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实施路径

宋建军
摘要:2016年5月1日,建筑施工企业全面实施“营改增”,增值税改革使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弹性有所增加,纳税筹划空间得到拓展。通过增值税筹划,能够有效减少企业税基,避免重复缴税税金,进而减少企业纳税负担。本文首先阐述了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背景下进行税收筹划的意义,并结合当前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实施现状,重点探讨了增值税的筹划办法,旨在为企业合理避税、增收节支提供更有价值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为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新的契机。通过增值税筹划,有利于减少企业税负负担,提高企业盈利价值。增值税筹划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避开重复缴纳、超额缴纳的弊端,因此必须以合理合法为基础,对建筑企业税收进行科学管理。营改增的实施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通过合理的增值税筹划减轻建筑施工企业税务负担,进而促进企业运行提质增效,激发企业的市场活力和行业竞争力。
一、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营改增”是国家税收政策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影响尤其深远。当前,“营改增”正处于实施初期,面对税收变化的重大变革,建筑施企业需要积极应对,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最大限度的降低税收负担。增值税改革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更利于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计算不涵盖税额本身;二是增值税征收过程中会有统一的专用增值税发票,只要予增值税有关都会使用此类发票,因此更便于统一管理。三是增值税征缴透明度更高,缴纳流程更加便利,从而体现出税收管理公正透明、人性化的特点,能够有效控制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
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政策后,增值税的筹划空间进一步增大,通过增值税筹划,企业税基将有所下降,通过政策杠杆的调解作用有效规避纳税误区,减少企业税收负担。在“营改增”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更科学的部署经营活动,减少城建税、公共建设附加费等税种的缴纳,对于提高企业收益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营改增”的实施有利于建筑施工企业科学规划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质量,优化企业财务制度,提高企业各部门之间的协调管理水平,从而使企业税收筹划更具协调划一特点。基于此,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与国家税收政策改革与自身经营规划有机结合,科学有序的进行增值税筹划,为企业发展注入的创新活力。
二、“营改增”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资质共享造成增值税抵扣难度增加
所谓“资质共享”就是建筑施工集团的资质偏低的企业借助资质较高的单位的名义进行投标、招揽业务,这一现象在建筑领域比较常见,进而导致工程项目中施工主体与合同签约主体不一致的问题。实施“营改增”之后,企业需要在注册地进行纳税申报,项目部要预缴增值税,这就需要企业必须在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专用增值税票,以此作为增值税的缴纳依据。依据合同约定业主开具相关发票,而增值税则是合同主体进行缴纳,但是却无法获得相应的进项税抵扣。施工主体在采购过程中形成进项税,但是却没有响应的销项税,这就造成企业进销项税金不一致,进而导致增值税管理出现断层,抵扣难度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也会有所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挂靠经营加大建筑企业税务风险
实施“营改增”之前,建筑施工行业在劳务分包管理中不够规范,一些建筑单位不具备经营资质,属于挂靠性质。“营改增”之后,不规范的劳务分包可能造成企业无法及时、足额获得增值税票,进而造成增值税抵扣不足,影响企业的财务核算。同时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成本、税金负担、资金流等也会造成影响,增加企业纳税风险。
(三)“营改增”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税负加重
实施“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率会成倍增加。原营业税税率为3%,改变为增值税之后,税率达到11%。而建筑施工企业本身利润较低,面平均利润约为3.95%,在“营改增”后高税率影响下,企业有可能承担沉重的缴税负担。在建筑施工初期业主会预付工程款,这部分款项无法抵扣,也会被纳入增值税缴纳范畴。从当前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情况来看,业主会在施工初期一次或者多次支付工程款预付款,比例大约在10%-20%之间,业主在支付预付款的同时,会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施工行为尚未进行,不可能抵扣进项税,这就会造成建筑施工企业税收负担增加,资金占用后流动性变差。而且由于施工区域限制,可能造成无法及时开具增值税票,一些建筑材料如砂石料、钢材等如果跨区域采购,也无法获得增值税票,进而导致税金无法抵扣。此外,一些人工成本、建筑随机成本等指出也无法获得增值税票,这些都会造成建筑施工企业税负加重。
(四)“营改增”导致建筑施工企业合同收入将降低
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企业的合同收入将有所下降。首先,“营改增”形成价税分离,则建筑施工企业合同收益比原来营业税制度下降低3%或11%。二是业务也会主张进项税抵扣,处于“应抵尽抵”考虑,业主可能会增加“甲供材”比例及购置频率,这些都会影响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收入,对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造成不利影响。
