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经济组织
岳爱娴
[摘要]城市化是重要的社会、经济现象,农村是我国城市化的主战场。农村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市场的主要参与主体,是推动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主力军。在当前我国农村市场体系不完善的条件下,农村经,济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存在许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把其放在城市化的进程中,纳入市场经济体系,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城市化;农村经济组织;农村市场体系
[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9)08-0036-03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经济共同发展的现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水平大大提高。农村是我国城市化的主战场,农村城市化的程度决定着我国城市化总水平的高低,提高农村城市化水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也是我国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需要。农村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市场的主要参与主体,它的组织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农村市场能否稳定、有序、繁荣的发展,关系着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组织正处于多元化、多层次的发展阶段,在我国的经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的整体素质,使其积极地参与到市场经济中来,必须着力解决农村经济组织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这是培育我国农村市场体系的主要内容,也是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扩大国内需求、保持经济与社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
一、城市化与农村经济组织的关系
1城市化与农村城市化
城市化是一个国际现象,也是一个渐进的经济社会转型过程。自英国的产业革命以后,世界各国先后从以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社会转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现代城市社会。关于城市化的定义,不同的学科领域从不同的角度概括出了不同的内涵。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城市化是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生产方式由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转化的过程,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种社会后果。从人口学角度来看,城市化是乡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的过程。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城市化是引起产业结构、就业结构、消费方式重大变化的乡村经济向城市经济转化的过程和机制。这些定义不同程度地说明了城市化的实质。即,“所谓城市化,实质上就是乡村的城市化,是一个变传统落后的乡村社会为现代先进的城市社会的自然历史过程。”人口由农村向城市的集中只是城市化的表面特征,因为城市化“不是单纯的人口转移,更不是城镇规模竞赛”。而经济结构转换,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转变才是城市化的内在动力和实质内涵。从根本上讲,这种转变必然要求农村的经济社会与城市的经济社会协调互补,共同融入到同一个经济社会体系中。
对于发达国家,城市化进程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城市化与经济发展呈正相关关系,基本动力是争取最大收益,目前已基本实现了政治民主化、经济自由化、社会现代化、产业革命化、市场国际化以及人口城市化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城市化进程则具有起步晚、水平低、潜力大的特点,城市化经济动力不足,城市发展主要靠政府推动,而城市发展的主要目标是确保现有城市居民的就业和生活。从政府的角度来看,首先要考虑的是,农村居民向城市迁移是否有利于政权的巩固和政局的稳定。从进城农民的角度来看,并非城市的经济发展需要他们,而是他们需要城市。“在政府的‘城市偏向与城市居民的‘乡村歧视的双重作用下,不但农村居民进城障碍重重,而且城市创业者和相对过剩资本流向农村进行开发性投资,以及兴建新城市的渠道也严重受阻。”这说明,一个国家的城市化不仅仅是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引起城市的扩容,更重要的是需要农村自身的城市化,以缩小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距,促使农村与城市的融合,这是一个国家城市化的突破口。
对于我国而言,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工业化速度与城市化进程脱节,城市的发展和兴建带有很强的行政计划性,城市化加剧了城乡矛盾。我国几乎是在依靠剥夺农民、牺牲农业发展的基础上而加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为加快推进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必须打破城乡壁垒,优化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以及协调城乡发展,这也是促进农村健康、快速发展的关键。
2农村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推动农村城市化发展的力量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农村自身的力量一农村居民组织和农村居民,即内力促发展,另一方面是农村以外的力量,如城市方面的支持力量等,即外力促发展。农村要发展首先要依靠自身的力量,农村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内部力量。农村经济组织是指在农村范围内建立的、以农民为主体的经济组织,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市场中介组织等。
当前我国的农村经济组织是在经历了互助组、合作社、人民公社、家庭承包制下的农户家庭经济组织在内的长期的组织演化过程之后发展起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演变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国家主导的特征,目的是为国家工业化提供农业积累。20世纪50年代中期在农村推行的互助组,可以算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最初的合作经济形式。成立互助组,走互助合作的道路,是农民自愿选择的结果。互助组以后,中国农村经济组织走向集体所有制的道路,主要是政治因素作用的结果。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起源于合作经济,但实际上不具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因为它只是自上而下的行政干预的产物,是政府经济职能的延伸。家庭承包制下的农户家庭经济组织虽是农民自发的追求,同样也受到了国家的极大制约,但毕竟是新的尝试,因为农民通过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安排下能够获取合法的收益,改善他们的生活境况。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当今国际社会农村经济联合的主要组织形式,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是合作经济的载体,一般称为合作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认个人产权,资本联合所有,承认和保护社员的所有者权益,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后保持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介于政府和农民之间的非政府组织,它的管理者要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而非政府官员负责,实行民主管理。可以预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空间将会越来越大,内容越来越丰富,层次越来越高,它必定是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的未来发展趋势。
