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三元结构视阈下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反思

    张守军

    [摘 要]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矛盾的日益凸显和社会期望的提升,使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然而在现实中,企业责任却面临着困境。在社会三元结构视角下,地方政府基于GDP的压力易与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达成同谋,而我国公民社会发育不成熟,很难形成三方的有效制衡。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面临的困境,并提出对策性建议。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困境;三元结构

    [中图分类号]D035;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9)02-0030-04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政府、社会各方互动的结果[1]。“企业担负何种社会责任,担负到何种程度,以何种方式担负,确实是一个企业与员工、社会民间组织、政府反复进行博弈的过程以及由此达成的共识”[2]。本文试图在社会三元结构视角下来探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感缺失的原因,明晰企业社会责任,从而促进整个社会持续健康的发展。

    一、企业社会责任在国内外兴起的原因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这里是指超越法律、经济要求的、企业为谋求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企业的经济责任,即企业要确保股东的利益,追求利润最大化,要为员工提供好的工作,生产出让顾客满意的产品。企业的法律责任,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市场游戏规则,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要遵纪守法。

    企业的经济责任应是企业作为社会基本生产单位所应该承担的一种基本的社会责任,如果企业不承担这种责任,那么企业也没有存在的可能与价值。同时企业的法律责任也应是企业所应该承担的一种基本的社会责任,因为法律是一种底线的道德规范。所以如果缺乏企业的经济责任与企业的法律责任这两种基础性的企业责任,那么企业的道德责任与企业的慈善责任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石,也就成为了无意义的空中楼阁式的空谈。

    1.企业社会责任在国外兴起的原因

    首先,企业的经济实力不断加大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不断加剧。企业规模日益巨型化,企业经济力量对社会影响不断加大,企业引发的社会问题不断加剧。企业急剧扩张,导致大企业对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这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

    其次,社会结构的变化及其引发的社会思想意识变迁。在社会组织结构方面,非营利部门和政府扩张加快,社会越来越成为一个公众的社会。与此相应,公共选择代替个人需求成了服务的决定者。特别是由于经济活动的外部性,教育、环境、交通等开始变为公共问题,社会控制被逐步强化,企业的经营越来越受到外部限制。

    再次,市民运动导致企业社会责任的兴起。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消费者运动如火如荼,成为20世纪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3]消费者运动的蓬勃兴起,促进了关于产品安全、服务安全,以及产品责任等一系列的法律出台,从而使企业不得不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在利润最大化动机驱使之下,肆意掠夺自然资源、造成生态失衡、自然环境每况愈下,引起了有识之士和民众的广泛关注。以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为宗旨的环境保护运动波澜壮阔,进一步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

    2.企业社会责任在国内兴起的原因

    首先,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日益凸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内,追求利润最大化使企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活力和动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在不完善的状态下运行的,换言之,制度建设具有滞后性。资本的逐利本性使企业具有释放负的外部性的强烈冲动,而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又很难有效约束企业带来的负的外部性。此外,企业与社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又带来了企业的道德风险。这两方面的原因导致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时越来越多地影响了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其次,社会对企业的期望不断提高。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公平意识不断增强,人们越来越关注人的尊严和社会正义,对于企业,人们非常希望以符合社会期望的方式追求商业成功,维护人的尊严和社会正义。然而,企业当前的整体表现显然与人们的期盼形成了强烈反差。这种反差推动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探讨在我国持续升温。

    通过国外和国内企业社会责任兴起原因分析,可以得知企业利益对社会利益的侵害是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兴起的根本原因。不同的是,国外因为社会结构的变迁即公民社会的充分发展发育从而有利推动企业责任建设,而我国公民社会发育不充分,导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推行非常缓慢。

    二、中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面临的困境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根源在于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它是一个全局性的社会问题,而不单单是企业的问题。在社会三元结构视角下,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企业,即通过法律强制力或社会群体压力迫使企业作出牺牲或让步来保障社会利益。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这种思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4]因此,在单一视角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为此,必须弄清目前企业、政府和社会三方的态势。

