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政府网络舆情治理机制研究

严彪
摘 要 网络舆情生态环境的复杂性和治理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对于政府做好舆情治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网络舆情仍存在着决策者管控思路定位不当、治理者舆情疏导滞后、治理主体合力不足等问题。因此,从政府主体、治理途径、治理结构三方面综合建立政府网络舆情治理的长效机制,以期为政府在舆情治理过程中提供参考。
关键词 网络舆情;舆情治理现状;治理长效机制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360(2018)02-0036-02
1 以“疏”为主的政府互联网舆情治理现状
“堵拖删”曾是舆情治理过程中政府采用的主要方式,不仅反映出了其对网络舆情负面影响力的低估,还表现出了对网络舆情引导的无所适从。但随着探索和实践的加深,以“疏”代“堵”的观念逐渐普及。在注重民意与管控网络舆情的双层压力、且对合法性危机的影响“感受”与日俱增的环境下,政府开始正视网络舆情,并逐渐呈现出以下趋势:一是开始学会直面舆论争议,寻求舆论的良性互动;二是构建舆情预警监测、应急管理机制等有效的疏导措施。互联网新常态下,舆情如潮,宜疏不宜堵。只有反映迅速,权威发布,澄清源头,疏通渠道,回应诉求,才能以此压缩负面网络舆情的生存空间。
2 政府互联网舆情治理的困境
1)决策者:管控思路定位不当。面对网络空间安全的治理需求,政府作为治理主体,其治理思维和手段的与时俱进至关重要。但现实情况是,政府不仅缺乏治理新思维,且治理行为多依靠行政管理经验。首先,缺乏“与网俱进”的治理意识。治理者不善于引导网络舆论,且不愿主动学习网络传播知识,以至于往往在突发事件中处于被动地位。其次,低估网络舆论的“影响力”。自媒体语境下,要求官员必须掌握舆情危机的预防、发现、研判及疏导技能。但少数官员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缺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危机意识,还会一味地采用行政打压方式,舆情疏导的效果往往适得其反。最后,缺乏网络中的民主意识。管制思维下的治理应对是无视民意倾向和忽视公众利益诉求的表现。网络空间的治理,应是在“主体间性”原则上,以平等而包容的态度与公众沟通,平息负面舆情。因此,官员急需更新管控思路,正确认识到网络舆情是社情民意的“风向标”和“晴雨表”。
2)治理者:舆情治理疏导滞后。从舆情治理现状来看,一是政府回应不及时。重管理控制、轻源头治理,重事后处理、轻服务引导的现象尤其在地方政府的舆情治理过程中屡见不鲜。二是舆情治理经验不足。面对突发舆情事件时,应急处理机制单一匮乏。三是舆情治理平台单一。作为治理网络舆情的责任平台,更新缓慢的政府官方网站利用价值不高。四是运用新媒体思维尚未成熟,传播途径的选择不能仅局限于常规新媒体,知乎、果壳等网络问答社群,弹幕、网络直播等均是舆情治理的渠道选择。
3)参与者:治理主体合力不足。以新技术驱动的多媒体形态层出不穷,政府治理的空间被不断放大,需要政府、公众及社会组织等多元治理主体协同行动。目前网络舆情治理的责任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但这种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过于僵化和单一。强化公众参与的获得感是积累引导舆情的群众基础,把公众和社会组织纳入到舆情治理的共同体中已势在必行。
3 创新政府互联网舆情治理机制的对策
1)治理主体:政府专控到“二元”管理再到“多元”协同。从治理主体的角度来看,当前我国网络舆情治理的主要机制是政府主导下的多种类合作型网络舆情治理。在我国基本国情和网情综合作用的结果下,政府主导网络舆情治理的机制既符合互联网发展的基本规律,也能够有力地维护社会
稳定。
就网络舆情治理主体的理论层面来看,公共管理的主要目标,在于如何解释和处理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自1980年代开始,以治理主体多元性和异质性为表征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兴起,市场、政府和第三部门从被重视到重用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不断变化。多中心治理理论、整体性治理理论、协商民主治理理论、网络治理理论以及多元主体协同理论迎合时代发展潮流,逐渐成为政府治理过程中的选择,根据治理对象的特点,可以分别采取或者综合运用各种治理理论。综合我国网情的特殊性,在既保证公众参与,又保证网络空间安全的角度下,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更加适合我国。在政策、技术及治理理念成熟的情况下,作为多元化治理的主要形式之一,协同治理可以促进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到复杂的网络舆情治理中,解决当前我国网络舆情中各种错综复杂的治理难题。
