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政府协会主导的技术创新成果标准化分析
舒辉+陈晓雪
摘要:本文将从基于政府协会主导转化方式的视角,按“路径→模式→要素→策略”的研究思路,探讨了技术创新成果的标准化问题。在阐述市场竞争型方式、政府协会主导型方式是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市场标准的两种方式之基础上,针对政府协会主导转化方式提出了两种转化路径,四种转化模式,并同时就它们的影响因素、实施策略展开了探讨。
关键词:政府协会主导; 技术创新;标准化
中图分类号:F27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81(2018)01-0085-09
一、引言
技术创新在社会生活中以及市场竞争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已无形中成为企业、行业乃至国家的重要竞争战略之一。而技术标准作为技术创新竞争的成果之一,是内部研发的组成部分或是内部研发阶段的延续,与技术创新相辅相成,存在紧密的互补关系(Kondo,2000)。[1]由于技术标准和技术创新本质上是相互影响的,关于技术标准是否促进或者阻碍技术创新,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答案(Peter Swann, Paul Temple and Mark Shurmer,1996)。 [2]虽然技术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表现出限制技术创新成果的选择,但是与此同时,它也为技术创新成果的扩散提供了新的机会(David and Greenstein,1990)。[3]技术标准化不仅是对技术创新的保护,更是新技术扩散的重要途径(Daron Acemoglu,Gino Gancia,Fabrizio Zilibotti,2012),[4]这是因为技术标准“制定——实施——修订”的过程,恰是技术“创新——扩散——再创新”的过程,两者在互动中协同演进,[5]进而对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所以,对企业而言,只有当自主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市场标准)时,才可以更好地帮助企业体现和实现其价值;对国家而言,要在国际市场上站稳,拥有核心的竞争力,必需要在具有足够的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的前提下实现。
结合现有研究分析,在技术创新成果标准化的过程中有诸多影响因素,其中主要有:政府行为和行业组织(F.T. Edum-Fotwe , A.G.F. Gibb and M. Benford-Miller,2004)、[6]经济的稳定性;产品的价格、分销以及促销;企业将技术创新转化为技术标准的能力等(Rozana Sustar,2007)。 [7]与技术标准相关的准入机制的不同政策导致不同的技术创新程序(Endre Grotnes,2009)。[8]同时,从创新的风险以及技术标准和网络效应相结合产生的消费者福利兩方面平衡的角度出发,认为市场对技术标准形成的导向以及政府、行业协会对技术标准发展方向的导向同等重要(Chinyelu Onwurah,2009)。[9]由此可见,技术创新成果标准化的过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它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与制约,这也反映出技术创新成果标准化的转化路径应该是有多种多样。本文将尝试着从基于政府、协会主导的方式,探讨技术创新成果标准化的具体转化路径、模式、影响因素和实施策略。
二、技术标准的形成方式
从现实的市场态势上来分析,一项技术创新成果若想成为市场标准,一般可以采取二种方式实施:一种方式是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来实现;另一种是通过非市场竞争的方式来实现,这可以是由政府组织主导制定标准来实现,也可以是由标准化协会或产业协会主导制定标准来实现。由此可见,目前现实中所有市场标准的形成,基本上都是由基于市场导向或基于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的这两种机制所形成的。这就意味着,一项技术创新成果若想成为市场标准,一般有两种转化方式:一是市场竞争型方式,即参与市场竞争,让市场来决定谁的技术创新成果有资格成为市场标准;另一种是政府协会主导型方式,即通过政府协会主导、协商,选择某家或者几家的技术创新成果成为市场标准。
根据标准形成市场化程度的不同,又可将这两种转化方式细分为:政府主导制定、协会主导制定、自由竞争、联盟竞争等四种转化路径。其中前两种转化是由非市场的官方组织决定的法定标准,后两种转化则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事实标准(表1)。
(一)法定标准