    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三方处于失衡状态:政府和社会具有相当的主动性,它们对企业提出要求和期望,规定法律义务,把社会责任压力传递到企业;企业是承担社会责任压力和解决社会责任问题的直接主体,是各方努力的着力点,但它们缺少发言权,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不高。其原因主要在于:

    1.在制度缺陷下,企业市场行为与社会责任具有不一致性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制度建设不完善,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得不到保障,这又进一步削弱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动机。特别是法制的不健全,使一些企业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行贿受贿、欺诈蒙骗、不讲信用、肆意破坏资源和环境、严重漠视和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等等,这种只考虑经济责任的行为,几乎否定了企业的其他社会责任。同时,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还可能存在着利己的、互惠的或超功利的动机,或者是它们的混合形式,但纯粹的超功利的企业行为是不存在的,“企业最终必须盈利,其社会与环境的目标与残酷的市场竞争现实并不总是一致的。”[5]一般来说,只要做到能维护企业的声誉和避免使企业形象受损就行了。也就是说企业是在管理自己的风险和声誉,而不是在处理社会问题或承担社会责任。

    目前尽管很多公司都在竞相表现得看起来很有社会责任,它们同样也在更加熟练而有效地隐藏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如:不当的行为和逃避税收。美国的公司营业税已经从1960年占据GDP的4.1%下降为2001年的1.5%。实际上,这就会带来政府提供教育等公共服务职能的限制。当然,这并不妨碍一些公司为自己对某学校的捐款大做宣传。更为常见的是,有些企业把承担社会责任当成了获取更高利润的手段,如一些企业的捐赠活动,实际上变成了企业形象的宣传活动。国内企业社会责任往往受商业利益驱动。2004年对湖南省900家规模以上企业进行的问卷调查发现,在愿意接受SA8000标准认证的企业中,认为接受认证“可以给企业带来更多订单和效益”的占61.9%,接近2/3[6]。所以,没了利润的支持,企业的社会责任就要大打折扣。甚至有研究发现,在某些情况下,对那些纯粹市场利益驱动的企业来说,有社会责任规范甚至会使情况变得更加糟糕[7]。以三鹿为代表的知名乳业企业,在推行企业社会责任背后却是产品大量掺入三聚氰胺。凸显了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严重性。

    2.地方政府在GDP压力下易与企业达成合谋

    政府很难通过国家强制力有效遏制企业侵犯社会利益的行为,因为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和企业是事实上的利益共同体。一方面,政府面临的中心任务是发展经济,发展经济的微观载体是企业,要发展经济必须发展企业。但企业负的外部性和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很可能损害社会利益。另一方面,政府是社会利益的代表,有义务通过国家强制力维护社会利益,但这又可能影响企业效率和经济发展,陷入两难境地的政府势必会反复权衡。

    由于我国现阶段发展经济是刚性约束,而社会利益约束相对较软,权衡的结果往往是为了发展经济而容忍和迁就企业的行为,社会利益受损不可避免。首先,不合理的官员考核制度。在当前对地方政府或下级官员的考核中,上级政府经常会把GDP及税收增长率等作为评价和奖惩地方官员的主要依据。[9]其次,地方财政的困难,迫使各级地方政府不得不把增加GDP以及税源作为头等大事。[10]最后,地方政府职能定位失误,中国地方政府既要负责公共事务的管理,还要负责地方经济的发展。[11]地方政府的GDP目标定位最终导致地方政府与企业成为利益共同体。[12]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仅靠地方政府对企业的监管不是有效的策略选择。事实也证明,仅对企业的重罚并不能解决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以煤矿矿难为例,有许多矿主是安全事故越多,罚得越重,损失越大,为挽回损失,许多矿主更多地生产,从而安全事故更多,事故损失更大(赔偿、撤职、入狱直至企业关闭),陷入一种恶性循环之中。[13]

    同时,我们不能在谈企业应担负其相应的社会责任的时候,把政府应担负的责任又“演变”为或者“衍生”成企业的社会责任。比如说,政府应当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应当通过法律制度和相应手段保证所有者的产权不受侵犯;应当承担起市场不能做或者不愿做的一些事情。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或者“越权”、或者“缺位”、或者“错位”,却指责企业没有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3.社会自身弱小,难以形成三方有效制衡

