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线路与线下房屋相互妨害法律风险防范及应对

摘 要 近年来,在城镇化进程不断深入推进的背景下,电力线路与线下房屋相互发生妨害的事件日益增多,“房线矛盾”日益凸显。本文对电力线路与线下房屋相互妨害的情形进行概括,结合笔者实际工作中接触相关案例的经验,总结出具体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 电力线路 线下房屋 相互妨害 风险防范
作者简介:郑玲玲,云南电网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37
一、电力线路与线下房屋相互妨害的情形
电力线路与线下房屋相互妨害指的是电力线路通过的通道中建盖房屋,会对线路安全或房屋、人身安全造成相互的不利影响,主要分为以下情形:
(一)线路在先
电力线路经过规划,相关项目及路径得到合法批復后,线下房屋才开始建造。由于建设单位在开展建设前一般会按照国家相关房线距离规定及补偿标准,在政府主导下对线下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后进行线路设施建设。在经过相关补偿后又在线下建盖房屋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补偿合同的约定,其建盖行为也违反了相关电力法律法规对电力线路设施保护的规定。更严重的情况则是建盖人无任何土地权益,未经任何批准占用线下土地进行建设。
(二)房屋在先
电力线路在规划建设过程中,相关房屋已经事实存在,线路的建设跨越造成了相关房屋与线路安全距离不足,建设企业又未对该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则线路对房屋构成了妨害;但如线路与房屋相互距离符合安全距离,则此种情形不构成妨害。
(三)违法加盖
房屋在建设时履行了相应手续,与电力线路的距离也符合安全距离,属于合法建盖的房屋,但建成后又违反报批报建的高度或面积进行违法加盖,其加盖部分导致房屋对线距离不足,对电力线路及设施安全运行构成妨害。
(四)擅自增加附属设施
房屋属于合法建筑,但行为人擅自在房屋房屋上增加附属设施后,(如架太阳能、搭凉棚、架晾衣架等)该附属设施的增加导致线路与房屋距离不够,造成对线路的设备的安全隐患,同时对行为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构成巨大威胁。
二、线下建房的危害及后果
(一)建设过程中触电
电力线路建成后,线路安全距离内是禁止进行任何建盖或施工作业行为的,这不仅是为了保护电力线路设施安全,同时也是为防止侵权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很多侵权人违反安全距离规定建盖房屋,或超批准多建多占,看似占了便宜,实则埋下了安全隐患。特别是很多加盖行为临时雇佣的施工人无任何防护设施和必要的安全意识,更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案例:李某某欲建盖新房,经村委会口头同意后,向乡政府提交了用地审批的申请,在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就开始边办手续边进行建设。其施工工地的上方,正好有一条10KV的线路经过,建设过程中还雇佣了其邻村的村民张某某帮其进行建盖,李某某无房屋施工资质,又雇佣无施工资质的张某某,在不提供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高压线下作业,最终因张某某作业时疏忽大意导致其触电死亡。
(二)建成后触电
违法加盖或擅自增加附属设施后,原本符合安全距离的状态发生改变,新加盖的房屋或增加的附属设施对线安全距离不足,行为人在房屋上开展日常生产生活活动时行为稍有不慎,容易酿成触电安全事故。从众多实际发生案例的案例可以看出,发生触电事件,侵权行为人成为受害人占一部分,更多的则是导致他人失去生命,导致伤害。
案例:杨某某在房屋建成后在房顶架设了太阳能热水器,热水器架设后其与电力线路的距离已经不足,故杨某某每次上房顶时都格外小心谨慎。后杨某某将其所有的一间顶层房屋出租给受害人曹某某,曹某某不知晓这一情况,也无相关的安全意识,一日自行前往房顶查看热水器漏水情况时,被高压线击伤坠楼身亡。
(三)危及线路及房屋安全
线下违法建房、违建加盖,擅自增加附属设施等行为,不仅对行为人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也对他人生命财产造成损害不仅如此,其违法行为对线路设备安全,对侵权人自身,对该条线路上的其他用电用户,也构成了妨害,频频导致线路设备故障、事故跳闸,危及线路设备安全。线路与房屋违反安全距离,看似相安无事,实则在线下建房存在诸多危险,例如:我省春冬季较干燥,线路通道附近引发山火的可能性大,山火烟尘与导线形成导电通道,导致线路跳闸放电风险非常高,线下建房触电可能性较大;因塔基下沉、倒塔、断线、雷击、地震等事故,危及线路下方房屋和屋内人员的安全等。
(四)违法行为形成不良的示范效应,激发社会矛盾
违建行为一旦不能得到及时制止,违建房屋周边群众看到违法违建相安无事,容易形成不良的示范效应,为了短期利益纷纷效仿违建行为。大面积大范围的违建行为发生并造成既成事实后,更加加大了政府部门的执法难度,在强制拆除的过程中,容易激发社会矛盾,增加上诉上访事件数量。
三、防范方法及应对措施
(一)依法维权
在线路设备受到妨害时,有补充合同时,应按照补偿合同积极主张权利或请求政府部门进行处理,对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经协商无效应通过向法院起诉,维护企业正当权益。
(二)主动作为
