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鱼类增殖放流工作现状及主要对策
李正伟 张振立
近年来,由于黑龙江、乌苏里江、松花江、绥芬河等自然江河水域生态环境的改变等诸多不利因素影响,渔业资源呈下降趋势,给渔业生产与可持续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增殖放流是养护自然水域水生动物资源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对养护自然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 近年来黑龙江省鱼类增殖放流工作现状
近年来,黑龙江省加大了自然水域鱼类,特别是濒危鱼类增殖放流力度,资金投入增多、放流规模加大,社会支持度、参与度增强,增殖放流效果显著。
1.1 濒危和名优鱼类放流规模逐步加大
2018年,中央财政安排黑龙江省增殖放流项目资金1283万元,另外,县市投资84.43万元,阿里巴巴、永续基金等社会投资314.23万元,支持增殖放流县市和单位42家。主要放流水域为黑龙江、乌苏里江、松花江、嫩江、牡丹江、绥芬河及主要支流,以及兴凯湖、五大连池、镜泊湖、尼尔基水库、大顶子山水库等水域;主要放流鱼类有8种,10748.79万尾,其中施氏鲟66.76万尾,达氏鳇22万尾,翘嘴鲌43.83万尾,大麻哈鱼118万尾,滩头雅罗鱼80万尾,鲢鱼6975.45万尾、鳙311.25万尾、草鱼3131.5万尾。2018年,黑龙江省开展各类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共计68次。其中,国家级放流活动2次,省级放流活动10次。6月6日,在哈尔滨市和鸡西市举办了以“增殖水生生物 共建美丽龙江”为主题的“全国放鱼日”同步增殖放流活动,放流施氏鲟、翘嘴鲌、鲢、鳙、草鱼等340余万尾。8月1日,在同江市举办了2018年中俄边境水域联合增殖放流活动,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张显良和俄联邦渔业署驻华代表,以及省、市有关部门领导、社会志愿者和热心市民参加了此次活动。此次增殖放流活动共投放100cm以上的施氏鲟100尾、30kg以上施氏鲟亲鱼2尾,15cm施氏鲟、达氏鳇幼鱼共计20万尾,鲢、草鱼乌子650万尾。
2019年,对中央资金使用方向进行了调整,重点支持边境县市,突出珍稀濒危名贵品种放流。中央财政安排黑龙江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渔业资源增殖放流项目资金1275万元,支持19个县市和单位,另外,阿里巴巴、永续基金等社会投资380万元、市县投资600万元。增殖放流鱼类数量为10987.28万尾,珍稀濒危名贵鱼类157.9万尾,其中施氏鲟82.88万尾、达氏鳇75.02万尾;名贵鱼类651.82万尾,其中大麻哈鱼270万尾、鳜25.625万尾、翘嘴鲌30.77万尾、太门哲罗鲑16万尾、细鳞鲑20.425万尾、江鳕5万尾、滩头雅罗鱼284万尾;经济物种10177.56万尾,其中鲢7760.1万尾、鳙320万尾、草鱼2097.46万尾。主要放流水域为黑龙江、乌苏里江、绥芬河及兴凯湖等边境水域,侧重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及珍稀濒危水生生物重要分布区进行增殖放流。主要放流品种增加到12个。
1.2 鱼类增殖放流驯养技术研究取得突破
一是江鳕人工繁育技术得到突破。黑龙江省水生动物资源养护中心技术人员经过多年努力,全面掌握了江鳕人工繁育技术。在2018年试验放流1.2万尾的基础上,2019年该中心首次开展大规模江鳕人工增殖放流,共繁育放流平均规格5cm以上江鳕幼鱼5万尾,全部放入汤旺河汤原段,江鳕人工繁育技术在全省乃至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二是野生施氏鲟活体取卵技术日趋成熟。黑龙江省水生动物资源养护中心技术人员在野生施氏鲟活体取卵技术上取得长足进步,2019年共捕捉施氏鲟雌性亲鱼6尾,通过活体取卵取得受精卵60万粒,成活亲鱼3尾,成活率50%, 缝合好的亲鱼作为后备亲鱼储备。2018年在同江市举办的中俄边境水域联合增殖放流活动中,该中心将当年和2017年活体取卵愈合好的30kg的施氏鲟亲鱼2尾放归黑龙江。三是鲟鳇鱼苗种培育技术不断提高。黑龙江省水生动物资源养护中心攻克野生鲟鳇鱼人工颗粒饲料开口难题,饲养上由过去的生物饵料开口过渡到混合饲料开口,开口后完全用颗粒饲料培育,苗种培育成活率由过去的不足50%到如今的50%以上,培育的鱼苗体质强壮,最高可达19cm以上。
1.3 增殖放流管理进一步规范
