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码影像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靳淼+杨尚臻
摘 要:我国在当前的法制建设中,对刑事诉讼案件的程序法制化比较注重,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数码影像证据的运用愈来愈重视。计算机技术以及数字图像技术的发展,能够在刑事诉讼当中起到积极作用。本文主要就数码影像的特征以及证据价值加以分析,然后结合实际对数码影像证据的程序规范化以及具体运用详细探究。希望能通过此次理论研究,对数码影像证据的价值发挥起到促进作用。
关键词:数码影像;刑事诉讼;运用
0.引言
当前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规范就体现在将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作为证据存在的第一标准,对证物以及书证等证据形式进行了规范化,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也有着明确化的划分。将数码影像证据在刑事诉讼当中的运用,就要注重从理论上加强研究,注重运用的合理科学性以及合法性。
1 数码影像的特征以及证据价值分析
1.1 数码影像的特征分析
随着当前的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在数字图像技术的应用方面也比较广泛,其中的影像数字化是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支持下的应用技术。数码相机是输入的方式,能将所拍摄的影像直接输入到计算机当中进行处理。这也是对数码影像获得的一个重要工具。数码影像的特征也比较突出,其中在影像处理的便捷性上较为突出,能在计算机图形系统的应用下,通过模糊以及变形等功能的应用进行对图像进行处理,对影像的质量提高也有着保障作用。
再者,数码影像的特征还体现在方便存储方面。数码影像能够放在光盘中进行保存,在进行对影像复制后不会发生色彩以及色调的变化,在保存的质量上比较好。还有就是影像能进行即拍即看,对痕迹物证提取照片以及活体的检验照相等,都能及时性的观看或者是删除重拍。这对物证的甄别以及人像的辨别等都有着积极作用[1]。
除此之外,数码影像的再现性特征也比较突出,以及在对自动分类以及检索的功能上也能充分发挥。同时对一些特殊物证的信息提取方面也有着积极作用。
1.2 数码影像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价值体现
从数码影像在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据价值来看,体现在多个层面,数码影像在证据价值方面比较突出,在作用效果上来看,其在刑事诉讼当中的应用类型比较多,其中在直接证据方面,能够在影像的应用下,对相关内容信息加以显示,从而能将显示的内容作为案件的事实,比如在犯罪现场的照片以及犯罪事实照片和监控录像等。
数码影像的作用价值还体现在侦查资料以及演示的使用方面。作为侦查资料使用的照片,对嫌疑人照片的应用和演示照片的应用等[2]。还有是对物证记录以及检验组成部分,就是数码摄影技术记录,对各种物证的形态特征以及物证检验照片的呈现。这些都能对数码影像的重要价值得以呈现。法律在对证据的要求上,对证据应用的适当资格有着强调。对于数码影像这一有着格式储存的可视化数据证据,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上有着明确规定。
2 数码影像证据的程序规范化以及具体运用探究
2.1 数码影像证据的程序规范化分析
对数码影像证据的程序规范化方面就要加强,结合刑事诉讼中对数码照片证据生成来源,有的学者就将其分成可控以及不可控来源数码照片证据。对数码照片的拍摄提取方面,制作人员就要能在身份资格以及数字图像技术操作能力资格层面达到相应要求。在刑事数码照片证据制作的主体层面,不只是在主体的适合性上有着强调,还要注重相关工作场所管理制度的完善化。在进行数码相片的拍摄过程中,就要能严格遵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进行实施。在使用的数码相机的像素要能达到500万以上,在根据实际的不同需求进行对文件格式和大小进行调整[3]。还要注重对记录数据的存储以及备份等,对原始记录的保持要充分重视。在对照片的处理编辑工作的实施层面,就要能注重对影像资料的客观真实性得以保持。
2.2 数码影像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
将数码影像证据应用到刑事诉讼当中,就要能按照相应的标准要求。要注重在合法性认定方面进行加强,对主体合法性的认定层面加强重视,在数据读取主体的合法性要能得以充分保障,在对其法律地位以及法律约束方面要充分保障。首先要注意的就是程序的合法性,对提供数据转换主体以及行为等法律规范工作要能加强,将主体的合法性认定能加强。然后就是对内容以及取证方式的合法性认定层面进行加强。对程序性以及实质性的合法化,对数码影像证据收集理想化要求才能达成。
将数码影像证据作为直接证据进行使用过程中,能够通过这一证据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有利于对案情的明确,经过对数码影像的信息内容核实有效就能作为直接证据进行应用。在作为间接证据的应用,就要能符合相应的条件,这样才能作为间接证据加以使用。对数码影像资料要查证属实,能和案件的事实存在客观的联系,以及能和其它证据的联系进行查明,从而形成完整证明体系[4]。对于刑事数码影像要建立独立的不可更改的图像文件格式,要对取证的保全性得以保障,在影像信息的安全真实完整度上要能充分保障。
将数码影像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要注重现场照片客观性。所谓客观性,就是要在发生案件事实客观的反映记录情况下,不是凭借着主观猜测的。在对现场的照片真实全面性反映现场以及检查的活动。在现场的状况要能是原始客观的,在位置以及相关关系是不能发生变动的。对现场照片案卷的制作过程中,不能对现场拍摄照片进行任意取舍,要注重循序渐进的展开系统化的展示照片。也不能对数码影像容易被篡改特征否认数码相机拍摄的客观性。要能对数码相机在使用方面进行书面记录。
注重对数码影像的证据审查,这也是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比较重要的部分。在当前的电子数据应用和传统证据就有着不同。要能从图像电子数据完整性上得以保障,对电子证据的可靠性比较重视。在对数码影像证据运用的时候,要立足证据对案件调查起到的实质性推动作用基础上加以应用,在图像中显示的内容要和案件相关,在人物环境等方面也要能有可靠性的范围。在进行应用的时候就要注重正常人感受,不能虚假脱离实际。证据的可靠性,主要就是在图像电子证据的发展以及修改是否被外界所感知以及回溯[5]。进行相关性证据认证过程中,要对数码影像证据反映的事件以及行为和案件实施有没有关系进行分析,数码影响和传统刑事照相都有着刑事证据的特征。在当前的刑事照相技术自身性质是根据法律事实客观记录犯罪现场事物场所的,所以要能充分重视程序的法律化保障。
3 结语
总而言之,对数码影像在刑事诉讼当中的应用,要能从多方面进行考虑。数码影像技术作为当前新技术的应用代表,在刑事技术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就需要能充分重视数码影像的具体科学化的应用,来通过新技术应用对刑事技术信息化进程进行推动。希望能通过此次理论研究,对实际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徐科伟,徐超.无损提取光滑玻璃面上加层(减层)指印的方法[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5(32)
[2]何志.数码影像技术在刑事照相中的全程应用[J]. 法制与社会. 2014(02)
[3]季力,刘洪,江春明,张帆.数码照片在上海卫生行政处罚中的运用现状分析[J].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13(04)
[4]蔡能斌,邓南,黄晓春,卢宏涛,丁建勋.数字影像证据的防伪技术研究及相关系统的建立[J]. 影像技术. 2011(06)
[5]台治强.刑事诉讼中数码照片的证明力与证据收集规则[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1(05)
作者簡介
靳淼(1990—),男,山东省济宁市人,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警支队,科员,研究方向:影像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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