法定标准则是指技术标准的形成过程主要通过非市场竞争的力量,如政府、产业协会等来决定哪一个标准能最终成为统一的市场标准。如我国政府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ISO、IEC、ITU或者区域标准化组织发布的有关国际标准。“法定标准”的形成遵循“权力”机制的规则,取决于企业在产业中的地位和游说“权力”能力的有效配合。
依据非市场力量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两种:
(1)政府标准化部门主导制定的法定标准。它往往带有强制性的约束,属于“接受也得接受,不接受也得接受”的范围,因而可以确保解决市场协调问题:所有厂商和消费者都使用相同的标准或技术。一般而言,最适合政府出面主导制定的标准通常包括与互换性、质量、可靠性、安全、健康和环保等内容有关的非产品类标准,以及哪些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资料部门,或者是军事技术等产品的技术。显然,由政府统一制定这类标准并强制实行,有助于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改善和提高。
(2)标准化协会或产业协会所形成的协议标准或论坛标准。技术标准通常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础标准或非产品类标准;另一类是产品要素标准。而市场选择标准机制和政府组织制定标准所存在的诸多潜在的缺陷。所以,通过标准化协会或产业协会的协商或论坛来选择市场标准已成为可能。
法定标准所具有的特征:法定标准制定的程序注重公开、透明原则,以建立包含共同利益为制定基础;此外,政府在主导标准产生的过程中能更好地引导兼顾公平这一原则,以迅速得到各方标准制定参与者的支持,利于标准能更好的被市场所接受,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然而,政府在主导标准产生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标准的产生需要一定的周期,标准的产生往往相对于技术更新速度而言落后于技术的发展,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由于技术延误或采用错误的技术造成的社会成本,承担了一定的风险。
(二)事实标准
事实标准是指在没有任何官方或者准标准设定机构批准的情况下,纯粹由市场支配产生,在市场竞争中所被产业界广泛接受,从而成为事实标准。事实标准的产生,是由单个企业或相互联合的企业在市场中使用的企业标准或联盟标准所最终被市场所接受的整个行业的标准。“事实标准”的产生遵守“竞争”机制的规则,取决于竞争主体的实力(技术实力、经济实力)和商业模式的综合有效运用。
根据具体产生方式的不同,事实标准又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Wintel标准。这一类标准是指由单个企业或者少数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依靠其在市场中所占据的地位和具有的优势所产生的统一的或者单一的市场标准,典型案例如美国
微软公司的windows操作系统和Intel公司的微处理器,凭借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被世界所公认,便产生了这类标准也称为Wintel标准;第二类是企业联盟标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技术发展速度迅速,在多数技术领域中,单个企业在核心技术领域很难独占高枝,现实中往往是在不能彻底打败竞争者的情况下,实力相当的企业慢慢由相互竞争走向联合,进行专利的交叉许可,走向企业联盟,以达到对整个行业的技术控制目的,从而形成了行业内统一的市场标准。
事实标准的产生是以市场竞争机制为基础的。事实标准的优点在于当市场上针对某种产品展开了充分的技术竞争和价格竞争,事实标准能够准确的适应市场和技术的变化;不足在于同一市场上可能会存在多种标准,标准间的容易引起过度的竞争,形成过多的社会资源浪费。
本文将从基于政府协会主导转化方式的视角,尝试着按“路径→模式→要素→策略”的研究思路,探讨技术创新成果的标准化问题。
三、基于政府协会主导转化方式的路径选择分析
政府或协会主导形成行业标准是当今世界最为普遍的标准形成方式,在我国尤其普遍,因我国企业更加关注基于政府协会主导下技術创新成果标准化的转化方式。该方式下有两种转化路径:一个是政府主导路径;另一个是行业协会主导路径。
(一)政府主导路径
在政府主导路径中,政府相关部门一定是在行业协会、高校、研究所以及在市场中占主导地位企业的协助和合作下完成标准的制定。政府制定标准的路径是一定要通过调查研究、试验论证。而调查研究、试验论证的主体一般是政府委托行业协会、高校、研究所或者是龙头企业来完成。因此,在该路径下,企业技术创新成果标准化的转化路线是“参与政府的调研工作——技术创新成果纳入调研报告——转化为市场标准”。