2018年以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出台了《关于加强野生鱼类资源保护的意见》,省农业部门印发了《黑龙江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为养护自然水域渔业资源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增强了对增殖放流供苗单位苗种种质、苗种质量和数量的监管,并进行了放流品种种质鉴定和检验检疫,保证放流鱼类质量。黑龙江省水生动物资源养护中心和相关增殖放流县市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增殖放流区域、时间、规格和数量,接受舆论、社会和群众监督,并委托公证机构对放流品种、数量和规格进行全程公证,确保资源养护工作取得实效。
1.4 增殖放流效果评价工作取得新进展
每年争取中央和省财政资金20万元以上,开展鲟鳇鱼、大麻哈鱼等资源调查和增殖放流效果评价工作。每年黑龙江省水生动物资源养护中心于7月~10月,分四个调查组,在黑龙江干流抚远段、同江段、萝北段、逊克段、绕河段对鲟鳇鱼、大麻哈鱼等进行资源调查及放流鱼类跟踪回捕调查,调查放流的鲟鳇鱼在自然水域中生长、摄食、迁移等生态习性情况,科学评价增殖放流效果。通过近几年资源调查,黑龙江自然水域鱼类,尤其是鲟鳇鱼等濒危鱼类种群有所恢复,为科学、有效开展黑龙江省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养护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
1.5 水生动物资源养护宣传进一步加强
黑龍江省水生动物资源养护中心、鸡西、抚远等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在黑龙江电视台、黑龙江日报、国家和省级网站对鲟鳇鱼等鱼类增殖放流活动进行及时宣传,营造了涵养渔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舆论氛围。
2 黑龙江省增殖放流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放流苗种数量质量无法保证
黑龙江省每年向江河等自然水域放流鱼类苗种数量达1亿尾以上,放养施氏鲟、达氏鳇、细鳞鲑、哲罗鲑、鳜鱼、翘嘴鲌、红鳍鲌、江鳕、鲢鱼、草鱼等10个品种,除省、市、县直属基地自繁自育的品种在放流数量质量上能有所保证外,通过政府采购或自行采购放流的品种因其运输时间长、规格小、运输成活率低等原因,在数量和质量上难以保证,影响增殖放流效果。
2.2 增殖放流资金投入长效机制尚未建立
黑龙江省增殖放流资金主要是中央资金投入,省财政没有资金投入。个别企业或公益基金有小规模资金投入放流,如阿里巴巴每年投入200多万元,用于抚远繁育放流鲟鳇鱼幼魚。永续基金每年投入资金200万元用于繁育放流大麻哈鱼,东发渔业公司自发向松花江投放一定数量的鲢鱼、草鱼等。一些宗教团体和个人自购苗种向江河、湖泊放生。但放流、放生规模都比较小,没有形成增殖放流多元化投入长效机制,对保护自然水域生物多样性,特别是对濒危鱼类种群恢复、养护自然水域渔业生态环境作用不显著。
2.3 增殖放流科技支撑力度不够
黑龙江省水生动物资源养护科研机构只有黑龙江省水生动物资源养护中心1家,市县均没有专门机构,甚至也没有专职人员,更谈不上强有力科技支撑了。增殖放流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生物工程,涉及鱼类学、遗传育种学、生态学和鱼病学等多学科,特别是鲟鳇鱼等濒危鱼类繁育技术、鱼病防治技术等需要科研部门和科技人员下大力气进行研究。没有专项资金对增殖放流关键技术进行精准科技攻关。自上世纪80年代以后,黑龙江省没有对自然江河湖泊进行全面资源调查,对自然水域水生动物资源底数不清,增殖放流模式、种质安全保障风险防控、最优增殖综合效益放流技术和增殖放流效果评价等与先进国家差距较大,需要加大研究力度,为渔业增殖放流、养护生态环境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2.4 全民参与增殖放流还不够规范
国家从2015年起把6月6日定为全国放鱼日,群众参与度不断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黑龙江省对增殖放流的宣传力度还不够,社会参与热情还不高。虽然近年来,社会放流放生热情不断提高,但多数民众对放生种类、规格、质量、意义等基本知识了解较少,大多是盲目无序放生,存在较大生态安全风险。需要出台规范社会放生规定或办法,对社会放流放生进行规范管理。
2.5 增殖放流监管还不到位
对种质监管比较困难。省市县增殖放流站繁育的鲟鳇鱼等濒危鱼类有专业人员把关和科研部门进行种质检验,在种质方面还有所保证。但通过政府或放流单位自行采购的苗种,因多数品种无种质鉴定标准,或种质鉴定时间长、费用高等原因,放流前大多没有进行种质鉴定,有的甚至都没有进行检疫,苗种种质、品质无法保证。增殖放流验收监督机制不完善。有的单位通过公证部门公证验收,有的单位没有通过公证部门公证验收,只是通过留照片、影像资料为证,验收不规范、监督不到位。
