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煤矿环境地质评价浅析
栗秋实 金丽云
摘要:煤矿区有其特有的环境地质问题,问题多而且复杂,查明环境地质条件,能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使煤矿建设更好地发展。
关键词:煤矿;环境地质保护;采空区;矸石山;矿坑水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能源开发的加快,急需建设众多的煤矿工程,但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黑龙江省是煤炭大省,煤矿建设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巨大,加强环境地质评价工作,对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指导环境地质保护工作有着很重要的意义,现将黑龙江省煤矿环境地质评价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论述如下:
1 煤矿环境地质问题
煤炭开采由于自身的特点,也有其特有的环境地质问题。
由于煤矸石中含有油质和其它一些有害物质,易形成矸石山自燃和土壤污染等环境问题。由于煤中含有硫、磷等有害物质,矿井水疏干易对水体产生污染。采空区冒落造成地面塌陷。矿井水疏干造成区域地下水水位下降和地面沉降。易产生瓦斯爆炸、瓦斯和煤岩突出、突水、冒落以及地压、地下热害等地质灾害。
煤矿矸石山占地大,并易造成粉尘污染。
2 煤矿环境地质评价的几个特点
在进行具体建设工程项目评价工作之前,应认真学习矿山建设和评价方面相关的政策法规。
2.1 评估工作要求
煤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将影响矿山范围主要保护对象的地质灾害作为评估重点,应了解矿山地质环境并对采矿影响范围和程度作出分析评价;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在全面收集地质勘探、矿山设计、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矿山开采及监测等有关资料的基础上进行。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调查下列内容:
——矿山范围内的保护对象;
——评估区的地质环境、地表变形、不良地质现象、井下采空区及地表塌陷和井泉疏干;
——矿井范围内矿床(井田)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矿层赋存条件、赋岩岩性、厚度及透水性、矿井涌水量等。
——矿山规模、开采层位、总厚度、开采面积、开采方式及开采顺序、开采深厚比、设计回采率、顶板管理方法、矸石排放量及堆放场、矿井水排放量、对地表水及井、泉的影响、水质及开采沉陷范围;
——矿山对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恢复治理情况。
2.2 矿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的确定
由于矿山地下开采后形成采空区,导致发生上赋岩层的破坏变形,地表移动变形,地面沉陷变形等地质灾害。
这种情况下,要确定评估范围则要根据开采层埋深和采厚采掘方式所形成采空区影响地表变形范围的经验公式推断,此时,需要考虑上覆基岩厚度、土层厚度、影响传播角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地下采动形成的地表拉伸裂隙带影响宽度。
建设项目可根据煤矿生产规模划分,年产90万吨大型煤矿为重要工程, 年产30~90万吨中型煤矿为较重要工程, 年产小于30万吨小型煤矿为一般工程。
2.3 预测评估内容
根据矿山基岩裸露程度、矿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开采方式等因素,预计充分采动角、最大下沉角、覆岩破坏高度、地表移动边界、地表倾斜、曲率、水平变形等移动变形参数;
根据预计的地表移动变形参数,分析矿山采空环境地质效应(如井下突水引起的地表塌陷和井泉疏干等),判别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根据保护对象所处位置及变形能力,预测评估保护对象可能遭受破坏的程度和损失情况。
2.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
在地质灾害评估工作中,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和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所谓预防为主、避让和治理相结合,就是说,对所有地质灾害,均应采取限制一些不合理的工程建设等人为经济技术活动,防止与减少人为地质灾害的产生,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一旦发生了地质灾害,就要依法进行经济技术调查评估,对经济不发达、人员及经济损失不大但治理费用巨大的灾害体,需要避让的就避让。对经济发达、可能造成人员财产与环境重大损失、治理费用远小于预期损失值、非治理不可的灾害体,需要治理就治理。
3 煤矿环境地质问题的防治
矿区环境保护必须和提高矿山经济技术效益结合起来,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3.1 矿井水的综合利用和矿区地下水的排供结合,统筹规划,既能有效的保护水资源又减少了矿井的排水费用,只要在水质保护或处理上投入适当工作,矿坑水的利用则在经济上是合理的,矿井水资源化工作已引起广泛重视。
3.2 进行煤矿的综合开发,开发原煤的下游产品,进行煤炭深加工,开展瓦斯抽放和煤矸石综合利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坑口电站。
3.3 改善煤炭生产布局,形成矿区煤层的合理配采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