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淘宝网司法拍卖的可行性及发展对策
王雨佳
宁波大学法学院
摘 要:2012 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淘宝网合作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大部分学者对此行为是持赞同意见的。但是,通过互联网进行司法拍卖在我国只是处于初级阶段,需要制定完善的网络司法拍卖的统一规则对其进行规制。本文在现有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了新的设想,认为淘宝网是营利性的,“零佣金”只是表面现象,淘宝网对司法拍卖的安全性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并在费用的收取方面应与法院进行协调。
关键词:淘宝网;司法拍卖;营利;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2012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启的与淘宝网合作的先例距今已有两年的时间了,如今,新版的淘宝网首页已经赫然出现了“司法拍卖”的入口,这个入口与人们常使用的“天猫”、“聚划算”等并列排在一起。点击进入“司法拍卖”这个入口可以发现,“资产处置法院”、“标的物所在地”、“标的物类型”等的分类清晰明了。可以看出,司法拍卖在淘宝网这个平台进行的越来越系统化、规模化。但如今,淘宝网司法拍卖的合法性仍然受到一些质疑,拍卖主体的法律性质也没有明确的说明,网络司法拍卖的统一规则更是没有制定出来。淘宝网司法拍卖固然有其独特的优势,但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和网络的不安全性,买受人以及案件当事人的权益就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虽然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为首的反对者认为法院利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大部分的学界人士对此行为是持赞同意见的。学者们普遍认为利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并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对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所言的此行为违反人民法院于2004 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的规定,大部分学者认为从效力位阶上看,法律是优于司法解释的。还有一些人认为,法院利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违反了《拍卖法》的规定,但支持淘宝网司法拍卖的学者认为法院并非拍卖企业,司法拍卖也非一般的经营行为,所以,网络司法拍卖不受《拍卖法》的约束。虽然学界赞同的呼声还是很高的,但利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比如现阶段我国互联网应用尚未达到完全普及,很多人对网络交易缺乏了解也不能熟练运用;拍卖标的存在局限性以及竞买人的信息保密措施不完善;既缺乏商务、工商等行政机关对网站拍卖行为进行监督,又没有对互联网司法拍卖进行规范、指导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等。由此得出,制定一部统一的网络司法拍卖规则是很有必要的。
2.国外研究现状。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都将司法拍卖界定为公法行为,由法院自己组织,几乎没有出现像我国这样的委托拍卖。目前国际上最先进的拍卖方式是现场与网络同时拍卖,既有传统的拍卖会现场,又有高科技的网上拍卖。对于能够实现以互联网电子竞价方式拍卖的标的物,采取机构拍卖与网络同步拍卖的方式进行;不适用网络拍卖的标的物仍然应当采取传统的现场拍卖方式,该种模式是国外目前采用的主流拍卖模式。
三、对淘宝网司法拍卖规则制定的建议
法院利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的行为符合了社会和科技的发展,具有可行性。宁波市鄞州区法院院长张光宏博士曾分析说,我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这就是说,人民法院有权自行拍卖已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的强制拍卖权是法院司法权力体系中的一项独立的强制权。利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是科技进步的必然选择,制定统一的网络司法拍卖规则也势在必行。笔者建议,在制定统一的网络司法拍卖规则时应考虑到以下几点:
1.零佣金=无责任?众所周知,淘宝网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但淘宝网在正式的对外回应中强调“组织实施拍卖的法院是司法强制拍卖的主体,淘宝仅仅作为提供技术支持的一项合作。淘宝作为第三方平台,仅提供技术支持与平台服务,全程无任何收费。”学界用此来与传统的委托拍卖中收取百分之五的佣金进行对比,称之为“零佣金”。在一个“无利不起早”的时代,一个营利性的企业会只为给司法拍卖提供有利途径而无偿提供服务?
