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区分认定研究
摘 要 信息时代下,计算机软件的不断完善促使社会生产生活出现了更加多样的变化,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问题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制定严格规范的法律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维护,而这种情况下也导致了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频发,制约了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稳定发展,因此本文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区分认证情况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 知识产权 侵权行为 区分认定
作者简介:李伊铭,山东三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21
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发展,改变了社会民众信息交流模式,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恶意模仿、搭便车等情况导致计算机知识产权侵权情况严重,自侵害原软件制作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整体市场秩序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针对计算机软件运行特点,对现阶段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区分认证进行深入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 计算机软件知識产权侵权行为案例
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制作了一款集宋体、楷体、细黑体、黑体、仿宋体为一体的中文子模块,同时基于Posrscript、TrueType等格式的曲线字库内部还维吾尔族、蒙族、藏族、羲族等多种少数民族语言。在相关数据库制作完成后微软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字体使用协议,双方在达成协议之初对字体使用范围进行了规定,即在Windows95,但是由于其他协议条款不明,导致微软公司在Windows98、Windows2003等操作系统中在没有获得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仍然沿用了该公司的字体软件,且没有支付相关费用。该公司发现相关问题后对微软公司发起了诉讼,经过一系列审理之后,法院对美国微软企业侵权行为进行了判决,对具有高科技形式体现的我国民族文化自主知识产权进行了维护。
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区分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义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等,其中计算机软件专利权、著作权侵权情况较为严重,因此本文以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侵权认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区分认定进行了适当分析。
(一)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侵权认定
在已有知识软件产权法中,一般对知识产权的规定大多由规定知识产权保护专条规定,或者在相应法律责任规定中对其同等民事责任进行判定,而针对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侵权行为,我国现今应用较频繁的主要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条例》等,其对计算机软件专利权进行了维护。其中《专利法》主要对计算机软件专利基础权力进行维护,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并对整体计算机软件客体范围进行了明确,《专利法》的相关内容通过列举侵权新闻、除外情况、限定因素等对相应知识产权权力内容进行了划分;而《专利法实施条例》则是基于前者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补充,并进行了具体说明。基于《专利法》、《专利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我国对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维护重点主要为专利权取得条件的划分,而针对已获得专利计算机软件,其并没有进一步进行详细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相关内容,可对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侵权行为进行量化处理。
首先,以《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专利获得条件为依据,可对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相关要求进行细化明确,并在一定程度上对计算机软件专利权利的维护范围进行规划明确,若出现权利划分不明的情况可依据技术应用情况,进行细化分配,全面降低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维护要求区分困难;其次,对于明确后的计算机软件维护机制,可制定相软件与涉嫌侵权软件对比分析环节,依据相关法律确定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侵害与否。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可基于等同原则,对计算机侵权软件的覆盖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其中字面范围为主要比对内容,若出现计算机软件字面范围全面涵盖情况,可判断其存在侵权行为,反之则无法判定。在实际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划分过程中,一般以原版计算机软件技术特征为主,通过侵权软件与原版计算机软件技术特征的对比分析,并在采取一定差异化处理之后可确定具体的判定原则,即当计算机侵权软件特征与以往计算机软件特征出现适当差异时,可基于分析原理对其与权利要求保护一致的情况判定为专利侵害。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侵权行为判定过程中应以一致的判定原则进行,即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可结合其他判定措施,详细了解涉嫌侵权软件技术特征,并深入分析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认定侵权事实的全部范围,通过侵权必备法律事实的缺点以客观、全面的角度分析问题,从而全面维护计算机软件专利权。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工作需要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为依据。与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侵权行为认定类似的是,《著作权法》仅仅规定了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认定的广泛因素,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害著作行为表现情况进行了一定划分,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则在《著作权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即针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情况进行了细化规定,如计算机版权具体行为表现方式及计算机程序、文档、软件等具体权力划分,上述两种法律的合理运行对计算机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了范围确定。