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创新党内选举制度
徐本岩 孙 藏
[摘要]全面推进党内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不仅对党的自身建设意义十分重大,而且对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现代化建设价值更为重大。
[关键词]党内选举;改革;创新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9)07-0023-03
一、加快推进党内选举方式的改革与创新
目前,我们党内选举方式存在着许多问题和漏洞,候选人提名方式太过单一,差额比例太小,直接选举的范围和比例太小。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党内选举制度的有效性、民主性、权威性、信任性,并进一步影响到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进而影响到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改进候选人提名和选举方式
首先要解决“候选人提名权”问题。虽然十七大党章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然而实际中,广大党员群众基本上没有候选人提名权,候选人名单基本上也都是上级领导和党组织直接确定的,基本上不参考选举人的意见。因此,很多情况下,被提名的候选人往往不是广大党员所想选的,真正想选的却不能被提名,这就很难保证广大党员参加选举的积极性,选举结果的有效性和民主性同样也很难得到保障。作为党内选举的起点,如果在候选人提名这一程序上不能保证民主,那么以后的程序再民主也不能保证选举结果的民主性。怎样才能体现和扩大候选人提名环节的民主?到底谁有权提名候选人?要解决这两个疑问,就必须真正明确候选人提名权。把候选人提名权真正下放到广大党员群众中,使广大党员和上级领导、组织一样,真正享有候选人提名权,并且权利是相等的。这样,广大党员和上级领导、组织都真正可以提名候选人,广大党员群众在选举中就可以选自己想选的人,通过选举,组织也可以实现要组织真正想要的、能干事的、能干成事的人,从而推动整个党内民主。
其次,规范候选人资格与条件。目前党内选举对于候选人资格条件的制定,多是以组织提名人选为模板,组织提什么样的人,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就定成什么样,候选人的提名资格条件也就会经常变动。这样选出的人往往也仅仅是组织领导“想要的人”,根本不是广大党员、人民群众和国家发展建设真正想要的、有能力的、能干事的人。这不仅不能体现党内民主,还会使得党内选举流于形式。因此,为了避免这些问题,我党必须严格规范候选人资格,全面规范候选人的条件,初步固定候选人资格条件,并在今后的选举中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再次,丰富候选人提名方式。目前党内候选人提名渠道太单一,长期以来,党内选举往往只有自上而下的组织提名候选人一种渠道,选举人的选择空间很有限,参选热情和积极性也不高,产生“厌选”情绪也就不可避免。在这样的选举提名制度设计下,根本无法体现党内民主。因此,候选人提名方式必须加以改进和丰富。可以是党员和群众共同提名,可以是党员、群众和领导共同提名,也可以是党员、群众、领导和其他党派人士共同提名等等。
2、扩大直选范围
目前,我们党的选举方式还是以间接选举为主,直接选举仅仅存在于基层组织中,这完全不利于扩大党内民主。就目前来说,在基层全面推行直选制的条件已经成熟,让党员和群众直接选举基层党委成员和领导干部,在目前县、乡两级搞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党内直接选举范围。逐步把直选范围可全面扩大到市、县一级进行试点,由全市党员直接选举书记和委员,待条件成熟时在市、县一级全面实行直接选举。在此基础上,借鉴这些宝贵的经验,逐步把直选制扩大到市级和省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和乡镇党的领导干部的选举。真正做到“我们的领导我们选,我们的代表我们选”。
3、扩大差额范围和比例
目前党内差额选举的层级较低,范围较窄,比例太小,严重制约着这一制度优越性的发挥。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这么小的候选人差额比例,只是便于选票相对比较集中,不会导致选票过于分散,不能给选举人以充分的选择余地,也不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体现不了多数党员或党员代表的意愿。并且在选举过程中,大部分差额人选都是陪选,甚至在选举还没开始前就已经知道淮会被差额掉,准会当选。甚至有些领导在选举前就直接会告诉你:今年你是被差掉的,明年才能当选。使得党内选举流于形式,更谈不上充分体现党内民主。因此,为了能够充分体现差额选举这一制度的优越性,我们必须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应将差额比例进一步扩大,直到100%。
二、全面推动党内选举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创新
随着党内选举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如何保障党内选举制度正常、顺利、有效地运行,逐渐成为一个比较棘手和现实的问题。目前党内选举运行机制还不能完全保障和推进党内选举制度的有效开展,严重制约了党内选举的民主进程,必须对党内选举运行机制进行全面改革和完善。
