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分析

摘 要 发生在2016年的“刺死辱母者”案,因南方周末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报导《刺死辱母者》迅速引发大众关注,这一案件也影射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随着新闻媒体行业的发展,媒体监督显现出传播范围更广、时效性更强、影响力更大等新的特点。但同时媒体监督作为一种外部监督方式,也存在舆论干预司法的现象。因此,如何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 媒体监督 司法公正 良性互动
作者简介:呼倩如,广西师范大学,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79
一、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
(一)司法公正概述
公正是评价事件是否符合人类价值倾向的标准,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公正的内涵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因而,每个时代的公正所具有的内涵不但反映了一定的社会现状,还决定着社会制度的走向。司法公正是对公正这一定义的进一步的限定,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合理准确的运用法律,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公平和正义。司法具有实现公正的作用,司法机关行使职权,使受到侵害的权利恢复到未受侵害时的圆满状态,尽量减少因不法行为带来的损失,同时也避免滥用职权使侵害方受罚过重,从而在整个事件中坚持公正的原则,实现司法公正。
随着社会生活的丰富和发展,解决矛盾和冲突有着多种的方法,司法却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作为解决各种矛盾和冲突的法律思想,要求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其对法律和事实的认定都是准确的,在事件内容上对当事人的利益予以维护。实体公正要求司法机关充分的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正确的认定事实,准确的适用法律,减少因证据不足、证据违法或法律适用错误而引起的冤假错案。程序公正是指司法活动及法律程序本身所具有的性质,司法公正应当以当事人的权利为着眼点,以公开、公正和民主为原则,依法履行职责,以达到独立公正的审理案件。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程序不正当会给当事人带来第二次的伤害。
(二)媒体监督概述
媒体监督是指通过报刊、杂志、网络、电视、广播等途径,对外传播关于各种违法违纪的行为,尤其是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腐败的犯罪行为予以曝光。媒体监督的实质是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媒体通过对事实的曝光,让人民群众了解事情的真想,让人民群众发声,促进事件的发展和解决。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没有其他法律对媒体监督进行详尽规定的情况下,这一规定为媒体监督的实行提供了宪法依据。
媒体监督对于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媒体监督能够促使司法机关正确行使职权。考虑到舆论的监督,司法工作人员秉承公正司法、严格守法、加强执法、文明守法的行事作风,在法制事业建设上以身作则。媒体监督还能促进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当某个案件没有得到公正的判决时,舆论会使司法机关做出反思,从而做出更加合理的判决,以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同时,媒体监督也能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人民群众的呼声体现着社会的价值取向,把握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对法治建设起到促进作用。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现状
(一)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关系
审判公开是媒体监督的保障。审判公开包括直接公开和间接公开,直接公开是指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允许公众旁听案件,间接公开是指允许新闻媒体进行采访和报导。间接公开是人们了解案情的主要方式,一方面主要是因为当今社会科技的快速发展,以报纸、期刊、网络、广播等形式新闻充斥在人们的生活之中,新闻也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另一方面,直接公开需要更多的经历和成本。现阶段,我国的一些有条件的法院还利用多媒体传输设备,通过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进行庭审直播,这让人民群众能了解案件的审理经过,对案件做出更理性的评价。无论是直接公开还是间接公开,审判的公开都为媒体监督提供了保障。
媒体监督对审判具有约束力。媒体监督具有传播范围广的特点,有关的事件一经新闻媒体报导,便会迅速的传播开来。新闻媒体行业对事件的反应也十分迅速,事件还来不及修饰和篡改就被公开,一系列的典型案件都能体现出媒体监督的这些特点。南方周末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报导《刺死辱母者》迅速引发大众关注,同样在许霆案中,许霆一审被判为无期徒刑的消息公布不久,《南方都市报》就率先发表了评论。这些案件中,媒体监督起到了制约审判的作用,矫正了量刑过重的判决。媒体还能监督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让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中坚守职权,保持自身的公正廉洁。同时媒体监督也可能妨碍法官的审判,法官难免会感受到舆论的压力,当其做出的判决受舆论左右时,司法就丧失了独立性。
(二)媒体监督與司法独立的关系