    企业、地方政府、社会三者利益博弈的结果必然是企业和地方政府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作出有损于社会的行为。例如,地方政府的GDP目标和目前所倡导的服务型政府的定位,使“地方政府因担心资本抽逃和过于重视经济增长,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与企业主达成妥协或合谋,社会利益则成了被牺牲的一方”。[14]

    当“公民社会”欠缺发育,企业社会责任就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这时对于绝大多数企业来说,企业社会责任主要表现为某种从外部强制植入的“规范”。我国由于经济政治体制的特殊原因,难以看见与企业和政府鼎足而立的“市民社会”,除了政府力量以外,企业根本感受不到来自原子化的消费者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压力。中国社会的企业责任弱化,这可以从中西社会的对比中得出结论。在美国,大学生买运动鞋时会看看鞋上有没有贴“负责任的企业”的标签,消费者会以远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一杯星巴克“有社会责任的咖啡”。[15]当一个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有消极举动时,人们会拒绝在该公司工作,拒绝投资该企业或购买其产品或服务。[16]而我国发展市场经济不久,人们财富积累水平低,加上长期以来的谦和、忍让等传统价值观的影响,使劳工和消费者缺乏基本的维权意识。只要能赚钱,再苦再累再危险,他们认为都是应该的,谁的价格低,就买谁的产品,而很少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状况。

    由于公民社会发育的不成熟,通过社会组织的群体压力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难以奏效。在我国现阶段,国家法律和政府的法规政策范围以外的社会利益组织化程度很低。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民间自发性的社会组织不仅数量少,而且大部分机构不正规,人员素质差,资金不充裕,管理水平低,社会影响力非常有限。同时,大部分社会组织在经济上和行为上受政府影响很大,独立性较低,很容易成为政府的附属物,难以实现组织初衷和宗旨。并且,我国目前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方面,依然缺乏较为有效的集体诉讼机制,往往需要消费者单枪匹马地应战。而面对相对较为分散、力量弱小的消费者,不少财大气粗的跨国企业也就有恃无恐;另一方面,则在于我国的现有法律制度对此类违法行为惩戒力度太小,无论是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还是民事诉讼法、产品质量法,不仅相关的规定都相对笼统,消费者很难借以胜诉,而且,即使勉强胜诉,也只能拿到微乎其微的赔偿款,对违规公司来说很难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所以,让它们督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效果很不明显。

    三、政府、社会和企业三方互动合作,增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感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根源在于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它是一个全局性的社会问题,而不单单是企业的问题。因此,从单一视角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难以奏效,必须转换视角。社会三元结构视角的实质就是把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视为全局性的社会问题,通过企业、政府和社会的互动与合作,实现共赢与和谐。

    1.中央政府应加强对地方政府监管,规范地方政府自身行为

    在一个健全的市场制度下,企业追求利润、为客户创造价值以及承担社会责任之间,不仅不矛盾,而且是基本一致的。利润,是社会考核企业,或者说考核企业家是否真正尽到责任的最重要指标。但在一个制度缺陷比较严重的社会中,利润可能不是考核企业行为的最佳指标。这时候我们应该想办法,使这个制度变好,使利润能够真正反映企业和企业家对社会的贡献,而不是抛开对社会制度的变革,用说教的方式解决这个矛盾。

    由于地方政府基于GDP的压力和企业达成同谋,所以仅靠地方政府对企业的监管不是有效的策略选择。因此,中央政府加强对地方政府而不是企业的监管是更加有效的策略选择。掌握着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及地方官员任免权的中央政府,完全可以通过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管,来减少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发生。如避免仅凭单一的GDP指标来考核官员及地方政府的作为,而应综合其他因素作出更为全面的考核。

    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引导。政府完全可以通过税收优惠、产业准入、市场机遇、融资支持、政府表彰等措施,减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压力,增强其竞争优势,解除企业的后顾之忧。这也是尊重企业经济属性和利益要求,充分理解其市场处境的一种做法。