1、在党内选举中引入健康、有效的竞争机制
目前,党内对竞争机制还存在着错误认识,认为如果允许竞争,不仅会引起党内派别斗争,甚至会导致党管干部的失控,造成党内混乱,从而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并且在现实的选举进程中,也把竞争排除在外,即使在某些地方引入了竞争机制,但往往也都流于形式。陪选现象和差额变等额现象十分常见。在竞选者中,往往能最终胜出的是经过领导指定的,其他的参选者只是陪衬。竞争性选举是民主的标志,发展党内民主首先要建立体现中共党员意志的竞争性选举制度。党内竞争是党内民主的基本内容和表现形式。在党内选举中实行公平竞争,对于保证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的创造活力以及增强党内民主意识等方面都有积极作用。在不允许竞争的情况下,竞争往往在背后运作(即所谓“做工作”)反而形成无规则的竞争,有时甚至会产生不公正、扭曲民意的结果。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在党内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建立和完善党内选举的竞争机制,我们可以在党内设立竞选管理委员会,合理安排党内竞选的时间,确立党内竞选方式,建立党内竞选监察制度等。这些措施完全可以支撑起一个党内竞选机制,但关键是能否支撑起一个健康的、有效的党内竞选机制。显然要真正构建一个健康、有效的党内竞选机制,焦点就在于能否使竞争公开并制度化。就当前的党内选举来看,显然,公开的竞争很不够,但变相的竞争,即拉票已确实存在。背后的变相竞争,最大的问题就是带来了
不公正的因素,使原本正当的竞争变为没有规则保护和制约的竞争。因此,在选举过程中,我们不妨使竞争公开化,允许候选人采用发表施政演说、拜访党员或者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赋予候选人利用各种合法合理的途径和运用合法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争的空间。
2、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监督机制
要改革和创新党内选举制度,既要制定健全科学的党内选举制度,又要保证制度能够得到认真的贯彻和执行,使党内选举制度能够发挥效力、不被人为因素所破坏。目前,我们党内选举制度保障机制的匮乏,特别是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是党内选举制度未发挥应有作用的原因之一。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强化党内监督制度,努力做好选前、选中和选后的监督工作,保障选举制度的正常运行。党内监督对发展党内民主有着重要的作用,科学有效的党内监督能够规范党的政治活动方式制度化、法制化。目前,我们党赋予党员的权利有限,党员仅仅享有选举的权利,选举结束后就基本上没有参选党员什么事了,更谈不上对领导干部的弹劾和罢免了。为此,我们必须加大党员群众的监督权和罢免权,对党内监督权和罢免权做出新的规定。比如规定有2/3以上的党员联名可以随时罢免他们选举的代表和党内负责人,党员不仅权有选举的权利,而且在选举过程中和选举结束后也拥有监督的权利等。
建立党内选举监督委员会,用以监督党内选举的整个过程以及选举结束后领导干部的工作,并赋予监督委员会弹劾权和罢免权。党内选举监督委员会效仿人大实行常任制,每年召开一次监督委员会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监督委员换届选举大会。监督委员实行任期制,在5年的任期内以监督委员的身份对党内选举的整个过程以及选举结束后领导干部的工作实施监督。监督委员会委员全部由党员和群众共同选举产生,监督委员的名额可以按照各地区人口比例分配,并由各地区群众和党员单独选举该地区的监督委员。各地区产生的监督委员要向该地区的党员和群众负责,对该地区的党内选举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以保障党内选举制度的顺利有效的开展。党内选举监督委员会的设立,能够充分监督党内选举的进程以及选举后领导干部的工作开展情况,能够充分保障党内选举制度的科学性、有效性、民主性。
3、改革完善党内干部调配机制
目前现有的干部调配制度是在委任制基础上形成的,因而对领导干部的调配往往不征求党员、代表意见,随意频繁调配领导干部的行为司空见惯。而且干部的人选往往事实上由上级党委确定,组织部门只是被授意进行考察。这种操作方式加剧了干部选拔任用的不公平性,它严重践踏了党内民主和侵犯了党员的权利,打击和挫伤了党员选举的积极性。因此,对通过选举程序产生的各级领导干部,一般不能随意调配和撤换。即使应急性调配干部也应尽可能地争取广大党员的意见,与党员进行协商,尊重广大党员意愿和民主选举的结果,尽量少调干部,多用换届选举的方式选调干部,以保障党员的权利,进而体现党内民主。此外,党内干部的调配必须公开化操作,公开选拔、公平竞争,竞争优胜者要经过公示及试用期后才可正式任用,决不能随随便便在暗地里更改、撤换广大党员选出的领导干部。
