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经济法视角下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初探
摘 要 在经济法视角下研究农村土地信托制度,能够有效提高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应用质量。基于此,本文将首先分析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中的法律构造。其次,研究经济法视角下農村土地信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其中主要包括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法律问题以及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全面性问题三方面内容。最终,研究在经济法视角下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完善方法,其中主要包括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法律体系的完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法律制度的完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配套制度的完善三方面内容。
关键词 经济法 农村土地信托制度 法律体系
作者简介:王绎维,江西理工大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53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应用范围逐提高,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主要指的是农民将该制度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互结合,最终达到提升自身经济收入,推动经济发展的目的。但是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将从经济法的视角下,对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展开介绍,同时根据稳定制定相关的解决方案。
一、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中的法律构造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中的主要信托财产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明确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在含义,才能对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展开全面有效的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主要指的是土地在一定时间内相关人员对土地的占有权以及收益权,属于一种物权。在此过程中涉及到土地所有制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私人不能享有土地度所有权,但是具备一定的限物权,也就是在一定时间以及空间范围内,相关人员可以使用或者占有土地的相关权利。我国《物权法》中明确指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可以对土地展开转让以及承包,其中主要包括农业活动中的生产经营权以及土地组织经营权。在我国《托信法》中,对托信财产展开了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说,在此过程中不是所有而定财产都能够转化为托信财产,在此过程中,土地承包人员利用法律权益获得土地经营权,目前,土地经营权已经成为较为完善的所有权之一。该种权力在设定之后,不能进行随意变更或者转让,必须在法律允许的基础上展开权力转移。
(二)信托制度中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中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委托人,第二种是受托人,第三种是受益人。这三种类型的当事人在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中拥有不同的权力,在权力的基础上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其中委托人需要在法律的基础上将经营承包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主要负责对土地展开土地管理以及土地经营等活动,根据相关规定对最终土地经营活动中的收益展开划分。收益人主要指的是在农村土地信托合同基础上,共同分配最终土地经营活动中的利益。在实际实施该项制度的过程中,以上三个当事人之间可以相互协调,制定其中利益分配的比例,这种方式能够保证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顺利实施,最终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
二、经济法视角下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主要存在问题是行政干预力度较大,这一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实施效果,同时影响了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未来长期稳定的发展。该制度在正式应用过程中,政府从发起到组织再到结束都是全程参与,这种方式虽然能够对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顺利实施起到积极引导的作用,保证托信活动的展开。但是随着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逐渐完善,政府部门在参与过程中受到的经济诱惑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政府人员为了获得较大的利润,对其中的土地价格进行更改,从中获取一定的利润,这种方式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降低农民在此过程中的参与性以及积极性。面对这种情况,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需要降低政府的干预程度,避免政府在此过程中的过度干预,影响最终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应用质量,甚至影响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未来长期稳定的发展。
(二)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法律问题
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产权归属不明确以及流转程序不够规范两方面内容。在明确产权归属问题的过程中,相关概念比较模糊,导致在实际产权划分过程中无法展开清晰有效的划分。例如,在土地托信的过程中,土地经营权所有人在土地托信过程中将土地转租给经济合作社,再由合作社转给农民,在这种土地托信方式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并不是托信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农民在此过程中的权益没有受到保护。另外,在土地托信制度实施的过程中,由于相关部门对这一过程的监管不够全面,同时监管力度不够,进而造成整个实施流程缺乏一定的规范性,进而影响最终土地托信的质量。这一问题在流转期限方面更为明显,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合同内容缺乏一定的实质性内容,并没有明确指出当事人在该过程中具有的权力以及应该履行的义务,导致最终出现利益分配不明确的现象。
(三) 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全面性问题