    总之,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必须在政府自身责任明确,自身行为有约束的前提下,靠市场经济和利润机制引导。在世界上,资源浪费最严重,技术进步最慢,环境污染最严重的,不是强调“社会责任”少的国家,恰恰是产权制度不清晰、价格信号被扭曲的国家。

    2.企业要获得公众的理解并转变经营理念

    从社会的角度看,当然希望实施更多的社会责任行为,甚至出现了企业社会责任无限化的趋势,如要求跨国企业在经济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进程中承担责任,对发展中国家减少贫穷和其他发展目标作出更多的贡献[17]等。古典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学派的一个观点无疑是需要人们深思的,他们认为,对于解决困扰社会的诸多问题来说,应当区分哪些是企业的责任,哪些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要企业去承担本应由政府和社会承担的责任是一个危险的行为。[18]我国的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也认为:“企业不自量力地承担非经济社会责任,也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19]为此,首先,应该弄清企业在我国社会中的角色和处境。在一个良好有效制度供给充足的社会中,企业作为社会经济主体,其基本功能是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企业在考虑承担伦理责任、慈善责任时,会首先考虑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如果不能充分认识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性以及企业社会角色的特殊性和生存环境的复杂性,单纯向企业提出要求或施加压力,就很难得到企业的理解、配合与支持,甚至会遭到企业的消极抵制。只有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充分理解企业的现实处境,尊重其利益要求,深刻了解企业的社会责任倾向和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机理,提出共赢方案,才能引导企业以合作的态度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企业来说,它们的真正责任,是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通过为客户创造价值,赚取利润,同时给更多的人创造就业机会,向国家上缴更多的税收。

    其次,企业应转变经营理念,确立“企业公民”的意识与目标。企业是社会的产物,在社会的大环境中,企业应该是与公民个体一样的“企业公民”,需要履行一些起码的社会责任,需要赢得其他公民以及社会的基本认同,从而在这个社会中继续发展。

    再次,企业要有意识地节约使用社会公共产品。如建立“绿色”发展道路,积极寻找清洁能源,从而既可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也可节约全社会的自然资源,保护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此外,企业应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帮助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从而既可为社会作出贡献,也有助于企业将自身置于一个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经济环境中。

    3.发展公民社会是维护社会利益的重要途径

    公民社会常常又被称为民间社会和市民社会,有多种定义,在这里把它当作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会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它们又被称为“第三部门”。

    由于政府的宏观调控主要在于引导企业按照政府的经济政策的目标来追求企业利益,而政府的执法行为只能涉及企业的法定义务,那么,对于大0量处于非法定义务状态的企业社会责任,就取决于民众和企业这两大力量体系的制衡。因此,充分发育的、成熟的市民社会才能承载各式各样的民众团体和组织,才能发起广泛而持久的社会运动,因而才能把体现社会大众共同利益的共同价值观确立为社会的道德准则令企业遵循,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

    因此,要大力培育和发展NGO。NGO可以在企业与社会之间建立灵活多样的沟通平台和磋商机制,使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在民间层面就可以高效率地化解。但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NGO在我国社会中的影响力一直很弱,在解决社会责任问题上发挥作用的空间还比较有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逐渐向有限政府转变,为了避免转变过程中由于政府退出带来的社会管理真空,必须由社会组织及时接替相应的社会职能。因此,政府应支持和鼓励我国NGO的发展,规范和引导它们充分发挥作用。同时,NGO也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公信力和影响力,积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把与企业的利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在社会三元结构中,通过培育和发展一个有效的三方制衡体系,使企业利益可以通过追求利润最大化来表达,社会利益可以通过社会要求和社会期望来表达。上升为国家法律和政府法规政策的社会要求和社会利益作为一个整体由政府统一代表,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另一部分社会要求和社会期望通过自发的方式集中起来,由NGO来代表,以社会群体压力为后盾。通过政府、社会、企业三方共同努力,改变企业的被动地位和三方失衡态势,使三方关系更为平衡,以此促进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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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侯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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