政府主导路径的标准引入机制是“强制性引入”机制。它要求被授权从事制定标准的主体必须对所制定标准产业的情况有全面、深入的研究,并且具有很大的产业影响力。由于“强制性引入”机制是从国家整体层面或者产业整体层面,对关系到环境、安全、健康以及国计民生的事项所进行的带有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其所制定出来的标准就是“市场标准”。政府主导路径的结果是“纳入者全得,非纳入者全失”结局。
电动车标准就是基于政府主导模式之争的典型案例。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标准化委员会)①①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SAC),又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成立于2001年10月11日。在2009年末,针对电动车行业的发展,制定了新的标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将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根据了解,如若按照上述电动车标准严格执行,在全国的电动车行业中将有2000多家电动车企业将面临倒闭危机,据此,这一标准的实施与否迅速地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关注。此外,针对这一标准,有人指出新的电动车标准的实施将会造成500万人失业,因此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中国自行车协会提出暂缓实行这一新标准的建议,最终中国标准化协会委员会宣布暂缓关于电动车标准内容的实施。中国标准化委员会出台的新电摩标准属于政府主导模式下的行业标准制定,由于我国政府制定标准所在的缺陷,导致标准没能充分考虑行业现实情况,致使其内容不够完善影响有效实施,此时,行业协会在标准的实施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企业应该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的事务工作,借助于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参与行业协会标准的制定,从而达到影响标准的制定。
(二)行业协会主导路径
行业协会主导路径指该行业的行业标准是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授权下,由行业协会主导制定完成。这种情况一般要求该行业有着较为成熟的行业协会。协会在本行业企业中有一定的威望和地位,并且行业协会能取得政府的充分信任。一旦政府授权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那么企业最大的目标便是如何争取得到在行业协会的话语权席位或者建立与行业协会的密切联系。在这种路径下,企业技术创新成果标准化的转化路线一般为“加入行业协会——占据关键岗位——获得标准制定话语权——技术创新成果纳入标准”。
行业协会主导路径的标准引入机制是“调和性引入”机制,即自愿基础上以程序化方式通过。它要求被授权从事制定标准的主体必须对所制定标准产业的情况有全面、深入的研究,具有很大的产业影响力,很强的产业调和力。由于“调和性引入”机制是从国家整体层面或者产业整体层面,主要是对关系到需要在国家或者产业层面统一协调的基础性、非产品类的事项,或者产业特性特别强的事项所进行的带有强制性的调和性规定。因此,其所制定出来的标准就是“市场标准”。行业协会主导路径的结果同样是“纳入者全得,非纳入者全失”结局。
广州凉茶标准就是基于行业协会主导模式之争的经典案例。广东凉茶在2006年的凉茶总销量超越了在中国市场上称霸的可口可乐产品,全年凉茶销售总量突破了400万吨,广东凉茶成为了中国饮料市场的第一品牌。广东凉茶作为国内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饮料行业相比具有良好的发展趋势。据了解,广州凉茶行业发展利润丰厚,一家凉茶铺每月纯利润可达到5000-20000元左右,各路商家为寻求更多利润竞相追逐。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各种形式的竞争,广东省为促进凉茶产业的良好发展,发布《植物饮料(含凉茶)标准》(征求意见稿)这一标准,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以便促进新标准的实施。该文件规定,若凉茶生产厂商生产的凉茶成分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则其生产的不能称之为凉茶,只能称为一般的植物饮料,并不能与凉茶同等概念。根据《标准》执行,广东省满足标准条件的厂家仅有21家,其中包括广州王老吉、邓老凉茶、黄振龙等品牌。据悉这21家企业恰恰是这一标准的起草者,对这一标准的制定具有重要影响。在标准实行的过程中,大量的凉茶品牌由于不符合标准条件,逐渐退出了凉茶市场,从而使得具有优势的龙头企业和一些主导企业独占标准实行下的利润。此行业内的标准由在行业内占主导地位的或者龙头企业形成的企业联盟制定的,其中制定标准的主体正是这些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或者企业联盟,如即广州王老吉、黄振龙等品牌企业,标准制定能更好的巩固其在行业内的地位。