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对于我国土地承包制度来说是一种发展和创新,在我国,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发展水平相差较大,同时各个地域中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也具有较大差别,土地对农民来说相当于生活的全部来源。因此建立相应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能够提升农民在实际生活中的经济水平以及发展质量。但是,该制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信息不对称以及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流程监督力度不高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农民在此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充分保护,最终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应用质量也没有得到有效提升。另外,在政府方面,由于政府的过度干预,导致农民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同时影响了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长期稳定发展。导致以上几种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就是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经营管理不够完善,其中存在的漏洞较多 。
三、经济法视角下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完善方法
(一) 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法律制度的完善
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本文将以《土地管理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例,对完善方法展开研究。在完善《土地管理法》的过程中,我国《土地管理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已经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存在的人口问题以及土地问题,该法律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我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三十年,这一期限规定目前已经不符合我国目前土地发展的现状。在展开土地托信的过程中,相关人员需要将一定范围内零散分布的土地进整合,在整合完毕后展开经营活动,这种一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但是由于《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导致在土地托信开展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限制因素,影响土地托信的发展质量。因此在完善《土地管理法》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对规定期限展开适当调整,保证土地托信活动能够顺利展开。
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过程中,可以将土地托信的内容也纳入到其中,目前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并没有与土地托信的相关内容,缺乏对土地托信的详细规定,面对这种情况,为了保证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应用质量,需要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土地托信内容展开具体制定。另外,将土地托信中的登记内容也融入到该法律中,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力,提升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进而保证土地托信的顺利实施 。
(二)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法律体系的完善
在此过程中可以以下两方面内容展开研究,第一方面,建立科学的价格评机制,土地托信制度的本质就是土地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一定会涉及交易价格,在此过程中,为了保证土地托信的质量,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价格评估机制。目前在制定价格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科学性,进而影响最终的交易质量,在对其完善的过程中,需要从土地市场中的供求关系以及土地本身的价格入手,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价格。
第二方面,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其中主要包括风险回避机制、交易风险损失控制机制、风险转移机制以及风险保留机制。例如,在土地托信实施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合同中的内容展开合作交易,并对土地的实际运行情况展开实地考察,根据实地调查的结果对进行评估,这种方式能够避免在土地托信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降低其中发生风险的概率。在风险转移的过程中,中介机构通签订风险协议的方式,将其中存在的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中,降低自身在交易过程中发生风险的概率。保险公司根据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风险。这种方式能够降低农民在土地托信过程中需要承担的风险。风险保留指的是在土地托信过程中建立一定的交易基金,当交易过程中存在潜在风险时,利用部分基金实现风险补偿,降低风险对交易过程的影响。在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机制的过程中,需要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提升交易过程中风险控制的质量,最终达到完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目的。
(三)农村土地信托制度配套制度的完善
在此过程中可以从下两方面内容展开研究,第一方面,完善土地托信体系,在此过程中需要提高相关服务机构的运行质量。目前土地托信的实际发展速度较慢,这种现象说明与其配套的相关设备发展速度也较慢,面对这种情况,需要进一步提升相关服务结构的运行效率。例如,在提升中介服务机构运行质量的过程中,扩大中介服务机构信息收集的范围,使其能够得到更多有价值的信息,进而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高质量的服务。另外,在开展服务的过程中,需要对当事人的需求进行正确认识,知道当事人的根本需求,为其提供针对性的服务。
第二方面,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对农民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我社会保障机制存在设定不全面等现象,因此在完善过程中需要将重点放在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全面性中,其中主要包括农村养老保险机制、农村医疗保险机制、农村社会救助保险机制以及 农村低保机制等方面内容,通过完善以上几方面的制度体系,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机制整体的运行质量 。
四、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人们对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关注程度逐渐提高,如何提高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应用质量,成为有关人员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通过在经济法视角下研究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完善方法发现,对其进行研究,能够有效提高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应用质量,同时还能推动市场中经济的发展。由此可以看出,在经济法视角下研究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完善方法,能够为今后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发展奠定基础。
注释:
陈海青、庆建奎.基于信托制度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青州南小王村案例剖析.金融发展研究.2015(2).60-64.
王莹、阮文彪.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探析——以宿州模式为例.兰州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0(4).29-33.
