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大规模人身侵权债权清偿问题探究

摘 要:全球化发展背景下,“风险社会”悄然而临。近些年来,诸如环境污染致害、安全事故、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层出不穷,而这种大规模的人身侵权问题对受害者及企业均造成了难以承受的索赔。当前,我国应对大规模侵权的救济形式与实践操作并未系统化,而在面对大规模受害者的索赔上,中小企业通常也会直接面临着破产命运。一般来说,大规模侵权在我国破产清算程序中是普通债权的一种,受害者通常无法利用这个程序获得合理的赔偿。因而,大规模侵权债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亟待学界解决。
关键词:破产程序;侵权;债权;清偿
0 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在发展阶段的不完善、工业化时代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市场监管失位等问题的出现,都是发生大规模人身侵权债权的成因。由于这类案件的涉及基数大、清偿数额巨大、清偿程序复杂,使得侵权企业资产通常无法弥补,时常伴发破产案件的产生。按照我国现行破产法的法律说明,在进行破产清算的程序过程中,侵权债权是普通债权,顺位靠后,难以获得应有的清偿保障。
1 大规模人身侵权债权难以清偿的问题成因
1.1 立法失位
根据《企业破产法》113条规定说明,该立法并未将对侵权债权诸如大规模的清偿作出明确的特殊规定,而是将其放到顺位的第三序列,仅仅当成是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1]。也正是因为其债权清偿的顺位在后,以致于最终的清偿率非常低,被侵权方的人身权益无法获得基本的保障,以《三鹿集团破产案例》为例,很多受害方基本人权的生命健康权并未得到妥善实现。
1.2 特性使然
大规模背景下的侵权债权因其独特的特性,也是使得其在破产程序中无法获得快速、有效、合理清偿因素之一。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侵权,特别是财产侵权方面来说,大规模的人身侵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特性:受害群体的规模大;案件的因果关系难以一时厘清,不确定因素较大;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非常巨大;损害结果出现滞后性。
1.3 经济效益因素
毋庸讳言,在很多形势下,即一旦效益与公平的价值取向有严重的对立、冲突过程中,国家的立法机构为了推动抑或争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就会将侵权债权人当成是普通债权人进行分化,从而以此来安排受偿顺位。而正是顺位关系,以致于发生不公平的法律效应与不良社会效果。这是导致人身侵权无法得到合理清偿的重要因素。
2 调整大规模人身侵权债权清偿的顺位方案比较
2.1 中间顺位
这个方案主要是指提供侵权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而落后于有担保债权的顺位。该建议并不会造成保债权在清算程序中所处的优先级顺位,是把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劣后在侵权债权受偿。这个方案的好处就是并不会破除既定的担保债权优先级的原则,并且提前了侵权债权的受偿顺位。由于普通债权人处在劣后级的顺位,所以为了可以保证利益,就会更有动力对债务人加以严格监督,并使其规范经营,迫使由社会承担的成本内化成债务方的成本,最终,提高社会效率。该方案也有一定的不足处,主要表现在担保债权依然还是绝对的优先级,如果债务方的重点财产都有担保,债权人利用破产清算还是无法获得充分赔偿。并且,假如法律规定把普通债权在清偿顺位劣后于侵权债权,那么也会回致使大多数的债权人竞相要求债务人为其债务提供担保,抑或是通过提高交易等办法,从而对抗人身侵权债权方的优先级顺位。如此一来,势必会使得社会交易成本发生提高,严重阻碍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
2.2 与有财产担保债权顺位一致
这个方案主要是指侵权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和担保债权保持同一级别顺位受偿[2]。受此影响,担保债权方为了能够确保自身债权优先于受偿,以规避其他处于同一顺位的债权方加入,对债务方财产实施分配,那么必然会提高对债务人的监督,使债务人实现规范经营,并最大限度上降低大规模侵权案例的出现。
该方案的不足之处在于,如果出现大规模侵权,侵权债和担保债的清偿顺位及其比例皆无法妥善处置。假使担保债权清偿比例非常低,那么,担保制度便会失去其保证交易安全的作用,市场主体必然只可以通过调低担保比例等手段来保证债权清偿,最终出现交易成本的升高;如果侵权债权的清偿比例太低,那么把它提升至担保债权的相同顺位也就没有了意义。
2.3 优先担保债权
顾名思义,该方案就是要让侵权债权处在绝对的优先级。该方案对侵权债权方的保护非常的绝对,唯有在侵权债权获得了相应的清偿后,别的种类的债权方可以获得相关清偿。受此影响,除去侵权债权方外,一切债权人都会督促债务人最大限度上实行措施以防止大规模侵权的出现,抑或是通过别的策略来确保自身债权可以获得应有的清偿。
毫无疑问,该方案的不足之处也非常明显:首先,方案从本质上动摇了担保债权优先的基本原则,由此就导致了担保制度降低交易风险,保证交易安全的作用丧失,担保制度这个重要内容就没有最初的应有效应。其次,该方案会造成债权方无法形成行之有效的抵御风险策略,因而其债权风险就会出现大幅度的提升,这样一来就势必会致使债权方去提高交易价格、缩短交易时限,更有甚者,对一些实力较弱的交易对象实行拒绝交易,企业融资难度进一步加加,社会资源配置发生改变,最终对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最后,这个方案主要是对其他债权人的可能不公正的优先级为代价,会引发社会成本增高的可能。
2.4 裁剪方案
这个方案是指从债务人所设计担保的财产中拿出某一比例的财产来,实行对普通债权人债权的清偿,其中涵括大规模侵权债权人。裁剪方案的确立,扩大了大规模侵权债权人对于普通債权人的清偿财产区域。然而,从另一角度分析,这种扩大也是基于减少担保债权人的受偿财产作为基础的。因此,不难看出,裁剪方案中所涉及的裁剪比例是最关键的问题,如果比例过小,其作用必定无法体现;如比例过大,那么就会对担保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严重侵蚀。除此之外,担保债权人能够设计的超额担保的手段来抵消裁剪方案对其债权带来的不利影响,以致于造成社会交易成本的提高,效率减弱[3]。所以,这个方案在某种程度上依然有一定的弊端,无法做到过犹不及的效应,如果对担保制度突破太大,那么就会引起新一轮的利益失衡;导致企业的交易成本上升,影响资源配置效率。
2.5 固定比例优先
这一方案的优先规是把有担保债权的某一比例当成是普通债权,对担保债权的其他部分依然维持优先顺位。担保债权变成普通债权的比例是事先确定的,所以还可以和可调整优先规则比较,固定比例优先规则对担保债权人的不确定性更小,担保债权人事先有一个心理预期,可操作性更强。
对比之下,上述裁剪方案是自担保财产价值为出发点,从中裁剪一些用在清偿侵权债权,因此,担保债权人能够利用超额担保等手段来对抗裁剪效力,而固定比例优先规则是通过担保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数额作为基础来明确裁剪比例,不存在规避的情况。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关于妊娠侵权债权的受偿顺位基本可以调整为:有担保的债权对担保物进行优先受偿,但一定比例的担保债权需被当成普通债权。在剩余财产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受偿;侵权债权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受偿;劳动债权在大规模侵权债权后受偿;其他普通债权最后受偿。
参考文献
[1]王欣新.企业破产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王欣新,方菲.破产程序中大规模人身侵权债权清偿问题探究[J].政治与法律,2013,17(02):15-21.
[3]王欣新,乔博娟.论食品安全领域大规模人身侵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位[J].法治研究,2013,5(11):5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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