摘要:本文将从基于政府协会主导转化方式的视角,按“路径→模式→要素→策略”的研究思路,探讨了技术创新成果的标准化问题。在阐述市场竞争型方式、政府协会主导型方式是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市场标准的两种方式之基础上,针对政府协会主导转化方式提出了两种转化路径,四种转化模式,并同时就它们的影响因素、实施策略展开了探讨。
关键词:政府协会主导; 技术创新;标准化
中图分类号:F27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81(2018)01-0085-09
一、引言
技术创新在社会生活中以及市场竞争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已无形中成为企业、行业乃至国家的重要竞争战略之一。而技术标准作为技术创新竞争的成果之一,是内部研发的组成部分或是内部研发阶段的延续,与技术创新相辅相成,存在紧密的互补关系(Kondo,2000)。[1]由于技术标准和技术创新本质上是相互影响的,关于技术标准是否促进或者阻碍技术创新,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答案(Peter Swann, Paul Temple and Mark Shurmer,1996)。 [2]虽然技术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表现出限制技术创新成果的选择,但是与此同时,它也为技术创新成果的扩散提供了新的机会(David and Greenstein,1990)。[3]技术标准化不仅是对技术创新的保护,更是新技术扩散的重要途径(Daron Acemoglu,Gino Gancia,Fabrizio Zilibotti,2012),[4]这是因为技术标准“制定——实施——修订”的过程,恰是技术“创新——扩散——再创新”的过程,两者在互动中协同演进,[5]进而对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所以,对企业而言,只有当自主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市场标准)时,才可以更好地帮助企业体现和实现其价值;对国家而言,要在国际市场上站稳,拥有核心的竞争力,必需要在具有足够的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的前提下实现。
结合现有研究分析,在技术创新成果标准化的过程中有诸多影响因素,其中主要有:政府行为和行业组织(F.T. Edum-Fotwe , A.G.F. Gibb and M. Benford-Miller,2004)、[6]经济的稳定性;产品的价格、分销以及促销;企业将技术创新转化为技术标准的能力等(Rozana Sustar,2007)。 [7]与技术标准相关的准入机制的不同政策导致不同的技术创新程序(Endre Grotnes,2009)。[8]同时,从创新的风险以及技术标准和网络效应相结合产生的消费者福利兩方面平衡的角度出发,认为市场对技术标准形成的导向以及政府、行业协会对技术标准发展方向的导向同等重要(Chinyelu Onwurah,2009)。[9]由此可见,技术创新成果标准化的过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它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与制约,这也反映出技术创新成果标准化的转化路径应该是有多种多样。本文将尝试着从基于政府、协会主导的方式,探讨技术创新成果标准化的具体转化路径、模式、影响因素和实施策略。
二、技术标准的形成方式
从现实的市场态势上来分析,一项技术创新成果若想成为市场标准,一般可以采取二种方式实施:一种方式是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来实现;另一种是通过非市场竞争的方式来实现,这可以是由政府组织主导制定标准来实现,也可以是由标准化协会或产业协会主导制定标准来实现。由此可见,目前现实中所有市场标准的形成,基本上都是由基于市场导向或基于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的这两种机制所形成的。这就意味着,一项技术创新成果若想成为市场标准,一般有两种转化方式:一是市场竞争型方式,即参与市场竞争,让市场来决定谁的技术创新成果有资格成为市场标准;另一种是政府协会主导型方式,即通过政府协会主导、协商,选择某家或者几家的技术创新成果成为市场标准。
根据标准形成市场化程度的不同,又可将这两种转化方式细分为:政府主导制定、协会主导制定、自由竞争、联盟竞争等四种转化路径。其中前两种转化是由非市场的官方组织决定的法定标准,后两种转化则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事实标准(表1)。
(一)法定标准