刘永锋、谢静.论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甘肃农业.2016(8).38-39.
吳兴国.从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构建看“三农”难题的破解.浙江经济.2015(4).29-30.
关键词 经济法 农村土地信托制度 法律体系
作者简介:王绎维,江西理工大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53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应用范围逐提高,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主要指的是农民将该制度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互结合,最终达到提升自身经济收入,推动经济发展的目的。但是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将从经济法的视角下,对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展开介绍,同时根据稳定制定相关的解决方案。
一、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中的法律构造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中的主要信托财产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明确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在含义,才能对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展开全面有效的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主要指的是土地在一定时间内相关人员对土地的占有权以及收益权,属于一种物权。在此过程中涉及到土地所有制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私人不能享有土地度所有权,但是具备一定的限物权,也就是在一定时间以及空间范围内,相关人员可以使用或者占有土地的相关权利。我国《物权法》中明确指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可以对土地展开转让以及承包,其中主要包括农业活动中的生产经营权以及土地组织经营权。在我国《托信法》中,对托信财产展开了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说,在此过程中不是所有而定财产都能够转化为托信财产,在此过程中,土地承包人员利用法律权益获得土地经营权,目前,土地经营权已经成为较为完善的所有权之一。该种权力在设定之后,不能进行随意变更或者转让,必须在法律允许的基础上展开权力转移。
(二)信托制度中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中的当事人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委托人,第二种是受托人,第三种是受益人。这三种类型的当事人在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中拥有不同的权力,在权力的基础上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其中委托人需要在法律的基础上将经营承包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主要负责对土地展开土地管理以及土地经营等活动,根据相关规定对最终土地经营活动中的收益展开划分。收益人主要指的是在农村土地信托合同基础上,共同分配最终土地经营活动中的利益。在实际实施该项制度的过程中,以上三个当事人之间可以相互协调,制定其中利益分配的比例,这种方式能够保证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顺利实施,最终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
二、经济法视角下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主要存在问题是行政干预力度较大,这一现象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实施效果,同时影响了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未来长期稳定的发展。该制度在正式应用过程中,政府从发起到组织再到结束都是全程参与,这种方式虽然能够对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顺利实施起到积极引导的作用,保证托信活动的展开。但是随着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逐渐完善,政府部门在参与过程中受到的经济诱惑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政府人员为了获得较大的利润,对其中的土地价格进行更改,从中获取一定的利润,这种方式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降低农民在此过程中的参与性以及积极性。面对这种情况,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需要降低政府的干预程度,避免政府在此过程中的过度干预,影响最终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应用质量,甚至影响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未来长期稳定的发展。
(二)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法律问题
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产权归属不明确以及流转程序不够规范两方面内容。在明确产权归属问题的过程中,相关概念比较模糊,导致在实际产权划分过程中无法展开清晰有效的划分。例如,在土地托信的过程中,土地经营权所有人在土地托信过程中将土地转租给经济合作社,再由合作社转给农民,在这种土地托信方式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并不是托信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农民在此过程中的权益没有受到保护。另外,在土地托信制度实施的过程中,由于相关部门对这一过程的监管不够全面,同时监管力度不够,进而造成整个实施流程缺乏一定的规范性,进而影响最终土地托信的质量。这一问题在流转期限方面更为明显,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合同内容缺乏一定的实质性内容,并没有明确指出当事人在该过程中具有的权力以及应该履行的义务,导致最终出现利益分配不明确的现象。
(三) 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全面性问题
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对于我国土地承包制度来说是一种发展和创新,在我国,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发展水平相差较大,同时各个地域中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也具有较大差别,土地对农民来说相当于生活的全部来源。因此建立相应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能够提升农民在实际生活中的经济水平以及发展质量。但是,该制度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信息不对称以及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流程监督力度不高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农民在此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充分保护,最终农村土地信托制度应用质量也没有得到有效提升。另外,在政府方面,由于政府的过度干预,导致农民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同时影响了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长期稳定发展。导致以上几种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就是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经营管理不够完善,其中存在的漏洞较多 。