在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实际判定过程中,由于实际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司法程度在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对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判定工作进行了逐步完善。如针对盗版软件使用高级编写程序代码进行类似软件开发的行为,可通过文字对比、安装对比、代码对比等过程进行逐一比对。首先综合考虑原计算机软件目录、内容、文件等因素,与涉嫌侵权软件进行对比分析,若仍无法判定其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则对原软件、涉嫌侵权软件的安装过程进行对比,在计算机软件安装完毕之后除进行以上对比工作外,还需对用户安装体验进行综合对比。最后对于侵权行为较隐蔽的情况,可对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目标代码或者序列指令进行对比,从而确定涉嫌侵权软件是否存在局部代码重叠的情况。
由于计算机软件环境的复杂化,在实际过程中也常运用接触与实质结合的措施。接触与实质结合注意是依据实质性原则对原软件与涉嫌侵权软件进行相似度对比,主要有相似内容定性、相似内容定量等两个方面,通过文字性叙述与非文字性数据结合可得出涉嫌侵权软件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在实际过程中接触与实质结合措施主要有测试法、整体感觉法、逐层分析法、对照法、掺假发现法,不同的认定措施具有不同的外在表现,而诸多计算机软件环境判定核心均为安装对比这一文字的对比措施。在文字性对比分析之后可对涉嫌侵权软件制作者与原软件的接触情况进行判定,接触判定主要以相关责任人与原软件接触后,进行研究、复制等一系列行为可能性的判定。同时在计算机著作权侵权行为判定措施发展过程中,还规定了举证责任分配的部分内容,即通过原则适用性分析若无法证明涉嫌侵权软件无抄袭行为,则认为其侵害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此外,在计算机软件侵权客体认证范围内,以往單一的文字编程比对已转换为整体计算机软件结构及代码编制顺序、组织模式的分析。针对上述情况,我国在相关方面并没有取得良好的成效,而相较于我国而言,上世纪90年代,在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诉讼案件过程中,美国相关司法机构在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检测过程中,首次提出了拓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维护范围的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在相关条例中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维护与其开发软件处理过程、数学概念、思想措施等无相关性,这就导致我国计算机软件侵权范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三、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维护困境
由于我国在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维护方面法律仍不够健全,再加上一些计算机软件机构自身管理漏洞,近年来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诉讼问题不仅发生在我国本区域内,跨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诉讼的情况也频繁发生,从而对我国计算机软件企业市场竞争造成了极大的冲击。我国现阶段计算机软件企业并没有足够的软件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再加上我国计算机软件司法维权成本较高,这就造成了我国计算机软件企业极少进行主动维权行为,从上述事例可知,我国司法机构在判决微软企业侵害我国计算机企业知识产权时,仅仅是要其停止侵害行为,并没有根据原计算机软件持有者经济损失情况进行适当补偿责任判定,这主要是由于原计算机软件持有企业在进行诉讼工作时,为了避免补偿索赔所带来的诉讼风险及经济压力,同时我国相关法律也没有对计算机软件知识软件侵权行为补偿比例进行明确规定,极大的增加了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诉讼成本风险,从而导致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维权艰难。
(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维护法律
依据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外在表现,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维护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关于惩治侵权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等,其中由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具有实用工具、文字作品两个方面的性能,在实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维护过程中,从思想、表达两个环节对其进行了综合判断,如计算机软件的编码、文字成分大多为思想表达,属于相关法律的维护范围,而程度实用功能则需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实际工作经验进行逐一判断。
(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维护措施
在信息化时代,对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有效维护直接影响了我国计算机技术的发展速率,因此为了促使我国计算机软件行业得到更加规范的发展,首先相关管理人员应加大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维护力度,在严格禁止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基础上,设定相关的民事赔偿指标及诉讼维权成本补偿机制。同时针对我国日益扩大的软件盗版现象,除了在税后、投资等方面加大对正版软件的扶持,并制定相关法律对计算机软件盗版侵权行为加大惩处力度。相关管理机构还应该对软件用户的使用权限进行设置管理,结合网络宣传力度的增加提高社会民众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认识,正确理解计算机软件产权的社会价值,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全方位规制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为计算机软件行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四、总结
综上所述,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有效维护直接影响着我国整体软件行业的发展,结合相关司法案例,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际确定过程中,司法机构可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规范的指导下,利用三步确定、实质结合接触等措施全方位分析计算机软件侵权情况,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大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维护的关注力度,为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吴宗卓.基于法经济学视角的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经济研究导刊.2017(18).