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对在建或新建的电力设施,电力设施产权人(单位)应在电力设施建成投运的同时,明确专人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的申请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划定的申请和公告申请手续。向当地工信部门申请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
问题积极上报。发现违建问题,应及时向各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建设、土地管理、市政管理等部门汇报,上报问题应注意根据所上报部门,对应其相应职责、在其职责范围内提出。
(三)加强管控
日常巡视检查、发现妨害行为。建立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明确巡查内容,做好巡查记录,及时发现存在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及时准确测量安全距离并实时更新。同时摸清建设内容和规模及违建建筑物构筑物所有者、土地所有者,至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当地政府部门、公安部门了解侵权人主体身份信息及土地信息,做好图片和文字记录。
有效送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向侵权人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应核实身份后由侵權人签收;对拒不签收的可向其宣读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内容并进行录音录像;对无法联系侵权人签收的可进行邮寄或公证送达并保管好相关送达凭证;同时报当地镇(乡)政府、村委员会备案。
(四)加强证据意识
证据意识的建立,应从运维部门对新建线路交接验收时即开始,新接收运维的线路,应同时交接留存补偿协议、补偿款签收依据(收条、转款凭证)、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批准文件、路径批复、建设合同、验收资料、建设之初四周的房屋情况)。只有从源头上把运维资料的建立健全做好,才能保障线路权利受到侵犯时依法维权行之有效。
四、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
案例:某电力企业运维人员在巡视时发现,某导线正下方的线路通道内正新建房屋,户主为张某某。经查该涉案房屋未取得任何批准建盖手续,该建房土地也不属于建设用地,属于违法建房。后该企业迅速将上述情况向当地政府部门、电力主管部门进行汇报,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制止其违建行为。当月当地乡政府土地管理所对向该违建房屋户主发放了书面的违建整改通知,要求其拆除违建房屋,但该户主拒不执行,仍旧继续建盖直至完工。后该企业以排除妨害为由将张某某诉至法院。
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述案件所涉房屋建盖时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上述案件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该企业的起诉;该企业又依法进行了上诉,但二审法院审理后依然认为该案件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维持了原裁定。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违建行为,相关政府部门虽采取了制止干涉措施,但如不采取行政强制手段,此类问题难以得到实质性解决;该案法院认为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但更多的此类案件法院往往直接不予受理立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的情况背后,其实反映出的是该类事件的执法难度大,不作为或难作为的难点。
此类事件发生的初期,往往是由于侵权人的法律意识淡薄而开始,事件的过程电力企业虽及时发现,但作为企业并无行政执法权力,只能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但此类事件往往涉及侵权人的核心资产,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往往容易激化矛盾导致侵权人的过激行为发生,故更多的以非强制的其他方式进行解决,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五、结语
“房线矛盾”的解决或改善,其治理效果需要综合运用一系列方法及防治机制,既需要对其加大宣传,让社会足够认识到违法违建的危害,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也需要运维企业更科学系统的工作方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此类问题的根本解决,则是我们整体社会法治意识的加强。公民企业认真遵守法律,政府部门严格执行法律,才能有效减少此类事件发生,建立更好的线路设备运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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