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

摘 要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机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越来越注重人道主义在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近年来,我国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并且相关部门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成立了相关的法律条令。弱势群体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地位与定义不尽相同,作为在社会中处于较为弱势的一方,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关注,在完善弱势群体保护机制的方面,法律支持是最具权威性与规划性的。本文将结合相关知识分析探讨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
关键词 弱势群体 保护 法理基础
作者简介:薛瑞杰,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人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63
时代在不断的进步发展,我国社会在时代的进步中逐渐的趋于和谐稳定,但是依旧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在当今社会中的一个具有极大的负面影响的问题就是存在着广泛的弱势群体,其对于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的良好发展有着严重的阻碍作用,解决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逐渐的被国家和社会所广泛关注。
近年来,逐渐的从法律层面对于弱势群体进行了相关的保护措施,其对于弱势群体进行了界定,并且建立了明确的法律保护观念,对于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作用。本文将结合相关知识对于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研究。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具体界定
在当今飞速发展的社会中存在着一个群体,由于现代社会的权利分配与经济分配的严重不平衡、社会结构缺乏合理性与协调性而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其就是人们常说的社会弱势群体。近年来,由于法律的不断完善与学术研究,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具体概念进行了界定,从社会学与政治学的角度总结来说,社会弱势群体是指由于经济文化落后、智能体能等方面处于社会的劣势地位,并且由于这些因素使得本身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达不到社会生活标准的一个社会群体。
对于社会的发展来说,弱势群体的存在加剧了社会矛盾,需要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且寻求办法进行解决。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定义,在法律上至今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在社会学与政治学的角度上,许多的学术群体对于其的定义都存在着合理性。在法律的角度来说,弱势群体的内涵较为模糊,其定义受到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例如,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环境以及不同的社会标准生活水平等,但是其确确实实的处于社会发展的底层地位,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是当今时代所必须要面对的,是社会发展的遗物与责任。
二、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基础
(一) 社会契约论是弱势群体保护的理论支持
在一定程度上,社会契约论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具有着科学的当然性阐述解释,其根本含义是指基于大多数社会群体的共同支持的基础上,共同谋求支持的一个权威性单位机关,用于建设一个良好的生活空间。社会契约论对于弱势群体保护具有合理的理论支持,提出了“人人平等”的重要观念。
基于平等的理念,其阐述了每一个社会群体的贡献对于社会的发展进步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政府首先要做到的就是维护每一个社会群体的平等地位,弱势群体作为社会中较为弱势的一方,需要得到法律的支持来维护尊严感与平等地位。
基于社会契约论的重要观点,政府与法律有责任和义务对于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帮助和保护,提高其生活水平,使其更好的为社会发展做贡献。
(二) 正义论中的公平理念是弱势群体保护的具体要求
正义论作为维护社会和谐良好发展的重要理论基础,其中提出的公平理念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提出了内在要求。正义论作用于社会的具体体现就是维护社会的结构完整与和平,处理其中的不公平、不合理性行为存在,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即是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与合理性的具体体现。对于社会弱势群体来说,正义论的原则实现要从社会制度的调节层面来进行,尽可能的排除由于历史时期与历史环境变化等的偶然因素而对社会群体的生活发展的影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正义论对于社会的发展提出的必然要求。
(三) 人权维护是弱势群体保护的长久之计
当今社会在不断的前进与发展,人与社会群体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起着不可取代的重要地位,社会的发展伴随着人权维护的要求不断提升。维护人权,注重人文关怀的理念,是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与动力要求。
在国内,依旧存在着弱势群体无法完整的享受到人文关怀,人权受到忽略或是侵犯,这与法律的精神背道而驰,从法律的教学做好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权维护,使其享受应有的人文关怀,是社会发展与法律精神对其的重要要求,更是政府等的行政部门的责任与义务体现。
(四)法律权利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有效方式