3农村经济组织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农村经济组织。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的权力触角延伸到了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加上农村经济组织自身的不成熟,因而缺乏独立性,农村经济组织的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农村经济组织在
农村市场体系中越来越重要。近几年,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得到极大的发展,农村经济组织在城市化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突显。
农村经济组织是服务“三农”的具体实践者。当前的农村经济组织是在农业经营体制,尤其是内部经营机制创新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壮大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关键,是促进农村市场发育、发展农村经济的核心力量和重要载体。解决好“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依靠农村经济组织的力量,加快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以工业化带动城镇化、农业产业化,提高农业效益,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帮助农民增收致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农村经济组织是加快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的先行者。一方面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无论是在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种养业,还是在搞活农产品流通、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等方面,都对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着重要的带动作用。另一方面农村经济组织使各种生产要素在较大范围内实现优化配置和重新组合,将农业产业化的各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农业产业化经营大融合,进而提高专业化生产的整体效益,把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农村经济组织是推进农业科技信息和科技成果应用的传播者和推广者。农村经济组织能够把农村有专长的农民或专家集聚在一起,及时联系广大农户,通过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等途径,打破农民信息不灵的种种条件限制,把科技信息和成果应用到农业生产中去。进而转化为农业生产力,使生产的产品与市场对路,进而提高经济效益,避免盲目生产。
二、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由于人们的认识局限、利益分歧、体制缺陷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其整体素质偏低,农村资源的利用率不高,也导致农村城市化所需资源的转化率不高,严重制约了农村城市化的发展。伴随着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农村经济组织得到了快速发展,出现了丰富多样的合作形式,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单个农业生产者和大市场之间不对等交易的矛盾”,但这与城市化发展所提倡的城乡市场一体化发展、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
1农村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不完善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参与市场经济的程度、层次比较低,经济实力较弱,经营管理水平偏低,运作不够规范。具体表现在:一是农村经济组织中大多数成员文化水平偏低,综合素质不高,市场竞争意识不强。在经营中主要靠经验办事,而不是按市场规律办事,缺乏现代营销观念和管理技术。二是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农民的参与意识、合作意识不强,害怕自己既得利益受损,这制约了农民加入农村经济组织,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阻碍农业产业化进程。三是农村经济组织对市场供求信息了解不够,接触市场信息的渠道单一,导致盲目生产,产销不对路。四是农村经济组织内部运作不规范。有些经济组织大多没有规范的章程和制度,组织管理较为松散,约束机制也不健全,交易中存在的矛盾和纠纷较多;有的甚至没有合法地位,在参与市场竞争时就有可能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五是农村经济组织数量虽多,但规模偏小,相互协调性差,形不成联合的优势。大多数经济组织仅仅停留在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及购销服务的层面上,真正能进行深加工、精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不多。
2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环境不协调
一是地方政府对农村经济组织的市场化意识存在不足,保护作用明显,缺乏有力的组织引导和政策鼓励,这对农村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极为不利。二是缺乏完善的约束农村经济组织的法律规范,现有的法律规范的宣传力度又不够。农村经济组织在参与市场竞争中,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导致了一方面违反法律法规的事件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所措。三是地方政府对农村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不够,配套政策还设有完全落实到位,政府部门服务不到位。四是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不清。我国现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但在实践中,各职能部门并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
三、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
