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版工程量清单的特点与运用
商雨朦++刘美玲++赵晨
为加快与国际市场接轨,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共经历了三次重大的变革:从原先的定额计价方式转变为2003版清单计价模式,又转换为2008版清单计价模式,2013年我国推出了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这种新的计价模式是我国工程造价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一次重大变革,是对建设工程承发包市场行为规范化、法制化的一项改革性措施。
一、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特点
(一)专业划分更精细
新版将原2008版清单规范中的6个专业(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山)进行了精细化调整,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3个专业,调整后的9个专业之间的划分更加清晰、更有针对性。
(二)责任划分更明确
新版规范里,对原2008版清单规范里诸多责任不够明确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补充,如: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做了明确阐释。新版针对2008版清单规范中解决风险方式强制性不够的问题,就计价风险做了说明,由以前的适用性条文修改为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并且新增了对风险的补充说明: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由于2008版清单规范中对招标控制价的错误未做复查说明,新版新增了对招标控制价复查结果的更正说明。对低投标报价的适用性也改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新版清单规范对责任划分原则更加清晰明确,对发承包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更加明确,以减少后期出现的争议。
(三)进一步强化了可执行性
新版规范里,对原2008版清单规范里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做了精确的量化说明和修改补充,如:原清单规范里对工程量偏差的说明,只是给出了解决方式,未明确给出调整的比例和计算过程。新规范给出了明确的计算说明;又如,合同履行期间,若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超过15%时,调整原则为:一是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二是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并给出了详细的调整公式。原清单规范里对工程变更引起综合单价的调整,只是给出了条文性说明,新版明确给出了调整综合单价的计算方式。
二、运用2013工程量清单规范应注意的问题
(一)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以往的实际情况是投标人并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地给出一个投标价,很多投标人都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填报价格,这就给管理造成了很大的麻烦。为此,应按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在编制清单的过程中做到真实、准确,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错误。
(二)招标人在进行招标活动的过程中要合理地确定一个招标控制价
以往,有些投标单位想凭借极低的报价赢得中标,而实际情况却是虽然赢得了中标,却在后期的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很大的问题,并最终以失败而告终。为了避免投标人随意报价,影响正常投标,扰乱市场秩序,使招标过程更加顺利、合法,新版规范要求: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
(三)合同双方的风险应按照相关合同合理分担
实际生活中,应坚持公平、公正和诚信双赢的原则,按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标的工程项目,合同双方应当对风险分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这样才符合市场经济。合同应在双方完全认同的情况下签字,一经签字便会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若有一方违约则按法律程序依法赔偿。所以,新版工程量清单规范要求: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不能私自做主、随意更改。
新形势下,中国建筑工程步入了大改革和大发展的新阶段,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和生机,这既是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总结经验,才能使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向着国际先进水平不断迈进。
【本文系北京市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SRTP)的成果】
(作者单位:北京工业大学耿丹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