笔者认为,淘宝网至少从两个方面进行营利:一、利用支付宝进行融资。在淘宝网页中,随便点击一个拍卖标的物,就会出现“报名交保证金”的字样。《淘宝拍卖业务管理规范》第14条规定:买家对拍品首次确认出价时,系统将根据卖家设置的保证金类型,在买家支付宝账户中自动冻结相应金额的保证金。另外,竞拍人拍下物品后付款到这笔款项的转出中有一个时间差。对于这些暂时寄存在支付宝中的资金,法律目前并没有严格限制,这样就被淘宝网“钻了空子”。二、在淘宝网上挂拍标的所需的网络技术费用日后是否收取尚不明确,若收取费用,就又是淘宝网营利的途径。此笔费用是法院承担还是案件当事人承担呢?仍然需要制定规则以明确规定。所以,无论是直接的还是变相的,淘宝网的确是在收取费用,而不是义务的为司法拍卖提供服务。
如此看来,既然收取了一定的费用,就应当为网站的安全性付一定的责任。如阿里巴巴集团创立的余额宝就与与平安保险进行合作。对于司法拍卖的安全性,淘宝网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保障。换言之,在一定范围内,淘宝网如果疏忽管理,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淘宝网司法拍卖中拍卖人的选定。淘宝网在正式的对外回应中称“与法院并不是委托关系”,“没有作为拍卖主体开展拍卖业务”,但有学者认为,根据《拍卖法》的规定,一个拍卖关系中应当有拍卖人。淘宝网宣称其只是一个交易平台,不是拍卖人。这样,网络司法拍卖便缺少合格的拍卖人,从而导致在标的物出现瑕疵时,买受人的损失赔偿请求权得不到有效实施。虽然笔者认为,司法拍卖并不受《拍卖法》调整,但在司法拍卖中拍卖人的存在是很有必要的。首先,买受人在遭受损失时拥有一个请求赔偿的对象。其次,司法拍卖有时会涉及优先购买的情况,竞买人竞拍后,不可以立即成交,而是应当由拍卖人询问拥有优先购买权的人是否优先购买后,由拍卖人决定是否成交。目前,拍卖人的角色是缺失的,这样不利于对买受人和优先购买人权利的保护。
笔者认为,拍卖人应当由法院和淘宝网的相关人员共同担当。虽然根据我国《拍卖法》的相关规定,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但由于司法拍卖属于强制拍卖,是由法院组织拍卖,具有特殊性,所以,法院充当拍卖人的角色是合理的。至于淘宝网,上文也提到了其应当附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目前看来,淘宝网似乎将拍卖人角色交由拍卖软件来担当,有逃避责任的嫌疑。如果由法院和淘宝网的相关人员共同担当拍卖人的角色,不仅拍卖能够有序的进行,又能够对买受人和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做到进一步维护。
3.竞买人信息的保密。网络的不安全性是司法拍卖“上网”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淘宝网司法拍卖的一个优势在于将法院与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竞买人之间彼此隔开,拍卖的透明度高。但由于网络的不安全性导致竞买人的信息极易泄露。马鞍山中院制定了竞买人信息保密措施,不仅对竞买人真实身份进行严格保密,且竞买人只能以网络 ID 代码身份参加网上竞拍,确保参与竞买人身份的唯一性,从而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串通压价、恶意竞买等情况的发生。此种措施的制定对于竞买人信息的保密是很有必要的,但是真正执行起来不仅不易,而且还要防止黑客攻击等网络不安定的情况的发生。这就要求法院和淘宝网同时起到监管的作用,并且需要先进的技术支持。这样一来,就加大了法院和淘宝网的工作量。而淘宝网一再强调自己仅是一个提供司法拍卖服务的平台,其是否愿意承担、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这样一种责任是目前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另外,技术支持所需的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同时,也要注重法院与淘宝网之间的协调。
参考文献:
[1]李钰.网络司法拍卖触动了谁的神经.中国新时代,2013年第9期,第89页.
[2]刘萍.网络司法拍卖法律问题探讨——以浙江法院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为例.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第146页.
[3]杨涛.浙江高院的“网络司法拍卖”违法了.民主与法制时报,2012年7月16日,第A08版.
[4]张晓东.网络司法拍卖尚需法律法规指引.中国商报,2012年12月4日,第009版.
[5]王晓丹.通往正义的路上应记上网络司法拍卖一笔.宁波日报,2012年8月25日,第A03版.
[6]学界持赞成意见的人普遍认为利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存在很明显的优势,比如真正做到了零佣金,拍卖效率高,有利于抑制司法腐败等。
[7]陈东升.浙江省高院回应网络司法拍卖质疑.法制日报,2012年8月10日,第004版.
[8]徐睿.我国法院强制拍卖网络化探究.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第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