城市化要求的是城乡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当城市化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必然要求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要从政策导向、物质支持、资金流向、项目带动等方面对农村实施全方位的反哺,积极培育农村经济增长的核心力量。培育和发展农村经济组织是今后我国农村经济工作的重点,要以提高农业竞争力、壮大农村经济基础、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目标,加快推进农村经济组织持续健康地发展,尽快融入到城乡一体化的市场经济的潮流之中。农村经济组织的根本目标是为农民服务,促进和推动农民的互助合作与联合,提高农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组织化程度,真正有效地解决单个农业生产者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
1明确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的原则
农村经济组织是通过农民自愿联合、共同所有、共同管理的方式来满足共同需求的组织。农村经济组织发展总的指导原则:一是成员依法进行民主管理、经济参与,这是最根本性的;二是成员自愿加入和退出,不能强迫;三是坚持自主和自立,赋予农村经济组织充分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减少行政干预;四是对成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成员的受教育水平;五是充分利用各类市场信息,为农产品的产供销提供服务;六是加强合作和关心社区原则,一方面要加强农村经济组织之间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联合与合作,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另一方面要关心社区,为组织提供良好的周边环境。
在指导原则的基础上,具体做法是:一是为保证农村经济组织各方权益,在坚持不改变农民的财产所有权、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和村集体资产收益权的基础上,建立契约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二是农民自愿自主地开展劳动、技术、营销、资金、土地等各类合作,坚持“民办、民营、民受益”;三是尊重群众创造,尊重群众选择,因地制宜地支持农民参与必办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四是加强规范管理,建立监督约束机制。
2搞好政策宣传,强化协调服务
经济发展主要靠市场,社会发展主要靠政府。政府要制定科学规划,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要在政策法规、合作理念、合作内涵、发展模式、民主管理等方面加强宣传。通过加强农业信息网络的建设、政策扶持、资金扶持、服务支持、规范管理、财政及税收支持等途径,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政府对农村经济组织
的扶持形式。同时要创造有利于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投资环境与生活环境,尤其是良好的投资环境能够吸引更多的外部资金投入到农村经济发展中,更好地弥补农村经济组织面临的资金不足问题,使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农村经济组织目前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要切实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使其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发挥更大作用,就需要政府部门之间相互协调、通力合作,能够真正形成合力,为农村经济组织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对于农村经济组织而言,主要依靠农民自发自愿组织成立,政府部门按照参与而不干预的原则给予支持。政府部门只需要负责组建为协调和约束市场主体行为的自主性组织;为保证公平交易、公平竞争的公证机构;为促进市场发展、降低交易成本的服务机构;为市场服务的“桥梁”组织和监督市场活动、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检查机构。
3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加强专业合作
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应有较高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政府推进农业产业化的首要工作,也是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的方向和重点。要进一步深化我国农村改革,解决“三农”问题,必须在培育和发展农村经济组织方面下大力气,把农民组织起来,为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打下良好的基础。创建新型农村经济组织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一种有效形式,能够把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连成一体,形成规模效应,提升综合经济效益。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根据共同的需要,促进各类农村经济组织的联合与合作,壮大农村经济组织的规模与实力,提高其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引领农民进入市场的有效载体,也是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切实做大做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有规模、有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参股、控股或兴办农产品加工、流通等龙头企业,不断壮大经济实力。要通过立法工作来保障其健康发展,以便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4加快农村经济组织自身的转型,引入股份合作制
农村经济组织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之一,仍然存在产权主体不明晰,农村经济体的法人财产权无法实现,权责关系混乱,分配行为无序等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问题,要做到自主经营、自负营亏,真正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必须尽快改变农村经济组织的结构。加快自身的转型。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是农村经济组织实现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根本要求,利用股份合作的形式把不同环节的不同主体通过劳动、资金和其他社会资本的联合,组成一个新的利益共同体。共同利益是组织实现高效运转的基础,是组织内外有效监督和制衡的基础。没有共同利益的纽带,单靠农民的觉悟和社会责任感不可能培育出强有力的、具有持续发展能力的农村经济组织。
引入股份合作制,农村经济组织能够更好地保证自身的利益,更好地保持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按照股份合作制的要求建立健全董事会决策议事、财务管理、收益分配、股权转让等制度,并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使农村经济组织的股份制合作更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真正把农村经济组织发展成为具有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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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荀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