现在是法律维权的时代,以人权理念为价值引导的法律保障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的权利将人权的应然性理想落实在法律的实然性上,所以对社会的弱势群体可以通过法律的权利得到非常有效的保护。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针对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法律。例如在《劳动法》劳动合同中有关劳保条款的有硬性的规定;在《合同法》格式合同中不利于弱势群体的一些免责条款的严格限制以及合同解释存在两种可能的时候,即可选择對弱势群体有利的规定;还有《残疾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都有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这些法律对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现在社会的弱势群体比例不断增加,现有的法律很难面对长期发展的问题,所以建立更加完善、更加有针对性的保护弱势群体的相关法律是当务之急。
三、实现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面对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极大的需要和现实的法制的需要,执行立法应更加切实的对弱势群体的正当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以此作为一种责无旁贷的使命。努力为弱势群体创造和谐、平等、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对于社会每一位公民来说,特别是弱势群体,都希望能生活在一个和谐安全、法度适宜、保障有力的法治社会。
所以,对于法律制度来说,只有一直追求正义公正的实现和创造完好的社会秩序才能完成极大地职能的使命。
(一)修改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
对于现有的社会形势,以前制定的法律法规已经不再适应现在形势发展的需要,应对之前颁布的有关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进行内容的修改与补充完善。例如《残疾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基本法律,内容修改和完善的目的是能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具体来说,就比如在《残疾人保障法》中可以增加若干条款,细化在对残疾人在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法律条款的规定,使残疾人士能接受到最好的优惠或是免费,得到更多的帮助,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那么在对未成年的保护这方面,要着重突出对孤儿、儿童的特殊保护,对其有严重过错的监护人以及相关的家庭关系人,要有明确的民事制裁条例,确保儿童的健康成长。在对妇女的保护这方面更为突出的就是妇女的社会地位,在一些比较偏远的地区,性别的歧视问题还是较为严重的,导致妇女就业困难,经济地位和经济的自主能力较差。所以要着力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使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立法的重点与实效
简单来说,国家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那么对于弱势群体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就需要顺应这个原则,在考虑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与实践性后,针对客观存在的弱势群体依法纳入的内容给予救济或者保障。但是在社会的一种已有并且已经实施长久的情况下转换到另一种新的体制,新体制的快速成熟并得到运行,就会逐渐弱化旧体制,在新旧体制的磨合过程中就是一个社会转型的时期,在这样的时期背景下,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就尤为重要。所以在制定关于弱势群体的相关法律保障条例时,就需要充分考虑它的可行性,从现实的条件下着手,逐渐完善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
(三)加强监管监督机制的实施
既然是法治社会,那就要做到执法、守法、懂法,有法不依与法治社会格格不入。法律的空洞,容易失信于民,所以要加强立法执法的监管力度和完善监督体制。强化法律的权威,扭转法律在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护的白条现象,监督其相关法律的实施力度,确保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以向特困大学生开放助学贷款为例,由于监管力度和执行力度的欠缺,导致大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过程极为艰辛。一方面司法机关一般不会介入有行政机关主管的事务来进行强制的司法手段,另一方面普遍认为行政规章不重要,执行与否都不重要。所以才会导致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出现,加上各部门的工作松懈,使得很多特困生都没有申请到大学助学贷款。对于现在很多的法律监督体制就要大胆、果断进行改革。比如:
一是纳入全国的人大常委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的监督体系与内容之中,增强监督的权威。
二是大力有效的实施简政放权,成立专门的机构作为监督组,主要负责监督的职能,贯彻落实监督体系的高效运行。
三是强化法律权威,完善司法保障的功能。
四是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力度,公开执法的透明度,让公民看到真实确切的执法过程。
四、结语
社会进步的脚步加快,要想时刻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健发展,就必须做好社会公平的维护与人文关怀的实现,解决好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从法律层面做好相关的维护。社会的弱势群体在社会的竞争中极大的处于不利地位,他们占用的社会资源较少,所以就需要社会尽最大的力量给予他们最好、最多的福利。對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不是一个说能解决就解决的问题,这是一个较庞大的具有系统性、时效性和实效性的社会工程,需要不断与时俱进的创新与构建,给弱势群体社会的关怀。并且同情弱者本就是人的本能保护意识,也是人们社会道德的体现,给予弱势者关怀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的需求,这是正确的,但是对于弱势群体来说,社会的压力与未知,会增加他们心中对社会的恐惧感,加上利益的相争,一些侵犯、欺压弱势群体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需要道德与法律双重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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