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的三个维度
程琥
摘 要:大学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治理现代化可以从三个维度上推进:去行政化,正确处理好管与放的关系,厘清各方权力边界;以德立校,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的精神内核和持久动力;依法治校,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大学治理;现代化;三个维度
大学承载传播知识、教书育人、教学科研等重要功能,推动大学治理现代化必须依循教育规律、科研规律、学术规律,按照大学运行规律推动治理现代化,按照治理现代化要求,推动大学健康持续发展。
去行政化,为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破除体制性、机制性障碍
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行政化已经渗透到大学管理的方方面面。大学行政化事实上是把以官僚科层制为基本特征的行政管理模式广泛地运用在大学管理中,不顾及教育规律和行政规律,完全依靠行政权力,按照行政手段、行政方式、行政运行管理教育和学术。大学行政化的结果是把整个大学纳入国家行政系统的体制结构,分别归入行政序列,规定其等级,划分其权限,并最终服从统一的行政控制。大学行政化在外部表现为,政府将大学作为其延伸部门,对大学办学进行直接管理,在人员任命、经费分配、科研评估、分级分类等方面,完全按照行政管理方式进行监管,直接干预大学办学自主权;在内部表现为,在组织机构、运行模式、学术事务等方面,完全比照行政机关内部运行模式进行管理,学术权利得不到彰显,大学价值取向往往在于追求行政级别高低和行政资源掌控,而不是大学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综合实力强弱。
近年来,为顺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需要,高校围绕去行政化做了大量改革创新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学行政化仍然根深蒂固,去行政化仍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党的十八大提出“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这标志着执政党对社会公平问题的重视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因此,在推进大学现代化进程中,要切实去行政化,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大学治理体系。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梅因认为进步社会在运动发展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1]应该说,梅因对于人类发展史的归纳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人类社会演变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变化。事实上,这种论断也较符合大学发展的变迁轨迹。随着大学改革发展,大学必将突破行政化的束缚,大学的“身份”界限逐步被打破,尊重大学的主体地位。因此,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要牢固树立契约精神,改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大学的行政管理关系,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行政契约方式实现对大学的治理和财政支持。
以德立校,为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提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动力
大学是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传播知识、探索真理的地方。教书育人是大学的重要功能,也是大学承载的历史责任。青年时期既是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也是社会历练相对欠缺、思想困惑较多的时期,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如果不注意帮助青年扣好价值观形成链条的“第一粒扣子”,就可能导致有的青年走上“一步错,步步错”的歧路。青年的价值取向又决定未来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们党对新时期国家、社会、公民应当遵循的价值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全面概括,为当前大学立德树人工作确立了根本依据。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人为本、立德树人,促进青年学生自由全面发展,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既是我国高等教育的目标追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根本使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决定了我国大学要坚持以人为本,强调以人为本与立德树人的一致性,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完成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结合起来。当前,有的大学出现校园暴力违法犯罪案件,暴露出大学道德教育缺失。高校立德树人的“德”,必须充分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德性”,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个人私德、社会公德、国家发展大德。立德树人强调的是培养人、造就人要以德为先,培养青年学生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担当意识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认同。因此,大学必须把立德树人摆在人才培养工作的中心位置,坚决反对“重教书,轻育人”“重智轻德”的倾向。大学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最根本的就是着力培养真心认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四有”新人。
依法治校,为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法治的生命在于实施。建设法治大学重在依法治校,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依法治校是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1.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高等教育公平公正。
2.加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构建以大学章程为基础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明确政府与大学的关系、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规范各方权力边界,严格依法治校、依规办学。
3.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建立以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核心,以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理事会为支撑,统一领导、多元参与、和谐善治、科学发展的内部治理结构。
4.加强大学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大学信息公开制度是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基本内容。大学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是为公众服务并与公众的切身利益有密切关系的,必然要以开放的态度面对公众监督。信息公开恰好为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提供了监督高校依法行使处分权和学术权力的重要渠道,特别是将高校信息公开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又恰好为高校信息公开行为提供了由中立第三方公正评断的基础。因此,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才能最终得到保障。
5.依法自主制定校规校纪。大学制定的校规校纪,如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处罚)规定,虽然规定细致、操作性强,但都是大学基于自身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而制定的,而由于理解的不同和自身情况的差异,大学校规校纪也就出现了“百花齐放”、千差万别的现象,出现校规校纪与上位法冲突,同样违纪情形在不同学校处理结果不同。例如: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有的学校规定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而有的学校则规定一律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不同大学对学生违纪处理结果并不一致。
6.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落实师生“两个主体”地位,依法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强化运用法治思维方式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程序问题是高校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案件审理的一个争议焦点。从近年审理的高校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看,绝大多数学生对高校处分程序提出质疑,认为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一是认为高校在处理(处分)学生过程中,剥夺了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二是认为处理(处分)决定没有送达给学生本人。在学校处理程序中,最大的不足就是作为当事人的学生成为处分的局外人,在处理的程序上缺少告知或允许学生就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环节;而对处分决定的送达几乎形成了一个惯例,即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口头告知一下学生本人,之后将处分决定以公告的形式贴在学校的公告栏中,而不向学生本人送达,甚至有的个别案件中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却不告知被处分的学生本人,以致有的学生直到毕业时方知曾被学校作出了纪律处分。从正当程序原则上讲,高校的上述行为显然剥夺了学生的程序权利,剥夺了学生的知情权、辩护权乃至事后的救济权,高校难逃草率行事、漠视学生权益、滥用教育教学管理权之嫌。
参考文献:
[1] [英]梅因. 古代法[M].沈景一,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97.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卜 珺]