从网络舆情治理主体的实践层面来看,一是实现了网络舆情治理决策制定中的利益协同。在日常网络舆情治理中,政府会主动联合网民、媒体、网络非政府组织等进行磋商和动员,保障各自最大认同度的利益需求,以此发挥多元主体治理合力的有效性和积极性。二是实现网络舆情治理实效保障中的政策协同。为保障网络舆情治理的实效性,对网民、媒体、网络社会组织等进行一定赋权,既以制度的形式保障其网络舆论话语权,又严格执行网络言论工作者的职业资格审核制度,强化网络舆情传播秩序的规范管理。三是实现网络舆情治理决策执行中的资源协同。以人力资源为基础,以法规制度为保障,以专业技术为支持,以多元主体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和沟通为目标,扩大横向和纵向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发挥各主体间的优势互补,以此保证舆情治理的高效性。
2)治理途徑:构建舆情监测、预警、研判立体机制。实现舆情的有效治理途径,首先需要明确治理的客体。一般来讲,舆情治理对象包括一切社会事务;从治理对象的组织属性来看,从以前网络舆情对用户发布信息的渠道采取敏感词防范治理机制到对社会个人言行的司法介入,逐渐发展到对网络社群的综合治理,而这也是社会公众力量参与舆情治理的可行性前提。
网络舆情的突发性及其传播环境的特殊性,需要对舆情的传播热度、内容强度、受众倾向及生长规律等属性做到事前的监测预警及准确研判,而这也是舆情治理的重要前提。与国外事后追惩的网络审查模式不同,预审查与人工干预的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更符合我国互联网舆情治理的需要。为此,需要构建舆情监测、预警、研判到治理的动态性舆情治理结构。在舆情的日常监测、突发事件监测以及舆情研判体系中,首要的是依靠监测技术,确定监测内容和评价指标。当前网络舆情的监测手段主要以全网搜索、定向搜索和专业数据库为主,其指标有网络舆情热度,舆情内容强度,舆情生长状态,受众倾向等。从技术层面来看,该体系中需要具备采集、分类存储、分析及报告系统。
3)治理结构:创新动态的舆情治理机制。在目前舆情生态环境下,治理结构需要突破政府唱“独角戏”的传统模式,可探索创新社会主体之间的关联结构,以协调化的共赢机制,塑造舆情治理的高效途径。为此,需要构建各社会主体在舆情治理的纵向联合、参与主体的横向联合等治理机制。
(1)网络舆情纵向治理结构模式。纵向关联,可以节省治理成本,扩大资源获取和公共服务的范围,提高治理效果。结合网络舆情的生命周期划分,第一阶段是对萌芽期的舆情进行实时跟踪监测;第二阶段是对于进入公众视野并开始快速发酵的舆情进行信号甄别;在舆情进入成熟期时,第三阶段要对舆情的受众、内容和影响程度进行聚合分析,研判舆情发展态势;一旦往负面舆情转向,达到风险预警的最低值,即采用第四阶段控制损害和及时疏导机制,推动舆情进入衰减期和平息期;第五阶段对平息后的舆情进行处置方式回溯和总结,建立舆情档案,以备参考和借鉴。
(2)网络舆情横向联合治理结构模式。横向关联,即综合领域相近的治理主体形成发展合力。当前,政府在舆情治理中占据主导地位,其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以及与社会公共力量横向联合是保证治理效果的关键。信访部门听取公众意见,宣传部门正确引导舆论,民政部门回应民生诉求,通过回应沟通、协商引导等方式化解舆情风险。而公安、网管和安全部门则负责打击网络谣言,净化网络空间。司法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引导民众理性表达诉求。社会组织则参与协调和提供公益帮助。这种横向联合治理结构模式就形成了网络舆情治理的闭环系统。
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机制,需要矩阵式的决策机构横向合作连成“线”,再经过公众、政府、社会组织及媒体等核心组织组成“面”,最后经过实体部门的纵向实践组成“块”。通过线、面、块形成治理网群,达到治理的高效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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