法定标准则是指技术标准的形成过程主要通过非市场竞争的力量,如政府、产业协会等来决定哪一个标准能最终成为统一的市场标准。如我国政府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ISO、IEC、ITU或者区域标准化组织发布的有关国际标准。“法定标准”的形成遵循“权力”机制的规则,取决于企业在产业中的地位和游说“权力”能力的有效配合。
依据非市场力量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两种:
(1)政府标准化部门主导制定的法定标准。它往往带有强制性的约束,属于“接受也得接受,不接受也得接受”的范围,因而可以确保解决市场协调问题:所有厂商和消费者都使用相同的标准或技术。一般而言,最适合政府出面主导制定的标准通常包括与互换性、质量、可靠性、安全、健康和环保等内容有关的非产品类标准,以及哪些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资料部门,或者是军事技术等产品的技术。显然,由政府统一制定这类标准并强制实行,有助于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改善和提高。
(2)标准化协会或产业协会所形成的协议标准或论坛标准。技术标准通常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础标准或非产品类标准;另一类是产品要素标准。而市场选择标准机制和政府组织制定标准所存在的诸多潜在的缺陷。所以,通过标准化协会或产业协会的协商或论坛来选择市场标准已成为可能。
法定标准所具有的特征:法定标准制定的程序注重公开、透明原则,以建立包含共同利益为制定基础;此外,政府在主导标准产生的过程中能更好地引导兼顾公平这一原则,以迅速得到各方标准制定参与者的支持,利于标准能更好的被市场所接受,获取更多的市场份额。然而,政府在主导标准产生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标准的产生需要一定的周期,标准的产生往往相对于技术更新速度而言落后于技术的发展,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由于技术延误或采用错误的技术造成的社会成本,承担了一定的风险。
(二)事实标准
事实标准是指在没有任何官方或者准标准设定机构批准的情况下,纯粹由市场支配产生,在市场竞争中所被产业界广泛接受,从而成为事实标准。事实标准的产生,是由单个企业或相互联合的企业在市场中使用的企业标准或联盟标准所最终被市场所接受的整个行业的标准。“事实标准”的产生遵守“竞争”机制的规则,取决于竞争主体的实力(技术实力、经济实力)和商业模式的综合有效运用。
根据具体产生方式的不同,事实标准又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Wintel标准。这一类标准是指由单个企业或者少数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依靠其在市场中所占据的地位和具有的优势所产生的统一的或者单一的市场标准,典型案例如美国
微软公司的windows操作系统和Intel公司的微处理器,凭借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被世界所公认,便产生了这类标准也称为Wintel标准;第二类是企业联盟标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技术发展速度迅速,在多数技术领域中,单个企业在核心技术领域很难独占高枝,现实中往往是在不能彻底打败竞争者的情况下,实力相当的企业慢慢由相互竞争走向联合,进行专利的交叉许可,走向企业联盟,以达到对整个行业的技术控制目的,从而形成了行业内统一的市场标准。
事实标准的产生是以市场竞争机制为基础的。事实标准的优点在于当市场上针对某种产品展开了充分的技术竞争和价格竞争,事实标准能够准确的适应市场和技术的变化;不足在于同一市场上可能会存在多种标准,标准间的容易引起过度的竞争,形成过多的社会资源浪费。
本文将从基于政府协会主导转化方式的视角,尝试着按“路径→模式→要素→策略”的研究思路,探讨技术创新成果的标准化问题。
三、基于政府协会主导转化方式的路径选择分析
政府或协会主导形成行业标准是当今世界最为普遍的标准形成方式,在我国尤其普遍,因我国企业更加关注基于政府协会主导下技術创新成果标准化的转化方式。该方式下有两种转化路径:一个是政府主导路径;另一个是行业协会主导路径。
(一)政府主导路径
在政府主导路径中,政府相关部门一定是在行业协会、高校、研究所以及在市场中占主导地位企业的协助和合作下完成标准的制定。政府制定标准的路径是一定要通过调查研究、试验论证。而调查研究、试验论证的主体一般是政府委托行业协会、高校、研究所或者是龙头企业来完成。因此,在该路径下,企业技术创新成果标准化的转化路线是“参与政府的调研工作——技术创新成果纳入调研报告——转化为市场标准”。
政府主导路径的标准引入机制是“强制性引入”机制。它要求被授权从事制定标准的主体必须对所制定标准产业的情况有全面、深入的研究,并且具有很大的产业影响力。由于“强制性引入”机制是从国家整体层面或者产业整体层面,对关系到环境、安全、健康以及国计民生的事项所进行的带有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其所制定出来的标准就是“市场标准”。政府主导路径的结果是“纳入者全得,非纳入者全失”结局。
