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自由贸易试验区争端解决机制司法服务保障研究

摘 要 辽宁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时间尚短,争端解决机制的成熟与完善,需要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需要借鉴各地自贸区的先进经验,结合辽宁地区实际情况、地域特点及国务院对辽宁自贸区的定位,不断完善法治框架和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从而构建一个公平有序的贸易环境,不断推进我国的对外开放事业。
关键词 辽宁自贸区 争端解决机制 司法服务 保障
作者简介:院国强,辽宁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47
2017年4月10日,辽宁自贸试验区沈阳、大连、营口三大片区同日挂牌成立。在辽宁自贸区挂牌当天,已经有181家企业现场拿到营业执照,洽谈投资或签约进驻产业项目有350多个,挂牌至今,辽宁自贸区覆盖范围的利好效应已经逐渐开始显现,但参考此前已经设立的上海、天津、福建、广东等自贸试验区发展情况,随着辽宁自贸区发展与改革不断进行,因外商投资增多所衍生的法律调整、投资政策变化以及政府监管方式转变,进而引起的投资争端将不断增多。构建良好的并且适用我国基本国情又符合国际规则的争端解决机制必将成为辽宁自贸区发展、改革及创新的重要课题。
一、各地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先进经验
(一)上海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先进经验
上海自贸区是最早成立的自贸区,通过对诉讼、仲裁、调解等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的探索和创新,为上海自贸区的迅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上海自由贸易区成立之初,浦东法院设立了一个自由贸易区法庭,负责浦东法院管辖的与自由贸易区有关的民事和商事案件的集中、专项审理工作。上海自由贸易区扩大后,浦东法院在专业审判和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的基础上,设立了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法庭,实行案件专项管理,设立专项合议庭,审理涉自贸区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2014年7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出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
浦东法院建立了自贸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引入行业协会、商会、专业调解中心等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2015年10月成立浦东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自贸区商事争议解决分中心”,持续深化、拓展自贸区专业化、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
2014年5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实施,设立上海经济贸易仲裁委员,解决涉及自贸区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该《规则》确立了仲裁员开放名册制度,创新了“友好仲裁”、“部分裁决”和“小额争议程序”等制度。2015年11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上海设立代表处,成为首家落户的境外仲裁机构。
(二)广东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先进经验
广东自贸区于2015年4月经国务院批复成立,于2015年12月设立广东自贸区广州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成为全国首家自贸区法院。
2015年9月,由广东省金融办、前海管理局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合作发起设立了“自贸区金融仲裁中心”,重点吸纳既懂法律、又懂交易规则和行业管理的专业人士作为仲裁员,针对不同的金融产品和金融纠纷特点解决争端。2015年11月,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广州港务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及港澳界共同组建的广州国际航运仲裁院,主要解决航运、物流、金融、结算、保险、融资、仓储争议以及其他契约性或非契约性争议。
广东自贸区立足广东,向港澳扩展,创新建立了有港澳特色的审理机制,不论是借助港澳商会进行协调,还是任用港澳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或是选用港籍调解员予以调解。
(三)福建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先进经验
2015年4月20日经国务院批复成立的福建自贸区,先后设立了厦门湖里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福州马尾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和厦门海事法院自贸区审判庭,除海事法院外,另外三个自贸区法庭对辖区内的一审商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及普通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管辖。
福州片区揭牌成立了福州国际商事仲裁院、厦门片区成立了厦门国际商事仲裁院。厦门商事国际仲裁院除具备仲裁功能外,还能与厦门国际商事仲裁调解中心联动,具备调解、专家评审、中立评估等多项功能。
2015年8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大陆首个台胞权益保障中心法官工作室,为台资企业提供咨询和帮助,切实保障台胞的生产经营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现阶段辽宁自贸区外商投资争端可能存在的类型
关于外商投资的争端类型,在实践中大概可以分为三类,两国之间发生的投资纠纷、投资人彼此之间发生的纠纷和外国投资者与本国之间产生的纠纷。结合对我国此前设立的其他自贸试验区常见外商投资争端类型的分析,辽宁自贸区在发展中可能存在的投资争端主要是以下兩类:
(一)自贸试验区内投资人之间的纠纷
自贸区内外商投资者之间产生的争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包括:外商投资者到自贸区进行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设立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等;可能涉及到合同的效力、权利义务的履行、违约责任等情况。这类争端与我国常见的商事纠纷一样,其本质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
(二)外商投资者和本国之间的纠纷