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积极影响。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有共同的追求,即使司法公正。新闻媒体以报导的方式来曝光案件事实,引发公众的评论和思考;司法机关则是通过审判案件,行使司法权来实现公正。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促进的作用,当司法机关追求的价值目标经得起媒体考验时,司法机关就不用迫于舆论的压力来处理案件,司法对于媒体来说就具有独立性。媒体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也使司法具有独立性。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不遵守法律,滥用职权,作风腐败,就会使司法变成个别人的“私法”,司法独立也就无从谈起。
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存在消极影响。新闻媒体是一个行业的产物,并不是国家机关,它不具有司法机关所具有的维护公正的职能。而且新闻报导往往为了吸引群众的眼球,使用一些偏激的词语,使事情脱离它原本的模样。新闻报导也常常在案件还没有审判时就妄下结论,使新闻带有报导人的主观倾向。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水品也会影响案件的公正,报导人往往不具有很高的法律素养,在审判结果不符合一般的道德标准时,报导人就可能引导对案件的评议。“媒体审判”让司法的权威受到侵害,给法院和法官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平衡
(一)平衡二者之间关系的原则
保障媒体监督权利原则。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国家,我国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媒体报导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一个重要的方式,当媒体对案件进行报导时,人们会对案件做出自己的判断,并且期望司法机关能做出公正的决定。这能督促司法机关正当的行使权力,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对于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司法腐败的现象,媒体监督不失为一剂良药。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导会涉及许多法律知识,这些报导会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公民,公民逐渐形成法律意识,产生犯罪的一般预防的作用。媒体报导有利于促进全民法治观念的建立,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之下,更要尊重媒体的监督权利。
规范媒体监督权利原则。媒体监督司法是外部监督,媒体监督司法活动应该具有一定的界限。一方面,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不能越界。媒体监督和司法审判在性质上就不同,一个是民间对公权力监督的权利,一个是代表国家行使的司法上的权力。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的权力不可侵犯,不允许由其他的机构僭越,这会造成对国家主权的侵犯。法官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媒体不得用舆论来迫使法官做出判决。另一方面,媒体监督要维护司法中立。媒体既不能超越权限对案件做出媒体审判,媒体也不能影响司法机关做出公正的判决。新闻媒体需要为司法机关留有一定的空间,司法机关才能做出公正的判决。
(二)平衡二者之间关系的機制
完善媒体监督。媒体报导要尊重司法的独立性,新闻媒体应该做到不左右舆论风向、干涉司法机关审判案件,不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媒体干预司法的大部分原因是媒体行业的自律性很差,不懂如何正确的行使权利,因此应该提高媒体的行业自律性。首先,应该提高报导人员的法律水平,报导时多使用法言法语,以法论法,不但会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也会提高司法机关对媒体监督的认可。其次,要客观、公正的报导案件,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做诉讼当事人的辩手。再次,明确区分新闻报导和新闻评论,人们对于事实的看法是不同的,报导中包含对事件的评论,会使人们对事件定性,报导中不应该掺杂具有主观性的评论。
司法机关公正执法。我国法律确立了审判公开制度,然而审判公开制度在运行中却存在很多问题。司法机关出于对媒体监督的偏见,不愿意让媒体报导案件,然而这并没有阻断媒体的监督,反而不利于人们了解案件的真相。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也有利于实现审判公开。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新闻媒体可以向新闻发言人询问案件有关情况,新闻发言人对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告知的义务,新闻发言人还应该与媒体保持长期信任的关系,新闻发言人还应该发布法律法规、典型案件、法院重大工作方针等各种问题的有关信息。同时,当媒体做出不实报到时,新闻发言人有权要求其纠正。媒体从业人员接收当事人的贿赂,操控舆论风向的,司法机关应该严厉处罚腐败媒体。
建立新闻法律制度。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都有法律来调整,然而在新闻领域仍然存在法律的空缺,想要实现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必须完善新闻立法。在保障媒体监督权利的方面:首先,要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制度,让新闻媒体从法院处获取案件信息,依靠法院所公开的客观真实的信息进行报导。其次,法院对于媒体报导的案件需要帮助的,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予以解答。再次,完善新闻发言人的制度,建立法院与媒体之间的信任关系。在制约媒体监督权利的方面,要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建立司法案件媒体从业人员的资质考察制度,确保报导人能较高的法律水准;在案件审理前或审理中的报导,应该以案件事实为主,不添加任何带有主观色彩的评论。监督的对象也应该着重放在程序问题和司法腐败上,对一些媒体为他人所利用,制造舆论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予以处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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