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罪构成特征的学理分析
李 晴
摘要金融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金融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单位实施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和有价证券诈骗行为如果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就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如果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我们还可以认定为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必须要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要件。
关键词金融诈骗罪;金融秩序;构成特征;学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D91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9)05-0012-02
金融刑法的发展和完善总是与金融经济的发展水平相一致的。我国关于金融诈骗罪的规定已经相当完备,但是对于金融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问题还是存在研究的必要。笔者在归纳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一些个人的见解,为我国的刑法理论以及实务提供一些思考。
一、金融诈骗罪的客体
(一)金融诈骗罪客体的理论之争
任何一个行为构成犯罪,都要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这就是犯罪客体。对于金融诈骗罪来说。其客体是简单客体还是复杂客体,刑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少数人认为金融诈骗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例如认为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仅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或者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二是当今的主流观点认为,金融诈骗罪的客体应该是复杂客体,因为金融诈骗罪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基于以上关于金融诈骗罪客体的两种不同观点,学界呈现出了三种不同的倾向:一种倾向是,把金融秩序放在第一位或者把公私财产所有权放在第一位而不分主次。另一种倾向是,明确认为金融诈骗罪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是金融秩序。还有一种倾向是,将犯罪的某些“选择的次要客体”作为这些犯罪的必要客体。
(二)金融诈骗罪客体的界定
从以上对于金融诈骗罪客体的分析,笔者认为,金融诈骗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金融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且金融秩序是其主要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其必要的次要客体。
首先,金融诈骗罪侵犯了金融秩序。所谓金融秩序就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金融交易主体之间形成的复杂的金融关系。金融秩序包括金融管理秩序、金融交易秩序和金融机构内部秩序三个有机统一的方面。金融交易秩序是金融秩序的本质和核心,某种犯罪行为侵犯了金融交易秩序或金融机构内部秩序,必然同时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但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却不一定同时侵犯金融交易秩序或金融机构内部秩序,例如持有假币罪的成立不以进入金融市场为条件。因此只有用金融秩序的概念才是确切的。
其次,金融诈骗罪还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金融诈骗罪是从传统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而传统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金融诈骗罪也必然构成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二、金融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一)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
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否仅限于金融机构的财物?回答是否定的。这主要由三个方面决定:一是由金融市场上金融交易主体的多样性所决定的,各种金融交易主体财物都可能成为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二是金融诈骗罪除了以金融机构为作案目标外,还以其他交易主体为作案目标,只是要通过金融机构的信用中介进行诈骗而已。三是金融有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之分,直接金融是指筹资者(资金需求者)不经过任何中介环节,直接从投资者(资金供给者)处吸收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而间接金融并不一定都需要金融机构的参与和协助。可见,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无论是作为资金、金融工具还是作为货物,其所有者都不限于金融机构。
(二)金融诈骗罪的客观行为
因为我国刑法上的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所以要明确金融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要素,必须首先对普通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要素进行研讨。各国或地区法律对诈骗罪要求的共同客观方面要素仅仅是诈骗行为、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陷于认识错误和被害人的财产处分三个要素。我国刑法对诈骗罪的规定最简单,采用的是“简单罪状”。因此造成了理论上对诈骗罪客观方面要素的更大争论,这种争论表现为对诈骗罪的既遂标准的不同意见。“交付说”认为诈骗罪客观方面要素仅包括诈骗行为、被害人陷于认识错误或持续认识错误和被害人的财产处分三个。按照“损失说”,诈骗罪客观方面要素应为上述三个再加上“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占有说”为我国司法实践与许多学者所坚持,按照此说,诈骗罪客观方面要素应为前述四个再加上“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利”。
笔者认为“交付说”是科学的。坚持“交付说”,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集中通过犯罪客体表现出来,由于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故其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占有了公私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被害人是否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应以被害人是否交付财物为标准。因此,即使行为人未能实际获得财物,甚至被害人的财物并未受损失,但只要被害人交付了财物,就应以诈骗罪既遂论处。这完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符合刑法理论关于“构成要件齐备说”这一犯罪既遂的理论标准。