三、“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探究
(一)建筑施工企业投标当中关注是否存在“甲供材”約定
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当中要密切关注业务招标条件,查看其中是否写有“甲供材”的相关条款,如果出现这一条款,则需要和业务尽快进行沟通,明确工程造价内涵盖甲供材,这样有利于建筑施工企业拓展自身规模,从而实现“三流合一”增值税筹划目标,具体实施步骤为:首先需要与业务进行协商,将招投标的中的“甲供”改为“甲控”,施工企业结合甲方的规格、品牌以及造价要求实施采购,有施工企业负责合同签署和款项支付,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够从供应商出获得增值税票,从而实现供应商与建筑施工企业的“三流合一”。二是接受“甲供”条件,甲方负责原材料采购并支付货款,但是需要甲方与供应商和施工企业签署三方合约,以施工企业委托形式实施甲方采购,供应商将原材料提供与施工企业,企业获得增值税发票,从而实现“三流合一”。三是投标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与业务做好沟通协商,最大限度的减少甲供材占比,从而提升工程总造价。
(二)应对“资质共享”问题,减少企业增值税筹划风险
面对建筑施工行业普遍存在的“资质共享”现象,企业在增值税筹划时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建筑施工企业要与业主、施工方、合同主体达成施工协议,通过三方协议形式减少对企业核算、体制结构的影响,提高项目施工的经济性,同时还要积极争取业主和当地税务部门的支持。第二,采取内部总分包形式,也就是合同主体和施工主体另行签署分包协议,这样的方式有可能违反《建筑法》中对于分包的相关约束规定,而且内部分包形式有可能造成企业缴纳印花税的负担,从而使企业税负有所增加。第三,母公司采取集中核算方式,凡是有母公司名义中标的项目,均以其为主体实施核算,这样的核算方式有可能影响企业结构,同时也会加大母公司税收筹划难度。
(三)建筑施工企业在租赁业务中的增值税筹划
建筑施工企業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开展租赁业务,主要租赁项目有两部分构成,即内部租赁和外部租赁。如果企业采取内部阻力或者内部资源调拨,则需要出租一方或者调出方开具增值税票,以此作为进项税渡口,这样就能有效避免重复征税问题。如果采取外部租赁方式,那么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采取“设备+人”共同出租的形式,企业要与税务部门进行协调,将这一租赁模式定位与建筑服务体系内,这样租赁增值税就能够从原税率的17%下降至11%,进而减轻出租方增值税额,则建筑施工企业获取增值税票的难度也会有所下降。
(四)建筑企业在采购过程中的增值税筹划
建筑施工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做好增值税筹划,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一是科学选择劳务分包主体。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结合增值税缴纳规定,对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起专项信息库,完善分包准入机制,重视劳务分包风险。内部成员严谨与资质不合格的分包单位合作,对于挂靠经营的分包主体要逐步取缔。同时,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选择“一般纳税人”资质的分包主体,从而实现增值税缴纳的“应抵尽抵”原则。
二是注意供应商的选择,在降低综合采购成本的基础上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这是选择供应商的基本原则。要保证与供应商合作中能够获得有效的增值税票,如果采购成本相当,则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在合作合同中写明“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如果采购成本有一定差异,则需要以最低成本为原则。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有长期的进项税抵扣,那么在成本相同的基础上,需要与小规模纳税人合作,以减少现金支付额度。同时还需要兼顾运输费,在建材以及设备采购中,供应商一般会出具“一票制”或“两票制”两种发票形式,运输费增值税率11%,而原材料采购增值税率17%,这就需要企业与物流单位和供应商签订协议,分别计算运输费和材料采购费,采取“两票制”以降低企业增值税负担。建筑施工企业还需要对建材价格临界点的供应商进行选择。如果供应商含税报价差异较大,则需要对其报价临界点进行核算,从而选择最优价格。此外,尽量采取集中采购、电商采购等形式,以增加增值税发票的获得机会,这也是建筑施工企业实现“应抵尽抵”原则的可行办法。
四、结语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为企业税收筹划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使企业综合管理面临新的挑战。这就需要企业正确认识“营改增”的实施内涵,积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尤其是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强化工作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的正确理解,结合“营改增”实施现状进行增值税筹划,强化供应商合作管理,注重分包资质管理,制定出适合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筹划方案,保障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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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上海宝建(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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