三、经济法视角下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完善方法
(一) 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法律制度的完善
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本文将以《土地管理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例,对完善方法展开研究。在完善《土地管理法》的过程中,我国《土地管理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已经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存在的人口问题以及土地问题,该法律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我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三十年,这一期限规定目前已经不符合我国目前土地发展的现状。在展开土地托信的过程中,相关人员需要将一定范围内零散分布的土地进整合,在整合完毕后展开经营活动,这种一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但是由于《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导致在土地托信开展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限制因素,影响土地托信的发展质量。因此在完善《土地管理法》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对规定期限展开适当调整,保证土地托信活动能够顺利展开。
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过程中,可以将土地托信的内容也纳入到其中,目前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并没有与土地托信的相关内容,缺乏对土地托信的详细规定,面对这种情况,为了保证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应用质量,需要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土地托信内容展开具体制定。另外,将土地托信中的登记内容也融入到该法律中,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力,提升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进而保证土地托信的顺利实施 。
(二)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法律体系的完善
在此过程中可以以下两方面内容展开研究,第一方面,建立科学的价格评机制,土地托信制度的本质就是土地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一定会涉及交易价格,在此过程中,为了保证土地托信的质量,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价格评估机制。目前在制定价格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科学性,进而影响最终的交易质量,在对其完善的过程中,需要从土地市场中的供求关系以及土地本身的价格入手,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价格。
第二方面,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其中主要包括风险回避机制、交易风险损失控制机制、风险转移机制以及风险保留机制。例如,在土地托信实施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合同中的内容展开合作交易,并对土地的实际运行情况展开实地考察,根据实地调查的结果对进行评估,这种方式能够避免在土地托信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降低其中发生风险的概率。在风险转移的过程中,中介机构通签订风险协议的方式,将其中存在的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中,降低自身在交易过程中发生风险的概率。保险公司根据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风险。这种方式能够降低农民在土地托信过程中需要承担的风险。风险保留指的是在土地托信过程中建立一定的交易基金,当交易过程中存在潜在风险时,利用部分基金实现风险补偿,降低风险对交易过程的影响。在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机制的过程中,需要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提升交易过程中风险控制的质量,最终达到完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目的。
(三)农村土地信托制度配套制度的完善
在此过程中可以从下两方面内容展开研究,第一方面,完善土地托信体系,在此过程中需要提高相关服务机构的运行质量。目前土地托信的实际发展速度较慢,这种现象说明与其配套的相关设备发展速度也较慢,面对这种情况,需要进一步提升相关服务结构的运行效率。例如,在提升中介服务机构运行质量的过程中,扩大中介服务机构信息收集的范围,使其能够得到更多有价值的信息,进而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高质量的服务。另外,在开展服务的过程中,需要对当事人的需求进行正确认识,知道当事人的根本需求,为其提供针对性的服务。
第二方面,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对农民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我社会保障机制存在设定不全面等现象,因此在完善过程中需要将重点放在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全面性中,其中主要包括农村养老保险机制、农村医疗保险机制、农村社会救助保险机制以及 农村低保机制等方面内容,通过完善以上几方面的制度体系,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机制整体的运行质量 。
四、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人们对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关注程度逐渐提高,如何提高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应用质量,成为有关人员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通过在经济法视角下研究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完善方法发现,对其进行研究,能够有效提高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应用质量,同时还能推动市场中经济的发展。由此可以看出,在经济法视角下研究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完善方法,能够为今后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发展奠定基础。
注释:
陈海青、庆建奎.基于信托制度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青州南小王村案例剖析.金融发展研究.2015(2).60-64.
王莹、阮文彪.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探析——以宿州模式为例.兰州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0(4).29-33.
刘永锋、谢静.论农村土地信托制度——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甘肃农业.2016(8).38-39.
吳兴国.从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构建看“三农”难题的破解.浙江经济.2015(4).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