[2]刘伟.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职工法律天地.2017(6).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 知识产权 侵权行为 区分认定
作者简介:李伊铭,山东三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21
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发展,改变了社会民众信息交流模式,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恶意模仿、搭便车等情况导致计算机知识产权侵权情况严重,自侵害原软件制作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整体市场秩序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针对计算机软件运行特点,对现阶段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区分认证进行深入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 计算机软件知識产权侵权行为案例
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制作了一款集宋体、楷体、细黑体、黑体、仿宋体为一体的中文子模块,同时基于Posrscript、TrueType等格式的曲线字库内部还维吾尔族、蒙族、藏族、羲族等多种少数民族语言。在相关数据库制作完成后微软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字体使用协议,双方在达成协议之初对字体使用范围进行了规定,即在Windows95,但是由于其他协议条款不明,导致微软公司在Windows98、Windows2003等操作系统中在没有获得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仍然沿用了该公司的字体软件,且没有支付相关费用。该公司发现相关问题后对微软公司发起了诉讼,经过一系列审理之后,法院对美国微软企业侵权行为进行了判决,对具有高科技形式体现的我国民族文化自主知识产权进行了维护。
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区分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义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等,其中计算机软件专利权、著作权侵权情况较为严重,因此本文以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侵权认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区分认定进行了适当分析。
(一)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侵权认定
在已有知识软件产权法中,一般对知识产权的规定大多由规定知识产权保护专条规定,或者在相应法律责任规定中对其同等民事责任进行判定,而针对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侵权行为,我国现今应用较频繁的主要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条例》等,其对计算机软件专利权进行了维护。其中《专利法》主要对计算机软件专利基础权力进行维护,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并对整体计算机软件客体范围进行了明确,《专利法》的相关内容通过列举侵权新闻、除外情况、限定因素等对相应知识产权权力内容进行了划分;而《专利法实施条例》则是基于前者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补充,并进行了具体说明。基于《专利法》、《专利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我国对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维护重点主要为专利权取得条件的划分,而针对已获得专利计算机软件,其并没有进一步进行详细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相关内容,可对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侵权行为进行量化处理。
首先,以《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专利获得条件为依据,可对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相关要求进行细化明确,并在一定程度上对计算机软件专利权利的维护范围进行规划明确,若出现权利划分不明的情况可依据技术应用情况,进行细化分配,全面降低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维护要求区分困难;其次,对于明确后的计算机软件维护机制,可制定相软件与涉嫌侵权软件对比分析环节,依据相关法律确定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的侵害与否。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可基于等同原则,对计算机侵权软件的覆盖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其中字面范围为主要比对内容,若出现计算机软件字面范围全面涵盖情况,可判断其存在侵权行为,反之则无法判定。在实际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划分过程中,一般以原版计算机软件技术特征为主,通过侵权软件与原版计算机软件技术特征的对比分析,并在采取一定差异化处理之后可确定具体的判定原则,即当计算机侵权软件特征与以往计算机软件特征出现适当差异时,可基于分析原理对其与权利要求保护一致的情况判定为专利侵害。
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侵权行为判定过程中应以一致的判定原则进行,即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可结合其他判定措施,详细了解涉嫌侵权软件技术特征,并深入分析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认定侵权事实的全部范围,通过侵权必备法律事实的缺点以客观、全面的角度分析问题,从而全面维护计算机软件专利权。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工作需要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为依据。与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侵权行为认定类似的是,《著作权法》仅仅规定了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认定的广泛因素,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害著作行为表现情况进行了一定划分,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则在《著作权法》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即针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情况进行了细化规定,如计算机版权具体行为表现方式及计算机程序、文档、软件等具体权力划分,上述两种法律的合理运行对计算机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了范围确定。在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实际判定过程中,由于实际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司法程度在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对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判定工作进行了逐步完善。如针对盗版软件使用高级编写程序代码进行类似软件开发的行为,可通过文字对比、安装对比、代码对比等过程进行逐一比对。首先综合考虑原计算机软件目录、内容、文件等因素,与涉嫌侵权软件进行对比分析,若仍无法判定其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则对原软件、涉嫌侵权软件的安装过程进行对比,在计算机软件安装完毕之后除进行以上对比工作外,还需对用户安装体验进行综合对比。最后对于侵权行为较隐蔽的情况,可对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目标代码或者序列指令进行对比,从而确定涉嫌侵权软件是否存在局部代码重叠的情况。