三、金融诈骗罪的主体——单位实施的以自然人为主体的金融诈骗行为的界定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刑法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才能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结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有关金融诈骗罪的规定,我们将金融诈骗罪的主体分为两种:一种是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金融诈骗罪,如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一种是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的金融诈骗罪,如集资诈骗罪等。问题是,通过司法实践发现,单位实施了只能由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的金融诈骗现象大量存在,对这类情况该如何处理,学界有不同的意见。
有一种观点认为,从犯罪主体上说,在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构成犯罪主体的情况下,即使是单位集体实施的,也成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能以刑法规定的主体足自然人而实际上的主体是单位为由,而否认行为人的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以单位构成犯罪作为前提的,如果单位不构成犯罪,则单位行为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就不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单位是不能构成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和有价证券诈骗三罪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支持了这一观点,《纪要》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
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这是依照法条竞合的原理来认定这类犯罪行为的。虽然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而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但是由于单位的贷款诈骗行为必然要通过与金融机构的信贷合同来实施,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且刑法第231条明确规定了单位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单位不能梅戒贷款诈骗罪的情况下,我们将该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同理,信用卡诈骗罪以及有价证券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是交叉型法条竞合关系,与诈骗罪则仍然是包容型法条竞合关系。因此,单位实施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和有价证券诈骗行为如果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就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如果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我们还可以认定为诈骗罪。
四、金融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一)金融诈骗罪的罪过形式
金融诈骗罪是故意犯罪,这在理论界已达成共识,但对其是否能由间接故意构成一直存在分歧。刑法学界普遍认为,金融诈骗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过失和间接故意不构成金融诈骗罪。但也有的学者提出,金融诈骗罪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笔者认为,金融诈骗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而非间接故意。因为:
第一,从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竞合关系看,诈骗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所以金融诈骗罪也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我国的刑法体系中,所有的诈骗犯罪都是从诈骗罪分离出来的,因此,各种诈骗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都是一致的。诈骗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已经为学界所认同,所以,金融诈骗罪必然也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第二,根据刑法基础理论,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所以金融诈骗罪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
第三,金融诈骗罪的行为人对其施骗的行为是明知的,对其施骗的后果是积极追求的,所以其心理状态只能是直接故意。金融诈骗的行为人既然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其对他人可能陷于错误认识并交付财产肯定是明知的,而且是积极追求的,否则就不会采用欺骗的手段。那种事后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对方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只是行为人在行为实施过程中,对行为的结果是否产生不能确定,这不是主观故意所讨论的内容,而是犯罪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二)金融诈骗罪的目的要件问题
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八种金融诈骗犯罪中,只有第192条集资诈骗罪和第193条贷款诈骗罪以及第196条第2款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明确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成要件,而其他金融诈骗罪均未对此作出规定。这就使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引起很犬的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刑法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应当以此为要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无需也不应以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构成要件。第二种观点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所有金融诈骗罪主观方面的必备条件,金融诈骗罪的构成一般应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件,但部分金融诈骗罪的构成不应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要件,这主要取决于刑法的具体规定。第三种观点认为: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因此刑法规定的八种金融诈骗罪无一例外地都必须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件。
笔者认为,尽管刑法并未在所有的金融诈骗犯罪中都作出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仍是金融诈骗罪的必要要件,这是由金融诈骗罪所体现的本质特征决定的。金融诈骗罪是从一般诈骗罪中分离而来,两者的法条竞合关系决定了“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金融诈骗罪的必要要件。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形成的是包容型的法条竞台关系,从包容型法条竞合的特征来看,符合金融诈骗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必然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由此,我们有理由推定,金融诈骗罪必须要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要件。
责任编辑宋桂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