电动车标准就是基于政府主导模式之争的典型案例。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标准化委员会)①①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SAC),又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成立于2001年10月11日。在2009年末,针对电动车行业的发展,制定了新的标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将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根据了解,如若按照上述电动车标准严格执行,在全国的电动车行业中将有2000多家电动车企业将面临倒闭危机,据此,这一标准的实施与否迅速地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关注。此外,针对这一标准,有人指出新的电动车标准的实施将会造成500万人失业,因此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中国自行车协会提出暂缓实行这一新标准的建议,最终中国标准化协会委员会宣布暂缓关于电动车标准内容的实施。中国标准化委员会出台的新电摩标准属于政府主导模式下的行业标准制定,由于我国政府制定标准所在的缺陷,导致标准没能充分考虑行业现实情况,致使其内容不够完善影响有效实施,此时,行业协会在标准的实施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企业应该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的事务工作,借助于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参与行业协会标准的制定,从而达到影响标准的制定。
(二)行业协会主导路径
行业协会主导路径指该行业的行业标准是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授权下,由行业协会主导制定完成。这种情况一般要求该行业有着较为成熟的行业协会。协会在本行业企业中有一定的威望和地位,并且行业协会能取得政府的充分信任。一旦政府授权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那么企业最大的目标便是如何争取得到在行业协会的话语权席位或者建立与行业协会的密切联系。在这种路径下,企业技术创新成果标准化的转化路线一般为“加入行业协会——占据关键岗位——获得标准制定话语权——技术创新成果纳入标准”。
行业协会主导路径的标准引入机制是“调和性引入”机制,即自愿基础上以程序化方式通过。它要求被授权从事制定标准的主体必须对所制定标准产业的情况有全面、深入的研究,具有很大的产业影响力,很强的产业调和力。由于“调和性引入”机制是从国家整体层面或者产业整体层面,主要是对关系到需要在国家或者产业层面统一协调的基础性、非产品类的事项,或者产业特性特别强的事项所进行的带有强制性的调和性规定。因此,其所制定出来的标准就是“市场标准”。行业协会主导路径的结果同样是“纳入者全得,非纳入者全失”结局。
广州凉茶标准就是基于行业协会主导模式之争的经典案例。广东凉茶在2006年的凉茶总销量超越了在中国市场上称霸的可口可乐产品,全年凉茶销售总量突破了400万吨,广东凉茶成为了中国饮料市场的第一品牌。广东凉茶作为国内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饮料行业相比具有良好的发展趋势。据了解,广州凉茶行业发展利润丰厚,一家凉茶铺每月纯利润可达到5000-20000元左右,各路商家为寻求更多利润竞相追逐。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各种形式的竞争,广东省为促进凉茶产业的良好发展,发布《植物饮料(含凉茶)标准》(征求意见稿)这一标准,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以便促进新标准的实施。该文件规定,若凉茶生产厂商生产的凉茶成分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则其生产的不能称之为凉茶,只能称为一般的植物饮料,并不能与凉茶同等概念。根据《标准》执行,广东省满足标准条件的厂家仅有21家,其中包括广州王老吉、邓老凉茶、黄振龙等品牌。据悉这21家企业恰恰是这一标准的起草者,对这一标准的制定具有重要影响。在标准实行的过程中,大量的凉茶品牌由于不符合标准条件,逐渐退出了凉茶市场,从而使得具有优势的龙头企业和一些主导企业独占标准实行下的利润。此行业内的标准由在行业内占主导地位的或者龙头企业形成的企业联盟制定的,其中制定标准的主体正是这些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或者企业联盟,如即广州王老吉、黄振龙等品牌企业,标准制定能更好的巩固其在行业内的地位。