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这对我国健全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可借鉴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