3 对黑龙江省增殖放流工作的建议
3.1 完善增殖放流科学供苗机制
建议推广山东省通过建设渔业增殖放流站的经验,把建设渔业增殖放流站作为增殖涵养自然水域渔业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明确其法律地位,建立起系统完善的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体系。依托现有省级增殖放流基地,在全省高标准打造一批集水生动物规模化繁育、濒危鱼类物种救护、渔业种质保护、社会放生规范引导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省级增殖放流示范基地,逐步建立起以省级增殖放流基地为龙头、以市县级增殖放流站为骨干的增殖放流专业化队伍,不断提升黑龙江省增殖放流的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在稳定增殖放流数量的同时,加大放流品种规格和质量,提高放流品种的生存能力。
3.2 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长效机制
建议黑龙江省财政建立增殖放流专项资金,列为省级重点农业发展事业支出,由渔业部门统筹安排。建议建立水生动物资源和生态补偿机制,明确水生生物资源补偿的具体办法、标准和制度,对损害生态的水域污染 、水域工程、违法捕捞等行为征收生态补偿费,专项用于增殖放流。积极鼓励社会、企业、民间个人资金投向增殖放流。逐步建立以政府专项资金投入为主、生态补偿费、燃油补贴资金、企业赞助、个人捐助等为补充的资金多元化投入长效机制。
3.3 强化增殖放流科技支撑
建议安排增殖放流关键技术科研专项,加大增殖放流关键技术研究,提升增殖放流的科学性、安全性、有效性。建立自然水域渔业资源监测常态化机制,加强对自然水域,特别是黑龙江、乌苏里江、兴凯湖界江界湖渔业资源的调查,为渔业资源养护摸清底数、夯实基础。建立科学的增殖放流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对全省增殖放流进行全面、系统、长周期效果评价,及时调整和优化增殖放流对策。建立种质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种质管控,对放流苗种进行种质鉴定,确保放流苗种为土著种的原种或其F1代。应加大最佳放流模式研究,实现从有什么放什么向需要什么繁育什么放流什么转变,满足生态修复需要。
3.4 构建全民参与放流新格局
坚持政府放流为主、社会民间放生为辅的原则,将增殖放流打造成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自己家园的战略要地。在搞好全国6月6日放鱼日的基础上,鼓励地方开展放鱼节等活动。建立渔业主管部门、宗教主管部门、社会放生组织等的科学协调机制,建立社会放流放生备案制度,推广可复制的社会放生管理办法。推进政府放流和社会放流融合发展。依托放流项目实施,加大放流宣传,吸引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政府、社会、个人注重增殖放流、参与增殖放流的大放流格局。
3.5 加强对增殖放流工作的监管
在渔业主管部门加大对增殖放流工作监管的同时,探索聘请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第三方进行放流监管,也可探索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或省级增殖放流养护机构牵头,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放流协会等组成联合专业化监管队伍,对增殖放流项目提供专业验收项目。建立供苗单位在线监控系统,实现对增殖放流苗种繁育全程可控。加强种质安全监管,对放流苗种加强检验检疫,放流品种必须是土著原种。对违反种质安全规定的供苗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列入黑名单。引导和规范民间放生行为,严禁放流外来种、杂交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物种。增殖放流必须经公证部门公证,并邀请新闻媒体现场宣传报道,加强增殖放流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略)
(责任编辑:孔令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