外商投资者与本国政府间产生的纠纷,根据是否属于自贸区特有纠纷可分两类:一是发生在区内的普通争端,这类争端并不属于自贸区内的特有争端,在其他一般区域内也会发生,如外商投资者因自贸区主管机关在区内采取的社会管理措施、经济管理措施、对不同投资市场提供不同待遇、以及主管机关市场监管行为透明度不高等问题所引发的争端。第二类争端则是仅能发生在自贸区内特有投资争端,即由于在自贸区实施的一些特殊的外资政策而引发的投资争端,如因在自贸区内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但对“负面清单”的理解及内涵上的认识错误所引发的争端。
三、辽宁自贸区争议解决制度可借鉴的经验和探索
上海、广州、天津、福建自贸区在诉讼、仲裁等争端解决机制上已经进行了诸多的创新和探索,其成功经验可以借鉴,另外,结合辽宁地区实际,也可适当进行探索。
(一)构建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方式
除常规的诉讼和仲裁外,自贸区争议解决的一大要求就是高效、快捷、公正。在常规的诉讼和仲裁中,为充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程序多,耗时长,效率低,对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的不清楚,往往将这个过程拖延的更长,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作用,广泛建立起包括行政调解、行政和解、行政协商、行政仲裁等多种非诉讼解争机制在内的多元化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另一方面,在某些行业领域,相关商会、行业协议已经相对成熟,可以有条件地借助上述组织的专业知识和权威,在诉讼和仲裁之前进行充分地调解,为了保证此种调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亦可及时地启动司法确认程序,以维护调解结果的效力。
(二)引入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完成部分工作
自贸区的涉外性极强,专业性极强,除要求精通国内外法律外,亦要求对行业内的专业问题有一定深度的认识,在商事领域尤其如此。在目前复合型人才稀缺的情况下,不论是诉讼还是仲裁,及时引入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就纠纷中专业部分进行解释和说明,外包部分专业工作,不但有利于保证纠纷解决的公正公平,亦有利于裁判调解的高效及时。
(三)扩大裁判人员的范围,广泛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参与争议解决,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
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已创设了仲裁员开放名册制度,还有特邀调解制度,已经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辽宁自贸区可在此基础上,将该项制度广泛适用于调解员、陪审员。采用争议双方认可的方式、程序有条件地允许争议双方进行自由选择,既能够保证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亦能够相对保证权威性。
(四)促进自贸试验区争端解决方式专业化、国际化
给予自贸试验区特有的外商投资环境,自贸区内的外商投资争端普遍具有国际化特点,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对纠纷处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实现营商环境国际化的基本要求,有效解决外商投资争端,还应当学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先进理念,促进自贸试验区争端解决方式专业化、国际化。一是推进仲裁制度与国际接轨。根据我国此前已经设立的自贸区在仲裁制度上所进行的一系列探索,在辽宁自贸区可以进行尝试以下纠纷解决机制,与国际接轨,允许具有国际公信力的仲裁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成立代表机构,增加可选择的范围。二是加强诉讼制度与国际纠纷处理的深度对接。扩大法律适用的范围,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及冲突规范等;在庭审语言的选择等方面探索实现多样化。
四、辽宁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司法服务保障建议
辽宁自贸区分为大连、沈阳和营口三个片区,功能区分明显,以面积来看,大连片区最大。从地理位置和各项政策实施及区域情况来看,大连片区的情况更为复杂。以大连地区为例,对辽宁自贸区的争端解决机制提出几点建议:
其一,在片区核心区金普新区设立自贸区法庭,待条件成熟时设立独立的自贸区法院。抽调和吸收复合型法官及辅助人员,对自贸区内的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归口管理、专项审理。借鉴各自贸区法治工作的成功经验,如约定送达、优化裁判文书、诉讼服务便利化等。建立完善联动机制,完善网上办案系统,在先行法院与各部门联动机制的基础上,针对自贸区的特殊性,建立良好的沟通体系,及时互通有无,例如对于审判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异常情况,及时向政府部门公开公示,以营造企业自律环境,推动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出台《法院服务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涉自贸实验区案件审判指引》、《适用自贸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意见》等司法保障措施。在提升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专业化水平方面,建立相对集中管辖和归口审理机制、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涉外民商事审判法律适用保障机制和便利诉讼机制等机制。
其二,设立国际贸易仲裁院。由大连市仲裁委员会牵头,联合各方专业机构,聘请国际贸易和法律专家担任仲裁员,成立大连国际贸易仲裁院,适用《自贸区仲裁规则》,结合辽宁片区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扩大解決纠纷的范围,使之成为辽宁片区的大平台。加强专业化建设,立足大连片区的功能地位,重点实现港航物流、金融商贸等方面的争议解决服务,实现高效便捷的定争止纷,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其三,设立由行业协会、商会为主导的商事调解中心,建立调解确认制度。律师是争议解决中的重要参与者,精通法律又有高度的行业自律,完全符合调解员的条件,由于其职业特殊性,是商事调解中心的最佳选择。建议设立由律师协会为主导,其他行业协会协作联动的商事调解中心,任用律师为主调解员为纠纷解决提供法律支持,各行业专家着重解决专业问题,能够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又能快速高效且尊重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地解决争议。
参考文献:
[1]张新雅.多元化行政争议解决机制问题研究.河北大学.2014-05-01.
[2]刘莉.关于完善辽宁自贸区仲裁制度的研究.辽宁经济.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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