三、努力促进其他相关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党内选举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化的制度,它的改革和完善不能只是体现在某一个方面,而应该对整个党内选举制度进行系统化的改革和完善。就像修一辆旧车一样,很多零部件都已经陈旧了,那么在修理的过程中就要把这些零部件一起换掉,不能今天换一个,明天换一个。如果这样换来换去,那么整辆车还是不能正常运行。所以。在改革和创新党内选举制度的过程中,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其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1、完善法规制度,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党内选举条例》
目前党内选举有关规定过于笼统,弹性很大,一些地方在具体组织实施中采取的一些办法又不够民主和科学,产生了负面影响。目前除了《党章》从宏观上对党内选举有所规定外,有关党内选举工作的条例只有《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央“两委”的选举,尚无相应条例作出明确规定。没有能统管全党的《党内选举条例》和与之相适应的任期制、免职制、辞职制、罢免制和监督制等配套制度。因此。当务之急应该制定《党内选举条例》和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就应该建立和完善以上这些与党内选举相关的法规制度,使党内选举真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实行党代会的常任制,充分发挥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
目前,我们党的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除了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平时无法履行职责,对权力机关也形不成指导和监督。而且,在有限的开会时间内,代表们又忙于讨论、投票,会后即返回到原来的工作单位。于是,在大会闭幕的5年中,本应由党的代表大会决策的党内重要事务,却由党的委员会特别是常委会代为行使。从而造成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党代会权力的弱化。结果导致了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在一定时段上的“缺位”,以及党代表行使最高权力的“非连续性”。党代会的常任制有三个特点:第一,党代表资格是常任的,任期与同期党的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第二,党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即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第三,党代表有组织有计划地参加党代表大会会议及闭会期间的活动,在任期内始终参与决策、监督、示范和桥梁的作用。因此,进行党内选举就必须明确合理地划分党内权力架构,当前首要的就是确立党代会的权威,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在闭会期间使党代会和党代表也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提出,从党内权力源头上寻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彻底解决了党的代表大会权力虚置的问题。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党委会每年必须向它报告工作,听取它的批评,答复它的询问,有助于树立党的代表大会的权威,使之充分发挥作为全国或一定地区、部门中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真正成为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可见,党代会常任制能为党代表提供一个充分表现和发挥作用的空间,能够拓宽党员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途径,以及党内信息传递和反馈的渠道,保障了党员代表和党员对党内重大问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延续和拓展他们在大会期间的作用。
3、认真听取、吸收群众和其他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呼声
我们党不同于一般的政党,它承担着“领导一切”的重大责任。在党的领导和带领下,党和全国人民一起肩负起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在党内选举中应充分考虑广大群众和其他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呼声让广大人民群众和其他党派人士也参与到党内选举中来,允许他们直接参加选举党组织负责人和党政领导干部,因为党的领导同样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和其他党派人士的领导。这就要求在选举的过程中,对于选票的比例实行“双票制”,可以初步考虑把党外群众和其他党派人士票数比例定为10%-20%,特别是在“一把手”的竞选中,群众的选票应不低于20%,这样选出的领导人才更有权威性和公信度。这样的选举机制才能够保障党内选举制度的顺利有效的开展,才能够进一步充分体现出党内选举制度的民主性。
责任编辑魏子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