摘 要:大学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治理现代化可以从三个维度上推进:去行政化,正确处理好管与放的关系,厘清各方权力边界;以德立校,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的精神内核和持久动力;依法治校,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大学治理;现代化;三个维度
大学承载传播知识、教书育人、教学科研等重要功能,推动大学治理现代化必须依循教育规律、科研规律、学术规律,按照大学运行规律推动治理现代化,按照治理现代化要求,推动大学健康持续发展。
去行政化,为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破除体制性、机制性障碍
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行政化已经渗透到大学管理的方方面面。大学行政化事实上是把以官僚科层制为基本特征的行政管理模式广泛地运用在大学管理中,不顾及教育规律和行政规律,完全依靠行政权力,按照行政手段、行政方式、行政运行管理教育和学术。大学行政化的结果是把整个大学纳入国家行政系统的体制结构,分别归入行政序列,规定其等级,划分其权限,并最终服从统一的行政控制。大学行政化在外部表现为,政府将大学作为其延伸部门,对大学办学进行直接管理,在人员任命、经费分配、科研评估、分级分类等方面,完全按照行政管理方式进行监管,直接干预大学办学自主权;在内部表现为,在组织机构、运行模式、学术事务等方面,完全比照行政机关内部运行模式进行管理,学术权利得不到彰显,大学价值取向往往在于追求行政级别高低和行政资源掌控,而不是大学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综合实力强弱。
近年来,为顺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需要,高校围绕去行政化做了大量改革创新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学行政化仍然根深蒂固,去行政化仍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党的十八大提出“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这标志着执政党对社会公平问题的重视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因此,在推进大学现代化进程中,要切实去行政化,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大学治理体系。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梅因认为进步社会在运动发展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1]应该说,梅因对于人类发展史的归纳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人类社会演变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变化。事实上,这种论断也较符合大学发展的变迁轨迹。随着大学改革发展,大学必将突破行政化的束缚,大学的“身份”界限逐步被打破,尊重大学的主体地位。因此,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要牢固树立契约精神,改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大学的行政管理关系,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行政契约方式实现对大学的治理和财政支持。
以德立校,为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提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动力
大学是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传播知识、探索真理的地方。教书育人是大学的重要功能,也是大学承载的历史责任。青年时期既是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也是社会历练相对欠缺、思想困惑较多的时期,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如果不注意帮助青年扣好价值观形成链条的“第一粒扣子”,就可能导致有的青年走上“一步错,步步错”的歧路。青年的价值取向又决定未来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们党对新时期国家、社会、公民应当遵循的价值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全面概括,为当前大学立德树人工作确立了根本依据。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人为本、立德树人,促进青年学生自由全面发展,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既是我国高等教育的目标追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根本使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决定了我国大学要坚持以人为本,强调以人为本与立德树人的一致性,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完成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结合起来。当前,有的大学出现校园暴力违法犯罪案件,暴露出大学道德教育缺失。高校立德树人的“德”,必须充分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德性”,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个人私德、社会公德、国家发展大德。立德树人强调的是培养人、造就人要以德为先,培养青年学生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担当意识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认同。因此,大学必须把立德树人摆在人才培养工作的中心位置,坚决反对“重教书,轻育人”“重智轻德”的倾向。大学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最根本的就是着力培养真心认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四有”新人。
依法治校,为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法治的生命在于实施。建设法治大学重在依法治校,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依法治校是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1.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大学治理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高等教育公平公正。
2.加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构建以大学章程为基础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明确政府与大学的关系、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规范各方权力边界,严格依法治校、依规办学。
3.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建立以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核心,以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理事会为支撑,统一领导、多元参与、和谐善治、科学发展的内部治理结构。
4.加强大学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大学信息公开制度是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基本内容。大学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是为公众服务并与公众的切身利益有密切关系的,必然要以开放的态度面对公众监督。信息公开恰好为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提供了监督高校依法行使处分权和学术权力的重要渠道,特别是将高校信息公开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又恰好为高校信息公开行为提供了由中立第三方公正评断的基础。因此,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才能最终得到保障。
5.依法自主制定校规校纪。大学制定的校规校纪,如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处罚)规定,虽然规定细致、操作性强,但都是大学基于自身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而制定的,而由于理解的不同和自身情况的差异,大学校规校纪也就出现了“百花齐放”、千差万别的现象,出现校规校纪与上位法冲突,同样违纪情形在不同学校处理结果不同。例如: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有的学校规定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而有的学校则规定一律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不同大学对学生违纪处理结果并不一致。
6.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落实师生“两个主体”地位,依法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强化运用法治思维方式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程序问题是高校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案件审理的一个争议焦点。从近年审理的高校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看,绝大多数学生对高校处分程序提出质疑,认为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一是认为高校在处理(处分)学生过程中,剥夺了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二是认为处理(处分)决定没有送达给学生本人。在学校处理程序中,最大的不足就是作为当事人的学生成为处分的局外人,在处理的程序上缺少告知或允许学生就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环节;而对处分决定的送达几乎形成了一个惯例,即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口头告知一下学生本人,之后将处分决定以公告的形式贴在学校的公告栏中,而不向学生本人送达,甚至有的个别案件中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却不告知被处分的学生本人,以致有的学生直到毕业时方知曾被学校作出了纪律处分。从正当程序原则上讲,高校的上述行为显然剥夺了学生的程序权利,剥夺了学生的知情权、辩护权乃至事后的救济权,高校难逃草率行事、漠视学生权益、滥用教育教学管理权之嫌。
参考文献:
[1] [英]梅因. 古代法[M].沈景一,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97.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卜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