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模式探究
【摘 要】 近年来,人工智能愈来愈引起人们的关注。人工智能写诗作画的能力给众人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惊喜,同时问题也浮现出来。对于这些人工智能生成物如何进行保护引发热议。在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构成“作品”的情况下,狭义的著作权无法成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路径,而邻接权制度成为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的适宜选择。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物 邻接权 保护投资
一、问题的提出
自1956年约翰·麦卡锡在达特矛斯会议上首次提出“人工智能”这个词语以来,至今还未对“人工智能”形成统一的定义。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已经在不同领域不同深度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譬如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智能客服等软件已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此外,人工智能在艺术创作上也表现出了其惊人的“天赋”。如:Google 人工智能作画、腾讯财经用机器人写稿、机器模仿巴赫谱写乐曲、微软小冰写诗……在音乐、文学、绘画、新闻、写作等众多领域呈现出人工智能的影子,这也给原有的法律制度带来了冲击和挑战。这些人工智能生成物带来的冲击主要表现在著作权法上。首先,人们面临的问题: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作品?另外,是否应给予人工智能生成物以法律保护?如何保护?这些问题也是学者们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在著作权法领域进行探讨的主要问题。本文将围绕以上的问题,主要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模式进行探析。分析现有的狭义著作权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的不适当,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建议新设一种邻接权制度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法律保护,以期冀妥善解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利益平衡问题。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障碍
随着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出现,对其采用何种保护模式激起了学者们的讨论。学者们提出了狭义著作权保护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单独立法模式。笔者认为,人工智能发展尚成熟,不宜单独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有限,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力度不够。目前支持人工智能生成物使用狭义著作权保护的学者不少。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的乐曲、小说、绘画等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引发了法学界的论战,主要是对独创性的理解。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不符合“独创性”标准,其不是作品。但也有学者认为,其是独立创作且与人类作品难以区分,是有独创性的,因而是作品。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为作品,学者们各执一词。笔者认为,当下人工智能创造物尚不宜作为作品。目前,鲜少有国家已将人工智能生成物作为作品。从其本身来看,尚不存在能够完全脱离人类而进行独立创作的人工智能。且缺乏直觉思维和创造意图,不存在意識。因此,不可能享有和人类一样的创造性。另外,2018年4月20日,北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2.1条中明确规定,是否构成作品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即:(1)是否属于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自然人的创作……显然将不属于自然人的创作排除在外。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是作品。另外,从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也可看出,作品是一种智力成果。大家普遍认为只有人类才具有“智力”,基于人工智能的非人属性,其生成物不应被视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因而,笔者认为由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构成作品而不能用狭义著作权来保护,但人工智能生成物值得法律保护。笔者认为,邻接权不失为一种可选的保护模式。其实,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是一个政策选择的问题罢了。
三、人工智能生成物的邻接权保护
随着技术的革新,历史上表演活动、录制活动以及广播活动也发展起来。这些表演作品、录音制品等与作品相比,创造性较低,因此多数国家都拒绝给予他们版权法的保护。然而,不管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还是广播组织者他们都是付出了许多的时间与精力,且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如果不能给予他们充分的法律保护,将是不公平的且不利于新兴事物的发展。因此,许多国家在著作权制度中创设了一种新的制度,即邻接权制度。这就避免了对狭义著作权产生了冲击与挑战。在“作者权体系”国家大多认为邻接权的目的在于保护作品的传播,避免对投资者利益进行考量,事实上将邻接权制度目的归结于传播作品之上,其本质仍是将邻接权制度归结于组织、技术、资金等投入之上。实际上,邻接权的目的不仅保护对作品的传播,更在于保护投入了时间、精力、技术、资金等要素的投资者。技术的不断进步也引发了法律的革新,除了传统上的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者权被纳入到邻接权的保护范围,现阶段一些国家还将无独创性的数据库、版式设计权等权利也给予了邻接权保护。这似乎反映出了一种趋势,一些与作品有关但不具有独创性而投入了大量时间精力的“作品”都可以纳入到邻接权的保护范围。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产生,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资金和技术,它需要一个组织团队集体投入与付出,不是一个人单独就能够简单完成的。邻接权制度恰恰能够保护这其中的投资者利益,这也是符合邻接权制度的功能的。在学界,越来越多的学者支持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邻接权保护,譬如王果博士、许明月教授、澳大利亚的 Jani McCutcheon教授等。笔者认为,在当下这种保护模式是具有合理性的。一方面,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制度设计上与邻接权制度不存在冲突,可以有效契合;另一方面,邻接权制度的目的与功能在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而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保护就是考虑到投资人对人工智能的时间、精力、资金等的投入,因此两者在目的上也是相通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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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魏金丹(1994—),女,汉族,江苏沭阳人,学历:硕士在读,单位:南京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