由于计算机软件环境的复杂化,在实际过程中也常运用接触与实质结合的措施。接触与实质结合注意是依据实质性原则对原软件与涉嫌侵权软件进行相似度对比,主要有相似内容定性、相似内容定量等两个方面,通过文字性叙述与非文字性数据结合可得出涉嫌侵权软件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在实际过程中接触与实质结合措施主要有测试法、整体感觉法、逐层分析法、对照法、掺假发现法,不同的认定措施具有不同的外在表现,而诸多计算机软件环境判定核心均为安装对比这一文字的对比措施。在文字性对比分析之后可对涉嫌侵权软件制作者与原软件的接触情况进行判定,接触判定主要以相关责任人与原软件接触后,进行研究、复制等一系列行为可能性的判定。同时在计算机著作权侵权行为判定措施发展过程中,还规定了举证责任分配的部分内容,即通过原则适用性分析若无法证明涉嫌侵权软件无抄袭行为,则认为其侵害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此外,在计算机软件侵权客体认证范围内,以往單一的文字编程比对已转换为整体计算机软件结构及代码编制顺序、组织模式的分析。针对上述情况,我国在相关方面并没有取得良好的成效,而相较于我国而言,上世纪90年代,在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诉讼案件过程中,美国相关司法机构在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检测过程中,首次提出了拓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维护范围的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在相关条例中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维护与其开发软件处理过程、数学概念、思想措施等无相关性,这就导致我国计算机软件侵权范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三、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维护困境
由于我国在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维护方面法律仍不够健全,再加上一些计算机软件机构自身管理漏洞,近年来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诉讼问题不仅发生在我国本区域内,跨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诉讼的情况也频繁发生,从而对我国计算机软件企业市场竞争造成了极大的冲击。我国现阶段计算机软件企业并没有足够的软件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再加上我国计算机软件司法维权成本较高,这就造成了我国计算机软件企业极少进行主动维权行为,从上述事例可知,我国司法机构在判决微软企业侵害我国计算机企业知识产权时,仅仅是要其停止侵害行为,并没有根据原计算机软件持有者经济损失情况进行适当补偿责任判定,这主要是由于原计算机软件持有企业在进行诉讼工作时,为了避免补偿索赔所带来的诉讼风险及经济压力,同时我国相关法律也没有对计算机软件知识软件侵权行为补偿比例进行明确规定,极大的增加了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诉讼成本风险,从而导致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维权艰难。
(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维护法律
依据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外在表现,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维护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关于惩治侵权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等,其中由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具有实用工具、文字作品两个方面的性能,在实际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维护过程中,从思想、表达两个环节对其进行了综合判断,如计算机软件的编码、文字成分大多为思想表达,属于相关法律的维护范围,而程度实用功能则需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实际工作经验进行逐一判断。
(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维护措施
在信息化时代,对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有效维护直接影响了我国计算机技术的发展速率,因此为了促使我国计算机软件行业得到更加规范的发展,首先相关管理人员应加大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维护力度,在严格禁止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基础上,设定相关的民事赔偿指标及诉讼维权成本补偿机制。同时针对我国日益扩大的软件盗版现象,除了在税后、投资等方面加大对正版软件的扶持,并制定相关法律对计算机软件盗版侵权行为加大惩处力度。相关管理机构还应该对软件用户的使用权限进行设置管理,结合网络宣传力度的增加提高社会民众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认识,正确理解计算机软件产权的社会价值,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全方位规制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为计算机软件行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四、总结
综上所述,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有效维护直接影响着我国整体软件行业的发展,结合相关司法案例,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际确定过程中,司法机构可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规范的指导下,利用三步确定、实质结合接触等措施全方位分析计算机软件侵权情况,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大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维护的关注力度,为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吴宗卓.基于法经济学视角的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经济研究导刊.2017(18).
[2]刘伟.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职工法律天地.20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