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农户”到农业合作社
摘 要:我国农村改革三十年来,各项事业在曲折中发展,如何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受到关注。本文从劳动与资本的雇佣关系角度出发,分析了作为劳动一方的农户的特点,并用资本雇佣劳动理论解释“公司+农户”模式的本质,最终得出劳动雇佣资本的合作社顺应未来发展趋势的结论。
关键词:劳动;资本;“公司+农户”;农业合作社
中国农村改革三十年来,农村的各项事业在曲折中发展,而近年来,城乡差距日益拉大,“三农”问题日益严峻。解决“三农”问题的关注点集中于如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在此过程中不乏多种模式的尝试,但各种尝试成功与失败的关键则在于在模式中作为劳动者的农户能否掌握主动权,也就是劳动能否雇佣资本。经济学中将所有权分为三个方面,即投票权(控制决策权)、对利润的索取权(剩余权益)以及对企业资产净值的权利,而劳动与资本谁雇佣谁的标准是看前两种权益掌握在谁手上。
一、作为劳动一方的农户的自身特点
随着我国改革的一步步深化,市场化程度逐渐加快,作为劳动一方的农户有其自身不可避免的弱势与缺陷,使其在资本的强大压力下稍不留神就会被其压制。我国加入WTO以后,严峻的外部市场形势使农民组织化更加迫在眉睫。
第一,分散的农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先天缺陷。一方面是农产品销售上的缺陷,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农业和农村经济向着商品化转化,在此基础上分散的小农户的销售能力极为有限,由于农产品在需求上具有刚性,所以农产品销售市场实则为买方垄断。另一方面,在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方面,农业生产资料的供给市场上小农户在具有标准化生产的企业面前又显得弱小无力,购买生产资料市场实则为卖方垄断市场。
第二,信息不对称增加了农业生产的盲目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否第一时间获得信息并迅速反应改变决策成为竞争的关键。但分散的小农户往往缺乏获得信息的渠道以及专业的知识对信息进行分析,导致农民在价格上下波动的轨迹中选择往往具有盲目性和滞后性,大量辛苦生产出的农产品卖不出去只能烂在地里的现象更是层出不穷。
第三,农产品供给从短缺到过剩,农产品出现卖难现象。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我国先后发生了两次大规模的农产品卖难现象,这说明转向家庭经营以后的分散的小农户,无组织的盲目跟风生产和销售渠道不畅问题相当严重,随着价格放开和机械化的普及,我国农产品已从短缺转向平衡,许多农产品出现过剩,农民的增收问题进一步严峻。
二、“公司+农户”模式批判
在“公司+农户”模式中,公司与农户通过签订长期合约结成了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农户则希望产品卖个好价钱,而这一矛盾又是建立在双方不平等的关系上,这注定了双方交易不平等的现实。
劳动一方的弱势。作为劳动的一方,分散的农户承担这三种风险,即生产风险、价格风险与销售风险。生产风险源于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受到自然力等不可控因素影响的风险,以及农产品质量的不确定性风险,而这些非人为因素在条约中却多有标准;价格风险源于农产品的生长周期长,前期投入大,无法对市场价格变化作出迅速调整;而销售风险源于从产品销售渠道的不确定性,要降低这种风险需要支付高昂的费用。。所以在交易过程中,代表劳动的农户的具有规模较小、居住分散、资金技术力量薄弱、市场意识差、生产产品不适宜贮藏运输、选择余地小等特点,收到来自资本的雇佣剥削。
资本一方的强势。代表资本一方的公司掌握着巨大的人力资源优势和信息获取优势,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第一,合同中虽规定公司对农户进行统一服务,但统一提供的生产资料价格和回收农产品价格均由公司确定,农户只是这一价格的接受者。第二,公司一般预先收取一定的生产服务成本,聚集流动资金,同时以保证交易的持续性。总而言之,作为资本一方的公司具有市场意识强、决策能力强、实力雄厚、组织结构严密、营销体系完善、通晓政策法规等特点。
三、向劳动雇佣资本过渡
马克思认为合作运动的最大功绩在于“它用事实证明了那种专制的、产生赤贫现象的、供劳动附属于资本的现代制度将被共和的、带来繁荣的、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制度所代替的可能性”。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蓬勃发展,其作为劳动雇佣资本的民主企业的一种形式,在保障农民利益等方面具有其独特的优势。
1.合作社是由成员拥有与控制的企业。合作社的成员即惠顾者,在合作社中所有者与惠顾者是同一的,当然他们都是劳动者。具体来说,农业合作社实际上是农民所有的公司。合作社首先遵循的重要原则是民主控制原则,即社员掌握控制决策权,其次是剩余主要按交易额返还原则。所以在合作社中,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即是主人又是使用者,他们通过参与生产经营过程,使劳动者获得收入。
2.合作社运营的关键是可持续性。合作社产生于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弱者自发结成的组织,一些学者认为,“资本”是股份制度的核心,而“交易额”是合作制度的核心。合作社能否存续的关键的是其成员是否使用它,也就是交易额的多少,而其扩大再生产能力完全取决于社员的再投资意向。在经济发达国家的合作社中,合作社在收益分配上遵循企业保本和社员回报最大化原则,通常在扣除经营成本后将盈利层层返还给社员。
3.合作社一般聚集了一批具有牺牲精神的企业家和高技术人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社作为市场竞争的参与者必然也会遵循市场竞争法则,即利用差异化产品和优良的经营策略取得胜利。而合作社中的企业家一般具有一定的牺牲精神,不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能更好的体恤劳动者的需求。同时合作社作为农民结成的集体能更好的接触到高技术人才,成为农民利用新技术新产品的桥梁。
参考文献:
[1]张晓山,苑鹏.合作经济理论与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实践[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
[2]杜吟棠.“公司+农户”模式初探——兼论其合理性与局限性[J].中国农村观察,2002(1)
[3]孟菲.“公司+农户”发展模式的变迁与政策建议[J].企业经济,2007(7)
作者简介:王韶华(1990.03- ) 女,河北大学经济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